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1930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191-282号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1号
罪犯黎先江,男,1972年9月29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原系沿河县人民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科员,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先江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9852.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4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8月1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1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黎先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先江于2022年11月2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2分;2023年11月1日因存储、食用过期食品,被扣2分; 2024年10月2日因对未起到监督职责的联组联号其他成员被扣5分; 2024年10月7日因对未起到监督职责的联组联号其他成员被扣5分。后经干警的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端正改造态度,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 技术教育考90分;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2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94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10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9852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27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被扣2分;2023年11月1日因存储、食用过期食品,被扣2分; 2024年10月2日因对未起到监督职责的联组联号其他成员被扣5分; 2024年10月7日因对未起到监督职责的联组联号其他成员被扣5分。
从严情形:职务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黎先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先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先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2号
罪犯姜刚勇,男,1998年6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4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姜刚勇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22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0日交付执行,2021年9月18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参加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和众多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刚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裤子加工车间从事裤腿上左右腿侧口袋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姜刚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姜刚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刚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3号
罪犯王永兴,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301刑初86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永兴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33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1年2月4日入贵州省轿子山监狱,2021年3月10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2024年5月1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永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家人及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对此感到悔恨和自责。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听从干警指挥,加强思想改造,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勤奋劳动,用辛勤劳动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垢,争取做一个遵守法律法规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永兴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2月因欠产被扣0.79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永兴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1年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班思想教育8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7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永兴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于2023年2月因欠产扣0.79分,后经干警教育引导,无劳动改造扣分,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6次共计加23.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61,完成59.38,未完成劳动定额2.65%扣分0.79分。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永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永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4号
罪犯孔松松,男,1991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松松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5428.4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孔松松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0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松松在服刑期间,服从判决,认罪服法,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该犯入监后能够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被年少无知,漠视法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最终走向犯罪道路,十分悔恨,将认真悔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规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松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没有扣分情况,能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自己遵纪守法的思想意识,平时按照服刑人员规定,严格要求自我,主动帮助同改,向同改传递正能量。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文化教育与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利用休息时间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增强自己知法、守法意识,从思想上改造自己,2022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9分,2022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6分、94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2分,2023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7分、96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7分,2024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0分、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全身心投入,不马虎,不敷衍了事,保证生产质量和生产安全,一直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服从岗位安排,不推诿,按照服装工艺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件衣服,不溜边,不偷懒,在自己的工位努力劳动,在本周期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五次,共加28.9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黑,有组织性暴力犯罪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松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松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松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5号
罪犯王亚军,男,1991年5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2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亚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40000.00元。2020年11月1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终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21年1月29日从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4000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给自己、家人和社会抹黑,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7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亚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亚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6号
罪犯伍宗兴,男,1989年10月1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伍宗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公司损失94535元。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11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伍宗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本该是好好做点正事,承担起家庭责任的年纪,却因为贪图轻松,发大财的侥幸心理,认识一些不务正业的朋友,相信他们的话才走上犯罪道路。现在决心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伍宗兴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听从干警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伍宗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伍宗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责令退赔被害公司损失9453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伍宗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伍宗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宗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7号
罪犯田小飞,男,1987年8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0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18500元。刑期自2022年10月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小飞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诈骗了自己很信任的朋友,给受害人带来了伤害,现在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决心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减刑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小飞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纪律,听从干警教诲,爱护公共环境,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小飞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小飞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充电器外观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任退赔违法所得1185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小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小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8号
罪犯赵前生,男,1983年11月7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5 刑初 92 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前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一时欲望所犯的强奸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前生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被民警安排在流水线生产2线模板机,打袖片、前片、后片,在对后续进行加工,合格品按程序流通,不良品及时返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表现积极,吃苦耐劳,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前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前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前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199号
罪犯向志达,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志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10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77822.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婪所犯的诈骗罪,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志达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被民警安排为流水线生产1线质量检测员,协助对生产线的产品质量进行总体把控,对生产线中每一道工序的半成品进行检查,合格品按程序流通,不良品及时返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表现积极,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377822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4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志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志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志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文权,男,1974年5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2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十多年前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选择了错的解决方法,对被害人照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文权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分监区值夜星罪犯,负责夜间值星,楼道巡逻以及分监区后勤和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完成民警安排的值星任务。同时也服从民警安排的劳务加工成品推线头工作,服从民警管理,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文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文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1号
罪犯鞠传彪,男,1994年5月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鞠传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的懒惰凡是只想不劳而获,进行的抢劫行为对被害人照成了经济与身体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鞠传彪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左右裤管裤脚接片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39.6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鞠传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鞠传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鞠传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2号
