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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3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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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8430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5)黔铜监假字第34-37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4号

罪犯冯先,男,1988年3月28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16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7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2027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704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3月1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冯先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认识到自己开设赌场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冯先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本次考核期内未受到扣分,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5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语文成绩85分,数学成绩80分,技术教育成绩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5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6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该犯在足球加工工序内负责手缝工序,能积极学习相关技术知识,遇到困难向干警、同改寻求帮助,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因超产获得12次加分,加89.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704元,均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冯先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先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5号

罪犯毛文龙,男,2000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1月1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认定毛文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止),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3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毛文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认识到自己为他人犯罪提供便利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稳定,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希望通过积极认真的改造,弥补自己所犯下的罪孽,早日出狱,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毛文龙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4年8月11日,因未按规定整理被褥,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受到扣3分处罚;2025年6月17日,因在进行集体训话时,不遵守队列纪律,无故坐下,受到扣2分处罚;2025年9月2日,因早起床后被褥及床单均未按规定整理叠放,违反个人卫生规定,受到扣2分处罚,经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现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90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该犯在足球加工工序内负责车底工序,能积极学习相关技术知识,遇到困难向干警、同改寻求帮助,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在考核周期内未因欠产而扣分,因超产获得18次加分,加87.8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均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8月11日,因未按规定整理被褥,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受到扣3分处罚;2025年6月17日,因在进行集体训话时,不遵守队列纪律,无故坐下,受到扣2分处罚;2025年9月2日,因早起床后被褥及床单均未按规定整理叠放,违反个人卫生规定,受到扣2分处罚。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毛文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文龙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6号

罪犯赵利,男,1992年10月2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2月29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3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利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刑期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2027年1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3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赵利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该犯通过法律、道德及思想文化的学习,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犯能反省自身行为,从实际行动上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赵利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赵利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劳动技能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同时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各项文体活动,矫正自身陋习,“三课”成绩考试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赵利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岗位定置,对于干警下达的劳动能够按时完成。在物流中心的劳动岗位上,该犯能够遵守规章流程,严格按照流程操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赵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利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5)黔铜监假字第37号

罪犯刘文杰,男,2004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4月3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 0622 刑初 51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488元。刑期:自2024年1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24年5月29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文杰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服刑改造以来,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好逸恶劳又想挣快钱,做出盗窃他人财物的罪犯行为,这不仅给受害人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更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因此失去了自由。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地好好表现,通过积极踏实改造来纠正自身恶习,弃恶向善,刑满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文杰服刑期间,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文杰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参加了2024年至2025年的“三课”考试,2024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90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0分,技术教育考8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4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文杰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7次,累计加分40.6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488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文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杰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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