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9894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90-190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0号
罪犯广佳,男,1973年7月3日生,布依族,研究生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原系贵州省省纪委派驻第三组综合室主任主任,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广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31年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00元,没收所收赃款、赃物。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广佳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广佳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2024年1月3日该犯值星期间长时间低头写东西,被扣5.00分。后经直管民警教育谈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了态度,保证今后值星时间不在干与值星无关的事情。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手缝工序,在此期间一直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无劳动欠产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已履行);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执4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通知(2021)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中判处广佳所收赃款6582352元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3日罪犯广佳1月3日06时00分至06时24分,值星期间长时间低头写东西。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刑九后被判处十年以上职务犯(正处级)。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广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广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广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1号
罪犯王本涛,男,2001年9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2月20日,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322刑初2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本涛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刑终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8月18日入轿子山监狱,2020年9月28日调入黔东南监狱,2023年12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本涛在服刑期间,通过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接受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明白了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极大危害,也让亲人产生了难以愈合的伤痛,该犯承诺会踏实改造,早日获取新生,报答家人,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本涛在服刑期间,一直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听从民警指令,提高了自己的社会规范的认知,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知道自己的文化水平差,经常抽时间阅读书籍,按时收看新闻联播,有意识的不让自己与社会脱节,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7分,文化教育考78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与劳动,主动学习劳动技能,有超额完成任务情况,有多次超产加分,劳动态度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恶。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本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本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本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2号
罪犯李陈峰,男,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蓝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4年11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筑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陈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05年2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05年2月7日起至2007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3月24日入贵阳监狱;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8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09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运输毒品罪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努力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9年2月4日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2月27日因私藏违禁品受警告处罚被扣300分;2019年3月18日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0月17日因不按时间进入学习室被扣10分;2019年12月因欠产被扣6.08分;2020年1月因欠产扣14.78分;2020年2月因欠产扣20.25分;2020年3月因欠产扣13.27分;2022年7月因欠产扣2.87分;2022年8月因欠产扣2.28分;2023年2月27日被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提请减刑活动意见书建议不予减刑,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自己之前违反监规纪律的错误行为,及时改变自己,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语文、数学、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均能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评为良好;数学评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评为合格;数学评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评为良好;数学评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评为良好;数学评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评为合格;数学评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腿荷包上魔术贴劳动。在之前的改造中该犯因欠产被多次扣分,经干警批评后,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之后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会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并且在之后的劳务加工中有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2.14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2.27因私藏违禁品受警告处罚;2019年3月18日私藏打火机被扣55分;2019年10月17日因不按时间进入学习室被扣10分;2019年12月因欠产被扣6.08分;2020年1月因欠产扣14.78分;2020年2月因欠产扣20.25分;2020年3月因欠产扣13.27分;2022年7月因欠产扣2.87分;2022年8月因欠产扣2.28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受行政处罚、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罪犯李陈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李陈峰余刑已不足 6 个月,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李陈峰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陈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陈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3号
罪犯郑孝华,男,1986年12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1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玉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孝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能够认识到毒品流入社会的危害,反思自己因错误的金钱观,多次贩卖毒品,给自己及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追悔莫及,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今后一定远离毒品,远离违法违纪,靠双手脚踏实地走好人生路,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干警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受两次禁闭处罚,后经民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违规违纪的危害和成本,并保证今后的改造中会端正改造态度,服从民警指令,努力做到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1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平车岗位。遵守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9次获加分102.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日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购买香烟流入狱内,被处以禁闭7天的处罚,扣分900.00分;2022年9月30日因与外协人员陈某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重大事实(该犯于2022年7月期间,私自与外协人员陈某清接触,并通过其家属给外协人员陈某清转账),决定给予该犯禁闭处罚。扣分400.00分。
从严情形:2次禁闭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郑孝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孝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4号
罪犯陈旭东,男,1996年10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旭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7年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106362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3181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剖析犯罪扰乱了社会的和谐和风气,也给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害,能够认识到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导致利欲熏心,走向犯罪道路,决心用踏实改造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条款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5分,技术教育获88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平车岗位,能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5次获加分13.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63622元及追缴违法所得531811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旭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旭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5号
罪犯谢军委,男,1998年4月2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军委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6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介绍两名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事实给受害人幼小的心灵和身体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给受害人的家属带来了伤痛,扰乱了社会的公序良俗,给和谐社会带来了不好的风气,也给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现决心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拥护宪法,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改造态度端正,爱护公物,历行节约,服从干警管理,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认识犯罪危害,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改造心态。该犯捕前系初中文化,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9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81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劳动教育,自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服从岗位安排,现在服装加工车间从事平车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节约生产原材料。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19次获加分57.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谢军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军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6号
罪犯田春强,男,2002年4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春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7年6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无申诉情况,能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家人以及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腰上腰、压腰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春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春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7号
罪犯郭开和,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开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32年9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认识到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时被发觉并持刀伤害他人抢走财物的犯罪事实,能剖析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严重的错误,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带来伤害,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而深感愧疚,也让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收到伤害,决心用实际行动改变自己,做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能服从干警管理,如实汇报改造情况,做到令行禁止,能严格遵守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文化教育(语文获95分,数学获95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文化教育(语文68分,数学97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文化教育(语文90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获85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78分;文化教育(语文82分,数学8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岗位调配,按时参加劳动,努力掌握劳动技能,接受劳动技术教育和技术指导,虽在2023年7月份因欠产被扣0.13分,但在民警教育后,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11次获加分11.73分,目前在服装加工车间平车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份因欠产被扣0.13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郭开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开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8号
罪犯田佳佳,男,1988年8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佳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8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申诉情况,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承认犯罪事实,能剖析犯罪危害,能认识到由于自己吸毒,迷失自我,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将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身心危害,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也让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而心怀愧疚;决心改造自己,立志重塑自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爱护教学设施设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各科考试均能达到合格以上,具体在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3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5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技术教育获86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在服装加工车间平车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17次获加分70.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田佳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佳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99号
罪犯龙树阳,男,1995年11月1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树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9年1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申诉情况,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强奸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及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文化改造综合教育均获得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脚缝纫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龙树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树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0号
