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41702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09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减字第474-643号 |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4号
罪犯杨光,男,1978年5月1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原系松桃苗族自治县计生协会出纳,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3026.64元。(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2017年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704号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定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不积极退赃,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对罪犯杨光不予提请减刑。2025年7月14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以铜检建〔2025〕2号检察建议书建议铜仁监狱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罪犯杨光启动减刑程序)。(现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31年8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光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光自入监以来,能较好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能积极检举他人违纪行为,入监十二年,仅在早期2015年时因为违反劳动规定被扣3分,后经直管民警教育谈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端正了态度,之后再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并积极参加队列会操等活动,“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14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3分;2015年年度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5分;2016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2分;2017年年度思想政治教育86分,技术教育90分;2018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4分;2019年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2020年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6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8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光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该犯调入分监区以来劳动岗位就位于足球项目中修成品返工球工序,在此期间一直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减刑考核期间有55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90.6分,无劳动欠产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3026.64元(执行情况:2018年履行800元、2021年4月法院执行过程中划扣公积金24000元、2025年4月冻结银行存款1000余元。2025年9月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复函,罪犯杨光除被查封的房产外,不具备履行能力)。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3月计分兑换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获1个表扬;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5年1月2次违反劳动规定,总共被扣3分。
从严情形:刑九前职务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5号
罪犯肖红兵,男,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安市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肖红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94875.7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9号刑事判决,同案犯上诉,同案犯改判,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2018年3月21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2021年5月17日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4年7月3日从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39年8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肖红兵自入监以来,因对判决量刑有疑异,曾两次向省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递交过申诉材料,也得到相同结果。后来经过干警的教导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开始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并认清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给受害人家庭和自己家庭带来的伤害。如今该犯已放弃申诉,专心改造,用心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肖红兵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除在2024年4月扣监管改造分10分外,无其他监管改造分扣除记录。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肖红兵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15年思想教育93分,心理健康95分,技术教育70分;2016年思想教育95分,心理健康86分;2017年思想教育94分,心理健康95分,技术教育92分;2018年上半年度思想政治86分,技术教育75分;2018年年度思想政治88分,技术教育62分;2019年上半年思想政治90分,技术教育81分;2019年年度思想政治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0年年度思想政治98分,文化教育92分,技术教育82分;2021年思想教育89分,文化综合95分,技术教育92分;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9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9分,技术教育96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6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15年12月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被扣除2分;2019年3月扣教育改造15分;2019年6月扣教育改造分35分;2019年12月扣教育改造分35分;2021年5月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50分;在铜仁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无违规违纪及扣分记录。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肖红兵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2018年8月扣劳动改造分3.59分;2019年12月扣劳动改造分2.46;2020年1月扣劳动11.16分;2020年2月扣劳动0.85分。在铜仁监狱服刑改造期间无劳动改造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94875.7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0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获1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1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获1个表扬;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0个表扬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0个表扬已被撤销;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5年12月因违反定置管理规定扣2分;2018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3.59分;2019年3月13日不遵守课堂纪律,(屡次强调课堂纪律的情况下,上课喝饮料后还乱丢弃垃圾)扣分15.00分;2019年6月3日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35.00分;2019年12月因扰乱课堂秩序被扣除教育改造分35分;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除2.46分;2020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除11.16分;2020年2月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除0.85分;2021年5月14日因反映遵义监狱相关问题,经调查不属实,事后认识态度差。扣分50.00分;2024年4月29日,经民警查实,罪犯肖红兵在2022年10月18日使用自己的狱内账户支付他犯(杜以康)外购药订单1次扣分5.00分;罪犯肖红兵在2023年06月19日使用自己的狱内账户支付他犯(刘佳文)外购药订单1次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涉黑罪犯;累犯、数罪被判无期、暴力性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肖红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肖红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红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6号
罪犯徐亚东,男,1987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亚东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6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6月13日交付贵州省毕节监狱执行,2013年7月12日调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18年3月1日调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执行,2021年5月17日调入贵州省黔东南监狱,2024年6月2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9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3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0年8月29日起至2029年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这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众多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许多身体上的伤害以及心理上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亚东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上裤子裤腿侧袋拉链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本周期该犯共获得过23次劳动生产超产加分,累计加分242.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涉黑罪犯(骨干);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亚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亚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亚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7号
罪犯王波,男,1991年11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11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波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1刑终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2月3日交付执行,2021年3月17日从贵州省金西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家人、受害者和社会都带去了沉重的打击和伤害,感到后悔和自责,在改造期间能反思自己的行为,服从法院公正的判决,真诚的悔过,认罪服法,在改造中能踏实改造,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波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认罚,集体行进时,听从警官的指挥,保持队形整齐,保持个人卫生,按时洗澡、理发、剃须、剪指甲,衣服,被褥定期清洗,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与警官相遇时,文明礼让。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的危害,矫治恶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在2022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8分,技术教育得分74分;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7分;在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2分,技术教育得分87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76分;在2024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考试得分68分,技术教育考试得分83分;在2025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政治考试得分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接受技术教育,掌握使用技能,增强劳动能力,争当劳动能手,爱护设备,工具,不损坏劳动工具,保持工位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不随意摆放物料,物料框摆放整齐,熟记联组联号,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岗位分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1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4.41分。
从严情形:涉恶罪犯;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8号
罪犯胡茂明,男,1987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茂明犯贷款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77980元。(刑期自2023年4月3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茂明投入改造以来,在警官的教育帮助下能认识到贷款诈骗这种金融类犯罪,是对金融秩序的扰乱,严重的影响到金融秩序,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服从法院的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认清了犯罪的思想根源,积极加入到监狱的改造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茂明在入监以来,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能熟记联组联号成员,按要求进行板块移动,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并将其落实到平常的改造中,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胡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争取好的成绩,阅读有益书刊,观看新闻联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丰富自己的精神世界,在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2分,技术教育得分77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0分;在2024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考试得分90分,技术教育考试得分92分;2025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政治考试得分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胡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识到劳动是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一个人的,用勤劳的汗水洗刷灵魂上的污垢,平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学习生产技能,提高技能水平,爱护劳动工具,保持整洁的劳动环境卫生,物料摆放整齐,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2次,共加1.5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金融诈骗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胡茂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胡茂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茂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79号
罪犯张方,男,1998年9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2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32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15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31年8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的懒惰只想不劳而获,通过运输毒品谋取暴利的行为,使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吸毒人员以及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方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至今“三课”教育考试所获成绩均取得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2135款裤子裤腰上腰(踩暗线)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1次,累计加分27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超出全省平均标准但未超过50%。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方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方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方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0号
罪犯王贵沙,男,1994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6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贵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2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6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9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31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利益,想通过贩卖毒品谋取暴利,想不劳而获,无视法律法规,使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吸毒人员以及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贵沙在服刑期间,存在一次违规行为,即2024年2月2日,在罪犯王贵沙餐厅储物柜内清理出药品(膏药一支)被扣2分。受到处罚后,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该犯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至今“三课”教育考试均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2135款裤子左右裤腿上侧袋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多次获得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2月2日,在罪犯王贵沙餐厅储物柜内清理出膏药一支,扣2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贵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贵沙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贵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1号
罪犯李生,男,1993年9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8月7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4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6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3日交付贵州省遵义监狱执行,2018年3月6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利益,无视法律,走捷径,想通过运输毒品谋取暴利的行为,使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吸毒人员以及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生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2135款裤子口袋打后袋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7次,累计加分72.0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7月29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回函,称“案件执行过程中,在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2号
罪犯孙雄飞,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雄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予以限制减刑。2014年4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孙雄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对被告人孙雄飞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48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贪婪,为了利益,利用情亲作掩护,在送亲人回家时夹带毒品,给亲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又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也给吸毒人员以及其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雄飞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9分,技术教育被考试成绩83。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腿左右侧锁侧袋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8次,累计加分325.1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9月2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称,没有查询到涉及此人立案执行信息,相关未移送执行已反馈给本院刑事审判部门。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限制减刑、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雄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雄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雄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3号
罪犯吴易,男,1992年2月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2048年8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逞霸道、耍威风的流氓行为,随意插入他人对话,被当成调戏他人女友而发生纠纷,在扭打中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对受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无法抹去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易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裤臀口袋上后袋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42次,累计加分353.9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2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结案通知书,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已缴纳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限制减刑、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易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易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易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4号
罪犯何章,男,1988年8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何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48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不能处理好自己的情绪,对受害人有敌意积压在心中,长期无法释怀,为了报复剥夺了受害人的生命,对受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无法抹去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章在服刑期间,于2025年1月4日,因不满罪犯吴家西没有给自己分菜,对罪犯吴家西击打2次,被扣20分。受到处罚后,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之后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6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2分;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目前被分监区安排为生产辅助类事务罪犯,在履行统计、仓管工作期间,还辅助分监区后工序劳动生产成品打包工作。辅助民警保持整个生产线的正常流通,能服从民警的管理,做好民警安排的工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月4日,因不满罪犯吴家西没有给自己分菜,对罪犯吴家西击打2次,被扣2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5号
罪犯孙模斌,男,1987年6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14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孙模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31年5月19日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利益,想通过贩卖毒品谋取暴利,无视法律法规,使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吸毒人员以及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模斌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为合格。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裤腰上腰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1次,累计加分29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9月30日,松桃县人民法院回函称,2021年11月11日终结(2016)黔0628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模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模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模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6号
罪犯吴家西,男,2002年2月7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吴家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32年8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识到自己所犯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错误行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对未成年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诚心悔过,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家西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目前被安排为值守事务类事务类罪犯,在完成民警安排的值夜星工作的同时,还参与分监区后工序劳动生产成品打包工作。辅助民警维持分监区后勤工作的运转,能服从民警的管理,完成民警安排的工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家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家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家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7号
罪犯钱小军,男,1987年3月8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2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钱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工地上的钢材、钢模、机器设备等物的错误行为,对相关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耽误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经济,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钱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裤腰上腰(踩明线)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3次,累计加分171.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钱小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钱小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小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8号
罪犯孙志刚,男,1999年2月2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1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10号刑事判决,撤销沿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中宣告缓刑一年部分,认定孙志刚犯强奸罪,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33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盗窃他人物品以及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错误行为,该犯因为盗窃他人物品违反了法律,政府给其机会,判其缓刑。但在缓刑期间,该犯又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对未成年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诚心悔过,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孙志刚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为合格。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打枣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加分,劳动超产加分共计31次,累计加分17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缓刑期间再犯新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孙志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孙志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志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89号
罪犯陈云东,男,2004年1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7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6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云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7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错误行为,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对未成年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诚心悔过,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云东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2135款裤子裤脚上脚口小片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加分,劳动超产加分共计22次,累计加分205.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对象系未成年,但该犯犯罪时也系未成年,综合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云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云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0号
罪犯龙求刚,男,1992年2月1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求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8年3月30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强奸罪的错误行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对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求刚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良好,数学被评定未良好。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被评定未优秀,数学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被评定为合格,数学被评定为合格。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366款裤子裤口袋压袋口线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加分,劳动超产加分共计7次,累计加分36.3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求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求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求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1号
罪犯杨安明,男,1977年4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长顺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安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安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48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安明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通过长时间的改造和一次次干警耐心教导,该犯逐渐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自己深感后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安明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安明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合格;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安明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2线生产工位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7月2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称,没有查询到涉及此人立案执行信息,相关未移送执行已反馈给本院刑事审判部门。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限制减刑、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安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安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安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2号
罪犯姚凤啦,男,1992年1月2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凤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姚凤啦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通过在铜仁监狱服刑改造的这段时间,该犯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深感后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凤啦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姚凤啦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定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姚凤啦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3线生产工位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21次,累计加分77.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凤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凤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凤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3号
