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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283-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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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73072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283-473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3号

罪犯曾昭强,男,1972年11月23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27 刑初 194 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昭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10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2798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昭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丧失理想信念,以及对金钱的强烈贪欲,促使自己走上受贿的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昭强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监督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次,累计加分0.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627988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27988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正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昭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昭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昭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王家榕,男,1951年9月1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原系榕江县政协副主席,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8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7刑初1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榕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8日入凯里监狱,2023年2月1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认识到自己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0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职务犯、综合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家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曾国,男,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03刑初533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25日入金西监狱,2021年2月8日从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参加黑社会组织的行为,与集团成员一起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这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盘踞在当地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众多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许多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国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上裤腿侧口袋盖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本周期该犯共获得过2次劳动生产超产加分,累计加分1.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黑罪犯、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段明鑫,男,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习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明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2日投入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2012年9月14转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20年6月22转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3年11月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8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2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现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26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认罪认罚。在监狱民警熟悉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之错,违反社会良好的秩序,伤害他人,违背妇女意愿组织卖淫,其行为对社会受害人及其家人和自己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通过接受刑罚救赎自己,弥补过往的过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明鑫能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以来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用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但该犯曾于2023年7月因拒不执行干警指令,被扣监管改造分15分,2023年8月因私改球鞋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段明鑫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笔记,尊重教师并认真遵守学习纪律。2020年政治教育95分,2021年上半年政治教育84分,2021年度政治教育97分,2022年上半年政治教育88分,2022年度政治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政治教育成绩优良,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9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该犯于2021年4月曾因未及时阻止和报告联组连号成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段明鑫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其中于2020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考核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总计获劳动改造加分144.02分、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总计被扣劳动改造分14.4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计7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10050,完成产值9130,未完成劳动定额9.15%扣分3.20分;2021年4月3日不按规定戴口罩扣分5.00分;2021年4月20日未制止和报告联号组成员违规违纪扣分30.00分;2021年7月31日该犯2021年07月劳动定额6986,完成产值6867,未完成劳动定额1.7%扣分0.59分;2023年7月7日2023年7月7日15时,领导在监区办公室开会,干警叫该犯把正在播放的音乐关了,该犯拒不执行干警指令,态度还很差扣分15.00分;2023年8月7日2023年8月7日罪犯段明鑫在生产工地私改囚鞋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涉黑积极参加者;多次扣分;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明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明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明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7号

罪犯常海,男,1990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6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认定常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3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8日交付毕节监狱执行,2014年1月23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5月15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21年7月1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7年8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常海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不该参加黑社会组织犯下多起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常海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常海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9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常海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常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常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8号

罪犯赵小刚,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82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小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9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3刑终第4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月27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24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当地治安带来了极大地危害,对政府工作开展带来了阻难,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感谢政府给自己重新做人的机会,自己一定会好好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1年度思想教育考83分,文化改造综合考81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83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3分,技术教育考75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74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5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4月,5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4.22分、7.33分,之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劳动规定,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1110,完成产值659,未完成劳动定额40.63%扣分14.22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1430,完成产值1130,未完成劳动定额20.97%扣分7.33分。

从严情形: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小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小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89号

罪犯胡涛,男,1989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5日,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5刑初403号;(2019)渝011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涛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38年3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6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0月14日交付重庆市渝都监狱执行,2023年5月31日从重庆市渝都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恶势力集团一起实施运输毒品、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盘踞在当地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众多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许多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通过查阅卷宗,罪犯胡涛在渝都监狱服刑期间因劳动改造被扣8.5分,自2023年5月31日入我监以来,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没有新的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渝都监狱期间于2021年7月因劳动改造被扣8.5分,自调入我监以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该犯现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加工裤腿侧口袋劳动岗位,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5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已全部履行,有原判法院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7月,因劳动改造被扣8.5分。

从严情形:涉恶首要分子。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0号

罪犯张勇,男,1989年4月7日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1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524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30年7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31日从贵州省福泉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以及整天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形成恶势力集团一起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聚集在当地,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和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向往新的生活。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等次。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平车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5次,累计加分34.9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0255.79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恶(重要成员)。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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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1号

罪犯赵永光,男,1969年9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光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9年7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现刑期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让自己也失去了家人的陪伴,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9分,均能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永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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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2号

罪犯李兴贵,男,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兴贵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2013年9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2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7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为满足自己的欲望,对多名受害人暴力抢劫以及身体进行性侵害,对受害人照成了不可挽回的损伤,其中还有两名未成年人。给众多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心理上的伤害,影响极坏,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兴贵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98分、语文90分、数学73分、技术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评定为合格、数学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2315款裤子收裤前口袋、裤屁股口袋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并且有多次超产,本周期内共获得17次劳动超产加分,累计65.4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死缓、抢劫罪被判无期、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对未成年人性侵、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兴贵拟提请减刑幅度不当,鉴于罪犯李兴贵系性侵害未成年人被判处刑罚、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综合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其报请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掌握。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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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3号

罪犯杨小松,男,2001年12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杨小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原告上诉。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刑终2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0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杨小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故意杀人罪的错误行为,为了所谓的兄弟义气,好面子显得自己仗义,去帮所谓的兄弟出头打架,结果就是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对受害者及家属怀有深深的歉意,明白自己给受害人和家属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小松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上裤腿侧袋口袋拉链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加分,获得过多次劳动之星,劳动超产加分共计27次,累计加分173.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小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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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4号

罪犯王家兵,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家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5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31日从凯里忠庄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的懒惰只想不劳而获,从而进行的贩卖毒品的行为,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以及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家兵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游戏。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裤裆上门襟拉链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8次,累计加分229.9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家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家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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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5号

罪犯田茂良,男,1963年5月1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良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至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2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为了利益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然后通过买卖使部分枪支弹药流入社会,给社会治安安全造成极大的压力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给许多无辜的民众造成伤害,自觉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庭,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茂良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认真上课在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分监区楼道值夜星罪犯,负责夜间值星,楼道巡逻以及分监区后勤和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完成民警安排的值星任务。同时也服从民警安排的劳务加工成品推线头工作,服从民警管理,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茂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茂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茂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6号

罪犯任双强,男,2000年8月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双强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双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整天纠集社会闲杂人员以及对金钱的贪欲和强烈的不劳而获观点,从而走上了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向往新生世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双强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拼接袖子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13.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缓期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双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双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7号

罪犯李方,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30年9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93021.9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积累相当肤浅,以及强烈的对金钱的贪欲,从而决定投机取巧、掩耳盗铃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方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方在服刑期间,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等次。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生产大组长岗位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93021.9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8号

罪犯石雄,男,1992年8月1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6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雄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想不劳而获的观点,从而走上介绍卖淫的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雄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该犯2023年07月劳动定额12100,完成11350,未完成劳动定额6.19%,扣1.8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打衬子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6次,累计加分5.9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2023年07月劳动定额12100,完成11350,未完成劳动定额6.19%,扣1.85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299号

罪犯谢兵,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4月3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3 刑初 6 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5年12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1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470.1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22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谢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当匮乏,以及想投机取巧的不当观点,从而走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谢兵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切帽片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次,累计加分5.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470.1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谢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谢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0号

罪犯陈士跃,男,1994年12月5日生,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士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29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0年7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士跃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了解相当匮乏,以及自己在外无所事事,整天跟随社会闲杂人等,从而走上了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道路,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和被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士跃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包弹力绳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0次,累计加分71.5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士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士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士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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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1号

罪犯魏明恩,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0623 刑初 36 号刑事判决,认定魏明恩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38年5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34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56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明恩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金钱的贪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肤浅化,从而实施合同诈骗、诈骗、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犯魏明恩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等次;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等次;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监督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4次,累计加分14.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40000元(已部分缴纳1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565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明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明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明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2号

罪犯刘伟,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永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01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0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3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现刑期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伟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清楚的认识到自己对别人进行的诈骗,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损失,也让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被判了十年的刑期,服刑那么久感觉非常后悔,决心好好改造,服从管理,改掉自己好逸恶劳的坏习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伟本周期来服从管理,在2023年8月3日在对罪犯劳动现场清监行动中,查获罪犯刘伟在劳动岗位上藏有违规物品(香烟8支)给予警告处罚。自被行政处罚后,经干警批评教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虽然被申请撤回减刑,但该犯依然能够积极改造,遵规守纪,完成劳动任务,之后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伟本周期来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尊重授课教师,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2020年以来“三课”教育考试成绩等级评定均能达到良好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伟在日常工作中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服从干警管理,之后调整到值星员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值星员职责,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缴纳178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5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3日,在对罪犯劳动现场清监行动中,查获罪犯刘伟在劳动岗位上藏有违规物品(香烟8支)给予刘伟警告处罚,扣1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3号

罪犯王华举,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3月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华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8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华举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在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后不知悔改,仍然走毒品这条不归路。自己觉得贩卖毒品来钱快,但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给许多家庭带来的无法弥补的伤害,也让自己失去自由。自上次减刑以来,该犯一直表现良好,服从管理,遵守纪律。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华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服从干警管理,讲礼貌,讲素质,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协助干警维护好分监区的改造秩序,本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华举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能积极参加干警安排的各项教育活动。该犯本周期内“三课”教育考试成绩等级评定均为良好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华举本周期来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作为质检组长,积极教其他罪犯劳动生产技能,协助干警把关产品质量,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华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华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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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田仁勇,男,2002年9月19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10月2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仁勇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由于自己的愚昧和自私犯下强奸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也毁了被害人一辈子。自己的行为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别人异样的眼光。虽然自己的家人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但也无法弥补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该犯能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罪行,在本周期来,服从管理,积极改造,表现良好。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仁勇本周期来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在日常改造生活中,与其他罪犯相处良好,无违规违纪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仁勇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学习态度比较好,能遵守学习纪律,比较勤奋好学,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授课教师,认真完成课堂作业。该犯本周期“三课”教育考试成绩等级评定均为良好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仁勇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在高频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能积极劳动,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有一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田仁勇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田仁勇余刑已不足 5 个月,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田仁勇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仁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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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5号

罪犯田建军,男,1995年8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 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 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8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建军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自己贪图来钱快进行诈骗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也让自己受到惩罚失去自由,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伤害。自入监以来决心认真改造,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改造表现良好。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建军自入监以来服从干警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与其他罪犯相处融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建军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对干警安排的学习任务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遵守学习纪律,听讲比较认真,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成绩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度第2期技术教育成绩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建军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干警管理和岗位安排,在变压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田建军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田建军余刑已不足 5 个月,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田建军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田建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建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6号

罪犯申时超,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时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09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3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申时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贪图来钱快而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伤害了很多人的家庭,给社会造成了不安定因素,自己也受到应有的惩罚,在服刑过程中会好好改造,服从干警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申时超本周期来服从管理。但在2024年2月20日早上6点半左右,该犯因将包子外皮放到走廊窗台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及时意识到自身问题,积极改正,之后能够积极改造,遵守法律法律和监规纪律,未再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申时超本周期内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上课时认真听讲,服从安排,能完成干警布置的学习任务,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好学,该犯本周期来“三课”教育成绩等级评定均为良好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申时超本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干警的安排,在劳动岗位上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在本周期内有多次超产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7200元。(部分执行)(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20日,违规将包子外皮放到走廊窗台上,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申时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申时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时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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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7号