罪犯安超,男,1996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安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因为一时贪婪,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受害人带来损失,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给关心自己的亲人带来了伤害。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改掉自身不良习惯,服从管理,遵守纪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超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讲纪律,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安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课堂秩序良好,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安超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变压器压高脚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3号
罪犯田刚,男,1996年8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03 刑初 20 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9年11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 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刚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生产项目配线组质检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4号
罪犯宇军伟,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陕西省乾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宇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3438.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7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婪所犯的盗窃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宇军伟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装加工车间被民警安排为机器维修员,协助民警对生产线的设备维修,对生产线中每个设备进行检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表现积极,吃苦耐劳,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32343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3438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宇军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宇军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宇军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5号
罪犯姚智,男,1991年3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萍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31年2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6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6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智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图来钱快,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运输毒品这条路,没有想到毒品对受害人和社会的巨大危害,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改掉坏习惯,刑满后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智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讲礼节,讲礼貌,讲素质,讲纪律,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姚智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姚智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6号
罪犯晏大超,男,1987年4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91号刑事判决,认定晏大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5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9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晏大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严重违法行为给受害者身体和心理带来了伤害和无限的悲痛,自己受到惩罚是理所应当的,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晏大超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纪律,讲礼貌,讲纪律,自觉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晏大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晏大超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晏大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晏大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大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7号
罪犯王明怀,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1月2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明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4年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8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3年5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33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明怀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贪图来钱快而且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也让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改掉坏习惯,刑满后好好把握自己的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明怀本周期来服从管理,讲礼貌,讲素质。在2024年3月17日与同改发生冲突被扣分,经过干警教育后能够及时意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明怀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明怀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17日罪犯王明怀与罪犯刘安林在监舍发生争吵随后引起肢体接触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明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8号
罪犯姚光学,男,1985年2月8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光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光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婪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光学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裤子加工车间被民警安排为流水线生产2线质量检测员,协助民对生产线的产品质量进行总体把控,对生产线中每一道工序的半成品进行检查,合格品按程序流通,不良品及时返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表现积极,吃苦耐劳,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光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光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光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应志,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应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4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2年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减刑后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应志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贪图来钱快而且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没有考虑到毒品的危害有多大,现在也让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今后一定好好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争取多减刑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7月2日该犯在工房准备动手殴打罪犯李三祥,被其他人及时制止,情节轻微被扣65分,经过干警教育后能够及时意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正,之后没有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应志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应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打充电器散热器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7月2日该犯在工房准备动手殴打罪犯李三祥,被其他人及时制止,情节轻微被扣6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应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0号
罪犯龙老二,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对龙老二的刑事判决,改判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老二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干警的思想教育转化和正确引导下,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因为毒品会给无数个家庭带去灾害,会让很多个健康平安的家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现决心积极改造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老二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在2021年3月因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购买香烟流入狱内被禁闭处罚,2021年4月,因私接铜线到电视机上被扣40分。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后,能够积极改正,认真服刑改造,后期未出现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老二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老二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作为生产质检员,能够较好的配合民警管理好充电器检测点胶工段,并按照规定完成劳动产量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日因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购买香烟流入狱内,被禁闭7天;2021年4月10日,因私自用绝缘线接天线插入路由器,收看电频道。被扣40分。
从严情形: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老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老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方林,男,1997年1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能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及自己的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深刻剖析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通过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努力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林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尊重教师,认真上课。入监以来各科考核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变压器生产项目绕线组质检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动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程,劳动态度端正,并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且有7次超产加分,共计加分41.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颜樟,男,1989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长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1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颜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颜樟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0年6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让受害人受到伤害,失去了年轻宝贵的生命,也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一生的伤痛,也给自己的家人带去了伤害,给自己留下无尽的悔恨和污点,决心痛定思痛,积极追求改造,重塑人生,洗刷污垢的灵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拥护宪法,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教育,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来时刻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严于律己,至今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文化素养,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每年度“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6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8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2019年11月29日调至分监区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车腰五角工序,2020年8月调换至车底岗位;2024年5月调换至车盖岗位,同年7月调换至高车合球岗位。期间因劳动欠产扣过8次分,共计66.35分,后经民警的教育和指导,总结经验,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能水平后,没有再因劳动欠产被扣过分,有28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229.9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颜樟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4月至2020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本次呈报减刑期间因劳动欠产扣过8次分,共计66.3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颜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颜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张金,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4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30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0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痛苦和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在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拥护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周期内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语文71分,数学7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7分,语文80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语文75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2019年11月29日调入分监区以来就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手缝岗位,期间无劳动加分;2021年12月调换至勤杂岗位;2022年1月调换至专职值夜星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2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4号
罪犯夏洪文,男,1996年6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3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夏洪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责任的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该犯40000元,同案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6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2043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也让受害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在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于2020年4月25日18时该犯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4月17日凌晨五时该犯未按要求起床值星被扣25分。2021年7月13日晚上九点左右,该犯与同改田小东因琐事争吵,并用手扇了田小东一巴掌,被扣45分。在2023年4月24日,在看新闻联播期间,该犯私自做与收看新闻联播无关的相关事宜被扣2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9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2022年10月调入分监区一直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高车合球工序,有4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8.49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判决时已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9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0年4月25日18时该犯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被扣25分;2021年4月17日凌晨五时,罪犯夏洪文未按要求起床值星。扣分25.00分;2021年7月13日晚上九点左右,该犯在监舍五楼与同改田小东因琐事争吵,进而该犯用右手扇了田小东左脸一巴掌,田小东未还手。扣分45.00分;在2023年4月24日晚,在组织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做与收看新闻联播无关的相关事宜,不遵守收看期间的纪律要求。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夏洪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夏洪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洪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5号
