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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铜监减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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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309463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2-2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26)黔铜监减字第2-55号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号

罪犯姜添文,男,1990年6月3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2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202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姜添文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38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2刑终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9年4月24日入安徽省合肥监狱;2019年12月12日入贵州省金西监狱;2021年11月12日入贵州省遵义监狱;2025年2月11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姜添文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在服刑期间能反省自己,服从干警管理。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姜添文在2020年12月因插队问题与罪犯龚应鹏发生打架斗殴被扣65分。在民警对其扣分处罚以及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1年度政治考91,文化考78,技术考78;2020年思想教育考试78分;2022上半年政治评定优秀;2022下半年思想政治评定优秀,技术评定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教育考83分;2023年下半年年思想政治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8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87分;2024下半年思想政治考94分,技术教育考84分;2025上半年思想政治考70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岗位安排,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被扣4.02分,2020年11月被扣5.53分,2021年8月被扣0.43分,共扣9.98分;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因有劳动定额岗位、完成劳动任务6次,共加230分;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45次,共加315.4分;周期内劳动改造方面共加545.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被原判法院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获一个表扬奖励;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获一个物质奖励;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不予奖励;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不予奖励;2022年9至2023年4月不予奖励;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一个表扬奖励;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一个表扬奖励;2024年5至2024年9月获一个表扬奖励;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一个表扬奖励。共获5个表扬奖励,4个物质奖励,3个不予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因个人内务卫生差在2019年9月25日被扣1分;因未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9月被扣4.02分,2020年11月被扣5.53分,2021年8月被扣0.43分,共扣9.98分;因插队问题与罪犯龚应鹏发生打架斗殴在2020年12月被扣65分。

从严情形:法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数罪并罚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的;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姜添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添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号

罪犯袁昆,男,1996年3月23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9月28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5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袁昆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六百元。刑期:自2021年6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8年4月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袁昆服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挣快钱,做出售卖银行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更给受害者带来的沉重的经济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己也因此失去了自由,对此深感自责和后悔。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并用自己的劳动回报家人和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袁昆在本考核周期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袁昆在本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参加了2023年至2025年“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1分、语文90分、数学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90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2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袁昆在本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劳动改造加分0.3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00元,均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袁昆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昆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号

罪犯万井红,男,1984年4月9日生,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9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万井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2037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9月2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故意杀人罪的错误行为,因为生活琐事上的分歧,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结果就是一个生命的逝去,对受害者及家属怀有深深的歉意,明白自己给受害人和家属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万井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系分监区楼道值夜星罪犯,负责夜间值星,楼道巡逻以及分监区后勤和打扫环境卫生,能够完成民警安排的值星任务。同时也服从民警安排的劳务加工成品推线头工作,服从民警管理,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井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井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井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号

罪犯何宁,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3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6月1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5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贪婪所犯的贩卖毒品的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何宁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裤子加工车间被民警安排为流水线生产1线质量检测员,协助民对生产线的产品质量进行总体把控,对生产线中每一道工序的半成品进行检查,合格品按程序流通,不良品及时返工。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表现积极,吃苦耐劳,努力保证生产线的正常运转,能服从安排,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何宁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宁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6号

罪犯吴江红,男,1996年9月1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8月26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28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江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的强奸罪的错误行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满足自己的淫欲,违背妇女意愿,对受害者及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也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江红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3031款裤子裤口袋上前袋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有多次超产加分,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3次,累计加分66.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江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江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7号