罪犯石茂雄,男,1995年8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石茂雄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千七百元。刑期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6年6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茂雄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自己好逸恶劳去骗取他人极为不易挣下来的血汗钱,对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也让自己受到应有的惩罚,自己失去自由,家人还要省吃俭用为其缴纳罚金。认真到自己只有深刻反省自己,真心悔过。入监以来一直认真改造,服从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茂雄自入监以来服从管理,时刻谨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严格要求自己,日常改造中与其他罪犯相处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石茂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服从干警指令,认真完成教学任务,遵守学习纪律,比较好学,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该犯“三课”教育考试成绩等级评定均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石茂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流程进行操作,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在变压器补焊岗位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1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茂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茂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茂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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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8号

罪犯罗敏,男,1995年6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黎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1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入凯里监狱服刑,2023年2月17日转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敏自入监以来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根源是平时放任自己,心中无法,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认识到自己的强奸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也让自己失去自由,更对不起自己的父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敏入监以来服从干警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一直表现良好,但在2025年4月18日05时29分,被发现在监室蒙头睡觉,被扣8分。该犯在被处罚后,能够虚心接受,并积极避免此类事情再次发生,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罗敏自入监以来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授课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改造过程中表现良好,并认真完成干警布置的学习任务,该犯在2023年、2024年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等级评定均被评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罗敏日常改造中积极劳动,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服从干警的劳动管理与分配,在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认真完成劳动配额,未出现欠产的情况,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4月18日05时29分,罪犯罗敏在一监区4层11号监室蒙头睡觉,被扣考核分8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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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09号

罪犯龙七兵,男,1980年4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3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七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 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1000 元。刑期自 2023 年5 月22 日起至2026年1月 21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七兵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损失,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环境的破坏。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入监以来认真改造,服从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七兵入监以来服从干警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举止,未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监规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七兵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在各项教育活动中能做到上课认真听讲,学习过程中遵守相关纪律,尊重教师,“三课”教育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七兵在劳动改造中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劳动管理与分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在变压器焊锡上杆岗位上,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规范操作,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龙七兵符合减刑条件,鉴于罪犯龙七兵余刑已不足 4 个月,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龙七兵在余刑范围内报请减刑,并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罪犯龙七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七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0号

罪犯何江凡,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8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江凡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1月3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从贵州省贵阳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5年4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江凡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因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1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1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良好;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生产焊锡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缴纳)被抢被盗财物继续追缴发还受害人俱领(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30日,罪犯何江凡未经过干警同意私自跑到三监区二队4楼罪犯公共卫生间,被视频监控发现,扣10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无期、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江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江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江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1号

罪犯周进忠,男,1981年6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26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进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056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3年2月28日,罪犯周进忠与罪犯周文瑞在监舍走廊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发生打架斗殴,被拉开后,回到宿舍后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后被处警告处罚,经干警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违规违纪后果后罪犯周进忠在后续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0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86分;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3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良好;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1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次,累计加分5.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0566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3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8日,因打架斗殴被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进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进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进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2号

罪犯姚阳,男,1999年7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 刑终 149 号刑事判决,认定姚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33年6月27日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9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 刑初70号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洋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因欠产被扣1.43分。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17.6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5月31日该犯2023年05月劳动定额35200,完成33513,未完成劳动定额4.79%扣分1.43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3号

罪犯崔长磊,男,1997年5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长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长磊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夜间值星员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长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长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长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4号

罪犯张徐乾,男,1991年5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徐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31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31年5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徐乾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因欠产被扣1.28分。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9次,累计加分59.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1月30日,该犯2022年11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42112,未完成劳动定额4.29%,扣1.28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徐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徐乾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徐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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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5号

罪犯彭三合,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三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黔高刑三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08年2月29日从null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三合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因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

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5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返修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1次,累计加分130.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5.3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0月5日,罪犯彭三合值星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三合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三合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三合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成绍军,男,1996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320号刑事判决,认定成绍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日起至2027年1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309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2024年7月10日调入六盘水监狱服刑,2024年12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的懒惰凡事只想不劳而获,进行的诈骗行为对被害人照成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以及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成绍军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裤腰压腰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加分,获得过多次劳动之星,因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7次,累计加分169.2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3093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成绍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绍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绍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7号

罪犯张维,男,2000年5月2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1月1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5刑初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9日交付执行,2024年12月30日从贵州省六盘水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以及不劳而获的观点以至于走上诈骗的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维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成绩为88分,2024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成绩为92分,同年下半年技术教育考试为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模板机岗位劳动。曾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2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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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8号

罪犯罗宇江,男,1988年12月2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3月2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宇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2020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34年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刑罚,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33年7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宇江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良好;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变压器返修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宇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宇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宇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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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19号

罪犯杨友喜,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友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友喜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因乱扔垃圾被扣2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0次,累计加分29.1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6日,罪犯杨友喜在公共区域乱扔瓜子壳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4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友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友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0号

罪犯陈光建,男,2001年7月25日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龙里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730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光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10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27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32年10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5月16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7月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痛苦,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光建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变压器生产绕线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23.5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情节恶劣。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光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光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1号

罪犯杨洋,男,2003年10月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灵带来了伤害,让被害人家属带来了痛苦,也让自己和自己的家庭受到伤害,能知罪、认罪悔罪,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争取早点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洋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程,爱护劳动设施设备,节约原材料,服从岗位调配,劳动态度端正。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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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2号

罪犯田维亮,男,1986年10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5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维亮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刑期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危害,同时也受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伤害,也让自己的家人受到极大的痛苦,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积极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争取重获新生,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2023年9月29日因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违规违纪后果后,该犯能反思自己,能认识到自己因为不够重视值星,没有明白值星的重要意义,而违规违纪,并决心积极改正,在后续服刑期间,更加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服从管理,之后没有再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努力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先后在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和文教辅助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程,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29日凌晨,在值星期间睡觉被扣8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维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维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维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3号

罪犯李廷明,男,1961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廷明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7分;2022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文教辅助员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廷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廷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4号

罪犯杨雍,男,1991年10月11日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22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雍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日交付贵州省白云监狱执行刑罚,2012年9月10日调入贵州省贵阳监狱,2013年10月11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因余罪于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8年9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雍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6次,累计加分7.3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陈连江,男,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连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连江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5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良好;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生产质检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因劳动超产加分1次,加分1.3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连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连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连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6号

罪犯朱敦,男,1992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朱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64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7月11日交付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10月1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11月20日因私藏违规品,被扣3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违规违纪后果后罪犯朱敦在后续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8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绕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25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5次,累计加分165.8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该犯于2022年11月20日因私藏违规品(香烟)扣分3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段吉兵,男,1975年7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吉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5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吉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多年的服刑改造,该犯意识到,过去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好吃懒做,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服刑期间,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吉兵在服刑期间,能拥护宪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周期内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段吉兵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79.5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6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7分。

四、罪犯段吉兵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该犯在分监区足球生产加工中位于验收半成品岗位,劳动表现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吉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吉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吉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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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8号

罪犯陶雷,男,1995年7月12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1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0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陶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雷在服刑期间,无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犯罪活动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也让很多家庭破碎,给自己的亲人带去了极大的痛苦和伤痛;服刑期间,在民警的教育下,该犯决心认真悔改,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雷在服刑期间,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课上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服从岗位安排,劳动表现良好,该犯在分监区足球生产加工位于手缝工序,在本考核周期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陶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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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29号

罪犯覃政刚,男,1975年11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覃政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覃政刚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及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认为只有真诚的忏悔和悔过,才能洗涮罪恶,重塑人生,才能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覃政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教。能时刻以监狱各各项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促进规范改造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任何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足球加工生产中位于手缝岗位,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有良好的生产安全意识,能节约原材料,能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本减刑周期内,该犯无劳动加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覃政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覃政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政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0号

罪犯王继,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中职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继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7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继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痛苦和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在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于2023年9月9日未按规定着装被扣3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2021年7月调入分监区以来就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车底岗位,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过8次劳动加分,共计37.21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继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1号

罪犯杨文平,男,1986年9月1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文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4626.60元。2010年6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文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计后果,让受害人失去了年轻的宝贵生命,给受害人家属带来失去家人的痛苦,也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文平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6.5分,技术教育7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6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位于足球加工项目的合球工序,在此期间因有过6次劳动超产,加12.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626.6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文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文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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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2号

罪犯向军,男,1983年5月30日生,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3460.8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经过数十年的改造,深刻认识到过去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对生命缺乏敬畏、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被害者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向军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在分监区足球加工生产中位于质检岗位,劳动表现良好,在本考核周期内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3460.87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3号

罪犯陈友林,男,1990年2月1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8724.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8724.00元;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民事赔偿人民币58724.00元。(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友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偏激冲动,做事不考虑后果,让受害人失去了年轻宝贵的生命,也给受害人家属无法弥补的失亲之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让自己的亲人跟着自己受苦,成为他们的累赘,经过在监狱里的服刑改造,民警的不断细心教育,能认清犯罪危害,表示会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真诚忏悔重塑人生,积极接收改造减刑,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友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牢固树立服刑人员身份意识,服从管教,令行禁止,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友林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踊跃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努力学习各类文化知识,丰富自己的改造生活,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每年度“三课”学习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0.5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友林在分监区足球生产加工岗位中位于手缝工序,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积极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和技能指导,劳动表现良好,在本考核周期内有过1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8.2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872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友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杨汉平,男,1980年12月28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汉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5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汉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该犯经过十余年的服刑改造,意识到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淡薄,好吃懒做,做事不顾后果,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服刑期间,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汉平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服从管教;尚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2年8月15日晚11时40分,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3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汉平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6 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汉平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劳动表现良好,该犯劳动岗位起初位于足球项目中的高车合球工序,期间有一次超产加分,共计12分,无劳动欠产扣分;后调整至无劳动定额岗位(勤杂)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3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15日晚11时40分,监舍内被褥乱摆放。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不按规定摆放物品。扣分3.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汉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汉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汉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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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5号

罪犯李浪浪,男,1998年4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浪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浪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犯罪行为感到羞愧,对受害人带来了身心伤害,也让家人脸上无光。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认清犯罪危害,矫治以往的恶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浪浪在服刑期间,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11月08日,因在监舍蒙头睡觉被扣8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6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不违章作业,积极接受劳动技能培训,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表现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1月08日,因在监舍蒙头睡觉被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浪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浪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浪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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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6号

罪犯张旭,男,1997年12月17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3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5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诈骗他人财产行为感到羞愧,对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财产损失,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塑自我,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端正改造态度,入监以来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6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足球加工工序中负责高车合球工序,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因超产获得1次加分,加8.43分。表现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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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7号

罪犯龙海飞,男,1984年5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海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29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海飞在服刑期间,无申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能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羞愧,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当地的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危害,给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也给受害人家属带去了伤痛,让自己的家人跟着受到伤害,成为了家人的负担,而感到后悔,如今只有积极参与改造,重塑自身,洗涤灵魂和罪恶,才能以新的自我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海飞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好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较好对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虽在2022年09月因与他犯在劳动现场因持有车缝针数量意见不合,推搡他犯而被扣10分,但经民警批评教育以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之后未发生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技术教育成绩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3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接受劳动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节约生产原材料,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09月26日,罪犯龙海飞与罪犯石朝江在劳动现场因持有车缝针数量意见不合,在处理过程中,罪犯龙海飞对罪犯石朝江有推搡行为。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月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海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海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海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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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8号

罪犯张勇,男,1983年3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也让被害人遭到经济损失,对自己的贪欲感到羞愧,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3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足球加工工序中负责手缝工序,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部分缴纳8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多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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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39号

