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9896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6-1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1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李育生,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太原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育生犯抢劫罪,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30309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字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育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毒品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害人害己,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育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死缓考验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没有被扣分,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1分;技术教育成绩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履行54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3092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育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育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育生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朱楚汉,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惠来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楚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楚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带来的巨大威胁,对吸毒者带来的巨大伤害,同时也对自己的家人极度不负责任。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楚汉在服刑期间,于2020年8月22日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经干警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未来的服刑改造中,遵规守纪,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向他犯虚心求学。2019年该犯思想政治教育6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5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9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朱楚汉在足球加工敲气咀岗位上于2020年11月至2023年03月有5次欠产扣分记录,累计扣分29.93分。该犯经多次欠产扣分后,干警对其进行教育,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当前,该犯能完成生产任务。总体表现一般。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8月22日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0年11月30日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29250,完成产值28645,未完成劳动定额2.06%扣分0.72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9475,完成15692,未完成劳动定额19.42%扣分5.82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22000,完成14222,未完成劳动定额35.35%扣分10.60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21000,完成14979,未完成劳动定额28.67%扣分8.60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23100,完成19870,未完成劳动定额13.98%扣分4.19分。该犯经多次欠产扣分后,干警对其进行教育,该犯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当前,该犯能完成生产任务。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楚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楚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楚汉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郑勤文,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勤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承认犯罪事实,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并积极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形,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够认识到毒品对国家社会家庭的危害,剖析犯罪根源,系自身利欲熏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获高额报酬,与他人共谋贩毒,该行为不仅使自己失去自由,家庭也受到牵连,并决心踏实改造,洗刷罪恶,净化心灵,树立正确的三观,努力改变自己,让自己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的管理教育,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努力让自己养成敬畏规矩的良好行为习惯,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9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88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岗位安排和技术指导,目前在服装加工车间平车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质保量努力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16次获加分43.7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1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勤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勤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勤文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崔松,男,1994年1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识到自己因生活琐事与其弟被害人发生口角和推攘,致人死亡,并分尸丢弃的犯罪事实,该行为给自己家庭和年老的父母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让自己身陷囹圄,决心踏实改造,努力学习,矫正恶习,改过自新,努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能与同改和谐相处,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和各类文体活动,按时参加学习,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能通过教育学习努力改变思想上的不足,每年的各科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技术教育获95分;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8分;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技术教育获94分;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获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在服装加工车间平车岗位,能服从岗位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坚守岗位,按时完成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超产累计16次获加分102.8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罪性质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松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