罪犯刘静,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静犯强制猥亵罪,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能在民警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无尽痛苦,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入监以来,在2023年5月24日晚上九时许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扣5分;在2023年10月13日晚上六时许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扣5分;后经民警的批评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积极予以改造,端正了改造态度,后能够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每年度各科考核成绩均能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以后,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分配和安排,遵守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分别于2023年5分欠产被扣15.5分、2023年6月欠产被扣13.73分、2023年8月欠产被扣3.07分,后经民警教育,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积极接受劳动技能培训,逐步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水平,之后没有再被扣分,并有7次超产加分,共计17.69分,目前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劳动改造方面我有3次欠产扣,共计32.3分;在监管改造方面,2023年5月24日晚上九时许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扣5分;在2023年10月13日晚上六时许与他人发生争吵被扣5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6号
罪犯杨岗锋,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乾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岗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9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0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岗锋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的危害,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极大的痛苦,也毁了自己的一生,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真诚忏悔和悔过,力争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岗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能服从民警的管理,能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于2024年8月22日下午14时44分,因对于联号组成员罪犯孙辉、杨黎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被扣2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以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岗锋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9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岗锋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2021年4月调入分监区后在足球加工生产上先位于车腰五角工序,2022年6月调换至车腰六角工序;同年7月调换至车底工序。期间有6次超产加分,共计43.22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9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22日下午14时44分,因该犯对于罪犯孙辉、杨黎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被扣2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岗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岗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岗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张国军,男,1974年6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4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33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真诚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经过民警教育转化和学习,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运输毒品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给社会和家人带来了危害和伤痛,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走好未来的人生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坚决服从民警的管教和安排,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本次考核期内未受到扣分及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值夜星岗位,能服从民警的任务安排,履行好值夜星的岗位职责,同时,完成好临时性的工作安排,表现合格,本次考核期内未因欠产收到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国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8号
罪犯杨胜喜,男,1983年11月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8950.00元。(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喜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盗窃行为的危害性,对自己不劳而获的观念感到羞愧,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及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带来的伤害,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如实汇报改造情况,能正确树立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能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卫生,讲究个人卫生和文明礼貌,改造态度端正,能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本次考核周期内未受到扣分及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中华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树立积极的改造心态,“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0分,语文成绩77分,数学成绩85分;2022年思想教育89分,语文成绩77分,数学成绩75,技术教育成绩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语文成绩92分,数学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语文成绩70分,数学成绩85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6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服从岗位分配,按时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689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19号
罪犯张洪卫,男,1985年9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乌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洪卫犯抢劫罪(11年),盗窃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31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抢劫、盗窃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对社会治安带来的风险,也给自己和自己的家人带来伤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监规纪律教育,服从管理,团结同改,于2024年7月23日17时03分许,他犯倾倒有质量问题的包子进下水道,该犯发现后未及时制止,反而协助他犯进行冲水。被扣8分处罚,后经民警教育批评,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日后的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主动向他人请教不懂的问题,按时参加学习,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按成作业,2022年上半年该犯思想教育93分;2022年思想教育技术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2分;各年度“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足球加工车腰五角工序上有9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29.06分,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技术指导,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7月23日17时03分许,罪犯王道渠与罪犯崔佳愿在制作包子过程中因包子出现质量问题,未报告当班干警擅自将有问题的包子成品倒入下水道,倾倒过程中罪犯张洪卫不但未及时制止,反而协助罪犯王道渠及罪犯崔佳愿进行冲水。扣8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洪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洪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杨祥,男,2001年2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祥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7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自己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给受害人身体上带来了伤害,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心灵创伤,也让自己与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决心通过实际的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和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拥护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主动向他人请教不懂的问题,并积极完成课后作业。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政治91分,技术教育92分。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缝纫工序上,能够按照工序高效稳定生产,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共有15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138.88分,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蔡银泉,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蔡银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民警的教育和引导下,能深挖犯罪根源,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失,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认清犯罪的危害,和对自己及家人带来的伤害,经过深刻反省,表示愿意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决心用辛勤的汗水来洗刷罪恶,完善自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立志奋发奔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民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语文84分,数学75分;2023年思想教育74分,语文87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4年思想政治96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虽于2023年2月因欠产被扣7.23分,但在民警的教育和同改的帮助后,能积极的接受劳动技能指导,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在之后的劳动改造中均未被扣过分,且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手缝工序,共有22次超产加分,累计加分192.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7400,完成5614,未完成劳动定额24.13%扣分7.2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银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银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银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2号
罪犯赖培安,男,1973年12月1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从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20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3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赖培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2月21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0日交付凯里新犯收押中心执行,2018年3月3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现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8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赖培安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明白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风气,干扰了国家对于毒品管控工作,经过深刻反省,该犯表示愿意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赖培安在本考核周期内,在2024年6月27日因顶撞干警被扣8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过后,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在今后改造过程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并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96分,技术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的高车缝纫工序,能够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有6次超产加分记录,累计加分6.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在2024年6月27日因顶撞干警被扣8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赖培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赖培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培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3号
罪犯方豪杰,男,1998年1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豪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4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由于自己的价值观扭曲,为了获取钱财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现在感到十分后悔。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服装加工合包盖工序,曾因超产获得11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63.63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豪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豪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豪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4号
罪犯左年春,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2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年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50000.00元,退交违法所得6000元。刑期: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使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6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技术教育85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收货工序,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50000元(未缴纳);退交违法所得6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左年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年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年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5号