罪犯朱勇飞,男,1997年4月10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勇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勇飞在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难以弥补的生理和心灵伤害,同时对于其家属造成严重的影响,并严重影响了社会风气,违背了公序良俗,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刷罪恶,弥补过错,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勇飞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相关监规纪律,并在之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没有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朱勇飞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犯询问不懂的知识点。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4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2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朱勇飞能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程,服从岗位安排,接受劳动技能培训,该犯先是在足球加工底盖工序,分别在2023年5月、6月,2024年1月,共有3次欠产扣分,累计扣分13.07分。也有超产17次,共加分40.13分。后转产在服装项目中的上拉链工序,在减刑呈报期间于2025年5月因欠产被扣6.8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5月因欠产被扣分8.49分;2023年06月因欠产被扣分1.79分;2024年01月因欠产被扣分2.79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勇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勇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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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0号

罪犯杨宗玉,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宗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45.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宗玉在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盗窃行为影响之恶劣,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刷罪恶,弥补过错,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宗玉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相关监规纪律,并在之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没有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宗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爱护教学设施设备,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犯询问不懂的知识点。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88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宗玉在本考核周期内,能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及安全生产规程,积极接受劳动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该犯先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上,于2023年2月被扣分5.55分。经过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够积极劳动并超产,共有18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75.69分。后转产到服装加工剪包边带工序,能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呈报期间于2025年1月因超产加3.6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45元(未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02月因欠产被扣分5.5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宗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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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1号

罪犯丁跃莹,男,2001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4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跃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4666.36元,刑期自2022年6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刑罚,2023年2月1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跃莹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触犯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底线,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和痛苦,也让自己的家人跟着受苦,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洗刷罪恶,弥补过错,重塑自我,早日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跃莹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2月21日五监区二分监区早上内务卫生检查,因被子叠放较差,扣2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能主动学习相关监规纪律,并在之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丁跃莹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犯询问不懂的知识点。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6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丁跃莹能够积极接受劳动技能培训,不断努力提升劳动技能水平,能遵守劳动现场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程,在足球加工车腰五角工序上,有1次欠产扣分记录,扣4.47分,经过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完成劳动任务并超产,共有16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50.89分,在减刑呈报期间有1次超产加12.2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666.36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1日五监区二分监区早上内务卫生检查,罪犯丁跃莹被子叠放较差;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8800,完成7488,未完成劳动定额14.9%扣分4.47分。

从严情形:侵犯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跃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跃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跃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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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2号

罪犯冉光德,男,1970年3月1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光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3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光德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之恶,明白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干扰了国家对于毒品管制、管控,破坏了社会的稳定,经过深刻反省,该犯表示愿意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光德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被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光德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犯询问不懂的知识点。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0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光德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位于足球加工缝纫以及在服装加工中,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减刑呈报期间有一次超产加分记录,加1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3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光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光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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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3号

罪犯韩文忠,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观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文忠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108号刑事判决改判,认定韩文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9年7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11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韩文忠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期间,经干警教育引导,认识到了毒品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的危害,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之恶,明白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干扰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破坏了社会的稳定,经过深刻反省,该犯表示愿意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韩文忠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韩文忠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有问题及时向民警教师请教,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韩文忠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位于足球加工以及服装加工看外观工序,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内,有一次超产加分记录,加1.6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韩文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韩文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文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4号

罪犯朱兴文,男,1964年10月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兴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7月13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因一时冲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导致被害人家属承受了巨大的伤害,对犯下的过错十分后悔,在干警的正确教诲下,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9分,语文80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8分,语文80分,数学95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65分,技术教育68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语文95分,数学90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0分,技术教育88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加分3次,累计加分2.46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兴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兴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兴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5号

罪犯宋付强,男,1975年10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付强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为满足一己私欲,在一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行了强奸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身体、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2年7月19日该犯在1号习艺楼二楼劳动现场卫生间洗澡。扣分2.00分;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6日12时40分左右,该犯在出工集合时,私自在餐厅逗留,未按规定集合,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9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1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72分,技术教育93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曾因超产获得20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107.81分,2024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2.22分,2024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49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改造。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19日该犯在1号习艺楼二楼劳动现场卫生间洗澡。扣分2.00分;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6日12时40分左右,该犯在出工集合时,私自在餐厅逗留,未按规定集合,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00分,2024年1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12.22分,2024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扣分6.49分。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罪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付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付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付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6号

罪犯黄前辉,男,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4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前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7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8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2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前辉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之深,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前辉在服刑期间,在2019年3月15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10分。在2022年1月7日15时许,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劳动现场,该犯与王启龙帮罪犯吴井涛一起殴打罪犯谢玉贺,被禁闭处罚。并扣400分。禁闭结束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该犯认识到自己的打架行为的错误,并在之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前辉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90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5分;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8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9分,数学85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5分,数学91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5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前辉在足球加工车腰六角工序上分别在2020年10月、11月、12月,2022年1月、2月及2023年1月、2月共计7次欠产扣分,累计扣分46.96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有7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18.7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9年3月15日不遵守吸烟规定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31日该犯2020年10月劳动定额21000,完成产值18342,未完成劳动定额12.65%扣分4.42分;2020年11月30日该犯2020年11月劳动定额25550,完成产值19265,未完成劳动定额24.59%扣分8.60分;2020年12月31日该犯2020年12月劳动定额29500,完成产值21172,未完成劳动定额28.23%扣分9.88分;2022年1月7日2022年1月7日15时许,在二监区二分监区劳动现场,罪犯黄前辉与王启龙帮罪犯吴井涛一起殴打罪犯谢玉贺,被禁闭处罚扣分400.00分;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6300,完成4019,未完成劳动定额36.2%扣分10.86分;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10800,完成9646,未完成劳动定额10.68%扣分3.20分;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16170,完成13697,未完成劳动定额15.29%扣分4.58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15400,完成12617,未完成劳动定额18.07%扣分5.4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前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前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前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7号

罪犯黄文慧,男,1986年6月1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文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文慧在服刑期间,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自己的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难以抚平的创伤,也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决心通过实际的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和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文慧能拥护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文慧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8.5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7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政治92分,技术教育91分。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文慧在足球加工车腰五角以及服装加工工序上,能够按照工序高效稳定生产,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有38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355.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文慧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文慧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文慧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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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8号

罪犯甘佑清,男,1975年12月1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9085.17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4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甘佑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9085.1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甘佑清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剥夺了受害者生命且对于被害者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甘佑清在服刑期间,在2022年7月22日脱离联组联号。扣分10.00分;在2022年7月23日下午13时42分许,该犯与罪犯石后望在洗漱间因嬉戏打闹,罪犯石后望摔倒导致左脚骨折外出就医,其行为违反了监规纪律。扣分10.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之后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其中语文87分,数学89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 年思想教育考试91分,技术教育考试90 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值星岗位以及服装加工分片岗位上,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9085.17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3日下午13时42分许,罪犯甘佑清与罪犯石后望在洗漱间因嬉戏打闹,罪犯石后望摔倒导致左脚骨折外出就医。罪犯甘佑清的行为违反了监规纪律。扣分10.00分;2022年7月30日视频巡查通报,该犯于2022年7月22日参加分监区8点30分至10点集体学习结束后,该犯9时53分左右进入了1号监舍观看电视一直到,观看电视期间联号组成员包括其他同改犯也一直在监舍走廊,10点23分左右联号组成员罪犯同该犯一起观看电视,大约10点28分离开。该犯却一直观看电视至10时47分许,分监区干警组织罪犯下楼开饭才离开监舍。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甘佑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甘佑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甘佑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49号

罪犯汪洋,男,1996年6月4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汪洋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洋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过错,以及对其家属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对被害人杀害后的盗窃行为的可耻,这一次犯罪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影响,该犯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改变自己,洗心革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洋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6月10日晚上七点24左右,8号监舍罪犯吴从滚、罗增、杨静扰乱观看新闻秩序,罪犯汪洋作为监室长未及时制止、报告。扣分5.00分;2024年9月13日,该犯违规使用钥匙开启工具柜,扣10分;以上违规情况,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都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在以后的服刑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不会再次出现违规问题。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课上,能主动向教师、同改虚心
请教,课下能认真完成课后作业,该犯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82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4思想政治考试87分,技术教育考试9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岗位上有9次加分记录,累计36.2分,后转变岗位后,在足球加工机修岗位上,能协助同改,积极维修生产设备,主动学习维修技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6月10日2023年6月10日晚上七点24左右,8号监舍罪犯吴从滚、罗增、杨静扰乱观看新闻秩序,罪犯汪洋作为监室长未及时制止、报告扣分5.00分。2024年9月13日,该犯违规使用钥匙开启工具柜,扣1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数罪并罚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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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0号

罪犯吴发林,男,1987年8月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发林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7日起至2030年2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也没有法制观念,为满足一己私欲,在一时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行了强奸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身体、身心受到巨大伤害,自己也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使家人蒙羞,内心十分悔恨,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4分,2023年思想政治教育87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5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75分,技术教育92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位于服装加工车侧下包岗位,2025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9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曾因超产加分12次,累计33.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5月31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2.59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发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发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1号

罪犯袁飚,男,1971年2月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8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罚金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交付黔东南监狱执行,2021年5月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想挣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75分,技术教育92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6050,完成5082,未完成劳动定额16%扣分4.80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5800,完成5137,未完成劳动定额11.43%扣分3.42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服装加工收货工序。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2000元(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6050,完成5082,未完成劳动定额16%扣分4.80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5800,完成5137,未完成劳动定额11.43%扣分3.42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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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2号

罪犯章勇军,男,1970年10月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章勇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00元。2016年10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5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章勇军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所影响后果的严重性,对危害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扰乱,更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洗刷罪恶,改过自新,同时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章勇军在服刑期间,于2024年7月23日21时39分左右,在二监区2楼8号罪犯监舍,该犯违规将洗好的衣物晾晒在监舍,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在2025年3月8日,该犯私自用生产布料违规制做个人鞋垫。扣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之后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章勇军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犯询问不懂的知识点。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83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76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6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85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章勇军在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表现一般,在足球加工手缝和服装加工上耳布劳动岗位上能完成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有7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22.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于2024年7月23日21时39分左右,在二监区2楼8号罪犯监舍,该犯违规将洗好的衣物晾晒在监舍,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扣3分。在2025年3月8日,该犯私自用生产布料违规制做个人鞋垫。扣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章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章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3号

罪犯童世明,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6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童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6年7月24日起至2008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7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童世明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同时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童世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童世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86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童世明在本考核周期内,在足球加工高车缝纫工序上,分别在2022年1月、2023年1月、2月、3月、12月及2024年1月有6次欠产扣分记录,累计扣分27.91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有18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55.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31日该犯2022年01月劳动定额21000,完成18133,未完成劳动定额13.65%扣分4.09分;2023年1月31日该犯2023年01月劳动定额16170,完成15102,未完成劳动定额6.6%扣分1.98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15400,完成10545,未完成劳动定额31.52%扣分9.45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16940,完成14091,未完成劳动定额16.81%扣分5.04分;2023年12月31日该犯2023年12月劳动定额16170,完成14079,未完成劳动定额12.93%扣分3.87分;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18700,完成16527,未完成劳动定额11.62%扣分3.48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多次扣分、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童世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童世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世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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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4号

罪犯王春秋,男,1992年7月2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7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春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7日入王武监狱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春秋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春秋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春秋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有问题及时向民警教师请教,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8分,数学86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7分,数学89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技术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在足球加工高车合球工序上,能完成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在2025年5月有一次扣分记录,扣2.73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超产,共计超产29次,累计加分189.8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本周期内无扣分违规情况。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春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春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春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5号

罪犯刘庆,男,1974年10月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7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710.00元。2022年8月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1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想挣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语文85分,数学97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81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值星岗位,曾因超产加分2次,累计加分4.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1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6号