罪犯何小伟,男,1996年3月2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2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小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2月2日起至2026年12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尚有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继续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小伟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通过长时间的改造和一次次干警耐心教导,该犯逐渐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自己深感后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小伟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何小伟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何小伟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1线生产工位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13.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小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4号
罪犯黄继科,男,1970年5月12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继科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3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继科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自己深感后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继科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于2025年7月16日,因在队列中随意乱动,违反队列纪律,被扣分处理,后经民警教育,该犯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继科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继科在一监区二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充棉房生产工位劳动。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7月16日17时30分左右罪犯黄继科在收工时,在队列中随意乱动,随意掀衣服,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继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继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继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5号
罪犯杜旭刚,男,1992年11月1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杜旭刚犯故意杀人罪、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冉聪及被告人杜旭刚、杨淼的法定代理人杜尚波、杨胜平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焓铱抚养费人民币136927.044元、杨素英抚养费人民币9673.46元、赵进军的丧葬费人民币12301元,合计人民币158901.504元,犯罪所得的赃款继续追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9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4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3年7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1年7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清自己所犯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给受害人家庭带来的伤害和痛苦,使被害人家庭支离破碎,也给自己父母带来伤痛,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自我约束,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认真书写学习心得体会,各科考试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质检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细心检查产品质量,胜任岗位要求。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2025年7月2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称,终结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0)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五项确定的杨素英抚养费9673.46元、被害人赵进军的丧葬费12301元部分的执行;罚金一万元已履行;2022年6月30日,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赵焓铱抚养费人民币136927.044元、犯罪所得赃款继续履行,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无期;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旭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旭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旭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6号
罪犯吴炳长,男,1966年11月2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吴炳长犯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吴炳长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五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5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吴炳长以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限制减刑。(现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48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因自己做事情太冲动,没有考虑后果,让被害人失去了生命,给被害人的家人带来了伤痛,同时也导致自己家庭破碎,自己的小儿子只能生活在福利院,也认识到制造枪支对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休息时间学习吹葫芦丝,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装磁芯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因超产累计5次共加44.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限制减刑、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10年以上、数罪并罚被判死缓、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炳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炳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炳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7号
罪犯刘明,男,1968年10月26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8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8月1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40年4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给家里人造成的伤害,很后悔自己因为欲望,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没有脚踏实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但2022年9月30日因私自与外协人员接触,被给予警告处罚,后经民警教育和帮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没有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安排,该犯在质检、机修等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因与外协人员传递小纸条,通过亲属找外协人员买东西进监,于2022年9月30日被处以警告处罚。
从严情形:累犯、毒品再犯、2次犯罪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8号
罪犯龙阳辉,男,1992年3月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阳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31年3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犯的强奸罪给被害人带来了沉痛的伤害,入监后痛心悔改,洗心革面,下定决心改造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严格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劳动态度端正,目前该犯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阳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阳辉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阳辉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499号
罪犯欧荣利,男,1986年4月16日生,壮族,中职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认定欧荣利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1年5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30年1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时刻反思自己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错误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对不起被害人和家人,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非常的后悔和自责,现决心踏实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荣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荣利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荣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0号
罪犯万兆发,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兆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 年1 月11 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万兆发、杨二妹、万路军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一百八十五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不劳而获的懒惰思想让自己种下了犯罪的祸根,愧对父母和子女,决心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看新闻联播时认真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绕线、值星员等岗位上均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3000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4185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兆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兆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兆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1号
罪犯韦柑祖,男,1999年5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14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2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韦柑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刑期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6 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9200元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韦柑祖、韦侃祖、韦蜜祖退赔被害人损失12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对此非常后悔,内心无比惭愧自责,决心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守法守规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自入监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充电器插件、高频变压器压高脚、点胶等岗位上均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共同退赔人民币12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柑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柑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柑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2号
罪犯陈刚,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2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组织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9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34年2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为想轻松获取利益而犯下的组织卖淫、贩卖毒品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家人带来了难以抹灭的伤害,对自己的家人极其不负责任,也给社会埋下了很大的不安因素,愧对国家在自己服兵役期间的培养。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校脚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有3次劳动加分,共计9.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3号
罪犯代聪,男,1999年9月2日生,土家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代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述,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识到自己所犯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错误行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对未成年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诚心悔过,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仓管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有3次劳动加分共计11.2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代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代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4号
罪犯罗宪刚,男,1994年12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凤冈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1月1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宪刚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2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14日入遵义监狱,2019年3月16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3月9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也是对自己以及自己家人的极大不负责任。服刑以来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1年4月该犯因内务卫生不合格被扣10分,2022年10月,该犯消极执行干警指令被扣8分,2023年8月该犯在劳动现场书写纸条捎信传话被扣5分,该犯多次违规违纪,分监区干警多次对该犯谈话教育,在最后一次违规后,分监区值班干警严厉批评以及申请隔离审查后,该犯深刻认识到违规违纪的后果以及严重性。至今该犯能做到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最后一次违规后至今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2021年3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7.88分,2021年4月该犯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9.09分,分监区民警针对该犯欠产对该犯作了深刻谈话以及告知了后果的严重性,后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校脚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40531,完成产值19816,未完成劳动定额51.1%扣分17.88分;2021年4月28日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10.00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43460,完成产值19752,未完成劳动定额54.55%扣分19.09分;2022年11月19日该犯于2022年11月19日在调换劳动岗位时,消极执行警察指令扣分8.00分。2023年8月该犯在劳动现场书写纸条捎信传话被扣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多次扣分,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宪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宪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宪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5号
罪犯苏长清,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6月2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28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2日入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8月18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间接对一些吸毒者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让受害者家人收到无妄之灾,在社会上带来恶劣的影响,破坏了国家长久以来对毒品打击的成果,也对自己的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测试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有2次劳动加分,共计3.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长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长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长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6号
罪犯杨加伦,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加伦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48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抢劫罪,盗窃罪犯罪行为让被害人失去了生命,给被害人家属带来很大的伤害,直接导致了被害人以及自己的家庭破碎,同时明白了好吃懒做、不劳而获会对社会、国家会造成不利因素。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贴铜箔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犯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加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加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7号
罪犯刘少帅,男,2006年1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5 刑初 59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少帅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6年9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聚众斗殴可能使他人失去生命,寻衅滋事会破坏当前社会的和谐环境,介绍卖淫让未成年女性心灵上受到了难于治愈的伤痛,明白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以及不利因素,也让一直对自己抱有期望的父母长辈失望。入监以来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绕线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少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少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少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8号
罪犯郑德勇,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郑德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维持郑德勇判决信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5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减刑建议,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43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德勇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德勇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生产质检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郑德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郑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德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09号
罪犯冯杰,男,1985年10月1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1月2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626 刑初 27 号刑事判决,认定冯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1月5日起至2026年11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2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通过暴力、胁迫的手段对受害人进行强奸的错误行为,对受害人照成了不可弥补的身体伤害及心理上创伤,也给其整个家庭及亲属造成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杰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分监区变压器生产焊锡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罪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冯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冯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0号
罪犯田洪武,男,2001年9月1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1月11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7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洪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未成年被害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影响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犯罪也让自己失去了家人的陪伴,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失去了自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测试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洪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洪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1号
罪犯安鸥,男,1988年7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2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40116.73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3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寻求法律帮助解决家庭矛盾,因自己导致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家人和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致使被害人差点失去生命,自己的犯罪行为愧对父母养育,对不起年幼的子女。自投入改造以来,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测试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116.732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鸥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2号
罪犯凡华国,男,1981年9月16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143 号刑事判决,认定凡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576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懒惰而犯下盗窃的犯罪行为让被害人失去蒙受利益损失,给社会宣传的勤奋努力思想带来了破坏,也对自己的家人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测试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共同退赔人民币576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凡华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凡华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华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3号
罪犯田锋,男,1995年1月2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直接让参与赌博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遭受损失,归根结底就是想不劳而获的思想麻痹了自己的良知,对自己的家人怀有深深的亏欠,是自己让家人蒙羞。入监以后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现在分监区值星员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周内有10次劳动加分,共计43.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4号
罪犯李铁兵,男,1993年11月4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6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2刑初第55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铁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20日起至2036年1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27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4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6月19日交付执行,2023年8月2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因利益熏心所犯的抢劫罪是多么的恶劣,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懒惰以及想不劳而获思想作祟。对被害人及家人感到深深地愧疚,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了,对父母不负责任,对子女没有起到模范作用。入监以后,决心在改造中以勤劳的汗水来洗涤心灵的污垢,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本周期以来,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纪律,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文娱活动,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劳动管理与分配,该犯在高频变压器电子加工质检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527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未履行)。2025年7月28日,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财产性判项回函中写到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扣划李铁兵2500元,本案执行到位 2500 元后,在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罪犯)李铁兵有财产可供执行后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未写明该项扣款具体履行的是那一项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铁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铁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铁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5号
罪犯刘建新,男,1989年2月20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建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5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22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风气,对自己感到羞愧,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建新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67分,语文成绩70分,数学成绩74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建新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劳动任务上共超产6次,累计加37.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建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6号
罪犯陈卫深,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专科文化,福建省新罗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9月24日,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32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卫深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8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0月14日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20年1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1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家人带去的痛苦和伤害,真心悔过,力争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无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卫深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85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调配,现劳动岗位为足球车腰五角半成品验货员,能严把质量关,本考核周期内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卫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卫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卫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7号
罪犯王举平,男,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月3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举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3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举平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明知被害人系年满 8 周岁的幼女,仍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举平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举平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语文66分,数学7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语文88分,数学80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9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收半成品工序,在此期间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举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举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举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8号
罪犯左兴旺,男,1974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六中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左兴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24日入贵阳监狱服刑改造,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5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6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5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左兴旺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该犯表示希望通过认真改造反思自己,及时改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左兴旺在服刑期间,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2022年12月20日因监舍内值星发出声响问题,与他犯发生口角,随后引发打架,被扣20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改造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左兴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成绩90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68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技术教育成绩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左兴旺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上未因欠产而扣分,共超产13次,累计加44.31分,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2月20日因监舍内值星发出声响问题,与他犯发生口角,随后引发打架,被扣20分。
从严情形: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月均消费超过上一年全省罪犯平均月消费水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左兴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左兴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兴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19号
罪犯仁鸿润,男,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刑初字第2120号刑事判决,认定仁鸿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刑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30年4月2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6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变;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变;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仁鸿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盗窃的行为感到后悔,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让自己的命运发生改变,希望通过努力改造赎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仁鸿润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基本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2月28日因私藏药品被发现,被扣10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仁鸿润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2年2月23日因不遵守课堂纪律,被扣8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并努力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技术教育成绩81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累计超产31次,共获得加分196.9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2月23日不遵守课堂纪律扣分8.00分;2024年2月28日分监区出工搜身时,搜出罪犯仁鸿润私藏药品。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月均消费超过上一年全省罪犯平均月消费水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仁鸿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仁鸿润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仁鸿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0号