罪犯唐如军,男,1976年11月7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15日,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修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如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4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如军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想挣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如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65分,技术教育92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服装加工凤琴袋工序,曾因超产获得6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35.39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如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如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如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6号
罪犯张俊,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4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2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47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因为自己一时贪念想挣快钱,铤而走险贩卖毒品给他人,让毒品流入社会,这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沉重地伤痛,更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现真心悔罪,端正改造态度,服从民警安排,积极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3年6月4日,该犯与田犯因冲厕所的事情发生争吵,先动手打了田犯一巴掌,田犯随后用胶凳子回击张犯头部。该犯因殴打、欺压他人或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被扣35分。后在干部的批评教育下,该犯能认识自己打架的错误行为,积极改正,在之后的改造中能遵规守纪,没有其他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1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4日上午9时,罪犯张俊与田永和因冲厕所的事情发生争吵,张犯先动手打了田犯一巴掌,田犯随后用胶凳子砸了张犯的头。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7号
罪犯李元爱,男,1969年12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元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6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服刑改造期间,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该犯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被害人系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对其实施性侵的罪行,会给被害人的一生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经监狱劳动能力评估,该犯因身有残疾评估不具备从事生产劳动的能力,现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是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杂务劳动,劳动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元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8号
罪犯张育祥,男,1986年5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育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刑期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35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情况。服刑期间,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犯罪危害,因为自己一时贪念,贩卖毒品给他人,让毒品流入社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现真心悔罪,积极服从干警安排,努力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行政处罚,2023年1月7日,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被记过处罚。后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在之后的改造中能遵规守纪,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9分,语文80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语文85分,数学95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语文88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语文75分,数学7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语文75分,数学80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语文80分,数学89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不予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7日上午10时38分许,三监区二分监区罪犯何明超在三监区一楼罪犯餐厅门口与张育祥因抬菜发生言语冲突,双方相互扭打,罪犯张育祥打架斗殴行为无视监规纪律,在犯群中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分监区的改造秩序,被记过处罚1次。
从严情形:被记过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育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育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育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29号
罪犯王文正,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文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7年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期间,在民警教育引导下,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犯罪危害,因为一时利欲熏心,做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让毒品流入社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伤痛,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现真心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服从干部安排,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回报家人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3分,在干部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8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目前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因生病长期在医院住院。2021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81%被扣0.63分,因生产劳动超产获得加分10次,共计36.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6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文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文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0号
罪犯罗松,男,1974年1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1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0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1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因为家庭纠纷,将自己的父亲杀死,对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伤痛,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4次扣分情况:2019年3月20日,分监区开展内务卫生检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2月24日,故意浪费粮食被扣10分。2022年4月6日,监舍内非联号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制止、知情不报被扣1分。2022年9月24日,该犯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2分。在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端正改正态度,遵规守纪,服从民警管理安排,无其他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62分,技术教育98分;2020年言行异常免考;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技术教育8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思想教育87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经监狱劳动能力评估,该犯无生产劳动能力,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没有参加生产劳动,但是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劳动,服从民警管理安排,积极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获1个表扬;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获1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0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20日,分监区开展内务卫生检查,该犯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1年2月24日,故意浪费粮食被扣10分。2022年4月6日,监舍内非联号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该犯未及时制止、知情不报被扣1分。2022年9月24日,该犯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蔡明来,男,1995年7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蔡明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蔡明来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强奸未成年人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蔡明来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上,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有18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172.6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蔡明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蔡明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邵传勇,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邵传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3年2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利欲熏心,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让毒品流入社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现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民警安排,其端正改造态度,决心努力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在分监区未从事具体的事务性劳动,但该犯自己会主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积极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毒品再犯;累犯;3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邵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邵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许江,男,1968年2月2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2月2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执字第13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许江暂予监外执行。因吸毒,许江于2020年12月10日被印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1年7月1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印刑初字第137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许江收监执行。刑期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自己一时贪念,贩卖毒品给他人,让毒品流入社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现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民警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3年10月17日,罪犯许江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后在民警的教育能遵端正改造态度并积极改正,能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从事事务性岗位。因病,长期在狱内医院住院接受治疗。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17日,罪犯许江未折被子,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许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王睿宇,男,1989年6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王睿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12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8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睿宇赔偿人民币2000元,诉讼费6元。刑期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认识到自身嫖娼幼女的行为给受害人和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也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现希望通过积极改造追求改变,希望能够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本周期内无扣分情况。能够严格执行干警指令,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没有违规违纪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参加“三课”教育,各科成绩均合格,上课期间能够认真听讲,积极做好笔记,遇见问题能够及时向干警和同改请教,虚心学习“三课”知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3分,2024年9思想政治教育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中从事辅助生产岗,平时能够爱护劳动环境,积极投入库房物资盘点工作,能够协助干警完成仓库的清理,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睿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睿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睿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谭子勇,男,1980年11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子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2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4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子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9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7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谭子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违法运输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险,现真诚悔罪,端正改造态度,希望通过自己的服刑改造,洗涤内心,积极改造,创造自己的价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谭子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理,本周期未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爱护教学设施设备,能认真完成民警布置的教学任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好民警交代的劳动任务,本周期内无劳动欠产扣分情形。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谭子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谭子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子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6号