罪犯李浩,男,1998年9月26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自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一时之利,因为自己对金钱的贪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肤浅化,从而实施诈骗、偷越国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直到被抓获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悔之晚矣。现真心悔过,通过自己的踏实改造来矫正自身恶习,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9分,技术教育81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服装加工上侧下包工序,曾因超产获9次加分,累计加分58.13分,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7号

罪犯冉聪,男,1990年3月1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冉聪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58901.50元,继续追缴赃款2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也让受害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在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聪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于2025年4月6日,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聪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聪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在分监区一直位于足球加工生产上的小高车工序,有21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94.58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58901.50元(已全部缴纳);继续追缴赃款2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4月6日,未按规定穿着囚服,被扣3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数罪并罚被判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8号

罪犯包宗富,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翁源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包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48号刑事判决,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一、罪犯包宗富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自己的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决心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一、罪犯包宗富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该犯于2024年1月11日中午11时40分许,在队列行进间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2024年9月3日6时50分,监区内务检查发现将衣物放在监舍储物箱上,未按内务卫生要求整理,被扣3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2023年1月调入分监区一直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车腰五角工序,有2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7.01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11日2024年1月11日中午11时40分许,罪犯包宗富在队列行进间违反队列纪律。扣分2.00分。2024年9月3日6时50分,监区内务检查发现该犯将衣物放在监舍储物箱上,未按内务卫生要求整理,被扣3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包宗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包宗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宗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59号

罪犯何清华,男,2001年1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1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01刑初45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清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8年7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5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交付执行,2021年5月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清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自己强奸行为对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其行为影响之恶劣,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触犯了法律底线,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刷罪恶,弥补过错,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清华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相关监规纪律,并在之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没有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何清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犯询问不懂的知识点。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3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何清华能够能积极劳动并超产,在足球加工高车缝纫工序上,共有27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265.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侵犯未成年。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清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清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清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0号

罪犯王启贵,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启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启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过去自己没有意识到一个人生命的重要性,法律意识也淡泊,再加上性格冲动,做事不计后果,给被害人个人及其家庭乃至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服刑期间,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启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减刑周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记录。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3.5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劳动表现良好,在分监区足球生产加工岗位中位于六角收货工序,在本考核周期内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启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启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启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1号

罪犯雷义新,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义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雷义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并撤销限制减刑。(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4年6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让双方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4分,语文97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1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9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积极参加内务卫生的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义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义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义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2号

罪犯肖国发,男,1967年10月16日生,侗族,文盲,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32号刑事裁定,认定肖国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35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为满足自己的淫欲,对一个智力低下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语文85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80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被判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国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国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国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3号

罪犯肖时帅,男,1968年2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肖时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34年7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对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忏悔,该犯因与被害人是同胞兄弟,自己酒后冲动将其打伤致死,让双方家庭破碎,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1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时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时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时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4号

罪犯胡俊,男,1956年3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6月9日入王武监狱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1年3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遵守监规纪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及自己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75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9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5号

罪犯高明才,男,1955年10月22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7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明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表示忏悔,该犯因被害人家牛吃了其家的绿肥草,而发生争执,跑回家拿了一把尖刀将被害人杀死,让双方家庭破碎,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语文69分,数学71分,技术教育75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明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明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明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6号

罪犯范小勇,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范小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2年7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让毒品流入社会将会让无数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5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范小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范小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7号

罪犯黄德明,男,1958年3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4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二人因分家的财产分割产生纠纷,自己冲动把亲兄弟杀死,自己悔恨不已,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8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德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8号

罪犯余文学,男,1985年8月4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文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5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44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行为,会让无数家庭受到毒品的危害,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67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语文85分,数学95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事务性岗位,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1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文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文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文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69号

罪犯晏登桥,男,1955年6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晏登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9756.2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4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2009年9月1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晏登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民事赔偿50832.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用扁担将其打伤致其死亡,对双方的家庭都带了了沉重打击,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2年7月22日,该犯为罪犯甘佑清联号组成员,未能起到监督职责,导致罪犯甘佑清脱离联号单独在监舍收看电视。扣5分。在干警的教育引导后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4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50832.7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22日,该犯为罪犯甘佑清联号组成员,未能起到监督职责,导致罪犯甘佑清脱离联号单独在监舍收看电视,扣5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晏登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晏登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登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0号

罪犯喻加良,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6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喻加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048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提出申诉。2007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7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行为是罪大恶极,因为沙场的纠纷问题,自己冲动把人杀死,自己非常后悔,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2年10月19日,擅自脱离联组连号,扣10分,在扣分后能积极改正,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68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耳聋,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488元(已部分履行13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0月19日15时30分,擅自脱离联组连号。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加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加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加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1号

罪犯杨胜武,男,1962年4月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胜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7779.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2年10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错误的,自己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杀死,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让双方家庭破碎,给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3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自己长期患病,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7779元(经监狱发函查询,该犯民事赔偿已终结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胜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2号

罪犯徐进江,男,1982年2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29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进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入忠庄监狱交付执行,2023年2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利欲熏心,贩卖毒品的行为,让毒品流入社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2023年8月7日,三监区住院病犯徐进江与医院罪犯田刚在医院二楼厕所因琐事发生口角,罪犯徐进江在此过程中有言语挑衅激化矛盾的行为,扣8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在之后的改造中能遵规守纪。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语文84分,数学9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语文70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81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语文83分,数学90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4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8月7日11时许,三监区住院病犯徐进江与医院罪犯田刚在医院二楼厕所因琐事发生口角,罪犯徐进江在此过程中有言语挑衅激化矛盾的行为。扣分8.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进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进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进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3号

罪犯刘本武,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5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以刘本武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起止: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8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7月1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自投入改造以来,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身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地伤害,还造成被害人家庭破裂,也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希望通过刑罚洗礼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过,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努力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2022年5月30日,因床铺铺面不整洁被扣3分,经干警教育后能及时悔改,不再违规违纪,在平时改造中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团结同改,不与人发生矛盾,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1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66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在裁剪中心从事生产辅助岗,平时工作中能够及时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爱护环境卫生,节约生产原材料,没有劳动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5月30日因床铺铺面不整洁被扣3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本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本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本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4号

罪犯刘豪,男,1997年9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以刘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以来,该犯能以实际行动认真改造,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受害者及家庭带来了深深地伤害,决心通过改造来重塑新生。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能够团结同改,不与别人发生矛盾,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4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71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4次,累计加分37.66分,没有扣分情况,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80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5号

罪犯蒲浩南,男,1998年10月28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4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以蒲浩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995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黔06刑终1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22年9月6日起至2026年9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该犯在管教民警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在金钱的驱使下走上贩毒的道路,给社会正常秩序带来了隐患,给吸毒者及家属还有自己的家人带来了沉重地伤害,该犯表示对自身罪行感到悔恨,决心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守监规纪律,团结同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没有狱内再犯罪行为发生,改造表现较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4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89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2次,累计加分32.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21995元;罚金1000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浩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浩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浩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6号

罪犯黄武,男,1995年6月2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黄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民事赔偿30000元。原、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黔刑终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止:2017年4月5日起至2031年4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3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2018年6月1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29年12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与被害人因为争吵升级后用木板凳敲打对方头部致其死亡,这个行为不仅带走了被害人的生命,同时也给双方家庭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刑罚改变自己,刑释以后能够为被害人家庭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不与同改发生矛盾,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积极追求改造,在本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上半年参加思想教育考试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9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试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9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71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目前该犯从事质检岗位,生产中能严格按照干警指令开展生产事宜,对原材料能够认真清点,不浪费原材料,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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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7号

罪犯徐辉,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1号刑事判决,认定徐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二百五十八万零三百二十九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2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3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为挣快钱牟取暴利做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努力改造,用好的表现去洗涤自己犯下的罪行,同时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2023年10月至2023年春节前期间,违规使用其他罪犯账户消费。2024年6月20日,经监区、分监区查证处理,扣监管改造分5分,撤销其正在申请呈报的减刑案件,暂缓6个月后再报,并对该犯此行为提出批评教育,此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减刑周期内无其他违纪违规事件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度思想教育考试90分,安全教育考试94分;2022年上半年参加思想教育考试7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试78分,技术教育考试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85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试88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上半年9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94分,技术教育考试80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八监区二分监区服刑参加生产劳动时,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23.28分。该犯于2023年10月由八监区二分监区调入高危分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主要改造内容是协助分监区管控禁闭、集训、单独关押罪犯,在日常各类事务性工作中,该犯能够认真履职尽责,服从干警安排,落实好包夹协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部分缴纳5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329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6月20日,经分监区调查,监区合议研究,因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在2023年第四季度呈报减刑期间,为了逃避监狱对罪犯账户消费的管理从而达到减刑的目的,违规使用其他罪犯账户消费,对该犯扣监管改造分5分,其申请呈报的减刑案件暂缓6个月后再报。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部分履行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329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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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8号

罪犯龙力,男,1969年12月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12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在改造中积极靠拢政府,严格要求和约束自身行为,积极参与各项劳动改造、学习教育活动,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为挣快钱做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给吸毒受害者及家属带来沉重的伤害,该犯表示,在接下来的改造生活中,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84分、技术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2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2024年4月前该犯在七监区服刑改造期间,曾获得两次劳动改造加分,累计加分1.76分。2024年4月调入高危分监区服刑,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主要改造内容是协助分监区管控禁闭、集训、单独关押罪犯。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够认真履职尽责,服从干警安排,落实好包夹协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79号

罪犯龙吉祥,男,1996年9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书,以龙吉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47263.73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7263.73元;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47263.73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凯里监狱;2023年2月17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感到悔恨,能认识到侵犯受害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自身受到了刑法惩罚,受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自己家人身心受到了伤害,决心通过狱内改造洗涤自身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没有因监管改造而被扣分,平时能服从分监区干警指令,勤讲卫生,能团结同改,不与他人发生矛盾。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没有狱内再犯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语文70分,数学77分;2023年全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69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裁剪中心从事图纸绘制、铺布等工作,平时能够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没有被扣分的情况。之前曾于2023年4月在八监区三分监区因劳动欠产被扣6.7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447263.73元;追缴违法所得447263.73元,支付损害赔偿金447263.73元,履行171043.61元,狱内月均消费207.44元,未超月均消费百分之五十的规定,账户余额650.74元,财产性判项申报无财产,已向该犯宣读告知书。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因劳动欠产被扣6.79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吉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吉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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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0号

罪犯田中华,男,1988年7月2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书,以田中华犯偷越国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5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意识到自身罪行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愧对家人期盼。决心改过自新,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用汗水重塑人生。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认真完成改造任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改造表现较好,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做到尊重警官,团结同改,积极参与分监区事务,服从干警指令。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并成绩合格,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欠产扣分记录,有多次超产加分,能够爱惜原材料,爱护公共环境。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中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中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1号

罪犯廖祖发,男,1970年9月16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廖祖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廖祖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的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正确处理好邻里矛盾,一时冲动做出打死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害,也在乡村邻里间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非常后悔曾经自己犯下的罪行,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2025年4月18日,该犯在晚上收看新闻联播期间书写信件被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认错态度良好,积极书写检讨书,并保证会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后再无其他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廖祖发在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听讲认罪,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年度“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文化知识水平,学习态度积极。2021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廖祖发在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目前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岗位,进行楼层执行、区域卫生清洁、外来物资卸货等劳动,劳动积极,对分配的任务认真负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4月18日,罪犯廖祖发在晚上收看新闻联播期间书写信件,违反《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扣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祖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祖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祖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2号

罪犯胡国辉,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永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27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国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国辉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五人受伤,且交通运输后逃逸,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多次表述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积极改造,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国辉在考核周期内,能服从安排,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端正身份、树立正确的改造观,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胡国辉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下达的作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4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胡国辉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积极,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6次,累计加分95.92分。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楼层值星、外来物资卸货、洗碗等劳动,查阅该犯历年劳动改造情况,多次因劳动超产获得加分,无违反安全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结合该犯交通肇事逃逸致2人死亡的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国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国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国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3号