罪犯梁黔兵,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31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黔兵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9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3年2月16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梁黔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认识到自己偷渡去境外进行诈骗的行为,对受害人、对社会、对家人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和伤害,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感到内疚,并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梁黔兵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3年7月22日因在队列行进中与他犯打闹,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后期没有再因违规违纪被扣分处罚,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梁黔兵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4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梁黔兵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本次考核周期内,2023年4月因欠产被扣2.69分,经技能学习后劳动能力提升,因超产获得加分3次,累计加2.53分,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7月22日因在队列行进中与他犯打闹,被扣2分;劳动任务上因欠产被扣分1次,扣2.69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黔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黔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黔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1号
罪犯杨长成,男,1973年1月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2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9年11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长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盗窃他人财产行为感到羞愧,对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长成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5年8月28日,该犯在劳动现场使用器械时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被扣5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长成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技术教育成绩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长成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劳动任务上未因欠产受到扣分。累计超产5次,共获得加分19.75分,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820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8月28日,罪犯杨长成在劳动现场使用器械时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被扣5分。
从严情形:综合多次盗窃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成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2号
罪犯严书刚,男,1973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7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认定严书刚犯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26777.8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1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终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11月30日止,已折抵刑期12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5日交付福泉监狱执行,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33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严书刚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该犯认为,由于自己遇事不择手段,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严书刚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有2次扣分情况:2022年5月9日上午,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2分;2025年7月25日早上,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尊重教师,遵守好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参加劳动,能完成当前劳动任务,劳动表现一般。该犯在分监区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翻球工序,有7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41.06分;有4次劳动扣分情况:2025年5月欠产被扣1.76分;2025年7月欠产被扣5.54分,2025年8月12日,违反习艺楼生产操作规程被扣5分;2025年8欠产被扣6.2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部分缴纳2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326777.81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5次扣分情况:2022年5月9日上午,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2分;未完成2025年5月份劳动定额被扣1.76分;2025年7月25日早上,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未完成2025年7月劳动定额被扣5.54分,2025年8月12日,违反习艺楼生产操作规程被扣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严书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严书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书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3号
罪犯欧福明,男,1974年4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欧福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35863.5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不变;2015年3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8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33年3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欧福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该犯经过数十年的改造,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和犯罪根源,能剖析自身由于对生命缺乏敬畏、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被害者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也让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现在只能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欧福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17年12月12日因参与赌博和私藏违禁物品,扣900分,被禁闭15天处罚。2020年12月5日与同改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人,被及时制止,情节轻微,被扣45分; 2021年5月因动手打人,被记过1次,扣600分。在民警对其针对性的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在此后的改造中再无任何的违规违纪行为,改造态度正积极向好的方向发展。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欧福明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18年思想政治考试法制教育95分,道德实事常识95分,技术教育安全知识94分,劳动技能94分;2019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技术教育100分;2020年思想政治教育98分,技术教育83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8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欧福明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于2019年11月因欠产被扣1.41分,之后未被扣分处罚过,在分监区足球加工生产中先从事刷胶工序,后调整至打包岗位,劳动表现良好,在本考核周期内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863.50元(已部分履行1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1个改造积极分子并兑换3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不用于减刑;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7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12月5日该犯与罪犯覃政刚因洗碗帕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动手打罪犯覃政刚,被同改及时制止,情节轻微。扣分45.00分;2021年5月15日早上7时40分左右,该犯与罪犯陈少安在发放早餐时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罪犯陈少安伸手对该犯实施殴打行为,该犯还手互殴。于2021年5月31日给予记过处罚。扣分600.00分;被记过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欧福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欧福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欧福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4号
罪犯唐章洪,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刑初483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章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2年3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章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经过多年的服刑改造,该犯意识到,使自己走入歧途的原因是过去的自己好吃懒做,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服刑期间,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章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周期内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唐章洪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该犯在分监区足球生产加工中位于高车合球工序,劳动表现良好,本考核周期内劳动超产加分16次,共计98.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章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章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章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5号
罪犯陶怀,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綦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3月1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忠庄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执行,2018年8月31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陶怀在服刑期间,能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欲望无限膨胀,导致铤而走险走上运输毒品的道路,从而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减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陶怀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陶怀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8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该犯在分监区足球加工位于小高车合球工序,期间劳动超产1次,0.77分;后转入专职值星员岗位,期间无劳动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陶怀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陶怀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怀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6号
罪犯郭志,男,1980年4月26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6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13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42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过去的自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给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带来巨大的危害,在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4年9月3日早上,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3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0分,语文78分,数学94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郭志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剪气咀工序,有13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84.39分,无劳动欠产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69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3日早上,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7号
罪犯杨林,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6月12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碧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对法律的不重视,同时深陷物质欲望,导致铤而走险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误入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考核期间无违规违纪情况,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林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5分,语文85分,数学83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5分,语文67分,数学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85分,数学84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语文75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6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高车合球工序,在此期间共超产5次,累计加49.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林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8号
罪犯刘劲易,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双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7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劲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起2014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45年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劲易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没有树立正确三观,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贩卖、运输。从而走向歧途,给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减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劲易尚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2024年4月29日因违规使用生产电脑被扣10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劲易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93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统计员岗位,在此期间无劳动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左右,在1号习艺楼2楼一分监区劳动现场原料库房中,一分监区罪犯刘劲易违规使用生产计算机电脑被干警发现。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劲易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劲易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劲易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29号
罪犯唐朝阳,男,1969年11月17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30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5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阳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4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朝阳犯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5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朝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他人强迫他人转让财物,情况严重;利用职务之便,虚开票据侵占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从事盈利活动数额巨大。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给被害人带去伤害,在经过干警的不断教育,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减刑,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朝阳能够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唐朝阳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6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91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撕理原材料工序,在此期间无劳动加扣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综合犯罪性质、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朝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朝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朝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0号
罪犯彭建,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铜梁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32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建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贩毒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感到强烈悔恨,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建在服刑期间,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为自己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意识,改造态度端正。2024年11月09日因收工下楼梯时嬉戏打闹,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彭建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0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96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9分,技术教育成绩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96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9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9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彭建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任务上未受到扣分,共超产30次,累计加296.98分,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1月09日因收工下楼梯时嬉戏打闹,违反队列纪律被扣2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1号
罪犯万捷,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0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万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1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8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万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影响社会和谐。该犯表示希望通过认真改造反思自己,及时改正。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周期内未受到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8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69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未受到扣分,劳动上共超产8次,累计获得加分18.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部分履行3600元,非本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月均消费超过上一年全省罪犯平均月消费水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2号
罪犯江兴学,男,1981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7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白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兴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2月8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5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准予撤回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9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兴学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危害之大,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间接性带来的巨大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及家人极度的不负责任,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一心从善,早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兴学在本次考核期内,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该犯于2022年7月15日2022年7月15日11时22分左右罪犯江兴学在1号习艺楼三楼和同改吴从滚因音响是否播放音乐争执进而打架。扣分20.00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在之后的改造中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主动向教师、同改询问不懂的知识点,乐于学习请教。该犯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技术教育81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语文89分,数学95分;2022年思想教育96分,语文93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77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0分;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5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足球加工车腰五角和服装加工贴袋工序上,在2025年5月因欠产被扣1.69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完成并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有21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111.9分。总体劳动改造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5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本次考核期内,该犯于2022年7月15日11时22分左右罪犯江兴学在1号习艺楼三楼和同改吴从滚因音响是否播放音乐争执进而打架。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兴学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兴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兴学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3号
罪犯陈正礼,男,1975年2月1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正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3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现刑期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2048年6月28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正礼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伤害,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正礼在本次考核期内,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民警的管理,于2024年10月21日19时50分左右与罪犯杨光灵在监舍走廊处将值星监控屏幕损坏,扣15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之后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技术教育考试8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成绩9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在考核期内,在服装加工工序上有1次加分为0.52分,在担任值星员期间能履职尽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10月21日19时50分左右与罪犯杨光灵在监舍走廊处将值星监控屏幕损坏,扣15分。
从严情形:累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正礼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正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礼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4号
罪犯马军华,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军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1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2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军华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违反国家禁毒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给个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痛苦和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在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军华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尚能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服从管理,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22年4月25日晚,消极执行干警指令被扣15分;2022年8月15日,违反了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3分;2023年8月4日,与同改发生争吵且有推搡动作被扣10分;2023年8月9日,实施自伤自残行为被扣35分;2023年8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被集训1个月,经过集训管理教育以及干警谈话教育,该犯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0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4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马军华能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自调入分监区以来就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修缝返工球岗位,期间无劳动加扣分记录。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元,非本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5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4月25日7时许,在出工过程中,该犯未经干警允许私自离开队列,干警指令其改正,拒不执行干警指令。扣分15.00分;2022年8月15日晚11时40分,该犯在一分监区二楼监舍内乱摆放被褥,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不按规定摆放物品。扣分3.00分;2023年8月4日上午9时45分许,在罪犯劳动现场罪犯马军华与罪犯张俊违规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有推搡等肢体接触。扣分10.00分;2023年8月9日上午7时30分许,罪犯马军华在一号习艺楼二楼修球工序处偷拿生产用白电油并吞服,实施自伤自残行为,情节较重。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马军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马军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军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5号
罪犯李大雄,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大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大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充分的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对自己毒品犯罪的行为表示强烈悔恨,也给家人带去伤害,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大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树立正确的服刑改造意识,考核期内未受到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大雄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5分;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技术教育成绩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8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考核期内劳动上未受到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大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大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6号
罪犯吴胜涛,男,1988年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4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6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刑终229号刑事判决,认定吴胜涛犯故意伤害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2年9月1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8日交付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8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胜涛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伤害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之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胜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在2023年9月21日凌晨2点过9分,该犯在组值星期间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扣5分;2024年6月9日,该犯在监舍洗漱期间,用言语辱骂罪犯肖雪林。扣8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并能按照监规监纪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吴胜涛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22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4分,技术教育考试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在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高车合球工序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并多次超产,有26次加分,共计115.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在2023年9月21日凌晨2点过9分,该犯在组值星期间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扣5分;2024年6月9日,该犯在监舍洗漱期间,用言语辱骂罪犯肖雪林。扣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胜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胜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胜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7号
罪犯王庆刚,男,1986年10月20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庆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31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0月18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30年6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想挣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章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曾因2023年8月9日因在劳动现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从事高空作业被扣2分,2024年9月7日因与罪犯龙鹏在劳动现场因修理缝纫机的事情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过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9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机修岗位,曾因超产加分1次,累计加分5.7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8月9日,该犯在劳动现场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从事高空作业,扣分2.00分。2024年9月7日该犯因与罪犯龙鹏在劳动现场因修理缝纫机的事情发生争吵,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没收才财产50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庆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8号
罪犯邹伟,男,1993年1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6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邹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0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31年3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婪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邹伟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75分,技术教育9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6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现从事足球项目小高车工序,能够按照生产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表现积极,吃苦耐劳,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服从安排,态度端正,曾因超产加分28次,累计加分208.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邹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邹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39号