罪犯陈明权,男,1974年8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因自己的贪婪欲望所犯的贩卖毒品行为给国家社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而感到羞愧和悔恨,决心通过改造来重塑三观,矫治恶习,真心弃恶向善,争取以崭新的自我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和家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爱护公共设施,讲文明讲卫生,团结同改。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各类文体活动,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通过学习,不断提升思想认识,各科考核成绩均能达到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岗位安排调配,积极参加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事过劳动加工(有4次超产加4.92分),目前该犯系分监区值夜星罪犯,负责夜间值星,楼道巡逻以及分监区后勤和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完成民警安排的值星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11173.8元(非本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明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1号
罪犯安才俊,男,1974年10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8月17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才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5日起至2012年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月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申诉情况,能认罪悔罪,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能承认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美好人生的终结,给被害人家属带来无尽的痛苦,给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决心用实际改造行动来洗刷自己灵魂中的污垢,争取净化灵魂以后,能更好的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监规纪律,自觉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脚踏实地的做好自己该做的每一件事,服从干警管理,团结同改,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及各类文体活动,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爱护教学设施设备,各科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及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语文、数学均获得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为良好;数学被评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33次累计达250.39分的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安才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才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2号
罪犯乔梁,男,1977年1月2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乔梁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8.91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5年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申诉情况,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因一时糊涂犯下严重罪行,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深感对不起受害者家属及自己的父母亲,万分追悔,无比羞愧,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狱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绝不做违规违纪的事情,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及各类文体活动,通过业余时间学习其他知识,提升自己的思想认识,能按时到课并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主动请教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及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均获得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端正,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34次累计135.59分的超产加分,目前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开袋眼、钉腰头扣、上三角扣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918.91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乔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3号
罪犯陈中文,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市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中文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2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盗窃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狱的规章制度,自觉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按时到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及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均获得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调配,遵守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爱护生成设备,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34次累计215.49分的超产加分,目前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推线头及成品检测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陈中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中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4号
罪犯林登益,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3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林登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判决,改判林登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7月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婪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罪行为给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狱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干警管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各类文体活动,培养积极向上的兴趣爱好,准时参加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听讲,认真做好笔记,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年度各科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优秀;数学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为良好;数学被评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为良好;数学被评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为合格;数学被评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协助民警帮忙管理生产线的工作。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与协调,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民警下达的任务,无欠产扣分情形,有12次累计59.92分的超产加分,目前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生产1线小组长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林登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登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5号
罪犯丁光森,男,1994年1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光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33年6月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19号刑事判决,改判丁光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9年10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分监区干警的帮助和教育下,能承认犯罪事实,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受害人带来了危害,给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和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决定通过积极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努力取得良好成绩,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做一个守法公民,创造自己的价值,回馈社会,回馈家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狱的规章制度,始终自觉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克制自己,服从干警管理,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端正自己的思想,保持正确的价值观,按参加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每年的各科考核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为合格。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协助民警对整个生产工序的质量进行管理。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进行抽检,努力保证生产线产品的质量符合厂方要求,能服从安排,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民警下达的任务,目前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生产质量检测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丁光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光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赵高荣,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赵高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认识到自己所犯运输毒品罪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及家人带来无比的伤害,深挖犯罪根源,表示通过努力改造来矫治恶习,改造自己,努力把自己改造成一个对社会、对亲人有用的人,争取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严格用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不做违规违纪之事,不存侥幸之心,努力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及各类文体活动,按时参加学习,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每年的考核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及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教育均获得合格;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积极接受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28次累计171.59分的超产加分。目前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脚荷包上魔术贴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赵高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高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7号
罪犯张毅,男,1977年6月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3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在干警的正确引导下,承认犯罪事实,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让受害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让受害人的家属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也让自己的家人因此承受沉重的负担和痛苦,给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影响,而感到无比的悔恨与自责,决心努力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踏实改造,矫正恶习,努力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狱的规章制度,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日常的言行举止,积极树立绝不触犯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红线、底线思维和行为习惯,服从干警的管理,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每年度考核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即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4分,技术教育获98分;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技术教育获85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0分,技术教育获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接受劳动教育和技术指导,努力掌握劳动技能,树立辛勤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生活的劳动观念,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没有因欠产被扣分记录,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6次获加分12.76分,目前在服装加工车间平车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8号
罪犯张勇辉,男,1991年4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勇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90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1月11日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4年1月2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2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一时冲动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勇辉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被民警安排为分料员,协助民警对生产线的产品进行把控,对生产线中每一道工序的半成品进行检查以及分类,合格品按程序流通,不良品及时返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表现积极,吃苦耐劳,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90000元(本人部分已履行170000元),同案2人未履行,互相承担联代赔偿责任。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8年9月19日因打架被禁闭7天处罚;2018年11月30日集训结束以后主动挑事打架被禁闭15天处罚;2019年3月联组成员违规未及时报告被扣10分。
从严情形:受2次禁闭处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09号
罪犯屈超武,男,1965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屈超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37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故意伤害罪对被害人及家人和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也对自己的家人带来的伤害和影响,现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阅读有益健康的书籍,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测试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屈超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屈超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超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0号
罪犯杨金非,男,1993年6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30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金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57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常反思自己犯盗窃罪的事,认识到自己犯的罪,得不偿失,害人害己,没有克制住自己的贪梦,非常后悔,不光给他人财物带来损失,自己还被判刑,决心用服刑的这段时间去改掉自己的不足,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听从警官的教诲,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成人自考。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不拖流水线后腿,达到质量要求,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57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1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1号
