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9885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1-9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号
罪犯田斯波,男,1988年1月6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斯波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2025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偷越国境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田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斯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号
罪犯陈良,男,1998年2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2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2022年11月18日从null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良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贪图享乐、想挣快钱的心理,从而做出抢劫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良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1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陈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良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号
罪犯王杰飞,男,1994年7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30 刑初 320 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杰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2023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财产带来了损失,也让自己入狱伤害了家人,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在服刑期间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自觉接受思想文化教育,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年终考试均到达合格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3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8.34分,除此以外其余月份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未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300000,完成216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7.83%扣分8.3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王杰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杰飞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4号
罪犯杨秀奎,男,1995年8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奎犯盗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自己也失去了自由,无法照顾家庭,不能履行作为儿子、父亲、丈夫的责任,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6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好,2023年9月、10月、11月、12月因超产分别加2.78分、4.39分、5.71分、6.15分,2024年6月、7月、8月、9月因超产分别加2.72分、4.56分、3分、2.4分,以上因超产累计加31.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5号
罪犯袁波,男,1998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刑期自2022年11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2日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3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和巨大危害,给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给家庭带来了伤痛,同时自己也失去了自由,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3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8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好,2023年10月、11月因超产分别加6.01分、1.89分,2024年7月、8月、9月因超产分别加2.26分、0.88分、2分,以上累计加13.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袁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6号
罪犯周和平,男,1966年8月12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周和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3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6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为了拿到工程去行贿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要用实际行动来积极改造,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在监督岗的岗位上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周和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和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7号
罪犯李红明,男,1998年2月28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资金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给受害人造成巨大损失,也给自己及自己的家人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能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3年度考核各科成绩优秀,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优秀,2024年度各科考试成绩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在充电器插件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爱护生成设施设备,节约生产原材料,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8号
罪犯田德燕,男,1982年9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6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德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德燕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省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在服刑过程中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德燕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学习期间,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课堂作业,并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2023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2024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与劳动技能培训,现在狱内食堂早餐组劳动,能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端正,无因违反劳动改造规定被扣分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田德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德燕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9号
罪犯谢代腾,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 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代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0元。原审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127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谢代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元,刑期自 2023年2月23日起至2026年3月22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入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9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深刻的认识到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何相关家庭带来严重危害,对此深感后悔,其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将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为自己的罪行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假释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拉压后袋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谢代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代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