罪犯金燕红,男,1985年5月1日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金燕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7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9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想挣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4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9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该犯位于值星岗位,曾因超产加分5次,累计加分11.3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金燕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金燕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燕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0号
罪犯李长华,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5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长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8年4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3月7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长华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涉毒行为对国家、社会危害之大,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间接性带来的巨大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及家人极度的不负责任,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一心从善,早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长华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能服从管理,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时刻刻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主动向教师、同改询问不懂的知识点,乐于学习请教。该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5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在服装加工打枣工序上有25次超产记录,多次加分75.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毒品再犯;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长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长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1号
罪犯何臣,男,1979年12月4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2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何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4年7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4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00元。(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臣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伤害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之深,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认罪悔过,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臣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何臣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课后作业,并主动向他人求教。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0分,数学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8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90分,数学85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5分,数学72分,技术教育9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96分,技术教育考试9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在足球和服装加工侧骨明线工序上,该犯能积极学习劳动技术,主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有28次超产记录,累计加分104.3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6月20日该犯在下午开餐时段,脱离监管联号,在监舍睡觉。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2号
罪犯江元林,男,1999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30刑初203号刑事判决,认定江元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11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忠庄监狱执行,2023年2月16日从贵州省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江元林在服刑期间,能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剖析自己犯罪的危害性,能认识到自己恶劣的行为给受害人幼小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和痛苦,也使其家属内心受到伤害,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触犯了法律底线,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对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更让自己的家人跟着蒙羞。决心用实际行动来达到认罪、悔罪和赎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江元林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相关监规纪律,并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改造中,也能帮助他人积极改造,互帮互助。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没有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江元林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课后作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获90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9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技术教育考试98分。2025年上半年政治考试8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江元林先后在足球加工车腰六角工序及服装加工贴袋工序上,在2023年6月有1次扣分,扣0.67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够能积极劳动并超产,能遵守好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爱护生产设施设备,节约生产原材料,共有21次加分记录,累计加分111.90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6月30日该犯2023年06月劳动定额7980,完成7800,未完成劳动定额2.25%扣分0.67分。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江元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江元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元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3号
罪犯任晓翔,男,1991年3月16日生,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271号刑事判决,认定任晓翔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2026年8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情形,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认识自己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仅给受害人身体上带来了伤害,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心灵创伤,也让自己与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决心通过实际的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和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拥护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5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7分,其他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主动向他人请教不懂的问题,并积极完成课后作业。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61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4分,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照工序高效稳定生产,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目前。该犯位于足球项目高车合球工序,2025年6月30日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7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因超产获11次加分,累计加分31.7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5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3.07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晓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晓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晓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4号
罪犯魏召山,男,1979年8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02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魏召山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2028年11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10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9189.6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魏召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因为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当匮乏,以及想投机取巧的不当方法,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魏召山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积极追求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94分,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3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89分,被评定为良好等次,技术教育92分,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88分,被评定为良好等次,2024年下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86分,被评定为良好等次,技术教育84分,被评定为良好等次,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目前,该犯位于足球项目车盖工序,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曾因超产加分12次,累计加分57.1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9189.6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魏召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魏召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召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5号
罪犯李觉红,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觉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37年4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贪婪,为了利益,将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吸毒人员以及家属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觉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7。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84分。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7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88分,语文85分,数学83分。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74分。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92分。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9分,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74分,被评定为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表现较好,曾因超产加分25次,累计加分102.0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执行)(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觉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觉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觉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6号
罪犯廖阔鹰,男,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半文盲,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15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廖阔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5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20年9月8日起至2026年3月7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廖阔鹰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的可耻,同样对自己再次犯罪走上迷途感到的悔恨,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感到羞耻,希望通过本次服刑改造认罪悔罪,洗心革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廖阔鹰在服刑期间,能主动学习法律法规,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考核期内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课上,能主动向教师提问,向同改虚心求教不懂的知识,课下,能积极主动完成作业。2021年该犯思想政治教育84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思想教育87分,语文89分,数学86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语文62分,数学90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语文84分,数学85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因该犯解回再审未参加考试。“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一般,在足球加工手缝工序上能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并在考核周期内有18次超产加分记录,累计加分23.78分,2025年监区换产,在服装加工侧袋盖暗线工序中三次欠产扣分,累计扣分8.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缴纳41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月31日该犯2025年01月劳动定额7020,完成6502,未完成劳动定额7.37%扣分2.21分;2025年2月27日2025年2月27日,分监区在对监舍区域卫生检查中,发现罪犯廖阔鹰未按规定整理被子,床单褶皱。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廖阔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廖阔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阔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7号
罪犯戴黄平,男,1992年1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2日,贵州省铜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戴黄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50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16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26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戴黄平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2027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戴黄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干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的家庭还有受害者及其家庭都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感到愧疚和悔恨。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要服从管理,加强思想改造,牢记教训改正错误,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公德心的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戴黄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本周期内无扣分,无行政处罚。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戴黄平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该犯在分监区值夜星岗位,劳动表现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曾因超产加分23次,累计加分106.2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戴黄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戴黄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黄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8号
罪犯杨权,男,1991年12月25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34年6月28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同案王宏刚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33年11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权在铜仁监狱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通过长时间的改造和一次次干警耐心教导,该犯逐渐认识到毒品犯罪的危害,自己深感后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权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6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4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位于机修岗位,在机修岗位上积极参与劳动改造,认真完成自己本职工作,劳动态度端正,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00元,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49号
罪犯段亮亮,男,1985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洪江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段亮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7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字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1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亮亮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毒品的行为对国家、社会危害之大,给他人的身体健康间接性带来的巨大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及家人极度的不负责任,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一心从善,早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亮亮在服刑期间,在本次考核期间,该犯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时刻刻要求自己,并及时积极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主动向教师、同改询问不懂的知识点,乐于学习请教。该犯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较好,在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高车合球工序能够完成劳动任务并多次超产,有26次加分,共计115.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亮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亮亮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亮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0号
罪犯向德顺,男,1953年5月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17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德顺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35年1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制造、贩卖毒品的罪行,让毒品流入社会将会让无数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向德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向德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德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1号
罪犯潘学文,男,1954年4月18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潘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210号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6刑初3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潘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五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黔26民初32号民事判决,判决潘学文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七万八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3日入黔东南监狱,2021年5月7日调入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33年12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对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表示忏悔,该犯因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拳打脚踢致其死亡,让整个家庭破碎,使被害人的女儿失去父亲,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78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学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学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学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2号
罪犯任达刚,男,1969年4月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3年8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任达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7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44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因为情感问题故意杀人的罪行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9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事务性岗位,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任达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任达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达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3号
罪犯彭成福,男,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刑初字第146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成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12日入白云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2月16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入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现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6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因为缺乏对法律的敬畏走上了抢劫的道路,抢劫了多名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和经济损失,也让自己家庭破裂,锒铛入狱。决心认真悔改,积极改造,争取早日重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监管改造上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没有扣分情况。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改造中能服从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因劳动生产未完成任务于2024年7月、8月累计扣2.22分。其余周期内均能完成任务,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其中罚金10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7月、8月因劳动欠产分别被扣1.44分、0.78分。
从严情形: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成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成福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成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4号
罪犯黄德勋,男,1975年6月29日生,侗族,中职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德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遵守监规纪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及自己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痛,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9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文教辅助岗位,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德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德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德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5号
罪犯杨勇,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626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勇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000元,非法占有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月15日入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3月30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抢劫、强奸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身心伤害及财物损失,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长期卧病在床,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履行);非法占有的财物继续予以追缴(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被判10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6号
罪犯汪强,男,1985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霍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8年7月4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2014年2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汪强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改造中积极靠拢政府,能够严格要求和约束自身行为,积极参与各类学习教育活动,经监区、分监区领导干部的教育,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自己决心在今后的改造生活中,继续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汪强在服刑期间,认真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本次呈报减刑使用的行政奖励周期内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服刑改造表现较好,能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时刻约束自己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在2023年至2024年期间的三课教育考试中,各科成绩均达到优秀等次;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入监下队与两监合并以来,一直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2023年2月调入高危分监区服刑改造,无劳动生产任务,在分监区主要改造内容是协助分监区对禁闭、集训、单独关押等违规违纪罪犯进行值守包夹。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够认真履职尽责,服从分监区安排,落实好值守包夹等有关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在本次呈报减刑使用的行政奖励周期内无违纪违规事件发生,但该犯在2025年4月10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将衣物摆在床上,被扣3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汪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汪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7号
罪犯王道渠,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王道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36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32年9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因为退还彩礼的事情与被害人一家争论,因为控制不住情绪持刀杀害了被害人。不仅剥夺了被害人的生命,给被害人的家人带来了深深地伤害,也让自己的人生改变了轨迹,伤害了自己的家人,自己最终也受到了刑法的审判。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痛改前非,积极作为,出狱后弥补被害人家属。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两次扣分情况。2023年6月8日19点36时许,因在洗漱间洗澡时不慎将洗澡水溅在罪犯杨金平身上,罪犯杨金平对罪犯王道渠进行言语辱骂,随即罪犯王道渠打了罪犯杨金平(罪犯杨金平未还手),情节轻微,被扣 20 分。2024年7月23日17时03分许,因在制作包子过程中因包子出现质量问题,未报告当班干警擅自将有问题的包子成品倒入下水道,被扣 8 分。经干警教育引导后,该犯能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改造,后续改造中无其他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值守事务,为辅助生产岗,无劳动定额,值守中能认真履职,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33600元。2012年12月6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铜中执字第33号裁定书给予申请执行人救助金5000元,民事赔偿终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6月8日2023年6月8日19点36时许,罪犯王道渠在洗漱间洗澡时不慎将洗澡水溅在罪犯杨金平身上,罪犯杨金平对罪犯王道渠进行言语辱骂,随即罪犯王道渠打了罪犯杨金平(罪犯杨金平未还手),情节轻微。扣分20.00分;2024年7月23日17时03分许,因在制作包子过程中因包子出现质量问题,未报告当班干警擅自将有问题的包子成品倒入下水道,被扣 8 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道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道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道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8号
罪犯张艺,男,1993年6月1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1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再2刑事判决,认定张艺犯抢劫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7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能认识到自身所犯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给自己的家庭造成了极大地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声音,自己也得到了刑法的审判。决心自我悔过,积极完成监管、教育、劳动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严格按照干警的指令行事,积极完成各项交办的任务。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平时改造中能够注意自身行为规范,认真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自我,监规意识较强,服刑纪律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积极参与考试,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教育6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劳动改造期间有多次劳动超产加分,2024年4月超产加0.51分;2024年5月超产加3.5分;2024年6月超产加0.64分;2024年7月超产加3.64分;2024年8月超产加2.89分。没有劳动欠产情况发生,后从事机修岗位能认真学习机修知识,积极帮助同改完成故障维修。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缓刑期间再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59号
罪犯曲永新,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南京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8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234 号刑事判决,认定曲永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4日起至2026年10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因为被欲望支配造成了强奸未成年人的后果,给被害人精神上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让自己本该幸福的晚年生活毁于一旦。该犯决心重新做人,真诚悔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听从指令,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能够团结同改,积极追求进步,积极参与分监区值星事务岗位。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3年度思想政治考试78分,技术教育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从事值星岗位,属事务性岗位,值星期间没有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曲永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曲永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永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0号