罪犯徐洋,男,1993年5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10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赫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在服刑期间,发现该犯涉嫌故意杀人罪。2013年9月6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洋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2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1月15日,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赫民初字第778号判决,认定由4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83784.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30年9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错误行为,犯罪时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他人暴力对受害人进行轮奸。又对另一名低年级同学进行校园霸凌,导致被害人死亡,一条年轻的生命逝去。给受害者的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徐洋在服刑期间,在2019年10月14日因联组连号成员违规被扣10分;2019年10月17日在劳动现场睡觉被扣5分;2021年3月因欠产被扣1.75分;2021年4月因欠产被扣11.91分;2021年5月因欠产被扣8.46分;2021年6月因欠产被扣9.19分;2022年9月30日因与外协人员私自接触受警告处罚;2023年8月8日私藏违规品被扣30分;2023年11月21日擅自脱离联组连号被扣10分。虽然受到多次处罚,但是通过违规违纪该犯也认识到自己的改造以及遇事处事的方式存在很大问题,经过民警的教育以及自己的反思,诚心悔过,决心在之后的改造中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之后的改造中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19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98分;技术教育考试100分。2020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84分;技术教育考试88分。2021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考试97分;语文考试85分;数学考试93分;技术教育考试98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语文评定为合格;数学评定为良好。在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评定为优秀;数学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语文评定为合格;数学评定为合格。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3031款裤子上侧袋松紧、侧袋定位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次呈报减刑所用成绩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超产加分,劳动超产加分共计15次,累计加分103.1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3784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6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3月31日该犯2021年03月劳动定额31600,完成产值30014,未完成劳动定额5.01%扣分1.75分;2021年4月30日该犯2021年04月劳动定额28600,完成产值18861,未完成劳动定额34.05%扣分11.91分;2021年5月31日该犯2021年05月劳动定额34100,完成产值25849,未完成劳动定额24.19%扣分8.46分;2021年6月30日该犯2021年06月劳动定额26600,完成产值19612,未完成劳动定额26.27%扣分9.19分;2022年9月30日因罪犯徐洋与外协人员陈建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事实(该犯于2022年7月期间,私自与外协人员陈建清接触,并通过其家属给外协人员陈建清转账)。按照铜仁监狱2022年9月27日党委会议纪要(2022)35号文件,决定给予该犯警告处罚。扣分100.0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2023年8月8日中午12时40分,罪犯徐洋因私藏、使用违规物品(香烟)被巡查干警当场查获。扣分30.00分;2023年11月21日干警在工房巡查时,发现罪犯徐洋长时间离开劳动岗位,擅自脱离联组联号。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法定: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10年以上;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8号

罪犯李思能,男,1971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州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月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六中刑一初字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思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7年3月29日起至2009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08年7月10日调入王武监狱,2010年1月14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8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为自己的懒惰只想不劳而获,从而进行的贩卖毒品的行为,毒品流入社会,给当地的社会治安带来了恶劣影响,同时也给受害人以及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思能在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的行为举止,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在本周期内没有因违规违纪被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在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2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4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技术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裤子加工车间从事22135款裤子裤裆合底浪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34次,累计加分198.9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6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思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思能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思能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9号

罪犯刘太进,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专科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1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太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刑终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太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2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太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自己冲动造成了杀害他人的重大犯罪危害,给被害人家人带来沉痛的伤害,自己也失去了自由,不能在父母孩子身边扛起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义务,愧对家人,更对不起被害人和他的家人,决心用实际行动认罪悔罪赎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太进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5年6月17日20时28分许,罪犯刘太进在一监区三分监区四楼谈话室私自打开存放审批图书的柜子被扣2.00分,经干警教育后至今没有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太进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配合民警授课,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教育活动,“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太进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该犯在生产统计和文化教员等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6月17日20时28分许,罪犯刘太进在一监区三分监区四楼谈话室私自打开存放审批图书的柜子。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酌定: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太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太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太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0号

罪犯孔令军,男,2000年4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磁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2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孔令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被告人孔令军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6月24日入黔东南监狱服刑;2024年7月24日调入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孔令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识到自己意志不坚定,步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害人害己,愧对家人,只想好好改造,早点和家人团聚,决定洗心革面,痛改前非,以后做个合法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孔令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完成每日警官下达的改造任务,没有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的情况发生,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孔令军能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孔令军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在充电器插件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孔令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孔令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1号

罪犯杨金和,男,1973年10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杨树发、舒秀全、杨元发、杨胜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金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六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元;作出(2023)黔06刑初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金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 2022年8 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2024)黔刑终4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5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金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犯罪入狱给家人带来伤害,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伤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非常后悔,真诚的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金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被扣分的情况,身份意识强,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杨金和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配合警官课堂授课,“三课”学习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杨金和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劳动态度端正,该犯现在在值星员岗位上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金和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金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2号