罪犯杨宗富,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75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1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宗富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妻子出轨的家庭矛盾,做出预谋杀害妻子出轨对象的犯罪行为,这也是自身性格偏执导致的。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积极改造,服从民警管理安排,悔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宗富服刑期间,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2023年3月8日没有按要求把拖把放回规定区域内被扣3分,2024年3月9日晚在收看新闻联播时洗脚被扣2分,经教育,该犯能较好地认识自身不足,积极改正错误,再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宗富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学习期间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分配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2022年思想教育63分、技术教育6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2023年思想教育62分、技术教育6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8分、数学70分;2024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宗富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表现情况较好,现在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岗位,进行楼层值星、区域环境清洁、外来物资卸货等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375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8日没有按要求把拖把放回规定区域内被扣3分,2024年3月9日晚在收看新闻联播时洗脚被扣2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宗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宗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宗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4号

罪犯杨再坤,男,1995年8月2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施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3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再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终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10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3月25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1年5月7日从贵州省黔东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3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缠诉的情况。通过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自己因一时贪欲做出强奸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在服刑中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改造不良人格和习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2025年2月21日,因私藏碘伏被扣10分,后经管教民警经批评教育,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课后能自主学习法律、文化相关知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学习较为积极。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4分;2024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次,累计加分9.88分,表现较好。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外来物资的卸货、狱内食堂蔬菜加工、洗碗等劳动;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劳动技能水平和劳动质量,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2月21日,在狱内食堂清监过程中发现罪犯杨再坤的储物柜中藏有碘伏,违反《贵州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五十项之规定,扣1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再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再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5号

罪犯罗时贵,男,1971年9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时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30369.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时贵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用刀杀伤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害,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在改造中洗涤自己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时贵在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周期内无加扣分,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劳动岗位为事务犯,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听从警官命令,服从警官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30369.2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人民币230369.2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时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时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时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6号

罪犯李昌强,男,1977年11月29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2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9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昌强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为挣快钱而做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更给吸毒受害者及家属带来无尽的伤害,自己也因此深陷囹圄。该犯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家人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昌强在服刑期间,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4月15日10时40分许,该犯未经民警允许,私自陪同一名其他罪犯进入五监区二层谈话室,被扣处35分,经分监区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错误,并保证绝不再犯,之后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思想教育98分、文化教育(语文98分、数学95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语文89分、数学94分);2022年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语文89分、数学98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在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加分8次,共计加分21.93分,2023年9月起变更劳动岗位为事务犯,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听从警官命令,服从警官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15日10时40分许,罪犯喻伟与罪犯李昌强未经民警允许,私自进入五监区二层谈话室。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昌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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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7号

罪犯陈昌明,男,1977年12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二中刑初字第10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昌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68640.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2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刑终字第6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23日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2016年6月15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昌明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当时年轻逞强好胜殴打被害人并用刀捅杀被害人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能够认识、忏悔自己的罪行,表示会积极参加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昌明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昌明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文化教育(语文80分、数学93分);2022年思想教育97分、文化教育(语文98分、数学97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3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4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昌明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39.6分。2024年1月,该犯转为事务岗,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听从警官命令,服从警官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864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民事赔偿6864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昌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昌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昌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8号

罪犯杨通国,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通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通国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的情况。该犯表示由于自己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法律意识淡薄,轻信他人,用刀捅杀被害人致其死亡,感到非常后悔,深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属带来了痛苦,也深知法律的重要。自入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通国服刑期间,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2022年7月4日值夜星打瞌睡被扣8分;2022年7月2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5分;2023年7月违反安全规定被扣8分;2024年5月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被扣2分;2025年6月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扣1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之后,该犯能虚心接受干警的批评教育,认识到错误,表示以后会遵守监规纪律,不再违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通国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团结同改,有问题向警官汇报,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2021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通国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该犯在后勤监区服刑改造,劳动岗位为杂务岗,无劳动定额,平时该犯在清理监狱生活垃圾的劳动中,不怕累、不怕脏、不怕苦,在监狱生产原材料、成品上下车的过程中能积极劳动,完成干警下达的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已履行完毕(司法救助受害人家属自愿放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7月4日值夜星打瞌睡被扣8分,2022年7月22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被扣5分,2023年7月违反安全规定被扣8分,2024年5月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被扣2分,2025年6月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扣1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通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89号

罪犯刘开明,男,1980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5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开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1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7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开明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该犯自述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贩卖运输毒品,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送押监狱服刑后能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人造成的危害,下定决心改过自新,以实际行动投入到改造当中,真诚认罪、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开明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团结同改,尊重干警,有问题向警官汇报,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没有被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开明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备。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目前在维修岗位,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该犯能按时完成干警下达的劳动任务,维修物流中心升降式传送带,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开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开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0号

罪犯赵文兵,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文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6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文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因法律意识淡薄,抱着侥幸心理,窃取财物,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自被人民法院判决,送押监狱服刑后,在民警的悉心教导之下,该犯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赎罪,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文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该犯能团结同改,帮助同改;没有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积极学习,尊重民警、教员,按时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日学习。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该犯在生活垃圾上下车的过程中不怕脏、不怕累;在生产货物上下车当中能积极参加;在值夜星的岗位上,能认真负责;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文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文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1号

罪犯冉光辉,男,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20829.8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6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光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管教过程中,能对犯罪客观分析,多次表述要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树立了正确的服刑意识,在服刑期间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光辉在考核期间,能严格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内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光辉在考核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三课”学习,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期间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的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1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6分、数学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7分、数学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5分、数学89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1分、数学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8分。

四、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光辉在考核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菜锅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狱内食堂蔬菜加工、送餐、外来物资卸货等劳动,能服从劳动岗位安排,劳动态度端正,无违规扣分情况;该犯积极参与监区文化建设,发挥自身特长,保质保量完成安排的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20829.80元(已部分履行1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原判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光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光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2号

罪犯张凯,男,1981年3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1月17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3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凯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故意伤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致命的结果,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凯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3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9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25次,累计加分73.54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3204.3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有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3号

罪犯张太强,男,1974年7月28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太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36184.93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太强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较重的人身伤害,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积极投入到改造中,矫治恶习,重新做人,并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太强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太强服刑改造期间,虽然文化程度较低,但是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9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太强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6184.93元,已履行6333.28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太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太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4号

罪犯张松,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1.6万元。刑期:自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松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未有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松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讲粗话、脏话,不私藏违禁品,不打架斗殴,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松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松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1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综合犯罪情节(特定关系受贿)。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5号

罪犯方学岳,男,1998年9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学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方学岳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抢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家人愧疚万分,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矫治恶习,并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方学岳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方学岳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8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8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方学岳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2次,累计加分5.66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犯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方学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方学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学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6号

罪犯杨杰,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37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杰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没有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盗窃犯罪行为,对社会及受害单位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自己也因为自己的私欲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杰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杰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9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杰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和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9次,累计加分26.02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37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7号

罪犯洪军,男,1989年12月1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3 刑初 26 号刑事判决,认定洪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退赔退赃人民币57424元。刑期: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洪军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有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盗窃犯罪行为,对社会及受害单位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和负面影响,自己也因为自己的私欲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洪军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洪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1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除了2024年12月19日因为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2分处理外,无其他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洪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和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并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除了2023年7月刚接触劳动岗位不熟悉工种导致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6.88分外,无其他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7424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7月31日该犯2023年07月劳动定额220000,完成169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2.95%扣分6.88分;2024年12月19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扣2分处理。

从严情形:有犯罪前科、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洪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洪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赵孝坤,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17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3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孝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93.00元。刑期: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2026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2月23日交付黔北监狱执行,2023年3月24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孝坤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未曾有申诉情况。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为了不劳而获的挣快钱,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较重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积极投入到改造中,矫治恶习,重新做人,并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孝坤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赵孝坤服刑改造期间,虽然文化程度较低,但是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89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8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9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赵孝坤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次,累计加分5.97分。2023年9月20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被扣除劳动改造分8分,后再无其他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9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9月20日早上7时许,罪犯赵孝坤,在劳动现场爬窗户,企图手动改变空调风口朝向,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扣除劳动改造8分处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93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孝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孝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孝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高亮光,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6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高亮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亮光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高亮光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致命的结果,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真诚认罪悔过,通过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高亮光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高亮光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6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1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2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高亮光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2次,累计加分0.51分,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亮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亮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亮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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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侯培运,男,1997年1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8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09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侯培运所宣告的缓刑,即被告人侯培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4299.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5月8日起至2028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3年6月2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侯培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非法制造枪支罪对国家、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自己在缓刑期间的盗窃犯罪行为让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端正行为、纠偏思想和认知,以期达到认罪悔罪的实质性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侯培运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侯培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学习教育期间能做到尊师重教,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学习干警教师所教授的法律法规及文化类教学内容,休息期间也能够合理利用时间自行翻阅书籍,以此提升自己的知识储备、法律常识和文化涵养。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侯培运有较好的劳动思想认知,认为劳动改造能够改正存在的陋习和懒惰思想,学会在劳动中找到自身价值,面对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该犯也能按部就班的完成,劳动改造过程中该犯表现出积极的态度,能自觉遵守劳动改造秩序,本周期内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7.37分,表现较为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4299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元(已部分缴纳20574.75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4299元(已部分缴纳20574.75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缓刑期间又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侯培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侯培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培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1号

罪犯刘忠杰,男,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忠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8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忠杰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能认识到自身的犯罪危害,在明知被害人年仅13岁为未成年人,仍然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致使被害人怀孕而引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心理生理以及今后的人生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负面影响和后果,并对此感到懊悔和愧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忠杰在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忠杰服刑期间,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利用闲暇时间阅读书籍、收看优秀传统文化类讲解的电视节目,主动通过自主学习的方式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以及文化素养。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4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1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忠杰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16.24分,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忠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忠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忠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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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2号

罪犯史伟东,男,1994年11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黑龙江省绥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59号刑事判决,认定史伟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史伟东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被害人QQ信息,致使赵斐等 11 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共计646786.32 元。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干警的耐心教导和正确引导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同时也对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该犯自服刑改造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不已,对受害者产生了强烈的愧疚,希望通过服刑期间的实际行动达到认罪悔罪的实质性效果。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史伟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史伟东在服刑期间,在日常的学习教育时间能够自觉遵守上课秩序、尊重授课干警教师、对教授的法律法规以及优秀传统文化表现出较为浓厚的兴趣,课下也主动通过阅读民法典、模范人物传记等有益书籍来提升自身知识储备和品质素养。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3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史伟东能正确认识到劳动改造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思想积极、态度端正,能一以贯之、不打折扣的执行干警所分配的劳动生产任务,并且能按时完成,本周期内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30.98分,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史伟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史伟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伟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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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3号

罪犯陈正良,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3刑初字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12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现刑期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8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公平判决。该犯认为自己所犯罪行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时常反省自己的错误,以后争做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2022年8月,作为楼层值星员因不认真履职,导致未能及时发现罪犯实施自杀行为,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74分、技术教育8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8月23日凌晨2时10分许,罪犯陈正良作为楼道值星员,不认真履职,未及时发现干警指派重点包夹罪犯姚浩在监舍实施自杀行为。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刑未履行、改造表现。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正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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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4号

罪犯杨志明,男,1979年4月1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志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68932.28元。2010年1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06刑更23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现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33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因自己一时冲动,犯下了滔天大错,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与受害者造成恶劣的影响,现在自己是自食恶果,时常忏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决心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劳动岗位是值星员。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68932.2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志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志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5号