罪犯刘邦坤,男,1987年3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2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东刑一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邦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9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并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邦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8月7日入凯里新犯收押中心服刑,2006年9月2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邦坤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严重违法行为给受害者一家人带来了伤害和无限的悲痛,自己受到惩罚是理所应当的,从案发到现在快二十年了,自己也付出了人生最美好的年华来赎罪,自己当时盲目的争强好胜后果是给双方都带来了伤害和损失,想起就心疼和后悔,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改掉坏习惯,刑满后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邦坤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讲礼节,讲礼貌,讲素质,讲纪律,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邦坤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邦坤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包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9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邦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邦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邦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2号
罪犯徐新华,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新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点赔偿人民币42620.8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29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自己曾犯下故意伤害罪,非常后悔,也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对被害人尤其是其家属的身心带来严重伤害,也使自己陷入牢狱。该犯决心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孝敬自己的母亲,做个守法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内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听从管教,能遵规守纪,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对照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和扣分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之前的值星员岗位以及后来充电器打螺丝岗位上都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人民币42620.82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新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新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新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3号
罪犯陈彪,男,1979年6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彪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常反思与醒悟,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而是长期思想放纵,甚至逾越道德底线,去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强奸和猥亵罪不仅阻扰了受害人成长,带来不可挽回的痛苦,更让受害人及她的家庭承受名誉上的损失,并且危害社会,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来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他人,以和为贵,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注重政治教育学习,积极参加文化学习,积极投入到劳动技能实践学习中,各科考试均取得合格以上等次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操作规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变压器零件点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4号
罪犯郑德勇,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郑德勇的定罪量刑,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德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德勇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89分;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4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88分。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分监区变压器加工后序质检检测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次,累计加分5.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德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5号
罪犯潘凯,男,1973年7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10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凯在服刑期间,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4分;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84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变压器生产后序测试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6次,累计加分13.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6号
罪犯曹自来,男,1997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317号刑事判决,认定曹自来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自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自己的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自来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自到二监区一分监区以来,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小高车工序,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自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自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自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7号
罪犯徐敬忠,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敬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215.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敬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敬忠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敬忠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之前位于足球加工项目的小高车工序,在此期间因有过一次劳动超产,加0.36分。后劳动岗位调至足球项目中的放气工序。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6215.5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敬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敬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敬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8号
罪犯石昌机,男,1969年1月2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3月19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南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昌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5月7日交付执行,2009年7月31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昌机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昌机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的无劳动定额岗位(勤杂),本考核周期内无劳动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昌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昌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昌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19号
罪犯黄进,男,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1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从而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进尚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有1次扣分记录,2023年4月1日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被扣3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进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车腰六角工序,在此期间共超产17次,累计加108.14分,后转到足球项目的放气工序,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晚20时41分许,在分监区监舍晾衣间内,罪犯黄进私自将鞋子晾晒在窗台,该行为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0号
罪犯赵令斌,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福建省连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22 刑初 98 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令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令斌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自己的家庭和受害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令斌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分到二监区一分监区以来,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小高车工序,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加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令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令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令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1号
罪犯刘波,男,1983年8月1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波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2011年5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放火罪判处刘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6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33年7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一时冲动放火造成受害人死亡及巨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表示强烈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2023年8月21日因打扫监舍卫生问题与他犯发生争执,引发打架,被扣2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意识到自己错误,并保证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3.5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6分,技术教育成绩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9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10次,累计加39.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11年8月8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终结(2010)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三项的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8月21日晚19点10分左右,在二监区二分监区3号监舍内,罪犯唐思全与罪犯刘波因打扫监舍卫生问题发生争执,罪犯唐思全先用胶凳打了刘波,随后罪犯刘波还手,引发二人打架,后被同改拉开。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放火罪被判处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2号
罪犯刘建新,男,1989年2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30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也让自己与家人蒙羞,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67分,语文70分,数学74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建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3号
罪犯万路军,男,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180 号刑事判决,认定万路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1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18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路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抢劫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不劳而获的观念感到羞愧,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路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2024年7月1日因被褥、铺面整理不合格,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教育后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1分,技术教育成绩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5次,累计加17.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18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1日,因内务卫生不合格,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路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路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路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4号
罪犯左兴旺,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兴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4月24日交付贵阳监狱执行,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左兴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一时冲动,抢劫杀人的行为感到后悔,希望通过努力改造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兴旺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曾因监舍内值星发出声响问题,与他犯发生口角,随后引发二人打架,被扣20分。经批评教育后,该犯意识到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8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12次,累计加44.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2月20日2022年12月20日早上04时51分许,在二监区三楼五号监舍内,因监舍内值星发出声响问题,罪犯杨登义与罪犯左兴旺发生口角,随后引发二人打架,情节较轻。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死缓、 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左兴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兴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兴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5号
罪犯卓小飞,男,1981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5月3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卓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4日交付贵阳监狱执行,2008年0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0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卓小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故意伤人致死的行为感到后悔,不仅伤害了受害人及其家庭,也让自己的命运发生改变,希望通过努力改造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卓小飞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期内,曾因值星期间打热水问题与他犯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二人肢体冲突,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7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2024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1次,加5.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24日2024年2月24日凌晨01时40分许,在二监区三楼走廊,罪犯张人才与值星罪犯卓小飞因打热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引发二人肢体冲突。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卓小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卓小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卓小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6号
罪犯陈林,男,1993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林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3月17日交付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7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自己的抢劫行为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对自己因为贪欲而走上歧途表示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林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期内因与他犯在劳动现场聚集聊天,被扣5分;因不按规定入厕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干部保证,不会再犯。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2月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8分,经批评后改正。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77分,语文86分,数学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8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4分,语文83分,数学84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语文85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成绩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语文86分,数学90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语文72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在劳动现场存在消极怠工行为被扣5分,经批评后及时改正劳动观念并努力超产,因超产获得11次加分,共计加33.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2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罪犯陈林与他犯在劳动现场聚集聊天,违反劳动现场纪律秩序。扣分5.00分;2022年2月23日不遵守课堂纪律扣分8.00分;2022年4月26日不按规定入厕扣分5.00分;2022年8月3日2022年8月3日下午,该犯在劳动现场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7号
