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128485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05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铜监减字第1号 |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号
罪犯龙老二,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21)黔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龙老二累犯的认定及量刑部分,改判龙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10月10日止);2024年12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准许撤回减刑建议;2025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28年3月10日止)。
该犯原(2019)黔刑更135号减刑裁定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原减刑材料中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转变思想,去罪从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原减刑材料中该犯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赌博,不打架,讲究卫生,文明礼让,爱护公共环境。
三、教育改造方面:原减刑材料中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原减刑材料中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原时段认定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履行了2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转换为3个表扬;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积分折算转换为1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共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7年3月21日因围观赌博被扣4分;2017年9月28日因不遵守就餐规定被扣10分;2018年2月5日因不遵守作息时间规定被扣10分。累计3次共扣24分。
从严情形:原减刑考核周期内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多次扣分。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拟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综上所述,原(2019)黔刑更135号减刑裁定中认定罪犯龙老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现该犯因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规定,该犯于2019年5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刑更135号减刑裁定已自动失效。
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老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