罪犯杨秀前,男,1969年11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3月1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铜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744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黔06刑更9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黔06刑更1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06刑更21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现刑期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30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爱赌爱玩,欠了一身赌债,想贩毒找快钱,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贩卖毒品罪行为给社会与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对此深感后悔,其决心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2021年10月1日因私藏原材料辣椒面、腌制酸姜泡菜,被扣5分;2022年10月8日因与同监舍罪犯发生口角被扣5分;2023年5月26日下午15时20许,罪犯刘宗和、杨秀前在狱内食堂劳动期间,私自将原材料(葱、蒜)占为己有被扣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后,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前后浪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追缴赃款共计人民币74480元,部分履行(已履行1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10月1日私藏原材料辣椒面、腌制酸姜泡菜扣分5.00分;2022年10月8日21时23分许,罪犯杨秀前与罪犯麻天成因为电视机声音的事情发生口角,后麻天成先动手推搡杨秀前,继而发生抓扯行为。扣分5.00分;2023年5月26日下午15时20许,罪犯刘宗和、杨秀前在狱内食堂劳动期间,私自将原材料(葱、蒜)占为己有。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完全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秀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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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6号

罪犯田旭林,男,1998年12月3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旭林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31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31年1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旭林能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真诚认罪悔罪。罪犯田旭林深刻认识到自己为满足性欲望采取恐吓、威胁手段对未成年实施性侵,给受害人心理带来极大的伤害,此行为非常的可耻,好逸恶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务,数额较大,触犯了国家法律,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完全符合规定、合理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旭林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用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从不打架斗殴。服从管理,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旭林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尊重教师并认真遵守学习纪律。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81分、技术教育83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旭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在服装项目生产中,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7月、8月、10月、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4.98分、0.24分、0.37分、3.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旭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旭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旭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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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7号

罪犯李波,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波犯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1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30年6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巨大危害性,入狱改造来,该犯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在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之中,逐渐意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他人、社会、国家将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尊重干警,时刻牢记自己服刑人员身份,在日常的监管改造过程中能做到令行禁止,能够正确处理与同改之间的关系,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深刻意识到学习教育对其纠正自身陋习和不良思想的重要性,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能够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时常通过阅读有益书籍的方式,自学各类知识,力求提升文化水平和思想内涵,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曾做过生产小组组长,协助他犯解决劳动生产过程中遇见的生产问题和困难。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8号

罪犯杨春,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月31日,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9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退赔人民币133121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15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3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7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该犯认识到自己为了贪图享乐,犯下诈骗罪行,给他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基本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该犯在2024年2月21日早上7时许,罪犯杨春将个人果品垃圾扔在装包子的公用篮框内,扣3.0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主动探索和思考,能够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纠正自身陋习的动力和约束自身行为的规范指南。日常服刑过程中始终坚持学习习惯,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331218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21日早上7时许,罪犯杨春将个人果品垃圾扔在装包子的公用篮框内,扣3.00分。

从严情形:财产刑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09号

罪犯鄢林,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8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二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鄢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赃物。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0月24日投入贵州省贵阳监狱,2008年1月3日转入贵州省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转入贵州省桐州监狱,2021年1月19日转入贵州省福泉监狱,2021年4月28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5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3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现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鄢林能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在干警的教育改造下深刻认识到多次冒充警察,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抢劫的数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恶劣,影响极坏,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给被害人和自己的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努力矫治恶习,端正态度,真诚的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鄢林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良好。2024年5月因脱离联组联号被扣了10分,无其它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鄢林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尊重教师,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2021年度思想政治94分、职业技术教育9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79分、技术教育85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鄢林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该犯为夜间值星员,能按要求完成好值星任务,未出现过脱岗、睡岗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赃款赃物未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5月21日在劳动现场被干警巡查时发现罪犯鄢林擅自脱离联组联号,独自前往值星员休息室。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鄢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鄢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鄢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0号

罪犯邓凯,男,1992年7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邓凯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干警的教育下,深刻认识到自己受高薪诱惑偷渡到缅甸,对国内公民实施诈骗,给受害人带来财产的损失,自己接受法律的处罚也给家属带来极大的伤害,真诚的悔罪认罪,服从法院的判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邓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邓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73分、技术教育8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邓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无劳动改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邓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邓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1号

罪犯何云龙,男,1996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云龙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千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 年4 月22 日起至2030年10月 21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财迷心窍、好逸恶劳、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行为给社会和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其决心用自己的劳动汗水洗刷心灵深处的罪过,好好改造,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4年8月劳动加分0.85分;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劳动加分4次共计11.16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质检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千元,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云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云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2号

罪犯凡微,男,1995年12月2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 刑初143号号刑事判决,认定凡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共同退赔一十七万八千五百九十一元。刑期自2022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 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每天在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养成一些臭习惯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时刻反思自己所犯的盗窃罪行为给被害人、公司带来严重伤害,非常后悔,其决心踏实的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开袋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一十七万八千五百九十一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凡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凡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3号

罪犯蒋凯,男,1995年8月2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02 刑初 188 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凯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蒋凯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给被害人和家人带来的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蒋凯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蒋凯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98分、技术教育83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蒋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爱护生产设备,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未因生产任务欠产扣过分,2024年7月、2025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0.03分、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4号

罪犯姚兴奎,男,1990年5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兴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8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兴奎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深刻地认识到因私欲心膨胀,贪图享乐,明知他人是盗窃的财物,仍予以收购获利,并伙同他人盗窃,数额巨大,给受害的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决心通过踏实改造来做到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兴奎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姚兴奎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79分、技术教育74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姚兴奎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未因生产任务欠产扣过分,2024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1.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49559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兴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兴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兴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5号

罪犯余潮,男,1994年10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潮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在干警的教育改造下能认识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给受害人及其自己的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决心将刑期当学期,改掉恶习,洗心革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潮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余潮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82分、技术教育78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余潮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0.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6号

罪犯刘军,男,1991年10月1日生,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军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做到模范守法,同时也能更加清醒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自己和家庭以及受害人带来的巨大伤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军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军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80分、技术教育9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军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8月、2025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0.01分、4.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7号

罪犯白敏,男,1988年6月2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44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36年3月10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白敏能真诚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该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其决心痛定思痛,深挖犯罪根源,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白敏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白敏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98分、技术教育79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白敏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未因生产任务欠产扣过分,2024年7月、9月、10月、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4.31分、1.93分、0.18分、1.0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白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白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8号

罪犯刘大全,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大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大全能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能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错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也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深深的后悔,表示一定会改过自新,树立新的人生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大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大全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77分、技术教育90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大全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7月、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0.17分、0.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2次犯罪前科及其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大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大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大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19号

罪犯张勇,男,1997年6月24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3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5 刑初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4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因自己贪心、三观扭曲,总想不劳而获,以为在境外就能躲避法律制裁,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诈骗罪行为给社会与受害者造成恶劣的影响,现在自己是自食恶果,时常忏悔,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决心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4年上半年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4年11月至12月两次加劳动改造分共6.06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合侧缝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0号

罪犯陈学军,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4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学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2年10月7日起至2034年10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学军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罪犯陈学军能认清自己违背伦理道德强奸幼女,给受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创伤,端正教育改造态度,矫治恶习,做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学军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学军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95分、技术教育77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学军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该犯为夜间值星员,能按要求完成好值星任务,未出现过脱岗、睡岗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学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1号

罪犯杨斌,男,1996年5月1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斌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800000.00元。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8年4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各级干警正确的教育引导,该犯深挖自己在养生馆组织卖淫的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好高骛远、好逸恶劳,对财富的渴望并没有通过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工作的正确方式去积累,相反选择了走捷径,从而误入歧途。该犯在服刑后期望通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纠偏错误认知和思想,严格规范言行,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斌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服刑过程中基本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24年3月22日罪犯杨斌作为监舍组长,2024年3月22日值班干警组织罪犯分发罪犯物质奖励,组内罪犯对分发方案有异议、抵触情绪,并有可能影响监管改造言论时不及时制止,知情不报。扣分5.00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听从干警上课安排,爱护教学用具,能认真观看新闻联播接受正确的思想教育,通过翻阅法律法规书籍的方式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考核中“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斌劳动改造思想端正,能积极参与劳动改造,按时完成劳动岗位任务,对干警的劳动任务安排分配能有效执行,遵守劳动现场生产秩序,爱护生产劳动工具,态度积极,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3月22日罪犯杨斌作为监舍组长,2024年3月22日值班干警组织罪犯分发罪犯物质奖励,组内罪犯对分发方案有异议、抵触情绪,并有可能影响监管改造言论时不及时制止,知情不报。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2号

罪犯陈松,男,1991年5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7776.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7.00元。刑期自2022年6月26日起至2027年6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各级干警正确教导,该犯认识到自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照明电缆以及私人电线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和受害者造成的不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居乐业的美好生活,侵犯了国家、群众和私人的正常权益。入狱服刑以后,罪犯陈松牢记自己罪犯身份,严守监规、端正品行,以期达到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实质性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松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爱护教学用具,对已授知识能熟练掌握,学习效果较为理想,在严格的考核中“三课”学习成绩显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松能够端正劳动改造思想,正确认识到劳动教育改造能够帮助自身纠正好逸恶劳的慵懒思想和改正坐吃闲饭的懒惰行为,服从干警安排的劳动岗位和分配的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7776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9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犯罪情节累计盗窃电缆线44次。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3号

罪犯喻再波,男,1977年12月15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35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再波犯危险驾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30年2月24日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80号刑事判决,认定喻再波犯危险驾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33年9月26日止),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干警的教育改造下,认识到自己违背伦理道德多次性侵自己的女儿,道德败坏,给自己的女儿身心健康造成重大的创伤,认罪悔罪,通过刑罚体验来接受愧对家人的伤害,做一个合格的父亲,回归社会后遵纪守法。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喻再波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喻再波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78分、技术教育83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喻再波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珍惜劳动成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喻再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喻再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再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4号

罪犯李明兴,男,1993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明兴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23年2月16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在干警的教育改造下,罪犯李明兴认识到自己好逸恶劳,总想不劳而获,通过偷渡到缅甸对我国公民实施诈骗,给受害人财产带来损失,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了伤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通过接受刑罚体验来弥补自己犯的罪刑,把刑期当学期,回归社会后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明兴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明兴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82分、技术教育80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明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9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0.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明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5号

罪犯陈仕军,男,1974年5月19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2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仕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罔顾人伦道德,没有抑制自己生理冲动,触犯了法律底线,伤害了被害人和亲人,对他们带来了无法愈合的伤痛,让他们蒙羞,对社会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因为图一时享乐所造成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该犯自入监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仕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在接受干警教师授课的过程中能自觉遵守学习纪律、能保持求知热情,课下能够主动通过阅读法律书籍、优秀传统文化书籍等各种方式提升自身法律知识和文化、道德水平,在每年的三课考试中,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并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端正劳动改造思想,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能够在劳动岗位上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仕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仕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仕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6号

罪犯熊保金,男,1980年11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认定熊保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2035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监狱各级干警的耐心教导下和自身对法律法规和思想道德的学习下,该犯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亲人所造成的不可挽回的身心伤害和在社会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在服刑改造过程中以积极的态度纠正自身的不良行为和习惯,以实际行动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熊保金自入监服刑以来,能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过程中能够端正思想、规范言行,尊重干警,服从干警管理。对明确禁止的行为能够自觉杜绝,不触碰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的底线、红线,表现较为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过程当中,能够自觉遵守教学秩序,尊重干警教师,主动学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觉接受文化教育的思想熏陶,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生产改造当中,能够积极参与劳动生产,自觉端正劳动思想和认识,积极意识到劳动教育改造能够纠正自身懒惰行为和惰性思想,在劳动生产中能够服从干警对其劳动任务安排,认真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无扣除生产改造分数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熊保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熊保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保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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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7号

