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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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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7306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21-24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1号

罪犯代林果,男,1996年1月2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代林果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罚金人民币21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23年7月20日从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代林果在服刑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财产,影响社会正常秩序,能认识自己偷越国境行为对国家边境管理造成了破坏。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经过干警教育,能认罪悔罪,通过改造洗涤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代林果在服刑期间,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代林果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 2023 年思想教育成绩79分,技术教育81分;2024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1 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代林果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足球加工工序中负责五角工序,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分别在23年12月、24年1月扣分,累计扣10.87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超产并获得 10 次加分,加 22.35 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8.55分;2024年01月因欠产被扣2.32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代林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林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2号

罪犯杨磊,男,2005年7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5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23年08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01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够认识到自己因贪欲犯下的错误,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磊在服刑期间,能熟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守则,积极学习法律法规监规监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入监以来未受到扣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足球加工工序中负责五角工序,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因超产获得 9 次加分,加 31.64 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3号

罪犯张万鸿,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鸿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从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万鸿能真诚认罪悔罪,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是对国家的伤害,也给亲人带来了伤害,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无比惭愧。

二、遵守监规纪律方面:罪犯张万鸿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万鸿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84分、技术教育88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万鸿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作为值星员,在值星期间能认真履职,未出现过脱岗、睡岗的情况,且经常参加生产劳动,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张万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万鸿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4号

罪犯朱再松,男,1995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8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再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由松桃县看守所交付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管教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为了一时贪欲想挣快钱做出偷越国境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更给诈骗受害者及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损失,自己也因此深陷囹圄,家人也跟着蒙羞,现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以此来洗涤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同时也希望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入监服刑以来,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团结同改,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认真做到令行禁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入监服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引导下,能纠正自身恶习,重塑三观。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3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无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入监服刑以来,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4次,累计加分7.85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朱再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再松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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