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21930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9-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19号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徐光华,男,1946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光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5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被害人系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其所犯的错误,会给被害人的一生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民警,服从民警管理,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年龄较大,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但是能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内务卫生,积极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强奸被判10年以上;性侵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光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光华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徐进,男,1997年8月25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对被害人一直怀恨在心,用砖头猛击受害人头部四、五下致其死亡,对被害人的家庭带来巨大伤痛,现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端正改造态度,决心努力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2023年6月27日,未经他人允许,偷用同改高明才的账号在购物机上购买货物,扣10分。2023年10月27日,在医院就诊时未佩戴罪犯胸牌,扣2分,后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1分,语文60分,数学74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86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语文68分,数学69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语文70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语文75分,数学95分,2024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现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能够认真履职,完成民警交代的任务,本周期内无劳动扣分情形。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27日,罪犯徐进未经他人允许,偷用同改高明才的账号在购物机上购买货物,扣10分;2023年10月27日,罪犯徐进在医院就诊时未佩戴罪犯胸牌,扣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瞿廷扬,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半文盲,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瞿廷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19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8日从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瞿廷扬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还有受害者及其家庭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感到愧疚和悔恨。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加强思想改造,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瞿廷扬在服刑期间,于2022年6月因欠产被扣3.68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瞿廷扬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1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7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文化教育语文76分、数学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80分、数学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语文87分、数学88分,2023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9分、文化教育语文88分、数学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思想教育60分、文化教育60分、技术教育6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瞿廷扬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于2022年6月因欠产扣3.68分,经干警帮助引导后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20次共计加172.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获得共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4800,完成4211,未完成劳动定额12.27%扣分4.00分。
从严情形: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瞿廷扬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瞿廷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廷扬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