罪犯张长建,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6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39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责令退赔人民币七万八千一百二十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0日作出(2024)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盗窃的罪行给被害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长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1号
罪犯崔道芝,男,1954年9月9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3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7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书,以崔道芝犯强奸、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4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遵守监规纪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为满足自己的淫欲,对未成年少女实施猥亵、强奸行为,给被害人的身心带来了巨大伤害,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年纪较大,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强奸被判10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道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道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道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2号
罪犯张应和,男,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5年12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应和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08年3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147024.75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3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8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27年7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抢劫的行为带来的严重危害,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自己悔恨不已,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1、2021年5月1日,在三监区二楼罪犯接水处,罪犯张应和因琐事动手打罪犯何顺权,于2021年5月3日被警告处罚。2、2021年8月5日,罪犯张应和在三监区二楼活动室未按监狱规定着装,裸露上身,扣10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积极改正,服从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9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身体残疾,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47024.75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5月1日早上8时30分许,在三监区二楼罪犯接水处,罪犯张应和因琐事动手打罪犯何顺权,于2021年5月3日被警告处罚,扣分300分;2021年8月5日15时50分左右,罪犯张应和在三监区二楼活动室未按监狱规定着装,裸露上身;扣分10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抢劫被判10年以上;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应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应和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应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3号
罪犯曾令军,男,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1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22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刑初72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曾令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的缓刑部分,认定曾令军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0969.98元。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19年4月10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曾令军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以来,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不能正确处理因赌博产生的债务问题,做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该犯表示,在接下来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曾令军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曾令军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参加了2023年至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文化教育(语文84分、数学95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文化教育(语文68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76分,文化教育(语文74分、数学76分),技术教育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曾令军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90969.9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曾令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曾令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令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4号
罪犯吴田华,男,1974年9月20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3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田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刑期: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2031年4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田华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该犯自入监以来,经管教民警教育引导,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组织他人从事卖淫的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下定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做到认罪、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田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做到令行禁止,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将监规纪律入脑入心,团结同改,未发现有违规违纪的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吴田华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参加了2023年至2025年“三课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吴田华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该犯在足球生产加工、服装生产加工等劳动岗位上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计5次超产获得加分共22.69分,没有欠产情况,能完成干警安排的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田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田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田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5号
罪犯张烦清,男,1997年8月24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120 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烦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8年7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7月2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的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享乐,为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赃款,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也给社会金融秩序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积极改造,服从民警管理安排,悔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期间,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树立了正确的身份意识,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学习期间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分配作业,学习态度端正。参加了2023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7分;2024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表现情况较好,现在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岗位,进行区域环境清洁、外来物资卸货、蔬菜加工等劳动。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加分1次,加分1.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团伙作案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烦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烦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烦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6号
罪犯杜启毫,男,1998年9月19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启毫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701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 刑终 4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2033年7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启毫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真诚反思自身犯罪危害,由于年轻,社会履历少,法律意识淡薄,并抱有侥幸心理,做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卖淫的犯罪行为,这不仅违反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更对未成年受害女性在心理和生理上造成了沉重的伤痛。该犯表示,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赎罪,今后也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来减轻自己犯下的罪过。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启毫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团结同改,遇到问题向警官汇报,与警官交谈时,如实陈述,回答问题,做到言行一致。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杜启毫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参加了2023年至2025年三课考试,2023年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9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杜启毫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自入监以来,该犯劳动态度端正,在监狱足球生产加工、服装生产加工的项目中能完成劳动任务并超产,完成民警安排的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5次,累计加分24.8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701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701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杜启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杜启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启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7号
罪犯徐平,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23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9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8年6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徐平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的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满足内心的贪欲,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所得税,并虚开增值税发票对外销售,这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更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该犯表示,自己认罪认罚,在接下来的改造中将继续好好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平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在2024年9月13日,该犯未经值班干警许可,私自与外监区罪犯接触,并带其进入狱内食堂谈话被扣8分,后经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来规范自身的言行,后期没有出现类似行为,无新的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徐平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该犯能积极参加文娱活动,认真书写相关材料,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尊重民警教师,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4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徐平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该犯在洗碗、打扫卫生等岗位上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在值夜星的岗位上能基本完成任务,没有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239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9月13日,罪犯徐平未经值班干警许可私自与外监区罪犯接触,并带其进入狱内食堂谈话被扣8分。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27239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徐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徐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8号
罪犯杨一尤,男,1982年11月1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一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赃款9090元。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30年5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9年10月3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为了挣快钱,做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这不仅给受害人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给家人也带来了痛苦,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接下来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以实际行动来洗涤自己犯下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参加了2022年至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909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一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一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一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69号
罪犯张明发,男,1976年8月2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80元。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9年9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明发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挣快钱做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沉重的财产损失,更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在接下来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以此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明发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明发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参加了2022年至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4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2024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明发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在本考核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加分2次,共计加8.69分,无劳动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8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明发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0号
罪犯杨宏应,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宏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09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8月3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其联合他人私密窃取他人财物,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私自藏有枪支,增加社会不稳定安全因素。该犯多次表述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积极改造,悔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安排,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端正身份、树立正确的改造观,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下达的作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了2023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语文86分、数学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语文88分、数学89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语文80分、数学82分),技术教育9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较好的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在2023年3月30日,该犯在伙房劳动时因违反锯骨机操作规程被扣8分,后经批评教育,该犯积极检讨错误,多次参与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米面加工,区域卫生清洁等劳动,目前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9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3月30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罪犯杨宏应在伙房劳动时,因违反锯骨机操作规程,在锯骨机没有断电的情况下,私自强行把卡在锯骨机里的猪脚用手退回来,导致该犯的右手小指被锯骨机的锯子划伤。扣分8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宏应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宏应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应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1号
罪犯张国杰,男,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国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25386元。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30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缠诉的情况。通过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自己因一时贪欲做出虚开用于申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表示,要在服刑中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改造不良人格和习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国杰在服刑期间,时刻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在本次考核周期内没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听讲认罪,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参加了2023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9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子在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目前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楼层值星、区域卫生清洁、洗碗等劳动,劳动积极,对分配的任务认真负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履行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25386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国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2号
罪犯石维冲,男,2001年4月13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石维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2月2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缠诉的情况。通过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自己因一时贪欲做出强奸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要在服刑中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改造不良人格和习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课后能自主学习法律、文化相关知识,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学习较为积极。参加了2023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4分;2024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劳动表现较好,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4次,累计加分16.68分。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面食加工、区域卫生清洁等劳动;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劳动技能水平和劳动质量,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维冲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维冲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维冲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3号
罪犯钟文伟,男,1993年10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认定钟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1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30年8月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正确认识自身犯罪行为,深刻认识到其利用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经济财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多次表述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日常改造中,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积极改造,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下达的作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加了2022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目前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岗位,进行肉类加工、区域环境清洁等劳动,劳动积极,对分配的任务认真负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文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文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文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4号
罪犯田丰,男,1973年8月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7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30年9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丰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抱有侥幸心理,故而铤而走险做出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更给家人带来沉重的伤害,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该犯表示,接下来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以实际行动来洗涤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丰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丰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参加了2022年至2025年三课考试,2022年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丰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目前该犯为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较好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2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5号
罪犯周图梅,男,1988年5月1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9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周图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30年3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3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的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偏执,没有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持刀杀死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非常后悔曾经自己犯下的罪行,会积极在改造中改正缺陷、悔过自新,用行动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各年度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5分;2025年思想教育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目前安排在狱内食堂菜锅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食品加工、区域卫生清洁、食品配送等劳动。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108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图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图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图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6号
罪犯陈通海,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通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2011年8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1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5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撤回减刑建议。(现刑期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34年5月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偏执,不能正确处理与兄弟间的矛盾,做出预谋杀害兄弟的犯罪行为。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积极改造,服从民警管理安排,悔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但因思想麻痹,于2024年5月15日值星期间看书被扣5分,经民警教育,该犯能较好地认识自身不足,积极书写检讨书,认错态度较好,目前未发生类似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听讲认罪,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年度“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文化知识水平,学习态度较好。2021年思想教育85分、职业教育、安全技术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2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8分、数学78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思想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能较好地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内累计加分8次,累计加分15.39分,本周期于2025年3月2日在工房与他犯交头接耳,违反劳动现场纪律被扣5分,经教育该犯能及时转变劳动态度,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值星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楼层值星、外来物资卸货、区域卫生清洁等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5月15日值星期间看书,违反相关规定被扣分5分;2025年3月2日在工房与他犯交头接耳,违反劳动现场纪律被扣分5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通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通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通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7号
罪犯王俊,男,1960年6月11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3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41年12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俊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认识自身犯罪危害,当初为了想挣快钱,铤而走险的做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这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严重妨害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今后将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俊服刑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在周期内无加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王俊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该犯参加了2022年至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3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王俊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较好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10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并且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8号
罪犯黄强,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深圳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2月10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11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30年4月2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认识到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给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在日常改造中,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积极改造,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服从安排,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端正身份、树立正确的改造观,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施,按时完成下达的作业,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改造中积极向狱内报社投稿,多次刊登发表,树立了较好地学习态度。2022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积极。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勤杂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库房物资进出管理、环境区域清洁等劳动,查阅该犯历年劳动改造情况,无违反安全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黄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黄强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79号
罪犯赵军,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2月1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13日入王武监狱,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1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的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处理好与他人矛盾,一时冲动做出打死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属带来了沉重的伤害,也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非常后悔曾经自己犯下的罪行,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用劳动回报家庭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服刑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端正身份、树立正确的改造观,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听讲认罪,尊重教师,按时完成作业,年度“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化教育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文化知识水平,学习态度较好。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9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目前安排在狱内食堂白班组劳动岗位,进行外来物资上下车、蔬菜加工等劳动,劳动积极,对分配的任务认真负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根据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赵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0号
