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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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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4171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25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崔红卫,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崔红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崔红卫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形。该犯经过十余年的服刑改造,意识到由于自己法律知识淡薄,好吃懒做,做事不顾后果,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也把自己的一生毁了;服刑期间,经过民警的不断教育引导,该犯表示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崔红卫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服从管教;尚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2019年8月7日不遵守就餐规定,扰乱开饭现场秩序扣分10分;2020年9月28日违反定置管理,不按规定摆放水杯扣分10分;2020年10月27日该犯与伍龙海因工房窗户开关问题发生口角,两人有动手情形,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扣分55分;2023年10月18日该犯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6时40分许在二监区2楼7号监舍因琐事与罪犯祁全红发生口角,在被祁犯殴打后还击祁犯扣分20分。经干警谈话教育,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崔红卫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19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1分;2020年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5分;2021年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5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1分,技术教育92 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崔红卫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劳动表现良好,该犯劳动岗位起初位于足球项目中的高车合球工序,本次减刑周期内有15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237.94分,无劳动欠产扣分;后调整至无劳动定额岗位(勤杂)无劳动加扣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9年8月7日不遵守就餐规定,扰乱开饭现场秩序。扣分10.00分;2020年9月28日违反定置管理,不按规定摆放水杯。扣分10.00分;2020年10月27日罪犯崔红卫与伍龙海因工房窗户开关问题发生口角,两名罪犯有动手情形,被及时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3年10月18日罪犯崔红卫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6时40分许在二监区2楼7号监舍因琐事与罪犯祁全红发生口角,在被祁犯殴打后还击祁犯。扣分20分。(合计4次累计扣95分)。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崔红卫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崔红卫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红卫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先元,男,1995年5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仁怀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7年10月2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初124号刑事判决,认定先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66396.8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先元自入监后,在警官的耐心教育下,逐步认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认真剖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稳定,给受害人及其亲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性和痛苦,坚决服从法院对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和后果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条文和判定的刑期,希望通过在改造中不断学习法律知识来不断改变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先元在服刑期间,在2019年10月27日该犯在留监学习期,未遵守作息时间和未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扣分10.00分;2019年11月11日监狱特警队在出工时段对罪犯搜身过程中,搜出的该犯携带违规品(香烟一包)扣分10.00分;2021年3月6日罪犯先元因殴打他犯被监狱禁闭处罚,扣分900.00分,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通过警官的教育后,能遵守监规监纪,踏实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健康心理,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接受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争取更好成绩,阅读有益书刊,按规定收看新闻联播,不交头接耳,不打瞌睡,参加文娱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先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参加劳动任务,坚守岗位,服从管理和技术指导,按时清扫劳动现场的卫生,使其保持整洁,在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3.38分,2022年11月6日该犯故意损坏劳动工具。扣分10.00分,在本周期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30次,共加206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66396.8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已被撤销;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已被撤销;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不予奖励、5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9年9月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分3.38分;2019年10月27日该犯在留监学习期,未遵守作息时间和未按要求整理内务卫生,扣分10.00分;2019年11月11日监狱特警队在出工时段对罪犯搜身过程中,搜出的该犯携带违规品(香烟一包)扣分10.00分;2021年3月6日罪犯先元因殴打他犯被监狱禁闭处罚,扣分900.00分;被禁闭1次行政处罚;2022年11月6日该犯故意损坏劳动工具,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高于全省上一年度狱内月均消费,未超50%);多次违规违纪。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先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先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先元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张勋评,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勋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刑终16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自己利欲熏心,运输毒品的行为,让毒品流入社会,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巨大伤痛,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年纪较大,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已履行314504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勋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勋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勋评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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