罪犯喻夏,男,1997年6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随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7 刑初 3 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喻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因一时贪念走上歧途感到悔恨,对自己不劳而获的观念感到羞愧,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71分,技术教育成绩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2次,累计加0.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江兴学,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兴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8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兴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危害之大,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间接性带来的巨大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及家人极度的不负责任,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一心从善,早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兴学在本次考核期内,该犯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15日11时22分左右罪犯江兴学在1号习艺楼三楼和同改吴从滚因音响是否播放音乐争执进而打架。扣分20.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主动向教师、同改询问不懂的知识点,乐于学习请教。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语文89分,数学95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语文93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77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中,能积极参加劳动,能主动向他人请教生产上遇到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本次考核期内,该犯于2022年7月15日11时22分左右罪犯江兴学在1号习艺楼三楼和同改吴从滚因音响是否播放音乐争执进而打架。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兴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兴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29号
罪犯陈通海,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通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2011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4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通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的沉痛打击,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心革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通海在服刑期间,于2024年5月15日,值星期间看书,被扣5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会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主动向老师、同改学习,虚心求教。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职业教育、安全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语文78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87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也会积极学习劳动生产技能,在足球加工车腰六角工序上,努力劳动,超产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有4次超产加分,累计加分11.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15日该犯于2024年5月15日00:06分许值星期间看书,违反相关规定。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因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通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通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通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0号
罪犯徐兴平,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兴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6628.00元。受害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8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3年11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兴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巨大,对被害者及其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洗心革面,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兴平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监规监纪,同样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期内无扣分情况,总体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课上能主动向老师、同改虚心请教,课后也能积极完成作业。2021年该犯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3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辅助工序上能积极参加劳动,协助同改完成辅助工作,为分监区做好生产后勤工作,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66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兴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兴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1号
罪犯廖阔鹰,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半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阔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阔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的可耻,同样对自己再次犯罪走上迷途感到的悔恨,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感到羞耻,希望通过本次服刑改造认罪悔罪,洗心革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阔鹰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考核期内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能主动向教师提问,向同改虚心求教不懂的知识,课下,能积极主动完成作业。2021年该犯思想政治教育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思想教育87分,语文89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语文62分,数学90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语文84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因该犯解回再审未参加考试。“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上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在考核周期内有14次超产加分记录,累计加分21.3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缴纳4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3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阔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阔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阔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2号
罪犯贺济洪,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1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贺济洪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贺济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恶劣,给国家税务机关带来的损失,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心革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贺济洪在服刑期间,于22023年2月14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能主动学习,向他人学习求教,课下能认真完成课后作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81分,数学82分;2022思想教育92分,语文88分,数学96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车腰工序中有2次因欠产扣分记录,累计扣分9.22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并获得17次超产加分,累计50.68分,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600000元;共同退赔417633.6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12350,完成9972,未完成劳动定额19.25%扣分5.77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16170,完成14310,未完成劳动定额11.5%扣分3.45分;2023年2月14日2023年2月14日,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贺济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贺济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济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3号
罪犯黄昌志,男,1974年4月1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昌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34年12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89.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昌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因一时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对社会危害之大,间接对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产生巨大影响,该犯属于毒品再犯,累犯,该犯也能认识到自己对法律的轻视,希望通过此次服刑改造,进一步洗心革面,重塑自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昌志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监规监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能主动虚心求问,课下,能积极完成作业。2022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有两次生产超额加分记录,累计加分13.82分,岗位变更后在辅助工作值星岗位上,能认真履职,做好值星工作,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889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4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昌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昌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4号
罪犯胡见海,男,1999年2月14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见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见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巨大身心伤害,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对被害者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可逆的伤害,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希望通过此次服刑改造,重塑自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见海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4月29日,该犯在劳动现场没有文明礼让民警。扣分2.00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能主动学习,课下能完成课后作业,虚心请教。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2023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车腰六角工序上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存在多次超产加分记录,表现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一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29日,该犯在劳动现场没有文明礼让民警。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见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见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见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5号
罪犯李强,男,1979年6月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1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09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双方家人承受了巨大的伤害,对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强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94分,数学95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79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强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职,该犯位于分监区值星岗位,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加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15938.07(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6号
罪犯杨杏,男,1992年5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00元。刑期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8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使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89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五角工序,曾因超产获得11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58.38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7号
罪犯侯再权,男,1969年7月24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侯再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情感问题,自己一时冲动,用电线将熟睡中的被害人电击致死,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2年8月6日,铜仁监狱警务督察队在对我监视频督察过程中,发现罪犯侯再权未按要求完成指定盯防任务,未认真看视频监控,扣10分。在干部教育之后能积极改正,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语文67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6日6时16分至33分,铜仁监狱警务督察队在对我监视频督察过程中,发现三监区2层一名值星罪犯在打瞌睡,未按要求完成指定盯防任务,未认真看视频监控,经视频调查和核实,系罪犯侯再权。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再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再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再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8号
罪犯向洪明,男,1960年5月2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洪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淫欲,嫖娼未成年少年,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1、2024年1月8日,于食品储物箱放置高糖高油食品,扣3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8日2024年1月8日,于食品储物箱放置高糖高油食品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洪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39号
罪犯杨正勇,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正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33年10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家庭纠纷,自己一时冲动,用石头将被害人砸死,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1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正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0号