罪犯张超,男,1992年1月17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3 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9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 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期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32年5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色迷心窍和追求刺激,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过网络哄骗受害人并实施侵害。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强奸罪行为给受害者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感到愧疚和后悔,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改过自新,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上半年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3年5月至7月期间三次加劳动改造分1.41分;2024年1月加劳动改造分1.71分;2024年2月至6月期间三次加劳动改造分5.94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卷裤脚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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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8号

罪犯昌亮,男,1985年12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 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昌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由于自己好逸恶劳,一心想不劳而获,沉迷于网络赌博欠下高额债务,萌生捞快钱的想法,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劳动和改造来洗刷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4年9月劳动加分2.9分;2024年12月劳动加分2.22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压前后浪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昌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昌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昌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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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29号

罪犯崔德兵,男,2000年9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1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209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德兵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30年2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9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和良好引导下,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道德文化的学习,意识到自己的犯罪对受害者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该犯觉得愧对受害者、愧对家人、愧对社会,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危害,该犯自入监以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积极追究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德兵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日常监管改造中,该犯始终牢记服刑人员身份,尊重干警、令行禁止、言行规范,无扣除监管改造分数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对于课堂上干警教师所教授的法律、传统文化、道德等相关方面的知识,该犯能做到遵守纪律、认真听讲、仔细笔记,在休息时间该犯通过请教干警、查阅法律书籍的方式增长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该犯在严格的考核中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端正劳动改造态度,通过深挖犯罪根源逐渐意识到自己误入歧途是因为存在好吃懒做、好逸恶劳的陋习和懒惰思想,因此劳动改造能帮助自己纠偏思想、纠正行为,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干警对其的劳动任务安排,参与劳动改造的过程当中能保质保量的完成自己的劳动生产任务,态度积极。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德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德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德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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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0号

罪犯周志勇,男,1978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志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9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62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06刑更4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好吃懒做,又想来钱快,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运输毒品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伤害,其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好好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共加劳动改造分27.78分;2022年9月加劳动改造分0.28分;2024年9月加劳动改造分0.48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拉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志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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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韦和刘,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和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韦和刘能真诚认罪悔罪,完全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不申诉。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被害人以及自身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韦和刘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韦和刘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度思想教育84、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98分、技术教育90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韦和刘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9月、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0.76分、0.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计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和刘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和刘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和刘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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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杜文阡,男,1974年10月19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1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文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6年9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文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该犯入监服刑以来,通过监狱干警的耐心教导和正确引导,该犯深挖自身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漠视亲情、无视法律的犯罪行为,对亲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痛,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传统的道德观念和规范,对当地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改造过程中该犯积极通过规范自己的言行以纠偏思想、纠正行为,达到认罪悔罪,重塑品行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文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够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监管改造过程中,该犯时刻谨记自己服刑人员身份,时常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学习教育期间能够严格遵守授课秩序、认真听讲干警教师所授内容,笔记认真,闲暇时间自觉学习巩固已学知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教育生活中表现认真、思想端正、态度积极,服从干警分配的劳动生产任务,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够端正的认识到劳动改造对自己思想和行为上的帮助和意义。表现良好,能够要个遵守劳动现场各项规章制度。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文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文阡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文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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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3号

罪犯唐秀友,男,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秀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6年8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赔11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秀友能服从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真诚认罪悔罪。罪犯唐秀友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深感自己罪恶深重,决心用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秀友能自觉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时刻以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唐秀友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86分、技术教育84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唐秀友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7月、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获得加分0.3分、3.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秀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秀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秀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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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4号

罪犯宋建均,男,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241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建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当时法律意识尚浅,一心只想挣快钱,财迷心窍,进入了诈骗公司,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诈骗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伤害,也愧对高墙外的家人和朋友。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上半年至2024年度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拉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有1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宋建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宋建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建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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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5号

罪犯潘祖勇,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2月5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潘祖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7月20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29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潘祖勇在服刑期间,经警官的耐心开导和教育下,能深刻地认识到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受害人与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也是不可磨灭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使家庭支离破碎,坚决与犯罪的行为决裂,接受法院对其的公正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积极参与到改造之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潘祖勇入监改造以来,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干部的管理,能迅速执行警官的各项指令,做到令行禁止,在服刑期间,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按时清扫室内卫生,积极参加卫生劳动,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按时清理自身,保持好个人卫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2020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8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得分94分;在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1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得分94分;在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9分;在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2分,技术教育得分85分;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83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6分,技术教育得分90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8分;在2024年度考试得分72分,技术教育得分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在生产劳动中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11次共加27.31分,平时能主动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高劳动产量和劳动质量,能爱护好自己使用的设备、工具,遵守安全规定,不违规操作,能保持劳动现场的环境卫生整洁,主动帮助同改尽快的熟悉劳动工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 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祖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祖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祖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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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6号

罪犯陈发军,男,1968年4月2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18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发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发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对自己的公正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在平时改造中能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增强自身的法律知识,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约束自己的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发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私自和外界人员接触,干违反监规、法律法规的事,爱护监舍场所的各类设施、设备,不让碰的不碰,不让摸的不摸,能在服刑改造中提醒同改遵守监规、监纪,形成良好的改造环境。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得分93分;在2022年上半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67分;在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1分,技术教育得分90分;;在2023年上半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64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4分,技术教育得分64分;;在2022年上半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4分;;在2022年度考试中得分82分,技术教育得分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和技术指导,爱护设备、工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不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监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16次,共加45.5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发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发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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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7号

罪犯田仁怀,男,2001年2月12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仁怀犯强奸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2022年12月7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3101刑初198号刑事裁定,认定田仁怀犯强奸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7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2022年6月13日入吉首市看守所解回再审;2023年2月16收押入铜仁监狱继续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仁怀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的反思自己的错误,对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内疚与羞愧,对被害人的家庭和自己的家庭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感到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和小孩,在平时的改造中能积极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与行为,主动参与到劳动改造和其它工作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仁怀在服刑期间始终坚持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自入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提高自我的法律意识,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损坏花草树木,言谈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在服刑人员之间称姓名不起绰号,与来宾或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三、教育改造方面: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思想,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良好成绩,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考试得分95分;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8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6分,技术教育得分94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0分;在2024年度考试得分89分,技术教育考试得分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坚决服从劳动岗位安排,在岗位上积极劳动,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主动作为,积极维护劳动现场的设施、设备,确保能正常开展劳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2次,共加7.3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2年2月至2023年8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仁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仁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仁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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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8号

罪犯戴应飞,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戴应飞犯强奸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30年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戴应飞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地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认清了犯罪的危害,认识到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的危害性有多大,对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深感内疚和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监纪,踏实改造,养成良好的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戴应飞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各类法律法规相关书籍,增强自身法律知识,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令行禁止,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的指挥,保持队列整齐,需要进入警官办公室时,能在门外报告,经允许后进入,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从教师讲解,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课余时间也学习各类书籍,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82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88分,技术教育得分90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68分;在2024年度考试得分86分,技术教育考试得分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认真接受技能培训,服从劳动岗位分配,遵守劳动现场纪律,坚守岗位,牢记联组联号,向劳动能手学习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遵守管理规定,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3次,共加3.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戴应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戴应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应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39号

罪犯时刚,男,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6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0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时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4月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刑终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8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5月17日入凯里新收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8月1日从凯里新收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8年6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时刚在服刑期间,在警官的教育与引导下,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运输、贩卖毒品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也给本人和受害人的家属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在改造期间能踏实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和教育,服从警官的管理,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改正自己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时刚在服刑期间,服从管教,在2022年1月19日上午8点55左右,在监舍2楼公共洗漱间接热水处,罪犯陆鹏插队接热水时将热水溅到罪犯时刚的杯子上,罪犯时刚动手殴打陆犯头部一拳,其打架情节轻微,该犯行为扰乱了监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后经警官的教育批评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行为,认真背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将其落到实处,并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考试得分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得分94分;在2022年上半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81分;在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6分,技术教育得分97分;在2023年上半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74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5分,技术教育得分94分;在2024年上半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87分;在2024年度考试得分80分,技术教育得分8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时刚在服刑期间,踏实改造,能认识到劳动是真正能从本质上改进一个人的,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用辛勤的汗水来洗涮灵魂上的污垢,努力学习生产技能,主动向劳动能手学习,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21次,共加118.92分,在劳动中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和技术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完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2年1月19日因 殴打他人,被扣2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标;四次上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时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时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0号

罪犯彭江航,男,1986年10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14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2刑初33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江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2年9月12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6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7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江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且认罪悔罪,经干警教育引导,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江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彭江航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2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2023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彭江航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江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江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江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1号

罪犯刘峰,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中职文化,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6日从贵州省遵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且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自己的罪行深深的感到愧疚和悔恨。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认罪服法决心改造,今后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2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峰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能积极完成任务,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18次加分共计加153.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2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个人月均消费超过全省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但未超全省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50%。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2号

罪犯安政勇,男,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政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5643.9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8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2643.96元;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2643.96元;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2643.96元;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2643.96元。(现刑期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5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政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认识到自己的罪犯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同时也给自己以及家人带来不可弥补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表示在今后会洗心革面,好好改造,服从干警指令,重新做人、做一个能够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政勇在服刑期间,于2025年1月因欠产扣5.45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安政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文化教育语文60分、数学84分,2022年思想教育77分、文化教育语文92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 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语文65分、数学69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75分、数学85分,2024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67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安政勇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在本考核期内,该犯因劳动超额完成任务21次共计加138分,于2025年1月因欠产扣5.45分,后经干警教育引导,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后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5643.96元(已部分履行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5年1月31日该犯2025年01月劳动定额4180,完成3420,未完成劳动定额18.18%扣分5.4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政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政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政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3号

罪犯任自豪,男,2002年11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自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347.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任自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通过干警引导教育,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深刻地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惭愧和后悔,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伤害给被害人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同时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决心改正,能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改造与教育,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任自豪在服刑期间,2021年9月因与他犯打架扣55分,2023年7、9、11、12月因欠产分别扣1.38分、6.97分、3.66分、5.83分,上述累计5次扣分共扣72.84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任自豪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1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3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任自豪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14次加分共计加103.97分,于2023年7、9、11、12月因欠产分别扣1.38分、6.97分、3.66分、5.83分,上述累计5次扣分共扣72.84分。后经干警教育引导,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后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347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0日上午10:35左右,罪犯任自豪与罪犯张永浩在2号习艺楼四楼工房组装线上发生抓打,后被干警发现及时制止,其打架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3年7月31日该犯2023年07月劳动定额9900,完成9443,未完成劳动定额4.61%扣分1.38分;该犯2023年09月劳动定额9450,完成7252,未完成劳动定额23.25%扣6.97分;2023年11月30日该犯2023年11月劳动定额9000,完成7902,未完成劳动定额12.2%扣分3.66分;2023年12月31日该犯2023年12月劳动定额9900,完成7973,未完成劳动定额19.46%扣分5.83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自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自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自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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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4号