罪犯周文瑞,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文瑞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2008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刑五复2522875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文瑞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改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2日交付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6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6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利益而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不仅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让受害者失去生命的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19年7月31日不尊重干部,背后辱骂值班干警。扣分20.00分;2019年11月5日该犯在他人打架过程中,煽动、怂恿他犯继续打架,并语言阻止别犯上前劝架扣分50.00分;2020年12月31日,罪犯周文瑞在监室因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他犯,情节轻微被扣55分,2023年2月28日,罪犯周文瑞与罪犯周进忠因打架斗殴,被警告处罚扣100分。上述两次违规违纪以后,分监区民警对该犯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该犯也能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违规违纪带来的危害以及对后续改造的不利,罪犯周文瑞在后续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19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8分;2020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7分;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7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2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0分;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88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合格;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生产后序测试劳动岗位。该犯2020年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5.18分,2022年5月6日劳动时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被扣2分,2022年7月23日,该犯在劳动现场岗位上睡觉被扣2分。该犯2022年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12.6分,总计扣分21.78,分监区民警多次教育批评该犯后,该犯也认识到劳动是改造必不可少的,也从行动上改变了对劳动生产的态度。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61.2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不用于减刑;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8月不予奖励不用于减刑;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1个不予奖励、4个表扬不用于减刑。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9年7月31日不尊重干部,背后辱骂值班干警。扣分20.00分;2019年11月5日该犯在他人打架过程中,煽动、怂恿他犯继续打架,并语言阻止别犯上前劝架扣分50.00分;2020年12月31日,罪犯周文瑞在监室因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打他犯,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2年5月6日劳动时间在劳动岗位上睡觉扣分2.00分;2022年7月23日下,该犯在劳动现场岗位上睡觉。扣分2.00分;2022年10月31日该犯2022年10月劳动定额20000,完成11600,未完成劳动定额42%扣分12.60分;被警告1次行政处罚。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文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虽曾因多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及警告处罚,但是在经过干警批评教育后,能从内心认识到违反监规纪律的后果以及自身改造的不足并加以改正。现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3号

罪犯吴灯祥,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文盲贵州省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11月1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330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灯祥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18973.88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14日入贵州省忠庄监狱服刑,2019年3月7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灯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为满足自己的性欲,明知被害人系年满 14 周岁的幼女,仍与被害人发生多次性关系。在干警正确引导下,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大,给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极大,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究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灯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呈报减刑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吴灯祥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84分,数学成绩86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6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85分,数学成绩76分,技术教育76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92分,技术教育8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吴灯祥劳动改造思想积极,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分监区足球项目中手缝工序,在此期间有劳动加分19次,共计82.7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8973.88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吴灯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灯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4号

罪犯林凡,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5月1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林凡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8431.6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6月3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2月1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林凡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经过数十年的改造,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和犯罪根源,能剖析自身由于对生命缺乏敬畏、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被害者个人、家庭乃至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也让自己的家人受到伤害,现在只能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林凡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此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林凡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69分,技术教育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林凡能积极参加劳动,并且按时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该犯在分监区足球劳务加工中位于高车合球岗位,在此期间有劳动超产加分23次,共计121.33分,后调入高车配料岗位,在此期间无劳动加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8431.6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9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抢劫罪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林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林凡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凡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5号

罪犯石建雄,男,1982年8月7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建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9年11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9956.8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57003.2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9年6月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建雄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过去的自己明知是他人财物而非法占有,给他人、家庭以及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在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建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在本次减刑考核期间无违纪违规情况发生,表现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石建雄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三、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72分,数学68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84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80分,数学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79分,数学成绩85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6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90分,数学成绩88分,技术教育7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76分,数学成绩8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78分,文化教育语文成绩60分,数学成绩61分,技术教育7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石建雄能积极参加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放气工序,在此期间无劳动加扣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缴纳);民事赔偿人民币19956.80元(未履行);退赃退赔人民币57003.2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石建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石建雄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建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6号