罪犯周国忠,男,1963年2月1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国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国忠能认真到自己的罪行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利益,更是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让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决心改过自新,刑释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国忠在服刑期间,没有扣分记录,能服从分监区管理,积极改造,认真参与劳动生产,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周国忠能认真上课,积极参与“三课”教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周国忠能认真参与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因劳动欠产而扣分,对分配的任务认真完成,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国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国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1号
罪犯罗洪胜,男,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洪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12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淫欲,强奸未成年少女,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语文72分,数学66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洪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洪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洪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2号
罪犯汪福军,男,1967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康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汪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3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32.2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抢劫他人财物,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是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积极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32.22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4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3号
罪犯梁国庆,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梁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2036年6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走上了贩卖毒品的道路,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结合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34展开写),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1、该犯2023年03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45分。 2、该犯2023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3.48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该犯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后,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228800,完成202400,未完成劳动定额11.53%扣分3.45分;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277340,完成245069,未完成劳动定额11.63%扣分3.48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国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国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国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文纯考,男,1942年9月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6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09号刑事判决,认定文纯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淫欲,强奸多名未成年少女,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2年4月18日,罪犯文纯考误以为是同监室罪犯姚庆忠把其衣服扔在地上,就辱骂姚犯,然后姚犯就先动手推搡文犯,后被其他同改及时拉开,被扣8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18日15时许,罪犯文纯考误以为是同监室罪犯姚庆忠把其衣服扔在地上,就辱骂姚犯,然后姚犯就先动手推搡文犯,后被其他同改及时拉开,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1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文纯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文纯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纯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5号
罪犯沙明春,男,1971年6月3日生,回族,文盲,云南省砚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明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7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7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让毒品流入社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1、2023年11月8日,罪犯沙明春(回族)因其餐盒上有油腻,认为狱内食堂针对他,便将用来装早餐的碗摔坏,扣5分。 2、2024年6月27日7,三监区一分监区3楼2号监舍,罪犯沙明春起床后未叠被子,罪犯沙明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2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在之后的改造中能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追缴违法所得97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8日上午,罪犯沙明春(回族)因其餐盒上有油腻,认为狱内食堂针对他,便将用来装早餐的碗摔坏,扣分5.00分。2024年6月27日7,三监区一分监区3楼2号监舍,罪犯沙明春起床后未叠被子,罪犯沙明春个人卫生违反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沙明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沙明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明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6号
罪犯彭渝,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4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7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9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28年12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渝能认识到自身运输毒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更是给万千家庭带来了深深的伤害,今后一定会努力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刑释照顾家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渝在本轮考核周期内没有扣分情况,没有违规违纪记录,能服从干警管理,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与同改和谐相处,互相帮助。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彭渝能认真参与“三课”教育,做好课堂笔记,积极参与考试,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彭渝在生产监区时有10次超产加分,共计37.68分,调入老病残监区后系分监区值星员,值星时能认真参与值星,不做与值星无关之事,态度端正,在劳动现场能认真参与劳动,积极追求超产,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7号
罪犯田国祥,男,1962年5月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国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利欲熏心,重蹈覆辙,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1、2022年3月9日晚,该犯在监舍值夜星时睡觉,扣8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语文93分,数学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生产监区时有7次超产加分,共计8.78分,后调入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9日晚,该犯在监舍组值夜星时睡觉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国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国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国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8号
罪犯唐仁新,男,1970年7月1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仁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危害社会,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9分,技术教育7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监舍组长岗位,能积极协助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仁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仁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仁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石成富,男,1944年6月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2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成富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30年8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30年1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淫欲,强奸、猥亵多名未成年少女,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语文68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综合犯罪性质、1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成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成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成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0号
罪犯黎仰洪,男,1951年7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黎仰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淫欲,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造成被害人多次堕胎,给被害人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能积极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和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黎仰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仰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仰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1号
罪犯张杰,男,1973年3月8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2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7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让无数被害人家破人亡,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1分,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9;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监舍组长岗位,积极协助干警管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2号
罪犯张军华,男,1953年1月11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军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44984.13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5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3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因为一些小矛盾,用刀先后朝被害人左耳部何颈部各杀了一刀,将被害人杀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1、2022年4月6日罪犯宋友谊和李德荣在监舍内发生打架,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知情不报,扣2分。2、 2022年11月22日上午11时,该犯在餐厅角落随地吐痰,干警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时,认错态度较差,扣2分。在干部教育之后能积极改正,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7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语文65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44984.1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4月6日6时40分左右,罪犯宋友谊和李德荣在监舍内发生打架,该犯作为联号成员未及时制止,知情不报。扣分2.00分;2022年11月22日上午11时08分许,罪犯张军华在餐厅角落随地吐痰,干警在对该犯进行批评教育时,认错态度较差。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军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军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军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3号
罪犯杨荣安,男,1951年5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3年10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荣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11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复字第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03年11月23日起至2005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4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经济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由于自己一时冲动,用柴刀将被害人杀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67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 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荣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荣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4号
罪犯李登发,男,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8年3月6日,贵州省安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安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登发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1998年3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黔刑终字第79号刑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登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同前罪强奸罪被判处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4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8年4月13日入贵阳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0年7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3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3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加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2013年5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9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2019年4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算,原已执行十五年零二个月予以扣减后,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10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为满足自己淫欲和被金钱诱惑,缺乏法律意识,强奸、抢劫被害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自己的罪行给自己的家庭造成巨大伤痛,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有过2次扣分情况,1、2023年10月4日,该犯因走路碰撞到罪犯姚恒,后与姚犯发生争吵、推搡,对罪犯李登发扣5分。2、2024年10月26日,在三监区四楼一号监舍因发馒头的事情与同监舍罪犯赵有帮发生争吵,推搡,扣10分。在干部教育后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6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能积极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民事赔偿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4日7点53分,该犯因走路碰撞到罪犯姚恒,后与姚犯发生争吵,导致姚犯推搡罪犯李登发。扣分5.00分。2024年10月26日,在三监区四楼一号监舍因发馒头的事情与同监舍罪犯赵有帮发生争吵,推搡,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抢劫罪被判处死缓、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登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登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5号
罪犯杨再武,男,1944年1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13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4月25日止)。(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因为一些小矛盾,用刀对被害人腰、腹部一阵乱杀,将被害人杀死,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再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6号
