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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2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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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9696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26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25-33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5号

罪犯徐祥远,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4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祥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00元。2016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3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祥远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该犯通过法律、道德及思想文化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管理秩序,破坏了国家对毒品打击的成果,让吸毒者的家属遭受了无妄之灾,同时也深深伤害了自己的亲人。该犯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决定通过纠正自身陋习、端正不良思想、树立正确的改造观,从实际行动上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祥远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 罪犯徐祥远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参加了2022年至2025年上半期的三课考试,2022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徐祥远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对于干警下达的劳动定额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过程中,该犯能够遵守规章流程,严格按照流程操作,能保证产品质量良好。在本周期内,因超产获多次奖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徐祥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祥远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6号

罪犯刘高,男,1993年11月4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3 刑初 92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6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3月2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高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劳动欠产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高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高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足球项目的车腰五角,共超产1次,累计5.55分,后调至足球项目的修返工球工序。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高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7号

罪犯段及明,男,1990年8月21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大埔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及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5日交付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及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认识到自己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及明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07月03日,该犯因未按照监狱统一规定着装,受到扣3分处罚,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段及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9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段及明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该犯在足球加工工序内负责车腰六角工序,能积极学习相关技术知识,遇到困难向干警、同改寻求帮助。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因超产获得13次加分,加45.1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07月03日,罪犯段及明因未按照监狱统一规定着装,受到扣3分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段及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及明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8号

罪犯罗强,男,1991年2月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4月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3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4年4月3日起至2026年2月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4月25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通过改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决心用自己的真实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对判决结果并没有申诉。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强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听从警官指挥,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条款,牢记入监誓言,无任何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教育培训以及监区和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均能获得良好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调配,早按时或超额完成警官下达的定额任务,积极参加监区及监狱的文化建设。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罗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强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29号

罪犯雷廷彪,男,1993年3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3刑初16 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廷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1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廷彪在服刑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寻衅滋事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给社会制造了不良风气。服刑改造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经过干警教育,能认罪悔罪,通过改造洗涤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廷彪在服刑期间,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雷廷彪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 2024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3 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

四、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在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合球工序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并多次超产加分,共计23.25分,后在服装加工质检工序上能认真履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雷廷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廷彪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0号

罪犯杨秀佳,男,1996年8月2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 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秀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 元,没收扣押的人民币1695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秀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以来,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因为自己好逸恶劳,一心想赚快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身名下银行卡或他人的银行卡用于接受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最后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秀佳服刑改造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秀佳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参加了2024年上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4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秀佳服刑改造期间,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开袋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95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秀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秀佳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1号

罪犯龙建雄,男,1992年7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建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5日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建雄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该犯通过法律、道德及思想文化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对受害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自己偷越国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的管理秩序,该犯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决定通过纠正自身陋习、端正不良思想、树立正确的改造观,从实际行动上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建雄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建雄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参加了2024年至2025年上半期的三课考试,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4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建雄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对于干警下达的劳动定额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过程中,该犯能够遵守规章流程,严格按照流程操作,能保证产品质量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龙建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建雄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2号

罪犯冉超,男,1990年8月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6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冉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8日交付执行,2024年2月28日从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超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深感受到为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所承担的后果是多么的沉痛,不断挖掘自己犯下错误的原因,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痛,服刑之后曾多次忏悔,深知犯罪带来的危害,以及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表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的懊悔,以后一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超在服刑期间,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超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刑期间未被扣生产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冉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超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3号

罪犯景波,男,1990年11月13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认定景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2026年12月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景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狱警官的管理教育下,认真接受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从内心上深挖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家庭带来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决心通过好好改造,争取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景波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监管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景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技术教育考6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71分,技术教育考87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教育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景波在医院服刑改造,无生产劳动任务,在值星岗位上认真负责,较好完成干警安排的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劳动改造方面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波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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