罪犯连星星,男,1996年4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灵台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2刑初1507号刑事判决,认定连星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32年8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4月1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31年5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的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利用自己的身体为他人运输毒品的行为,给社会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该犯多次表述,要在服刑中积极改造思想,用行动悔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树立正确的服刑意识,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态度端正,遵守纪律,完成学习任务,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各年度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积极,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不断提升劳动技能水平和劳动质量,劳动态度端正,本周期内累计加分11次,累计加分36.3分。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早餐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面食加工劳动,劳动认真负责,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根据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连星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连星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连星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1号
罪犯杨金平,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1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金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5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5月18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29年3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无申诉缠诉的情况。通过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认识自己因一时贪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伙同他人贩卖毒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表示,要在服刑中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改造不良人格和习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但在2023年6月8日因他犯在洗漱间洗澡时不慎将洗澡水溅在罪犯杨金平身上,罪犯杨金平对他犯进行言语辱骂,在犯群造成了不良影响,扣分8分处理,经批评教育后,能端正改造态度,严格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身,近期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年终考核均合格。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文化知识。参加了2023年到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9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积极。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早餐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面食加工、区域环境清洁等劳动,查阅该犯历年劳动改造情况,无违反安全生产、劳动操作规程的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6月8日19点36时许,罪犯王道渠在洗漱间洗澡时不慎将洗澡水溅在罪犯杨金平身上,罪犯杨金平对罪犯王道渠进行言语辱骂,罪犯杨金平的行为在犯群中造成不良影响,扣分8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2号
罪犯李贺明,男,1988年4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黑龙江省依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3月13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23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贺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24年1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4月26日交付贵州省黔北监狱执行刑罚,2024年5月22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贺明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刑,无申诉缠诉情况。该犯入监以来,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明知他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资金予以掩饰、隐瞒,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由于该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和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该犯表示坚决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心重新做人,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贺明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做到令行禁止,有问题积极向警官反映,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言行一致,没有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贺明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4年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8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各科成绩均合格,没有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贺明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该犯在值夜星的岗位上,能认真负责,有问题及时提醒同改,及时向警官汇报问题,该犯能完成民警交办的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贺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贺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贺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3号
罪犯雷勇,男,1998年2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勇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02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7月13日起至2033年1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的情况。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该犯表示,由于自己当初好逸恶劳,一心只想赚快钱,便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女孩一起去上海进行卖淫活动,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自己所犯的组织卖淫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其决心好好改造,改过自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4年思想教育67分、技术教育8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开袋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3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63025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财产性判项未履行。2、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雷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雷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4号
罪犯王超,男,1999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7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337元。刑期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2026年9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的情况。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该犯表示,由于自己扭曲的三观,好吃懒做却总想不劳而获,因此多次做出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犯罪过后,自以为没人看见就能躲避法律的制裁,结果害人害己,自食恶果。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盗窃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重塑人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打枣机工位。本周期内累计加分4次,累计加分7.0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337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2次前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5号
罪犯刘洪靖,男,1979年10月11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6年9月1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2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洪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06刑更275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黔06刑更34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黔06刑更1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该犯表示,由于自己长期养成了自私、贪婪、懒惰的不良生活习惯,为了挣快钱铤而走险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道路,这不仅严重的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更因自己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沉重的痛苦,也给那些受害者及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该犯感到后悔,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基本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2025年4月,因违规携带书籍被扣监管改造分8分,经干批评教育引导,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知错改错,之后没有出现类似行为,也没有新的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上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打机眼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部分履行(已履行72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4月3日违反规定携带书籍至劳动现场产生较大影响,情节严重被扣8分。
从严情形:2次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洪靖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洪靖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洪靖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6号
罪犯李博,男,2004年11月25日生,苗族,高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9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02 刑初 260 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 刑终 16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博自入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下,该犯认真学习了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边学边思考,逐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较深的认识,非常后悔,给受害人造成了伤害和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所以该犯真诚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决心踏实改造,用实际行动救赎所犯下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博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李博服刑改造期间,高中文化,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1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李博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8次加分累计37.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博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7号
罪犯余沙,男,1993年3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1刑初71号刑事判决,认定余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3月9日起至2026年9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余沙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以非法占用未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虽的因赌博引发的,但手段系违法的,曾也因抢劫被判刑,但今天仍然因同罪被判处刑罚,有愧于国家给予悔过的机会,同时也给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通过再次接受处罚来赎罪认罪,改过自己的恶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余沙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让自己成为一个学法、懂法、敬法的人,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余沙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88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1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余沙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5次加分累计15.9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余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余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8号
罪犯田覃畅,男,2004年9月10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25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61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覃畅犯抢劫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覃畅入监以来,真诚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的伤害,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能在改造中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矫治恶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覃畅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除2023年10月7日因私改囚服被扣5分外,无其它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覃畅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7月30日解回再审无2024年上半年度三课成绩,2024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覃畅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8次加分累计45.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5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7日,罪犯田覃畅因私自更改囚服,被监狱督查通报。扣分5.0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覃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覃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覃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89号
罪犯何吕,男,1994年1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吕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40年8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20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8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 刑终 67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吕自入监以来,经过监狱干警的细心教育和对相关法律的学习,该犯反思自己,深挖犯罪根源,重新检视自己,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侵犯受害人财产,为此深感到自责,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吕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何吕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度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1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何吕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982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犯罪情节影响较大(电信诈骗集团主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吕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吕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0号
罪犯周成宽,男,1999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22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成宽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2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忠庄监狱执行,2023年2月16日从忠庄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在干警的教育引导下,深刻认识到自己对受害人通过诈骗的手段严重扰乱市场经济良好秩序,同时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家人带来伤害,决心痛改前非,通过改造来洗刷自己所犯的错误,赎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成宽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周成宽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6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5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周成宽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除在入监初期不熟悉劳动岗位,在2023年4月、5月、7月、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分别被扣2.78分、2.82分、2.18分、1.27分外,无其它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2月至2025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7次加分累计19.4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2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3年04月劳动定额280000,完成254000,未完成劳动定额9.28%扣分2.78分;2023年05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279000,未完成劳动定额9.41%扣分2.82分;2023年07月劳动定额330000,完成306000,未完成劳动定额7.27%扣分2.18分;2023年08月劳动定额330000,完成316000,未完成劳动定额4.24%扣分1.27分。
从严情形:4次扣分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成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成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成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1号
罪犯杨通记,男,1995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8 刑初 227 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通记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通记入监以来遵规守纪,服从判决,积极改造,认罪悔罪,对自己所犯下的错感到十分的后悔,给被害人留下深深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该犯感到非常自责与抱歉,为此也得到了应有的教训。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通记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通记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8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9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通记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2月至2025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4次加分累计6.0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通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通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通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2号
罪犯冉一超,男,2005年3月11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7 刑初 279 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一超犯引诱、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11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一超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通过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干部的教育,该犯深刻的反省自己所犯的罪行,通过引诱、介绍未成年卖淫获得利用,给未成年造成心理伤害无法弥补,违背伦理道德,给良好社会风气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伤害,通过接受法律的制裁赎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一超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冉一超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3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冉一超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1月至2025年8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7次加分累计1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根据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一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一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一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3号
罪犯涂盛德,男,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洪湖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7月31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涂盛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33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32年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涂盛德在以往的日子里,因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导致现在所犯下的错。自2018年8月15日入监以来,在警官的教育之下,该犯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真心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认识到自身所犯下的错误对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对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在今后的改造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对法律的认知,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树立正确人生价值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涂盛德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涂盛德服刑改造期间,小学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2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3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9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涂盛德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涂盛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涂盛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盛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4号
罪犯杨山林,男,2001年5月9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台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2日,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0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山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7月23日止)。2022年11月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月17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2023年2月17日从贵州省凯里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仍强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传统伦理道德,给被害人心理造成阴影,该犯深感后悔,决心以实际的改造行动来救赎自己所犯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山林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山林服刑改造期间,初中文化,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0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85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1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山林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3年5月至2025年9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16次加分累计82.5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财产性判项。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根据犯罪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山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山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山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5号
罪犯陈德军,男,1997年4月20日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德军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38年7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8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德军能真诚认罪悔罪。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对被害人和自己的家人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其认为唯有端正态度,矫治恶习,认真改造,才能对得起没有放弃他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德军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德军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2023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80分、技术教育83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德军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未因生产任务欠产扣过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00元(已部分缴纳682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185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00元(已部分缴纳68200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德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6号
罪犯吴江龙,男,1990年7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江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期自2023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仍发生性关系,并密谋发生性关系后带被害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其严重影响社会的良好环境,认罪认罚,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江龙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较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吴江龙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9分、技术教育8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吴江龙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8月、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0.14分、0.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江龙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龙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7号
罪犯杨兴,男,1997年2月15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8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兴犯强奸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2027年6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兴能服从法院判决,坚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罪犯杨兴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明知是其幼女仍其发生性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心理伤害,同时也让其家属深感羞愧,也给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通过接受法律的惩罚来赎罪认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兴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较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兴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0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5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1.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8号
罪犯杨友江,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友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2023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现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未能正确处理朋友之间的关系,冲动打了朋友一下,后矛盾升级,一起和朋友造成一死以伤的严重后果,给受害人家属带来沉重的伤害,同时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伤害,真诚的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未有申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友江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友江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81分、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友江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时常有超产情况。积极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取得了相应技术证书,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2022年6月至2025年5月考核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25.8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友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友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友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599号
罪犯杨长喜,男,1978年11月27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6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喜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30年1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5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7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29年6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长喜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能认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受害人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伤害和极其恶劣的影响。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长喜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长喜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90分、技术教育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长喜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0号