罪犯孙章民,男,1964年3月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孙章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0日入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危害社会,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语文70分,数学66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生产监区时有1次3.52分的超产加分,调入老病残监区后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是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积极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章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章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章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7号
罪犯龙飞,男,1985年5月2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飞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更是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深深的伤害,在社会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感到愧疚与自责,决心今后以实际行动真心赎罪,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飞2022年7月31日因私藏药品被扣10分,没有其他扣分情况,平时能服从干警管理,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飞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2年全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全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飞能认真参与劳动,2024年4月超产加2.14分;2024年5月加0.89分,劳动态度端正,能够积极团结同改,帮助他人提升劳动技能,爱护劳动工具。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1日该犯因私藏药品被扣10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黄忠城,男,1971年4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3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忠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25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忠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酒后醉酒失控,因唱歌与其兄长发生争执后,用刀杀死其兄长与父亲的行为,给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端正改造态度,改错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高危分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主要担任事务犯岗位,能认真履职尽责,服从干警安排,落实好包夹协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忠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忠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忠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59号
罪犯向井飞,男,1974年1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0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向井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井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对自己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该犯能够服从判决、忏悔自己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井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2021年3月至2024年三课教育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该犯无加扣分,表现较好,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任务。该犯在周期内劳动岗位为事务犯,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听从警官命令,服从警官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井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井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井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杨昌胜,男,1991年7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昌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39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昌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在日常的谈心谈话中以及正确引导下,其能对自己罪行客观且正确地剖析,多次表述后悔走上犯罪的道路,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昌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身,服刑态度端正,身份意识较好,在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昌胜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昌胜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重点是进行机修劳动,负责食堂各处损坏、存在隐患部位的维修,能严格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积极按照干警要求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昌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昌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1号
罪犯赵凤麟,男,1998年10月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凤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8年8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9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凤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能做到认罪悔罪赎罪,没有无理申诉的情况,决定改过自新,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决心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不再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凤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服从干警指令,没有被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赵凤麟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学习知识,参加文娱活动,没有被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赵凤麟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在五监区物流中心的劳动岗位上能完成岗位职责,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没有被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97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凤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凤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凤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2号
罪犯倪永鹏,男,1989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倪永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现刑期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倪永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日常谈心谈话教育中,该犯能客观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深刻反思自身错误行为给社会、受害人及家人带来的危害和痛苦,决心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倪永鹏在考核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倪永鹏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倪永鹏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倪永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倪永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倪永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敏,男,1984年11月3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敏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9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对社会、被害人及家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敏在考核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敏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敏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食堂早餐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95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4号
罪犯郭德君,男,1995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德君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前06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德君在服刑期间,经过谈心谈话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反省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决心痛改前非。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德君在考核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郭德君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郭德君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食堂蒸饭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德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德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德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5号
罪犯吴任辉,男,1979年2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任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任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日常谈心谈话教育了解,其能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任辉在考核周期内,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服刑态度端正,身份意识较好,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吴任辉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思想教育87分、文化改造综合教育95分,技术教育9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吴任辉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主要进行洗碗劳动,同时负责外来物资的下货劳动,在管教期间,其服从劳动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任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任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任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6号
罪犯周飞,男,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61号刑初判决,认定周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及未退违法所得11408.04元;罪犯周飞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在无真实货物交易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造成了国家的损失,该犯能够服从判决、忏悔自己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飞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减刑周期内无重大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2022年三课教育评定等次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评定等次为良好,2023年三课教育评定等次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评定等次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该犯曾因参加劳动超产6次,共加分9.28分。该犯于2023年9月26日调至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改造,没有参加定额劳动,现在分监区是事务犯岗位,在值星等劳动中能够听从警官指挥,服从警官命令。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罪犯周飞已退缴赃款 300000元,未退违法所得11408.04元,罚金2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7号
罪犯张德亮,男,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4月2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遵市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亮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30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个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7600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01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1日交付贵州省遵义监狱执行,2018年8月15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6年3月3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德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日常谈心谈话教育了解,该犯对所犯罪行能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罚金15000元已履行完毕。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德亮在考核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服刑态度端正,身份意识较好,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德亮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德亮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在劳动改造中劳动态度端正,表现较突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追缴个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7600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701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前科1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德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德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德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8号
罪犯郭贵文,男,1976年1月24日生,其他,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贵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现刑期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经干警教育,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带来的巨大影响,能知晓对受害人家属带来的巨大精神伤害,从而在改造中努力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来充实自己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1年、2022年、2023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加工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2020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劳动加分14次,共计加分102.7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限制减刑 ;故意杀人犯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贵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贵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贵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69号