罪犯李红相,男,1989年2月12日生,回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7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花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红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更161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五个月。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更354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更285号刑事裁定书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28年10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红相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心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红相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较好地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服刑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红相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改造过程中能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课堂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红相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该犯分配在狱内食堂回族餐组劳动,进行回族餐加工劳动,能严格按照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红相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红相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相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7号
罪犯邓金宏,男,1979年9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30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3刑初12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金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4.47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9年4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邓金宏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进行正确剖析,深刻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并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金宏在服刑期间曾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被扣5分,后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约束自身不良行为,身份意识较好,服刑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邓金宏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活动,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0年思想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8分;2021年思想教育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2024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邓金宏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岗位安排,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多次获得加分,该犯现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主要进行外来物资的卸货、狱内食堂蔬菜加工等劳动,于2023年8月2日因违反劳动操作规程扣5分,经批评教育,能及时改正并端正劳动态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36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447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2日上午10时1分许,罪犯邓金宏将清洗好的肉拿到操作台分割时,因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割伤右手手臂,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金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金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金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8号
罪犯王玉林,男,2001年2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玉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玉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和身份意识,无违反监规监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与监狱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狱内食堂菜锅组劳动,主要进行炒菜、送餐,能服从劳动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玉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玉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王华,男,1988年4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9年8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更2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能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反省自身违法犯罪行为,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没有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8分、数学77分;2023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该犯现在狱内食堂菜锅组劳动,能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端正,无因违反劳动改造规定扣分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0号
罪犯王安琪,男,1975年12月17日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丹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7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36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琪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于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25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安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自己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行为所得严重危害性,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现决心认真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安琪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于2024年11月17日在夜间值星期间睡岗扣8分,后经批评教育,能及时改正错误并端正改造态度,目前无违规违纪的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安琪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安琪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主要进行夜间楼层值星和劳动现场洗碗劳动,其能服从劳动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1月17日罪犯王安琪在值星期间长时间打瞌睡扣8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安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安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安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1号
罪犯黄金勇,男,1973年9月2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金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07405元予以没收上交财政。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6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金勇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识到自己再次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对自己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该犯现能够服从判决、忏悔自己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该犯无加扣分,表现较好,能积极完成干警安排的各项任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2021年至2024年三课教育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劳动岗位为值星员,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听从警官命令,服从警官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金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金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吴华侨,男,1982年1月26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华侨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3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华侨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能做到认罪、悔罪、赎罪,在日常谈心谈话教育中,该犯能客观反省自己猥亵在校学生的犯罪事实,并进行悔罪,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人带来的危害和痛苦,给社会大众带来的严重伤害,也玷污了纯洁教师队伍的形象,现能真诚、规范地书写认罪悔罪书,也决心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无扣分情况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能积极发挥自己的长处,积极为监区、监狱的文化建设发挥自己的特长,表现较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报从事辅助性工作,在其他时间也能服从干警安排,积极参与上下车组的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华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华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华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3号
罪犯葛长红,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葛长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退赔人民币570055.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68号刑事判决,认定葛长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赔人民币570055.00元(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8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8年2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葛长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能做到认罪悔罪赎罪,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没有无理申诉的情况,决定改过自新,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决心要增强自身法律意识,不再犯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葛长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服从干警指令,没有被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葛长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学习知识,参加文娱活动,在监狱狱内报社能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被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葛长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在完成监狱狱内报社安排的任务之余能积极参加物流中心上下车劳动,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没有被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7005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葛长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葛长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长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4号
罪犯黎发杨,男,1978年9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认定黎发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8年4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黎发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赎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受害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能真诚、规范书写认罪悔罪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黎发杨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遵守法律法规,能基本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2024年4月10日该犯因脱离联组联号被扣10分,后能认识错误,没有再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能发挥自身的长处,积极为监狱监区的文化建设写字,表现较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现在狱内报社协助报社开展工作,在报社劳动之余能积极参与上下车组劳动,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10日下午15时许,罪犯鲁鹏、黎发杨在3号习艺楼3楼楼梯劳动时,脱离劳动联号去3楼工房厕所,返回时罪犯鲁鹏与其他监区罪犯闲聊。二犯脱离联组联号分别被扣10.00分。
从严情形:该犯有两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黎发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黎发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发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田少坤,男,1966年3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少坤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8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追缴违法所得49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12月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7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少坤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不该一时冲动,从而做出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少坤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少坤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3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少坤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81811.54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9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少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少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少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6号