罪犯徐欢,男,1986年12月17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铜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徐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10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4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5月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1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琐事而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让受害人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同时也给其家庭和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伤害,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2020年10月8日中午,餐后罪犯徐欢在篮球场先动手殴打罪犯杜旭刚,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被扣55分。2023年11月20日晚18时罪犯徐欢与罪犯周贵东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罪犯徐欢推搡辱骂周贵东被扣10分。上述两次违规违纪以后,罪犯徐欢在经过干警批评教育以及告知违规违纪后果以后能从内心知过悔过。罪犯徐欢在后续服刑期间,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服从干警管理,积极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每周四教育日都能遵守课堂纪律,服从安排,认真上课。2020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6分;2021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6分;2022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2分;2022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92分;2023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在2023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2025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我们分监区变压器生产后序包胶的劳动岗位。在日常的劳务加工过程中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44.8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获1个表扬;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10月8日中午,餐后罪犯徐欢在篮球场先动手殴打罪犯杜旭刚,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被扣55分,2023年11月20日晚18时罪犯徐欢与罪犯周贵东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罪犯徐欢推搡辱骂周贵东。扣分10.00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徐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两次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但该犯在分监区民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触碰监规纪律的后果,现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7号

罪犯胡林波,男,1989年2月1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4月13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胡林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12年7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字第15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7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2年4月1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胡林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性格冲动,做事不顾后果,给个人、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属带来巨大的危害,也让受害人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在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胡林波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尚能遵规守纪,2024年9月3日早上,违反内务卫生标准化管理被扣3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胡林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81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7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6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胡林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该犯劳动岗位位于足球项目中机修工序,在此期间无劳动加扣分,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4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10月4日早上9时21分左右,罪犯胡林波在分监区劳动现场,擅自离开定置区域,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胡林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林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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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8号

罪犯张建云,男,1979年10月21日生,侗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铜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建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现刑期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39年1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建云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过去的自己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给家庭、社会以及国家带来巨大的危害,在民警的不断教育和引导下,该犯决心通过努力改造来洗涮罪恶,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建云在服刑期间,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2年10月7日,在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2023年4月24日,在新闻联播期间做无关事项,被扣2分;2023年9月8日,与同改在监舍发生争吵,并有肢体接触,被扣10分。经民警的批评和耐心的教育后,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改正,端正了改造态度,积极投入改造,之后未因违规违纪被扣过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张建云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4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成绩88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张建云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该犯在足球加工生产上位于手缝岗位,在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有14次劳动超产加分,共计95.5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部分执行4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0月7日,在值星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扣5分;2023年4月24日,在新闻联播期间做无关事项,被扣2分;2023年9月8日,与同改在监舍发生争吵,并有肢体接触,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建云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云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19号

罪犯李俊,男,1984年4月2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铜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俊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6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8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23年8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42年8月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到自己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扰乱了国家对于毒品的管控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风气。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反思自己的罪行,洗涤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俊在服刑期间,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能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3分,文化教育的语文为85分,数学为88分;2022年思想教育为97分,文化教育的语文为86分,数学为85分,技术教育9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文化教育的语文为64分,数学为95分;2023年思想教育为80分,文化教育的语文为73分,数学为74分,技术教育8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9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4分,技术教育考试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考核期内,该犯在足球加工的劳动性岗位上分别于22年2月、3月、4月有过3次扣分,累计扣分55.89 分,后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基本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2月28日该犯2022年02月劳动定额28800,完成6384,未完成劳动定额77.83%扣分23.34分;2022年3月31日该犯2022年03月劳动定额44000,完成19412,未完成劳动定额55.88%扣分16.76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38000,完成17993,未完成劳动定额52.65%扣分15.79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李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0号