罪犯冯海,男,1987年9月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7年3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了不良影响给家人带来了物质和精神上的重大伤害、并且自己的人生也跌落低谷,表示发自内心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决心用实际行动来改造,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海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12月因欠产扣4.35分,2024年8月因欠产扣3.54分,上述累计2次扣分共扣7.89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扣分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冯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语文74分、数学97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语文90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语文60分、数学60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66分、数学70分,2024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冯海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计6次加分共加20.79分,于2023年12月因欠产扣4.35分,2024年8月因欠产扣3.54分,上述累计2次扣分共扣7.89分,后经干警教育引导,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后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55.6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2月31日该犯2023年12月劳动定额15400,完成13165,未完成劳动定额14.51%扣分4.35分;该犯2024年08月劳动定额11130,完成9814,未完成劳动定额11.82%扣分3.54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5号

罪犯袁绍杨,男,1991年8月16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绍杨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2029年2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绍杨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与严重后果,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好好改造,今后努力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绍杨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2、3月分别因欠产扣9.69分、3.26分,上述累计2次扣分共扣12.95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目前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袁绍杨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1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袁绍杨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6次加分共计加28.02分。于2023年2月、3月因欠产分别扣9.69分、3.26分,上述累计2次扣分共扣12.95分,经干警教育引导以及该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后无欠产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7980,完成5402,未完成劳动定额32.3%扣分9.69分;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9900,完成8822,未完成劳动定额10.88%扣分3.26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袁绍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袁绍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绍杨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6号

罪犯姚芳鑫,男,1999年4月1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芳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2033年2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芳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干警教育引导,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沉重的心理创伤,同时也给自己的家庭和孩子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和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表示现在已经更深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决心认罪服法,认罪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合格的父亲、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芳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服从干警管理,接受监管教育,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姚芳鑫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69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姚芳鑫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11次加分共计加34.89分。无劳动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芳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芳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芳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7号

罪犯陈行强,男,1994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大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行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32年8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行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自己的国家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认罪服法,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行强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4、5月分别因欠产扣7.6分、0.77分,上述累计2次扣分共扣8.37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现在能认识自身错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行强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6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行强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8次加分共计加29.89分。于2023年4、5月分别因欠产扣7.6分、0.77分,上述累计2次扣分共扣8.37分,经干警教育引导以及该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后无欠产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416.78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7600,完成5673,未完成劳动定额25.35%扣分7.60分;2023年5月31日该犯2023年05月劳动定额6160,完成6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59%扣分0.77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行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行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行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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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8号

罪犯杨政辉,男,1978年8月2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4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政辉犯重婚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9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802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政辉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危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伤害,也给自己和自己家人带来了伤害,表示对此深感愧疚,坚决认罪悔罪,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政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政辉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 2023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9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政辉在服刑期间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无劳动生产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802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个人月均消费高于全省罪犯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政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政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49号

罪犯黄秀龙,男,1985年1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秀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秀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且认罪悔罪,经干警教育引导,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还有受害者及其家庭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表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深的感到愧疚和悔恨,今后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秀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秀龙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0分,2024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6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秀龙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完成劳动生产,无欠产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秀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秀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秀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0号

罪犯王伦文,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2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伦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6年7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入忠庄监狱,2023年2月16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和家庭都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让家人蒙羞,增加了家里负担,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决心努力改造,出去以后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64分,语文考75分,数学考71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语文考60分,数学考64分,技术教育考7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语文考70分,数学考75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2.52分,之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劳动规定,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4月30日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200000,完成116500,未完成劳动定额41.75%扣分12.52分。

从严情形:累犯、多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伦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伦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1号

罪犯冉路,男,1998年7月2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31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2030年9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给双方家庭带来了创伤,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要改正自己的恶习,未来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3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9分,技术教育考83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路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2号

罪犯殷龙,男,2003年1月9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殷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痛苦和阴影,给对方家庭带来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这样的事发生,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未来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9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殷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殷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3号

罪犯石昌顺,男,1998年12月7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昌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夜上海了对方的家庭,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改正恶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7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按规定使用劳动工具2023年11月、1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0.95分、3.67分,之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劳动规定,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11月30日该犯2023年11月劳动定额7200,完成4570,未完成劳动定额36.52%扣分10.95分;2023年12月31日该犯2023年12月劳动定额7920,完成6950,未完成劳动定额12.24%扣分3.6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昌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昌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昌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4号

罪犯吴绪彪,男,1979年11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2 刑初 79 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绪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伤害了对方家庭,,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愧疚,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重塑正确三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绪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4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绪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绪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绪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5号

罪犯陈成泽,男,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2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成泽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0月3日起至2026年10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庭财产带来了损失,扰乱了社会秩序,也让自己入狱伤害了家人,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重新树立正确三观,出去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在服刑期间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试87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成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成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成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6号

罪犯梁恒超,男,1996年8月16日生,汉族,高职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8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恒超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让被害人产生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家庭和睦与社会安定繁荣,让自己也身处监狱,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2024年8月与其他罪犯发生争吵,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后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再无违规违纪和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7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劳动态度较好。因超产于2024年7月加4.4分、12月加9.92分,2025年1月加6.85分、3月加4.1分,因超产累计加25.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8月与其他罪犯发生争吵,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恒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恒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恒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7号

罪犯尹记江,男,1997年6月2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485号刑事判决,认定尹记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95分,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尹记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尹记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记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8号

罪犯高明镜,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西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高明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给社会带来极大伤害,可能会让更多的人受到毒品的危害,让家人蒙羞,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一定要吸取教训,重新做人,未来要做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8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高明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高明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明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59号

罪犯杨民政,男,2002年9月7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民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9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给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同时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7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80分,均能达到良好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因超产2024年7月加5.68分、8月加0.52分、12月加8.14分,2025年1月加6.17分、3月加7分、5月加1.33分,累计加28.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民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民政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民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0号

罪犯翁敏,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31号刑事判决,认定翁敏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31年6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6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给对方留下了无法磨灭的阴影,给对方家庭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一定要肃清自己的恶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语文60分,数学6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语文62分,数学64分,技术教育考7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语文78分,数学75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4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7.59分、5.59分,之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劳动规定,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3年3月31日该犯2023年03月劳动定额330000,完成246500,未完成劳动定额25.3%扣分7.59分;2023年4月30日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300000,完成244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8.66%扣分5.59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综合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翁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翁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翁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1号

罪犯石超,男,1990年11月1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石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12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6077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带来了损失,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给自己家庭也带来了负担,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出去以后,脚踏实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7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6077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2号

罪犯蒲志龙,男,1996年10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蒲志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33年1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交付执行,2023年3月8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带来了损失,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治安,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要改掉自己好逸恶劳的恶习,树立正确三观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语文76分,数学77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4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抢劫罪被判十年以上、累犯、多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志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志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志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3号

罪犯何贵军,男,1968年5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贵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39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第21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贵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99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5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5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71分,技术教育考79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服从管理,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399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毒品再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贵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贵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贵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4号

罪犯罗帮乾,男,1979年10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4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4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帮乾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和心灵造成的严重影响,让家中亲人担心,给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4年4月因辱骂其他罪犯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1分,语文考78分,数学考7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73分,语文考82分,数学考98分,技术教育考78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9分,语文考60分,数学考67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80分,均能到达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一般,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3月被扣劳动改造分5.84分,4月扣12.49分、5月扣11.04分、6月扣12.18分、7月扣12.04分、8月扣11.39分、9月扣10.23分,10月扣10.29分,11月扣10.17分,12月扣4.71分,以上因为欠产累计扣100.3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4月因辱骂其他罪犯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3月被扣劳动改造分5.84分,4月扣12.49分、5月扣11.04分、6月扣12.18分、7月扣12.04分、8月扣11.39分、9月扣10.23分,10月扣10.29分,11月扣10.17分,12月扣4.71分,以上因为欠产累计扣100.38分。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帮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帮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帮乾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5号

罪犯梁成欢,男,1977年4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成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9453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心灵伤害,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语文考89分,数学考87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5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9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技术教育考79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一般,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5月被扣4.5分、6月被扣6.15分、7月被扣5.73分、8月被扣5.89分、9月被扣1.3分、10月被扣2.31分、2023年10月被扣5.78分、11月被扣5.89分,以上因欠产累计扣劳动改造分37.5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94535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5月被扣4.5分、6月被扣6.15分、7月被扣5.73分、8月被扣5.89分、9月被扣1.3分、10月被扣2.31分、2023年10月被扣5.78分、11月被扣5.89分,以上因欠产累计扣劳动改造分37.5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违规违纪、多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成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成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成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6号

罪犯张友才,男,1991年3月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26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友才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3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给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76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69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一般,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3月被扣劳动改造分11.58分,4月扣10.41分、5月扣4.99分、6月扣8.06分、7月扣7.92分、8月扣10.43分、9月扣9.15分,2023年2月扣1.77分、3月扣5.95分,以上因为欠产累计扣70.2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未完成劳动定额于2022年3月被扣劳动改造分11.58分,4月扣10.41分、5月扣4.99分、6月扣8.06分、7月扣7.92分、8月扣10.43分、9月扣9.15分,2023年2月扣1.77分、3月扣5.95分,以上因为欠产累计扣70.26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友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友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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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7号

罪犯舒鹏鹏,男,1989年4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福泉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舒鹏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7年4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会给国家的安定带来危害,会让更多的人被毒品所害,同时也让自己付出了惨痛代价,给家庭父母带来伤害,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以后要做一个有公德心,有责任担当,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该犯在2024年2月因辱骂他人被扣8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决心改正,在之后的改造期间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83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未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2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9.07分,之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劳动规定,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2月1日2024年2月1日早上8点36分左右,在八监区三分监区四楼3号监舍内,罪犯舒鹏鹏因琐事辱骂罪犯洪奕”,扣分8.00分;2024年2月29日该犯2024年02月劳动定额17136,完成11950,未完成劳动定额30.26%扣分9.07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多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舒鹏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舒鹏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鹏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8号

罪犯龙老四,男,2000年11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31年6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给对方的人生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阴影,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要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早日回归社会,好好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语文87分,数学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语文70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考78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 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语文85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语文75分,数学75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强奸罪被判十年以上、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老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老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69号

罪犯罗其军,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3 刑初 118 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其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5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伤害了对方的家庭,给对方带来了心理阴影,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出去以后,要好好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3分,技术教育考7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其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其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其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0号

罪犯刘永辉,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夏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永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1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9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9日入贵州省北斗山监狱,2023年6月2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永辉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造成的严重影响和危害性,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永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8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90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9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900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永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永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1号

罪犯田太明,男,1982年11月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2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9日起至2026年1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662.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太明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极大损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太明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7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于2023年7月31日在生产监区服刑改造时候劳动改造方面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被扣3.27分,自调入医院服刑改造后,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1662.2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于2023年7月31日因有劳动定额的罪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的,每未完成劳动定额的1%扣0.3分的规定,被扣3.27分。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太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太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太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2号

罪犯田刚,男,2002年6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刚于2023年8月7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有推搡等肢体接触,被扣10分。后经干警的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9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10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6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1分、技术教育考9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于2023年8月7日因与他犯发生口角,有推搡等肢体接触,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3号

罪犯冉春明,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8月26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春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1978.75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0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春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极大伤害,也给自己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春明2024年1月24日因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被扣2分;2024年10月2日在医院二楼同监舍罪犯顾庆奎脱离联组联号,未起到监督职责,被扣5分;2024年10月7号因脱离联组联号,长时间脱单,被扣10分。后经干警的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未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 技术教育考80分;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2022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72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8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技术教育考82分。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狱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1978.75元,原判决法院已终结执行民事赔偿部分。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扣分及违规情况:2024年1月24日因违规将食品带到监舍,被扣2分;2024年10月2日在医院二楼同监舍罪犯顾庆奎脱离联组联号,未起到监督职责,被扣5分;2024年10月7号因脱离联组联号,长时间脱单,被扣10分。

从严情形:三次以上扣分,未累计达到60分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春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春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春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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