罪犯安祥彪,男,1976年1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安祥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反所得赃款4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更534号刑释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祥彪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自入监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到自己以前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来满足自己的私欲,缺乏法治观念,抱有侥幸心理,导致铤而走险盗窃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希望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听从干警指令,服从干警管理,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能认真听讲作,不迟到早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4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1.15分,2024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0.02分,2024年3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0.6分,2024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1.83分,2024年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0.63分,2024年6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1.04分。2024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加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祥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祥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祥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7号
罪犯胡明亮,男,1990年6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 3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胡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反所得867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12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胡明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撤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继续追缴胡明亮违反所得85116元。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思自己好逸恶劳的行为,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对社会所造成危害性,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基本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完成课后作业,尊重民警教师,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对岗位流程,任务质量,认真严谨,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在2021年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0.08分,在2022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0.68分,在2022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0.15分,在2022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1.08分,在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0.19分,其他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511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消费超标。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明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明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明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8号
罪犯邓华林,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鹤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 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邓华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40658元,刑期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8年11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为自己的贩卖毒品的罪行,给自己、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基本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不迟到早退,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在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46分,在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4.41分,在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加劳动改造分2.12分。在2023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1.59分,在2023年3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3.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4065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220000,完成208300,未完成劳动定额5.31%扣分1.59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220000,完成197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0.45%扣分3.1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华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华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华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49号
罪犯李超,男,1991年12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31年3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认识到自己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该犯自入监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劳动改造1.56分,在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劳动改造0.29分,在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劳动改造1.27分,在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劳动改造2.39分,在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加劳动改造3分,无扣除劳动改造分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任廷江,男,1988年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任廷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2024年12月 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8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犯赔偿1000元给受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者,也愧对自己的家人,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认识到自己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该犯自入监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时常自学各类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劳动改造分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廷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刘军,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9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327 刑初 9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5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军该犯完全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该犯认为,人民法院对其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也给自己的家人带去了伤害,希望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军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军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军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20000元;退赃退赔506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2号
罪犯李松,男,1992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4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送凯里监狱服刑,2023年3月2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松能真诚认罪悔罪,坚决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痛定思痛,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以后争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松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已全部履行);退赔50631.90元(已履行9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3号
罪犯胡发权,男,1985年6月22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发权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205018.47元(刑期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9月2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3年2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发权能真诚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其决心痛思罪过,潜心反思,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发权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胡发权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投稿、文艺节目等。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胡发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未因生产任务欠产扣过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205018.4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发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发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4号
罪犯彭忠和,男,1970年10月5日生,土家族,中职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忠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10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忠和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罪犯彭忠和认为,人民法院对自己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对被害人的伤害,深感罪恶深重,表示一定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忠和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整洁有序,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彭忠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彭忠和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端正劳动态度,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忠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忠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忠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5号
罪犯潘成祥,男,1998年7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22 刑初 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潘成祥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970元。(刑期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成祥完全服从法院判决,能认罪悔罪。该犯认为,人民法院对其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反思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也给自己的家人带去了伤害,表示一定和以前的自己决裂,争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成祥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潘成祥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潘成祥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97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成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成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成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6号
罪犯安翔翔,男,1996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安翔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翔翔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罪犯安翔翔认真反省自己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感自己罪恶深重,给自己家庭也带来了伤害,时刻牢记自己的犯罪行为,立志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翔翔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安翔翔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安翔翔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7月、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获得加分0.07分、0.7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5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翔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翔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翔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7号
罪犯杨顺海,男,1982年9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 刑初56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顺海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罪犯杨顺海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认清自己犯罪危害,不仅给自己家人带来了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自己将立志重塑人生,争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顺海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顺海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2024年“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顺海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顺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8号
罪犯张羽波,男,1983年5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1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5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羽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316.7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羽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深知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被害人及自己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羽波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规监纪,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与其它服刑人员和谐相处,能做到互帮互助,从小事做好,从小事约束自己,从小事改变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尊重教师,遵守上课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明确了今后拼搏的方向,2022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6分,语文得分73分,数学得分93分,2022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语文、数学、技术教育分别得分91分、88分、85分、97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6分,2023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语文、数学、技术教育分别得分92分、90分、91分、98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语文、数学分别得分84分、80分、85分,2024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4分、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不缺岗,服从岗位安排,通过劳动和汗水来洗涤的心灵,通过劳动来磨砺意志,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积极改造,在本周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19次共加63.3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316.7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系毒品再犯、具有2次及以上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羽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羽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羽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59号
