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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铜监假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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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128457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2-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铜监假字第1-5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1号

罪犯刘应文,男,1992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 06 刑终 176 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应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7年8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2024年1月26日从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应文在服刑期间,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在管教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该犯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家庭、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该犯表示,自己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一时之利,因为自己对金钱的贪欲以及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肤浅化,从而实施抢劫的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家庭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直到被抓获时候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悔之晚矣。现真心悔过,通过自己的踏实改造来矫正自身恶习,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应文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应文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其中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0分,2024年思想政治教育84分,技术教育8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92分,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应文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努力提升劳动技能,该犯在分监区足球加工收货岗位,劳动表现良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应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2号

罪犯任小勇,男,1974年11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0月1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5刑初74号刑事判决,认定任小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1月26日交付执行,2024年1月26日从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因为自己利欲熏心,法律意识淡薄,开设赌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自己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74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8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违法所得20000元(已退缴)。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任小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小勇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3号

罪犯何亚飞,男,1974年12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2月2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认定何亚飞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未退缴行贿款人民币3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3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何亚飞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何亚飞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不宜以犯罪论处。刑期:自2023年2月7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由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何亚飞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服刑改造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犯罪危害,为了拿下工程项目,做出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行为,这不仅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接下来的改造中,决心继续好好表现,用实际行动来洗涤自己曾经犯下的过错。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亚飞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听从警官指挥,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条款,牢记入监誓言,无任何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何亚飞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用空闲时间学习文化和技能方面的知识,考试均能获得良好成绩。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6分,技术教育81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试成绩92分,技术教育87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何亚飞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现在分监区值星组劳动,积极完成警官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万元(已全部缴纳);追缴未退缴行贿款人民币35万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何亚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亚飞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4号

罪犯马亮,男,1994年12月1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4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5月29日交付执行,2024年5月29日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马亮服刑改造期间,一直遵规守纪,服从判决,认罪悔罪。对受害人的伤害,该犯深深感到自责,事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对自己所犯错误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该犯决定今后积极改造,严于律己,出狱后好好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马亮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马亮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1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马亮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因劳动超产获8次加分累计23.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马亮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亮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5号

罪犯雷磊,男,2001年9月23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9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雷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23年9月7日起至2027年4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45000元。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罚金人民币8000元,改判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发还被害人。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磊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入监后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教育引导,该犯深刻认识到由于自身认知片面,价值观扭曲而做出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感,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心理伤害,对自身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在日常改造中能深挖犯罪根源,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磊在考核周期内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安排,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雷磊在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文化水平和眼界,课后主动学习各类文化书籍,积极参与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重塑价值观。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教育79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雷磊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监狱劳动管理安排,主动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努力提升技能水平,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保质保量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2024年12月加劳动改造分3.22分,2025年7月加劳动改造分1.54分。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合侧缝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雷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磊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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