罪犯安洋,男,1998年5月20日生,土家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8月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认定安洋犯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月6日起至2028年1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667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0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洋在服刑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盗窃以及诈骗的行为对被害人财务上造成的伤害,对于社会稳定性造成了破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现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来洗刷自己的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洋在本次考核期内,于2025年3月14日,早上巡查监舍内务卫生,发现该犯个人内务摆放不整齐。扣2分。2023年2月21日二监区三分监区早上内务卫生检查,罪犯安洋被子叠放较差。扣2分。2025年3月12日早上7:30分,三分监区在开展监舍内务卫生检查中,发现罪犯安洋鞋子未按规定摆放。扣2分。2022年6月13日,该犯未遵守劳动生产纪律。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之后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2思想教育为84分;2022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8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3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技术教育考试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劳动性岗位上分别在22年2月、12月,23年1月、3月、4月、5月、6月,有7次扣分,共计 23.36分。后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基本完成劳动任务,在足球加工以及服装加工劳动性岗位上有18次加分,累计17.81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6672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4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34.01%扣分10.20分;2022年6月13日,未遵守劳动生产纪律。扣分2.00分;2022年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9.69%扣分5.90分;2023年01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35%扣分1.60分;2023年2月21日被子叠放较差。扣分2.00分;2023年03未完成劳动定额1.73%扣分0.51分;2023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68%扣分0.50分;2023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10.49%扣分3.14分;2023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5.04%扣分1.51分;2025年3月12鞋子未按规定摆放。扣分2.00分;2025年3月14日,内务摆放不整齐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安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1号

罪犯杨豪,男,1995年8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28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豪犯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7年3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能够认识到自己组织他人偷渡去境外进行诈骗的行为,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5年10月23日因在活动室课间休息期间,不遵守活动纪律,被扣2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2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8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8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好。本次考核周期,因超产获得加分16次,加149.07分,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1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0月23日因在活动室课间休息期间,不遵守活动纪律,被扣2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2号

罪犯钟芷江,男,1981年6月16日生,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23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芷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钟芷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变思想观念,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羞愧,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钟芷江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5年01月03日,因在分菜过程中违反就餐规定被扣2分,2025年10月3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总体改造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74分,语文成绩89分,数学成绩82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86分,语文成绩80分,数学成绩76分,技术教育成绩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8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71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78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6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合格。本次考核周期内,劳动上因欠产被扣分2次,累计扣14.98分,经批评后及时改正。共超产6次,获得加分累计19.08分,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1月3日,在二监区一楼罪犯就餐现场,值星罪犯钟芷江在分菜过程中违反就餐规定,扣分2分;2025年5月、6月因欠产分别被扣9.23分、5.75分;2025年10月31日,因与他犯发生争吵,被扣5分;(合计5次共扣21.98分)。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钟芷江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钟芷江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芷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3号

罪犯冉伟,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3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4月18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冉伟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侵犯未成年人的行为给其造成的身体以及精神上的不可磨灭的伤害,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扰乱了社会风气。希望能通过积极改造,悔过自新,重塑三观,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合法公民,回报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冉伟在本次考核期内,能遵守好国家的法律法规, 2023年8月4日因被褥未按规定叠放好被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之后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在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2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2分,技术教育考试9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2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劳动性岗位上,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岗位安排,分别在2023年2月、3月、10月、11月、12月,2024年1月,有过6次扣分,共计30.22分。经干警教育以及向同改请教后,能稳定生产并超产,共有6次加分 ,累计共10.44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2月因欠产被扣5.55分;2023年03月因欠产被扣5.56分;2023年8月4日早上出工后检查内务卫生,罪犯冉伟被褥未按规定叠放好扣分2.00分;2023年10月因欠产被扣2.77分;2023年11月因欠产被扣0.82分;2023年12月因欠产被扣7.46分;2024年01月因欠产被扣8.06分。(合计7次共扣32.22分)。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冉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伟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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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4号