罪犯焦杨,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焦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0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12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焦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很多家庭都带了不可挽回的创伤,同时也伤害了自己的家人。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洗心革面,好好改造,重新做人,认罪悔罪,听从干警指挥,加强思想改造,牢记教训改正错误,争取做一个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焦杨在服刑期间,于2022年11月因欠产被扣10.58分,2024年1月因食品储物箱放高盐食品被扣3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焦杨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1分、文化教育语文70分、数学6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1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焦杨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于2022年11月因欠产被扣10.58分,后经干警教育引导,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后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16500,完成10680,未完成劳动定额35.27%扣分10.58分;2024年1月3日,于食品储物箱放置高盐食品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焦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焦杨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0号
罪犯王忠保,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湄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5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保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7年8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22005.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4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忠保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公司带来深深的伤害,深知国家的法律是不能触碰的红线。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听从干警指挥,加强思想改造,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做一名遵规守纪的人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忠保在服刑期间,于2022年6月、7月因欠产分别被扣7.83分、1.61分, 2023年2月因违法操作规程被扣5分,上述累计3次扣分共扣14.44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忠保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忠保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于2022年6月、7月因欠产分别被扣7.83分、1.61分,经干警教育引导后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18次共计加10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2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822005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48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3547,未完成劳动定额26.1%扣分7.83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5280,完成4996,未完成劳动定额5.37%扣分1.61分;2023年2月11日该犯于2023年2月11日下午17时30分许,在劳动过程中将脚伸进烤箱里,违反劳动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多次违规违纪;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忠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1号
罪犯李龙军,男,1969年2月1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1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龙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龙军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深刻反思自己的犯罪危害性,真心认罪悔罪,该犯表示,为了一己私欲,不顾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性侵被害人,不仅给受害人及家属带来身体和精神的严重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失去了自由,愧对父母的教导和关心。在监狱服刑期间,通过学习,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龙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定期清理个人卫生,能摆放好个人物品,听从警官的指令,服从安排,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教育课,技术教育课,平时能主动看书学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文化学习,提高个人文化素养,对法律有敬畏感,知道法律的威严。2023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78分、94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0分,2024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5分、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在完成任务外还能帮助新同改尽快熟悉劳动工序,让其能尽快的胜任岗位,本周期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次,共加6.6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龙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龙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2号
罪犯褚侠光,男,1985年1月14日生,回族,专科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7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褚侠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13373元。宣判后,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部分有误,以铜碧检诉刑抗[2022]2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第94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褚侠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83492元。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褚侠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8349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褚侠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严重后果,对不起国家、社会、更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和子女,对自己的罪行感到非常后悔。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一名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的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褚侠光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褚侠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褚侠光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且保质保量的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4次共计加10.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83492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褚侠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褚侠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褚侠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杨韦,男,1998年10月27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2032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8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接受刑罚,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做一名有责任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韦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韦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5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韦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并且保质保量的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12次共计加85.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4号
罪犯周成伟,男,1996年6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3月11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34年1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34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成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这期间在警官的指引和教育下,深刻的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认清了犯罪的危害,认识到毒品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危害,深感内疚和后悔,痛改前非,通过在狱内的这段时间,不断改造自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成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改正恶习,做一个遵规守纪的人,认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相关书籍,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相关书籍,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2022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77分,2022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7分、92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0分,2023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92分、92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2分,2024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79分、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认真接受技能培训,服从劳动岗位的的分配,遵守劳动现场的纪律,坚守岗位,熟记联组联号,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培训,主动向劳动能手学习技能,通过劳动改正不良习惯,在本周期内超产完成劳动任务共23次,共加89.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成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成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5号
罪犯田茂清,男,1968年9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清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34年11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茂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社会公序良俗造成恶劣影响,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重新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茂清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纪律,严守标准,服从警官的耐心教育和指导,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来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从思想上改造自己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主动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让自己成为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2022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79分,2022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92分、94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6分,2023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92分、96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8分,2024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0分、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服从监管干部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能向技能较好的同改学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劳动改造分5次,其中2022年6月被扣15.81分,2022年7月被扣15.27分,2022年8月被扣12.68分,2022年9月被扣4.54分,2022年10月被扣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2270,未完成劳动定额52.7%扣分15.81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5280,完成2591,未完成劳动定额50.92%扣分15.27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5520,完成3186,未完成劳动定额42.28%扣分12.68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4072,未完成劳动定额15.16%扣分4.54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3311,未完成劳动定额31.02%扣分9.30分。
从严情形:强奸被判处十年以上,性侵未成年犯罪,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茂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6号
罪犯曾江平,男,1983年7月12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1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4668.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江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警官的教育帮助引导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给受害人带来了损失,给家人带来了伤害,通过学习,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江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与同改相处融洽,未发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能熟系背诵服刑人员管理规定,能按照服刑人员管理规定要求自己,平时主动提醒身边同改遵守规定,营造了良好的改造环境。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听课,做好学习笔记,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培训,2023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6分、94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4分,2024年度三课考试中思想教育、技术教育分别得分82分、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岗位安排,不缺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在2024年1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加2.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466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具有2次及以上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江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江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7号
