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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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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37308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0-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22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龙永进,男,1976年12月3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永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3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永进服刑改造期间,曾因对判决存疑,所以一直依法申诉,但多年未果。自入监改造以来,该犯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因为自己的私欲,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重大危害,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自己也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现已放弃申诉,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真诚悔过,积极投入到改造中,矫治恶习,重新做人,并重新树立正确的“三观”,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永进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永进服刑改造期间,虽然文化程度较低,但是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16年度思想政治95分,技术教育94分;2017年度思想政治中法治教育89分,道德实事常识91分,技术教育87分;2018年思想政治96分,技术教育99分;2019年度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5分;2020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5分;2021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7分;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6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8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4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1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除在2017年5月因私藏剩菜剩饭被扣10分教育改造分;2017年11月不按规定整理内务被扣10分教育改造分;2019年9月24日不遵守吸烟规定被扣10分教育改造分外,无其他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永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除在2018年1月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情被扣15分劳动改造分外,无其他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获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获1个表扬;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7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2017年5月因私藏剩菜剩饭被扣10.00分;2017年11月不按规定整理内务被扣10.00分;2018年1月利用原材料从事与生产无关的事情被扣15.00分;2019年9月24日该犯不遵守吸烟规定,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永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永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永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王运红,男,1949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运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表示忏悔,该犯因与女儿发生家庭纠纷而争吵,趁被害人熟睡之际,将其杀害并分尸抛尸,让整个家庭破碎,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2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下半年思想教育64分,技术教育78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年纪较大,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劳动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运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运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运红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蒋全江,男,1976年3月9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7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蒋全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该犯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被害人和自己家庭、亲人带来严重的伤害,同时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8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1分,技术教育考85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扣分及违规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无期。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蒋全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蒋全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全江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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