罪犯刘金行,男,1990年4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4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金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200642.4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7月3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刑终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33年8月12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0年9月24日交付贵州省福泉监狱执行,2020年11月5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金行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带来的不可磨灭的伤害,同时也对自己家人的极其不负责任,在服刑期间深刻反省罪行,并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金行在服刑期间,在本次考核期内,2021年6月1日早上06时51分,罪犯刘金行因与罪犯杨哉哉语言上产生争执,继而产生殴打他犯的行为,情节轻微。扣55分。2022年8月3日下午,该犯在劳动现场存在消极怠工行为。扣5分。2023年2月28日12时35分许,罪犯刘金行在二监区篮球场集合时迟到,被干警发现,并要求该犯蹲下,该犯态度较差且拒不执行干警指令。扣15分。2025年2月27日,分监区在对监舍区域卫生检查中,发现罪犯刘金行床铺上有异物。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之后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在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为74分,技术教育的职业教育、安全技术成绩为84分;在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8分,文化教育的语文为85分,数学为84分;2022年思想教育为84分,技术教育为78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72分,2023年思想教育为90分,技术教育为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71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为92分,技术教育考试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以及服装加工的劳动性岗位上,能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总共有26次超产加分,累计加分170.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642.40元(同案判决前履行了53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获1个表扬;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6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6月1日早上06时51分,因与他犯语言上产生争执,继而殴打他犯,情节轻微。扣分55.00分;2022年8月3日下午,消极怠工行为。扣分5.00分;2023年2月28日12时35分许,该犯在二监区篮球场集合时迟到,被干警发现,并要求该犯蹲下,该犯态度较差且拒不执行干警指令。扣分15.00分;2025年2月27日,分监区在对监舍区域卫生检查中,发现罪犯刘金行床铺上有异物。扣分2.00分。(合计4次共扣77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超50%。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刘金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行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5号

罪犯龚燕青,男,1999年8月4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8年8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龚燕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责任民事赔偿人民币488232.81元。(刑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1月16日交付贵州省凯里监狱执行,于2019年2月13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龚燕青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识到自己故意伤害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同时给自己的亲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在服刑期间深刻反思自己的罪行,希望通过改造重获新生。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龚燕青在服刑期间,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于2021年9月23日2021年9月23日,罪犯龚燕青与同犯艾桥来因聊天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抓扯。扣分55.00分(已在不予减刑裁定中予以考虑);2021年10月1日私藏原材料辣椒面、腌制酸姜泡菜扣分5.00分;2022年3月27日2022年3月27日,罪犯龚燕青在狱内食堂因口角动手殴打罪犯王道渠扣分20.00分(已在不予减刑裁定中予以考虑);;2023年8月9日2023年8月9日17时05分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00分;2025年8月17日21点20分左右,罪犯龚燕青在监舍内用手抓着罪犯吴丹丹的脖子,上下晃动欺压罪犯吴丹丹。扣20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之后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在2021年思想政治教育为93分,技术教育中职业教育、安全技术为93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思想教育为95分,技术教育为92分;2023上半年思想教育92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4分,技术教育考试8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4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在考核期内,在足球加工以及服装加工劳动岗位上,能稳定完成生产并有13次超产加分,共计16.19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88232.81元(2018年法院救助6万元给被害人;2019年划拨连带责任人公积金73500元;2021年该犯履行3600元;2024年该犯履行3200元(本期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8月至2022年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获1个表扬;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5个表扬、3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9月23日该犯与同犯艾桥来因聊天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抓扯。扣分55.00分(已在不予减刑裁定中予以考虑);2021年10月1日私藏原材料辣椒面、腌制酸姜泡菜扣分5.00分;2022年3月27日该犯在狱内食堂因口角动手殴打罪犯王道渠扣分20.00分(已在不予减刑裁定中予以考虑);2023年8月9日17时05分在劳动现场睡觉。扣分2.00分;2025年8月17日21点20分左右,罪犯龚燕青在监舍内用手抓着罪犯吴丹丹的脖子,上下晃动欺压罪犯吴丹丹。扣分20.00分。(合计3次扣27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财产性判项履行未超50%。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龚燕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燕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6号