罪犯唐维胜,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梁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16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维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唐维胜能真诚认罪悔罪,坚决服从法院的判决。该犯认为自己好逸恶劳,明知是为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帮助转账洗钱,未电信网络犯罪提供帮助,严重侵犯了社会良好的经济秩序,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不知悔改,累犯,通过再次接受刑法的处罚,决心弃恶从善,通过接受刑罚改造来赎罪认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唐维胜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唐维胜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82分、技术教育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7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唐维胜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0.4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唐维胜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唐维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维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1号
罪犯龙正火,男,1998年8月15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正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4年10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4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正火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认罚,无申诉情况。罪犯龙正火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的危害性,违背道德伦理,违背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意志,强行轮奸幼女,给受害人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给受害人的亲人造成无法愈合的伤痛,通过接受刑罚的处罚来弥补所犯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正火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较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正火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语文85分、数学89分、技术教育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语文80分、数学95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语文84分、数学88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5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4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正火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7月至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5.55分、4.65分、1.68分、0.27分、1.24分、0.25分,2025年3月、5月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1.15分、1.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对未成年性侵。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正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正火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正火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2号
罪犯张运伍,男,1987年7月3日生,汉族,中职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运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3050元。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黔06刑更5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2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财迷心窍、好吃懒做、想挣快钱、所以联合他人盗窃中伟公司的半成品,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盗窃行为可耻,自己所犯的盗窃罪行为给社会与受害公司带来严重危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勤劳和汗水,洗刷心灵深处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2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质检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5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1、有前科;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运伍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运伍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运伍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3号
罪犯姚程,男,1987年4月2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12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黔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1年5月29日止;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黔06刑更63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40年10月2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三观不正、好逸恶劳,总想着找快钱,从而走上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之路,该犯深知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也因为自己坐牢导致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姚程于2021年7月13日,因晚上值夜星睡觉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后经干警批评教育,认错改错,能够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服从干警安排,之后未再有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1年3月至7月,五次加分共计11.91分;2021年8月至10月,三次加分共计4.47分;2022年8月至9月两次加分3.67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锁边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7月13日,因晚上值夜星睡觉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4号
罪犯刘华,男,1979年5月20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5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执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2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黔06刑更7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6年1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财迷心窍、抱着侥幸心理,漠视法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贩卖、运输毒品罪行为是对法律底线的严重挑战,也给自己的带来牢狱之灾,给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月20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2020年1月17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2020年7月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拒不值夜星被扣25分;2021年8月24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后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能服从干警安排,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从2021年8月禁闭之后至今,未再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2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六次加分共计21.16分;2024年10月劳动加分0.88分;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三次加分共计7.87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上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17年1月20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2020年1月17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2020年7月因执行警察指令消极,拒不值夜星被扣25分;2021年8月24日因打架被禁闭处罚。
从严情形:1、累犯。2、财产性判项未履行。3、服刑期间被多次行政处罚和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5号
罪犯龙国依,男,1999年8月2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5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国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31年5月2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国依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入监改造以来该犯通过法律、道德及思想文化的学习,以及各级干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深刻认识到自己对被害未成年人所犯下的强奸罪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可弥补的身心伤害,对其一生都将带来深深的伤痛,该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羞愧难当、追悔莫及,决定通过自己积极改造的现实表现,不断端正自身言行举止、纠正不良行为习惯,以此达到认罪悔罪、弥补自身罪行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2年9月5日因与同改在习艺楼打架被扣除400分,后该犯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态度端正,能够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爱护教学用具,通过观看书籍、请教干警教师等各种方法学习法律法规、优秀传统文化,以此提升自身的法律文化素养,自觉矫正自身陋习和不良思想,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该犯在2023年6月至2025年5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12次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不予奖励;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2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9月5日,罪犯龙国依与同改刘涛、周命年在1号习艺楼4楼劳动现场打架,罪犯龙国依被处以禁闭(7日)行政处罚,扣分400.00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国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国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国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6号
罪犯龙永奎,男,2001年4月9日生,侗族,本科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永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该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更为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的严重伤害,对社会也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树立正确的改造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32分;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87分;本周期内共2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龙永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龙永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永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7号
罪犯罗成,男,1991年6月2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退赔人民币191959.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该犯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对被害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犯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从而树立正确的改造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来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刻谨记自己服刑人员身份,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文化教育课堂上能做到自觉遵守纪律、爱护教学用具、尊重民警教师。对所授的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能产生兴趣并主动提升自身文化素养。该犯能矫正自身陋习,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33分;2024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68分;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04分;2024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81分;2024年6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4.61分;2025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赔人民币191959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缴纳);退赔人民币191959元(未缴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8号
罪犯蒲旭飞,男,1999年12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蒲旭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入监改造以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自觉规范自身言行举止。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和耐心教育下,该犯进行了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的抢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对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决心通过自身的积极改造,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不断纠正自身陋习,闲暇之余能自觉学习,注重培养良好习惯,改造过程中尊重干警、服从管理,与同改之间能和谐相处,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在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3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达12.2%被扣3.66分。后该犯端正劳动改造态度,能够按时完成劳动改造任务,2023年12月至2025年6月共12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79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3年06月劳动定额336000,完成295000,未完成劳动定额12.2%扣分3.66分。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旭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旭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旭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09号
罪犯杨鹏,男,1986年2月16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1月10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34刑初1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鹏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刑期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26刑终2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送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2023年2月17日转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鹏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入监改造以来该犯通过法律、道德及思想文化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盗窃行为对受害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该犯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决定通过纠正自身陋习、端正不良思想、树立正确的改造观,从实际行动上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4年4月15日因与同改发生矛盾被扣除5分,后该犯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思,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干警教师交代的各项学习任务,自觉矫正自身陋习,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3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劳动改造分2.36分;2023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0.07分;2025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2.69分;2025年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1.74分;2025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8.7分。本周期内共4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5000元,全部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4月15日该犯与罪犯张嘉诚发生争吵扣分5.00分;2023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劳动改造分2.36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账户余额:131.08元;该犯在考核周期内有两次扣分;累犯 。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鹏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鹏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0号
罪犯姚本清,男,1985年8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0月26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本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该犯深刻反思自己强奸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者带来的身心伤害将伴其一生、无法愈合,同时自己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正常秩序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该犯十分懊悔和羞愧。该犯在改造过程当中严格遵守法纪监规,做到令行禁止、言行规范、自觉纠正自身不良行为和言语,端正改造态度,力求通过自身现实的改造表现来达到弥补罪行、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在课堂教学中能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尊重干警教师,对下达的教学要求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闲暇时间该犯通过观看文化类节目,阅读法律法规书籍来提升自身的法律和文化知识储备,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2023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劳动改造分0.71分,后在民警的耐心教育和引导下,该犯端正了劳动态度,能按照民警的劳动任务安排,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24年12月至2025年7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获得6次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3年06月劳动定额294000,完成287000,未完成劳动定额2.38%扣分0.71分。
从严情形:性侵害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本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本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本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1号
罪犯吴俣,男,1986年8月23日生,苗族,专科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24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10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和危害,造成社会不稳定,也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了伤害,深感后悔,决定要重塑三观,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66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39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俣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俣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2号
罪犯周冬初,男,1970年1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冬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358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9月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8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2030年2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给家人带来了经济负担,深感后悔,决定要重新梳理正确的三观,积极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9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71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完毕,已缴纳517元)(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358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冬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冬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冬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3号
罪犯罗勇,男,1965年4月11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5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罗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2041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不断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现经过多年的改造和干警的教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表示会通过改造,矫治恶习,认罪悔罪,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于2019年10月10日因在工房吸烟被扣被扣50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现在能认识自身错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19年思想教育100分、技术教育75分,2020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95分,2021年思想教育93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罗勇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8次加分共计加51.06分,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17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9年10月10日在工房吸烟。扣分50.00分。
从严情形: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消费超过全省月均消费,但未超50%)。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4号
罪犯程江,男,199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73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9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7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32年1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程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增加毒品的滋生,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认罪服法,以后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程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程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程江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17次加分共计加125.2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程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程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5号
罪犯丁繁,男,1997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3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认定丁繁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3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刑期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32年1月1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丁繁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给被害人带来沉重的伤害,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认罪服法,弥补自己造成的后果,以后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遵纪守法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丁繁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丁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丁繁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2次加分共计加5.4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性侵未成年犯罪、综合犯罪情节。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丁繁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丁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6号
罪犯易丛兵,男,1990年6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袁州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02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认定易丛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33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32年2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易丛兵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的反思了自己的错误,在服刑期间不断反省自己,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给亲人造成的伤害都是一生无法弥补的,只有通过内心真诚悔罪才能让自己焕然一新,重塑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易丛兵在服刑期间,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易丛兵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3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6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易丛兵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23次加分共计加222.88分。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易丛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易丛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丛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7号
罪犯杨波,男,1988年7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洪雅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03刑初125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刑终字第481号刑事判决,改判认定杨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2年4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31年1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波在改造期间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认识到贩卖毒品的行为给自己的家庭和别人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对此感到愧疚和悔恨,坚决认罪服法,用心改造,服从法院的公正判决,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深挖犯罪思想的根源,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波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监纪,牢记联组联号人员,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做到坚守岗位,不擅自行动,不私藏违纪物品,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与同改相处融洽,相互帮助,相互监督,遇到问题主动向警官汇报,如实陈述。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自觉接受文化教育改造、技术教育,尊重老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8分;在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8分,技术教育得分96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8分;在2023年年度考试中得分80分,技术教育得分73分;在2025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政治考试得分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警官的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爱护设备和劳动工具,保持劳动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遵守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工艺流程,在2023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14次,共加61.5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8号
罪犯张阳,男,1991年1月25日生,汉族,中职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9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12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阳在服刑期间,经过警官们的耐心教育下,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犯的罪行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也意识到毒品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也给家人带来了伤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带来的严重后果,因此真诚的接受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阳自入监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认真服从警官的管理和安排,及时执行警官下达的各项指令,做到令行禁止,在日常服刑改造期间,能熟记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在实际改造中来约束自己的言行,爱护监管设施,爱护监舍卫生,个人物品能整齐摆放,做到整齐划一。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按时收看新闻联播,遵守纪律,坐姿端正,在每周四学习日,能认真听警官的上课内容,并能完成各科作业,在三课教育中,尊重教师,爱护教学设备,三课成绩均合格。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84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8分,技术教育得分80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得分90分;在2024年度考试中得分81分,技术教育得分75分;在2025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政治考试得分69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本周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20次,共加39分,能爱护自己使用的工具,保持岗位周边的卫生,遵守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不从工房私自携带违禁物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规进行生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19号
罪犯王军,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2月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523刑初29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32年6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不变;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31年4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王军在投入监狱改造后,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其认识到贩卖毒品的行为不仅让受害人的家庭支离破碎,也让自己的家庭毁于一旦,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也是极大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真诚的接受法院的公正判决,认罪认罚,真诚的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王军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警官下达的各项指令,在警官的耐心教导下,能时常反思自己不良行为和习惯,并加以改正,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不在会见时私自传递信件等物品。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0分;在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2分,技术教育得分98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2分;在2024年年度考试中得分87分,技术教育考试得分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得分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产品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和工具,保持劳动现场的卫生整洁,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用辛勤的汗水来洗刷心灵上的污垢。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本考核周期未部分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0号
罪犯陈平,男,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公安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4日,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21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3年4月27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9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自己的国家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同时给自己的家庭和亲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悔恨,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坚决认罪服法,努力做一个有责任心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4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6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12次加分共计加50.63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1号