罪犯刘志辉,男,1989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志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刑更6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06刑更4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6月25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0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当时自己好逸恶劳,财迷心窍、没有法律意识,一心只想赚快钱,抱着侥幸的心里干起了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服刑改造,该犯深知毒品会给带来严重危害,自己的贩毒行为会导致很多家庭家破人亡,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连续五次加分共计17.78分;2021年9月至10月,两次加分共计2.67分;2022年8月加分2.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部分履行,已履行3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志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志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张忠良,男,1979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忠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忠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执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6年7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更43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22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更2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3月9日止。(现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3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行为,能认识到因为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危害性,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忠良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无迟到早退行为,尊重干警教师,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参加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积极参与劳动技能培训,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忠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忠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忠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1号
罪犯杨山林,男,2001年5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0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山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3年2月17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认识到自己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该犯自入监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3年4月劳动改造加1.28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加1.84分;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加5.18分;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加0.61分;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2.55分,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4.86分,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12.85分,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9.99分,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3.33分。无扣除劳动改造分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山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山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山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张浩杰,男,2001年10月3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浩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7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浩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浩杰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贪图享乐、想挣快钱的心理,从而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实施资金转移诈骗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浩杰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贪图享乐、想挣快钱的心理,从而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实施资金转移诈骗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浩杰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浩杰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浩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浩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3号
罪犯吴锋,男,1998年1月26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8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给被害人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严重的创伤,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恶果,让家人蒙羞,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入监以来,积极追求改造,服从监狱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管理条例》严格约束自己,能够积极完成各项改造任务,本周期内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按时完成课堂作业,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文体活动,在年中和年底的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服从岗位安排,无论是在足球加工和裤子加工的项目中,该犯均能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任务,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92分;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59分;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36分;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55分;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3.7分;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9.54分;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7.17分;本周期内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得加分7次,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刘兵,男,199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会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行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入监以来,在民警的教育下,该犯深刻反思自身罪行,积极追求改造,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改造过程中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较好的完成了民警布置的各项任务,注重自己良好习惯的培养,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和扣分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3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09分;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01分;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3.02分;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2分;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6.38分;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01分;上述累计6次共加分13.71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5号
罪犯吕玉友,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5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吕玉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27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4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当时和被害人发生口角引发矛盾,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动手,导致被害人死亡,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故意伤害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使得被害人家庭破裂,给其家属带来无尽的伤痛,也断送了自己的人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1年7月至8月,两次加分共计17.5分;2022年9月加分1.14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机修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部分履行2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吕玉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吕玉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玉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马熙秘,男,1993年3月10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熙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72063.47元。刑期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同时自己掉进钱眼里,抱着一夜暴富的心里和侥幸心理,走上了诈骗的歪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诈骗罪罪行为给社会、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2023年度以及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2024年7月加分1.35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库管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2063.4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熙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熙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熙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7号
罪犯李志强,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志强犯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三观不正、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猥亵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2023年上半年、2023年度以及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穿腰绳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志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8号
罪犯李来保,男,1980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2011)瑞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认定李来保犯非法拘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刑更97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06刑更2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6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来保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反思己过,认为是因为自己一时财迷心窍、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罪行严重的扰乱了社会的秩序,给社会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2021年3月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后经干部批评教育,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2021年度、2022年上半年、2022年度、2023年上半年、2023年度以及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4月至7月,四次加分共计13.23,2021年8月至10月,三次加分共计8.17分;2022年8月至11月期间,三次加分共计9.21分;2023年4月至7月三次加分共计2.11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外观检测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五万元人民币(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7日个人用品未晒在指定区域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缓刑期间又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来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来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来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79号
罪犯姚程,男,1987年4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06刑更63号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三观不正、好逸恶劳,总想着找快钱,从而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之路,该犯深知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也因为自己坐牢导致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该犯2021年7月,因晚上值夜星睡觉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认错改错,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安排,之后未再有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至7月,五次加分共计11.91分;2021年8月至10月,三次加分共计4.47分;2022年8月至9月两次加分3.67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锁边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五、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部分履行,履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1年7月,因晚上值夜星睡觉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0号
罪犯钱治祥,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垫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钱治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129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铜中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黔06刑更49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6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06刑更6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好逸恶劳,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伙同他人走上了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通过干警的教育,该犯深知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对吸毒者的危害,导致无数家庭家破人亡,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该犯2020年度至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于2022年12月至2021年5月,加分5次,共计17.04分;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连续加分5次,共计10.87分;2022年8月至2022年9月,两次加分,共计4.57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加分3次,共计1.79分;2023年7月加0.33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穿腰绳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完全履行(履行7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治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治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治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1号
罪犯杨坤,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对自身错误认真反思,真诚的认罪悔罪,对自身犯下的罪行感到非常的内疚和羞愧,对不起受害者、父母和自己,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改造,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更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回归社会后做一名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有公德心的新时代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坚持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入监来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空闲时间加强自身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让学法、守法、敬法融入思想,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3年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各科学习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同时帮助他犯解决技术难题,帮助他犯多完成劳动任务,共同进步,劳动态度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03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2号
