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12969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8-1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
罪犯石元发,男,1974年4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元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所得赃款1000元,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核430619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3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元发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犯罪情况。该犯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因当时想挣快钱而冲动做出抢劫杀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家人带来了极其巨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自己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元发服刑改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石元发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政治86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石元发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认真履职,该犯位于服装加工库管岗位,本次考核周期内无加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元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元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元发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