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8431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2-19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6-27号 |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苏信朝,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苏信朝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苏信朝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苏信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遵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强奸、猥亵幼女的行为表示强烈悔恨,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之深,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涤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苏信朝在服刑期间,在2025年05月30日上午10时35分许,在1号习艺楼三楼三分监区剪线头工序处,与罪犯舒忠华因生产成品放置问题发生争吵,从而引发推搡行为,后被巡查民警当场制止,被扣10分。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到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和行为规范,总体表现合格,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苏信朝能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4年上半年至今“三课”教育考试均获合格以上成绩。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苏信朝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在服装加工看外观岗位上能完成劳动任务并超产,累计有13次加分,共36.0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5月30日10时35分许,在1号习艺楼三楼三分监区剪线头工序处,该犯与同改舒忠华二人因生产成品放置问题发生争吵,引发推搡行为,后被巡查民警当场制止,被扣10分。
从严情形:强奸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未成年人性侵、综合犯罪情节、1次犯罪前科、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苏信朝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苏信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信朝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朱永平,男,1969年8月24日生,土家族,文盲,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5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朱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朱永平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朱永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10月2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朱永平服刑改造期间,不服从法院判决,不认罪悔罪,认为法院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不合理等情况,长期进行无罪申诉。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朱永平服刑改造期间,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朱永平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2024年至2025年“三课”考试,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0分,2024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考82分,技术教育考67分,语文考72分,数学考79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考72分,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朱永平服刑改造期间,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保持工位物料整齐,干净卫生,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财产性判项未履行、限制减刑。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朱永平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朱永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永平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