罪犯潘中华,男,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潘中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34年7月19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33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和错误,认识到了毒品的危害,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秩序带来了不安定因素,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以后做一个有责任担当的好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5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未完全履行,已部分履行656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多次犯罪前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潘中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潘中华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中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2号
罪犯何绍兴,男,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1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绍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31年5月10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绍兴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监期间通过改造认识到自己犯下的罪行给受害人带来的极大的影响和伤害,受害人家属还有年幼的孩子,在狱内能不断学习法律法规,上课积极听讲,不打瞌睡,从思想上改正自己,服从警官的管教,用一点一滴的积累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行为上改正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绍兴在服刑期间,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起床,有序洗漱、入厕,衣被等个人物品按要求摆放整齐,在值星期间按时上下岗,认真巡查,能提醒监舍值星人员认真巡查,做好巡查工作。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2021年度考试中思想政治教育得分92分;在2022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等分86分;在2022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92分,技术教育得分90分;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78分;在2023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72分,技术教育得分84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8分;在2024年度考试得分79,技术教育考试得分7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主动学习劳动技能,积极向劳动能手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技能水平,本周期在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4.65分,在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5.78分,在2022年8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2.37分,在2023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0.37分,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11次共加21.2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2月19日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6月该犯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4.65分;2022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5.78分;2022年8月该犯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2.37分,2023年7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0.37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绍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绍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绍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3号
罪犯王加立,男,1998年5月18日生,土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加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2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身体,精神上带来了伤害,给家人抹黑,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重塑正确三观,出去以后遵纪守法,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王加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王加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加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4号
罪犯杨博弛,男,1988年9月21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1月29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博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博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表示每次面对家人会见时看到家人的期盼,深刻感觉自己所犯下的罪,给被害人给自己和家人们带来了不可磨灭的痛苦和伤害,对此深感愧疚,表示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绝对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一定痛改前非,心怀感恩改过修德。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博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博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2024年思想教育75分、技术教育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博弛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博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博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博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5号
罪犯姚茂维,男,1983年7月8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22 刑初 61 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茂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32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70652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5年上半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706525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茂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茂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茂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6号
罪犯彭康,男,1996年12月3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兴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6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2年8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7月21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彭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深深感受到为自己曾经犯下的错误所承担的后果是多么的沉痛,都是为了给曾经的懒惰买单,所以时刻都在反思自己,不断挖掘自己犯下错误的原因,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痛,只因自己好逸恶劳,帮助诈骗集团洗钱,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是别人一生的积蓄,表示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的懊悔,以后一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彭康在服刑期间,于2023年11月因欠产扣14.44分,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6.96分,2024年1月因欠产扣3.44分,上述累计3次扣分共扣24.84分。经过干警多次教育引导,该犯现在能认识自身错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后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彭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和心得体会,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年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7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彭康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因劳动生产超产累积3次加分共计加18.24分。于2023年11月因欠产扣14.44分,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6.96分,2024年1月因欠产扣3.44分,上述累计3次扣分共扣24.84分,经干警教育引导以及该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后无欠产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1月30日该犯2023年11月劳动定额9000,完成4667,未完成劳动定额48.14%扣分14.44分;2023年12月31日该犯2023年12月劳动定额9900,完成7601,未完成劳动定额23.22%扣分6.96分;2024年1月31日该犯2024年01月劳动定额9900,完成8764,未完成劳动定额11.47%扣分3.44分。
从严情形:多次违规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彭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彭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7号
罪犯何永昇,男,1982年12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6月19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永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34年1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让毒品流入社会,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给他人和自己家庭带来了伤害,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1分,技术教育考83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何永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何永昇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永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8号
罪犯刘仁忠,男,1986年11月9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天柱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9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仁忠犯贩卖毒品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31年1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导致毒品流入社会,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幸福,也让自己家庭破灭,同时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争取早日改造成功出狱,做一个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9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7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完全缴纳,已缴纳695.48元)(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6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已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仁忠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仁忠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仁忠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29号
罪犯钟广,男,1999年1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7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钟广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广对于法院的公正判决,坚决服从,并真诚的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认真的反思自己的行为,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和家属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心灵伤害,给自己的家人也带来了悲痛和愧疚,承诺在以后的改造中痛改前非,立心改造,重塑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广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管教,与服刑人员和谐相处,勤俭节约,不私藏违禁物品,不拉帮结伙,不欺压他人,按时起床,有序洗漱、上厕所。衣被个人物品整齐摆放,始终坚持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法治、道德、文化等思想教育改造,自觉学习,阅读有益书刊,按时收看新闻联播,在2023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6分;在2023年年度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76分,技术教育得分85分;在2024年上半年考试中思想教育得分86分;在2024年年度考试中得分78分,技术教育考试得分66分;在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得分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服从警官的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违规操作,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不违章作业,爱护设备,工具,厉行节约,保持现场卫生整洁,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工具、材料、产品、摆放整齐,按时保质保量,在本周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14次,共加77.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性侵害未成年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广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广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广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0号
罪犯郭长兵,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2月1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长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2099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语文考78分,数学考79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语文考70分,数学考7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语文考80分,数学考70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语文考75分,数学考7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7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0994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长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长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长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1号
罪犯冉彪,男,1994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月1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彪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132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精神上带来了巨大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秩序带来了恶劣影响,也让自己家庭背上了沉重负担,深感后悔,决心积极改造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语文95分,数学74分,技术教育考89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语文75分,数学7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语文77分,数学70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语文76分,数学72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8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1132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冉彪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冉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梁伟,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认定梁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339043.00元。2020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2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让自己失去了家人的陪伴,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76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79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4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133904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消费超标。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梁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梁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勾焱,男,1997年12月2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1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6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勾焱犯强奸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77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让自己受到了牢狱之灾,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深感后悔,决心要重新塑造正确的三观,学习法律知识,在以后,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语文80分,数学7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考66分,语文82分,数学71分,技术教育考7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语文72分,数学7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76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773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累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勾焱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勾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勾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4号
罪犯毛少林,男,1992年1月14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6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毛少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该犯认识到自己为了一己私欲,违法乱纪,给被害人经济、精神上带来了伤害,同时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负担,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和指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考84分,技术教育考78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考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因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脱离劳动岗位,2024年8月被扣2分。之后在警官教育指导下,认真学习各项劳动规定,刻苦努力提升劳动效率,没有再发生其他违反劳动现场规定行为,均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该犯有三次行政拘留,一次强制戒毒,综合个人经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毛少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毛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少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5号
罪犯姚木林,男,1973年2月2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5年4月7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1995)玉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姚木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1994年11月6日起至2002年11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995年7月7日入铜仁监狱服刑,1996年5月27日脱逃,2020年3月18日捕回,2021年1月26日再次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原服刑自1994年11月6日起至1996年5月27日止;1996年5月27日脱逃,2020年3月18日捕回;剩余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伤害,让家人也深受影响,同时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于1996年5月27日脱逃,2020年3月18日捕回后对自己脱逃的行为深感后悔,入监后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1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2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7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66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7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5分,技术教育考72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一般,2021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劳动改造分0.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130000,完成产值126955,未完成劳动定额2.34%扣分0.81分。
从严情形:服刑期间脱逃。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姚木林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姚木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木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6号
罪犯杨坤,男,1984年2月13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8月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9年7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25445.5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终1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8年12月8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8年12月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给当地社会带来了不良风气,让自己失去了家人的陪伴,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失去了自由,给家人带来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0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履行2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125445.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坤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7号
罪犯田洪保,男,1975年10月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洪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9年10月2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18.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9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现刑期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9年2月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给自己家人带来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失去了自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0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技术教育考79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7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3501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田洪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田洪保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洪保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8号
罪犯张明桂,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8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2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明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1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被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给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失去了家人的陪伴,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失去了自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2025年3月因与其他罪犯发生争吵,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2年度思想教育考93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81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0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3分,技术教育考98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6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5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3月因与其他罪犯发生争吵,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明桂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明桂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桂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39号
罪犯石在新,男,1995年7月20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在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1年10月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同意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31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被害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心灵创伤,影响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犯罪也让自己失去了家人的陪伴,毁掉了自己的前途,失去了自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9分,文化教育语文考67分,数学考75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69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2分,技术教育考75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均能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一般,2023年2月和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除劳动改造分7.35分和3.7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2月和3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除劳动改造分7.35分和3.76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判处十年以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在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在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在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周广庆,男,1978年6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广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14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同案犯申请撤回上诉。2021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22年7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做出补充裁定,认定周广庆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现刑期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服刑期间无申诉情况,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当地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也毁掉了自己的前途,让自己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家人的陪伴,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80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84分,均能达到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广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广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广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陈少兵,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少兵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9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2021年4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1月15日止。(现刑期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2031年1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营造了不良风气,让自己失去了家人的陪伴,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负担,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74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陈少兵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陈少兵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少兵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蒲云勇,男,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19日,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4刑初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蒲云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30年1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3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让被害人产生了经济损失,影响了社会安定繁荣,让自己也身处监狱,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96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按时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管理,劳动态度一般,2023年12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除劳动改造分5.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2023年12月劳动定额9460,完成7793,未完成劳动定额17.62%扣分5.28分。
从严情形:累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蒲云勇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蒲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云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张长岭,男,1972年4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密云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6 刑初7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7年3月3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 刑终14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长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23年1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给被害人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同时毁掉了自己的前途,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尊重他人,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严格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4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8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94分,技术教育考70分,2025上半年度思想政治教育考78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均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长岭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长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长岭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