罪犯曹承志,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承志犯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34年4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1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8528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曹承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相信自己的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和伤害,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对此感到羞愧和悔恨。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认罪悔罪,听从干警指挥,勤奋劳动,今后做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曹承志在服刑期间,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曹承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 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8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曹承志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无劳动改造扣分,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10次共计加53.4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1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85283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曹承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曹承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承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8号
罪犯龙军,男,1989年9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278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酒后一时冲动、鬼迷心窍、三观不正犯了强奸罪,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严重挑战了社会底线,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劳动和汗水来洗刷罪过。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2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卷裤脚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69号
罪犯张伟,男,2003年12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 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23 年1 月2 日起至2025年11月 1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糊涂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介绍卖淫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每每想起都无比愧疚,其决心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拉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0号
罪犯田周,男,1978年2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1942.2元。刑期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让家人也深受影响,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技术教育考74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因超产累计加劳动改造分40.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缴纳9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942.2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1号
罪犯龚洪浪,男,1988年7月2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龚洪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5214.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经济上带来了损失,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6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3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5214.2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多次犯罪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龚洪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龚洪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洪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2号
罪犯庾明强,男,1989年9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庾明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提起上诉,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91号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在监狱内的教育改造,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心灵造成了伤害,影响了身心健康,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压力,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用实际行动来认罪悔罪,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年度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73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一般,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得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得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庾明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庾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庾明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3号
罪犯孙让,男,1984年9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6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经济损失,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65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7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400元(已部分缴纳1395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4号
罪犯蒋胜冲,男,1988年4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蒋胜冲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深深的伤害了家人,给受害人的精神的肉体以及财产都带来了极大伤害,破坏到了社会安全稳定,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7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较为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胜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胜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胜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5号
罪犯黄凡,男,1999年9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凡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7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00元。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39号刑事裁定,认定黄凡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7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1月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影响恶劣,败坏了社会风气,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身心都带来了伤害,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6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75000元(已部分缴纳8991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3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6号
罪犯田勇,男,1980年1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85分;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0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服从劳动岗位的分配,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7号
罪犯干生友,男,1977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干生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通过教育改造认识到未正确处理夫妻关系,一时冲动酿成大错,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文化教育语文考70分,数学考74分。技术教育考78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干生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干生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干生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8号
罪犯阙华岑,男,1993年1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阙华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12日起至2026年3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人造成了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败坏了社会风气,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93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 74分,文化教育考试语文70分,数学74分,技术教育考78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阙华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阙华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阙华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张敬新,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敬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2022年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民初980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敬新赔偿739788.6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给家人精神和物质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人生跌入低谷,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技术教育考78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95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工作安排,劳动态度一般,2023年2月、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劳动改造分1.47分、6.18分,以上共计扣7.6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39788.6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218400,完成207632.88,未完成劳动定额4.93%扣分1.47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228800,完成181600,未完成劳动定额20.62%扣分6.18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敬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敬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敬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0号
罪犯杨再雄,男,1997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5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再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8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相关企业带来了经济上的伤害,给当地招商引资恶劣影响,内心感到十分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77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62分,技术教育考7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技术教育考66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每月分别被扣8.56分、9.41分、8.22分、10.98分、10.32分、10.95分、10.35分、11.49分、11.06分、4.24分、11.36分、7.94分,2023年3月换了劳动岗位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242000,完成172900,未完成劳动定额28.55%扣分8.56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209000,完成143400,未完成劳动定额31.38%扣分9.41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242000,完成175600,未完成劳动定额27.43%扣分8.22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280000,完成177500,未完成劳动定额36.6%扣分10.98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202000,未完成劳动定额34.41%扣分10.32分;2022年8月31日该犯2022年08月劳动定额322000,完成204400,未完成劳动定额36.52%扣分10.95分;2022年9月30日该犯2022年09月劳动定额280000,完成183300,未完成劳动定额34.53%扣分10.35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劳动定额280000,完成172700,未完成劳动定额38.32%扣分11.49分;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194400,未完成劳动定额36.88%扣分11.06分;2022年12月31日该犯2022年12月劳动定额287000,完成246400,未完成劳动定额14.14%扣分4.24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191300,未完成劳动定额37.88%扣分11.36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294000,完成216100,未完成劳动定额26.49%扣分7.94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再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1号
罪犯代恒江,男,1986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恒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恒江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资产造成的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恒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技术教育考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恒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恒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恒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2号
罪犯黄芳洲,男,1988年9月25日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芳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芳洲在服刑期间,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的巨大伤害,对受害人名誉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芳洲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9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98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芳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芳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芳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