罪犯李太勇,男,1976年1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太勇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37年1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太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经民警的教育转化后,能认识到自己的两条罪行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同时给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太勇在服刑期间,服从民警管教,内务卫生能够保持干警整洁,并督促其他罪犯做好自己的份内事,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法治、道德、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活动,从而丰富自己的改造生活以及内心世界,2022年思想教育考89分,技术教育考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6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98分,技术教育考9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刚下队参与劳动时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在2022年12月被扣3.22分、2023年1月被扣4.35分、2023年2月被扣1分,在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后,能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在2022年12月被扣3.22分、2023年1月被扣4.35分、2023年2月被扣1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太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太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太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裴锋,男,1983年9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裴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给家庭、亲人蒙羞,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8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2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虚心向同改请教劳动工序方面的技能,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裴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裴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4号
罪犯陈星明,男,1999年9月1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星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没收财产65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2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一般,2023年10月、12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劳动改造分3.65分、6.22分,以上共计扣9.87分,后通过干警教育,能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7月超产加4.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5000元,没收财产65400元,追缴违法所得16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3.65分;2023年12月31日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2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星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星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星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5号
罪犯杨旭海,男,1994年12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旭海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8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旭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和家人带来了伤害和痛苦,为此感到后悔万分。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听从干警指挥,加强思想改造,牢记教训改正错误,争取做一个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旭海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6月因无故辱骂他犯被扣8分,2024年3月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旭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旭海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且保质保量的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20次共计加164.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6日2023年6月26日上午11时22分左右,因杨旭海在劳动现场厕所无故辱骂了吴杰(杨犯自述是开玩笑骂了一句),吴犯随后走到杨犯的劳动岗位旁两人互相辱骂了几句,后吴犯对杨犯进行殴打,过程中罪犯杨旭海未予还手。扣分8.00分;2024年3月7日2024年3月7日20时55分左右该犯与罪犯韩雷兵在监舍内发生争吵。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2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旭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旭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旭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6号
罪犯张祥发,男,1970年3月29日生,穿青人,文盲,贵州省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8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祥发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4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2月23日入安顺监狱,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6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祥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带来的永远弥补不了的伤痛,对当初这种无知的行为深感后悔。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祥发在服刑期间,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从而服从民警指令,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通过服刑改造期间的学习,也认识了很多字,并提高了自己的认知。2022年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6分,语文考85分,数学考95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通过劳动学会了很多技巧,希望能将所学技巧用于生活中,刑满后能取得一份工作,养活自己的同时,能赔偿被害人损失。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4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祥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祥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祥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7号
罪犯廖廷德,男,1986年8月2日生,其他,小学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3月2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东刑一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廖廷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7075.4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6月22日入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06年9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3年12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3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8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廷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同时能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恶劣的影响,同时也悔恨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沉重打击和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廷德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不脱离监管,不擅自行动,遇到问题向民警报告,时刻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没有发生过重大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及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通过学习给了自己信心,找到了自我,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考85分,语文考88分,数学考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1分,语文考89分,数学考88分;2022年思想教育考82分,语文考95分,数学考90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4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生产任务,2023年7月被扣6.36分、2023年8月被扣7.39分、2023年9月被扣4.27分,2023年11月被扣4.23分,共扣22.25分;该犯在几次未完成任务被扣分后,虚心请教同改劳动技巧,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之后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17次,共加75.6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7075.40元(已部分履行4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在2023年7月被扣6.36分、2023年8月被扣7.39分、2023年9月被扣4.27分,2023年11月被扣4.23分,共扣22.25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廷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廷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廷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8号
罪犯柯志亮,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遵市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柯志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7317.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4日入遵义监狱,2018年8月15日调入贵州省大硐喇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2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柯志亮在服刑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给被害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让自己的亲人承受痛苦,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柯志亮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改正了自己许多坏习惯,养成了积极健康的心态,并将之落实到了日常改造中。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4分;2023年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3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在2021年7月被扣17.5分、2022年9月被扣1.44分、2022年11月被扣1.35分、2023年2月被扣3.44分,共23.73分;后经干警教育,能服从劳动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7次共加16.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731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在2021年7月被扣17.5分、2022年9月被扣1.44分、2022年11月被扣1.35分、2023年2月被扣3.44分,共23.73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柯志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柯志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志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濮华豹,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29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濮华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0233.8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4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7月22日入安顺监狱,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濮华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家人带来了痛苦和伤害。该犯表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今后的改造中,更加努力,积极树立新的人生观,争取做一名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濮华豹在服刑期间,于2019年9月3日因储存,食用过期食品被扣10分,2019年9月17日因不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并携带透明胶带一卷被扣15分,2021年5月因与他犯发生抓打被扣55分,2022年6月因欠产被扣11.49分,2022年7月因欠产被扣9.64分, 2022年8月因欠产被扣15.25分, 2022年9月因欠产被扣6.71分, 2022年12月因欠产被扣6分,2023年1月因欠产被扣9.09分,2023年4月20日在例行清监检查中,罪犯濮华豹的储物箱中搜出劳动用品手套一双,该行为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扣分5.00分。后在干警的批评教育下,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错误恶,并积极改正,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干警指挥,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与同改相处融洽,后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濮华豹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学习的时候做到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认真接受“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9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2020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8分,2021年思想教育85分,职业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各科考核成绩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濮华豹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因生产转产未及时掌握劳动技术,致其在2022年6、7、8、9、12月及2023年1月分别因欠产被扣11.49分、9.64分、15.25分、6.71分、6分、9.09分。后在干警引导以及该犯的努力下熟练掌握劳动生产技术,劳动态度较好,无新增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产完成任务共13次,共计加分53.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233.82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9月3日存储、食用过期食品扣分10.00分;2019年9月17日不按规定交回劳动工具,并携带透明胶带一卷扣分15.00分;2021年5月14日16时50分左右,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三楼学习室门口处罪犯周心雨因罪犯濮华豹走路时撞到自己为由对其进行辱骂,紧接着罪犯濮华豹起先动手动手殴打罪犯周心雨,两犯发生抓打,打架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15200,完成9374,未完成劳动定额38.32%扣分11.49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16720,完成11342,未完成劳动定额32.16%扣分9.64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17480,完成8588,未完成劳动定额50.86%扣分15.25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3726,未完成劳动定额22.37%扣分6.71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3840,未完成劳动定额20%扣分6.00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48400,完成33725,未完成劳动定额30.32%扣分9.09分;2023年4月20日在例行清监检查中,罪犯濮华豹的储物箱中搜出劳动用品手套一双,该行为破坏了监管改造秩序。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濮华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濮华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濮华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0号
罪犯芦宗祥,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芦宗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芦宗祥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该犯能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深刻的认识到因自己犯的罪行给被害方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悲痛,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服刑中一定会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社会和家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芦宗祥在服刑期间,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改造态度端正。该犯于2024年10月2号13点41分,在医院二楼同监舍罪犯顾庆奎脱离联组联号,独自一人进入医生办公室,未起到监督职责,扣分5分;2024年10月7号18点50分,在医院二楼同监舍罪犯冉春明脱离联组联号,长时间脱单,未起到监督职责,扣分5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能深刻认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积极投入到改造中,未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芦宗祥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8分、技术教育考92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10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9分。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部分履行5416.85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0月2号13点41分,在医院二楼同监舍罪犯顾庆奎脱离联组联号,独自一人进入医生办公室,未起到监督职责,扣分5分;2024年10月7号18点50分,在医院二楼同监舍罪犯冉春明脱离联组联号,长时间脱单,未起到监督职责,扣分5分。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部分履行5416.85元);社会危害程度大;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芦宗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芦宗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芦宗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