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1929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10-20号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0号
罪犯黄林松,男,1994年9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林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向印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6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行,因自己的贪欲,明知是犯罪行为仍提供银行卡以及伙同不法分子为境外的电信诈骗集团跑分洗钱。给社会群众造成经济损失,也违背当前国家打击境外电信诈骗政策,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林松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裤子裤裆合两边门襟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8次,累计加分89.6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黄林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1号
罪犯杨奕勇,男,1983年9月28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奕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6年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9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奕勇在服刑期间,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入监后,在监狱民警的教育改造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因为自己对金钱欲望以及对法律的不了解所犯开设赌场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惨痛的代价和伤害,民警一次次对其谈话,该犯现能深刻剖析自己的罪行和犯罪根源,知错而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奕勇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到达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从事合内侧身工序岗位,该犯工作态度良好,做事积极,能按时按量完成民警下达的劳动任务,服从生产管理和调配,对于新技术学习态度好,热情高,整体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奕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奕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2号
罪犯李金辉,男,1998年1月28日生,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3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5刑初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金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认购29770.05元碳减排量碳汇。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2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和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和被砍伐林木的村民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积极改造,端正改造态度来矫治恶习,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入监以后通过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的罚金及民事赔偿,来弥补自己的过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金辉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做到令行禁止,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生产前序绕线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有1次劳动超产加分4.54分,没有劳动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同案犯共同认购人民币29770.5元碳减排量碳汇(均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金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辉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3号
罪犯饶杨,男,2000年8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饶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扣押的财产人民币29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饶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后,在民警的教育改造下,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为对金钱的渴望从而做出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和受害人的家庭也带来了伤害和严重的后果,经过民警的一次次正确引导和正确观念的传输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不断学习,该犯对此深感后悔,民警耐心为其剖析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根源,一次次帮助其理清犯罪的节点,认清犯罪行为的萌发点,教导其该如何走向正确的道路,如何练就正确的三观以及沉稳的心性,最终让该犯认识犯罪行为,了解犯罪过程和后果,让其真正能够认识错误,该犯最终深刻领悟,满脑懊悔,决定一心改造,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用实际行动认罪服法。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饶杨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的言行,能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饶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要求。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饶杨在服刑期间,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生产管理,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对于换产和新任务新技术下达时,该犯学习态度端正,热情高,勤劳好学,并且能按时完成下达的劳动定额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没收扣押的财产人民币2900元(均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饶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杨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4号
罪犯李浩,男,1996年12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8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600元。刑期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浩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贪图来钱快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也让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改掉坏习惯,刑满后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浩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令行禁止,服从民警管理,本周期来服从管理,讲礼貌,讲素质。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浩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尊重教师,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浩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劳动设施设备,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完成生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变压器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元(均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李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浩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5号
罪犯龙阳,男,1991年1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阳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在民警教育下,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为自己一时利欲熏心,偷渡到缅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自己真心认罪悔罪,在接下来的改造中,继续端正改造态度,积极服从民警管理安排。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阳服刑期间,遵规守纪,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服从管理,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各项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阳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来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没有参加生产劳动,但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夜星劳动岗位,能较好完成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6号
罪犯刘旭,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304 刑初 183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20日起至2026年10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23日送贵州省黔北监狱服刑,2023年9月2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旭能真诚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决定彻底改过自新,矫治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旭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旭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0.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旭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7号
罪犯刘刚,男,1994年6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7月20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刚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9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5日交付执行贵州省黔北监狱,2023年9月2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刚能真诚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其决心痛思罪过,潜心反思,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罪犯刘刚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刚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刚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0.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8号
罪犯赵胜,男,2000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7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2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想挣快钱,财迷心窍,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给社会和受害者带来极大危害,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胜在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上半年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劳动技能不熟练,2023年5月,被扣劳动改造分0.24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4年10月加劳动改造分2.18分;2025年1月加劳动改造分1.76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拉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31日该犯2023年05月劳动定额183040,完成181550,未完成劳动定额0.81%扣分0.24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赵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19号
罪犯石玉书,男,1973年7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玉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给自己家人和子女带来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失去了自由,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接下来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老师。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2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态度较为端正。因劳动超产获得9次加分,共计26.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石玉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玉书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0号
罪犯高华,男,1982年11月30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华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参赌人员的家庭带来极大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1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3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高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