罪犯田兴明,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2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兴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34年5月27日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3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兴明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表示,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能深刻认识到毒品犯罪对社会和他人带来的巨大危害,对自己当年为了想挣快钱不惜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今后一定会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兴明在服刑期间,能拥护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2023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9分,2023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4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其他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形。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兴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主动向他人请教不懂的问题,并积极完成课后作业。其中2023年思想政治84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1分;2024年思想政治76分,技术教育85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5分;教育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按照工序高效稳定生产,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质保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目前。该犯位于足球加工装胆工序,2023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9分,2023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4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够端正劳动态度,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未执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5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9月30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6.09分,2023年10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定额被扣0.94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毒品再犯;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兴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兴明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杜进飞,男,1990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1年5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进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21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2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杜进飞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能认识到自己的抢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认识到自己的盗窃行为对于被害人的伤害之深,并时刻反思给社会造成的不良风气,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希望通过服刑改造洗刷罪恶。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杜进飞在本次考核期间,在2023年4月24日晚,在组织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做与收看新闻联播无关的相关事宜,不遵守收看期间的纪律要求。扣2分。经干警教育后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在之后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的管教。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杜进飞在考核周期内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在2022年思想教育成绩为72分,技术教育为8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76分,2023年思想教育成绩为81分,技术教育为8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为82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为90分,技术教育考试为90分;2025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杜进飞在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在足球加工上有过劳动超产加分共16次,累计68.32分,现在服装加工质检岗位上能够尽力辅助劳动生产。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在2023年4月24日晚,在组织收看新闻联播期间,私自做与收看新闻联播无关的相关事宜,不遵守收看期间的纪律要求。扣分2分。

从严情形:法定: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10年以上;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杜进飞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进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8号

罪犯龙洪平,男,1958年11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9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洪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32年3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1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的行为给被害人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83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3分,技术教育6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能服从干部安排,负责楼层的卫生打扫和食堂洗碗。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获1个表扬;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洪平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洪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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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29号

罪犯黄昌友,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铜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昌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复字第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43年5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认识到自己因家庭矛盾,将母亲杀死的罪行,让家庭破碎,自己真心忏悔,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3次扣分,1、2020年3月10日,罪犯王乔光认为罪犯黄昌友在二楼8号监室厕所洗衣服影响大家休息与罪犯黄昌友发生争执、打架,情节轻微,扣65分。2、2021年1月17日,罪犯黄昌友与罪犯詹双全在1楼餐厅发生抓扯,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扣45分。3、2023年6月15日分监区组织清监,在罪犯黄昌友处搜出其私藏的违规品,扣30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下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0年思想教育95分,技术教育89分;2021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2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6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9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能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获1个表扬;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获1个表扬;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获1个表扬;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获1个表扬;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9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0年3月10日,罪犯王乔光认为罪犯黄昌友在二楼8号监室厕所洗衣服影响大家休息与罪犯黄昌友发生争执、打架,情节轻微。扣65分。;2021年1月17日中午11点20分左右,罪犯黄昌友与罪犯詹双全在1楼餐厅发生抓扯,打架斗殴情节轻微,后被干警发现及时制止,该犯的行为在犯群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影响了分监区的正常监管改造秩序。扣分45.00分;2023年6月15日分监区组织清监,在罪犯黄昌友处搜出其私藏的违规品。扣分30.00分。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昌友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昌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0号

罪犯张磊,男,1965年4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宝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0年10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11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1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4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9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8年5月3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33年10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让毒品流入社会,让无数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禁闭和1次扣分。1、2018年8月13日经查该犯在2018年世界杯开赛期间参与赌博。给分监区监管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处禁闭处罚。2、2020年10月30日私自将电动剃须刀改装成火源,使用二类违禁品,扣45分。在干部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0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4分;2021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担任值星岗位,能认真履职。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终结)。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获1个表扬;2021年2月至2021年7月获1个表扬;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11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18年8月13日经查该犯在2018年世界杯开赛期间参与赌博。给分监区监管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处禁闭处罚。;2020年10月30日私自将电动剃须刀改装成火源,使用二类违禁品。扣分45.00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磊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磊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磊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1号

罪犯潘胜维,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7年4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胜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7月2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高刑三终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9月5日交付贵阳监狱执行,2008年7月10日从贵阳监狱调入王武监狱服刑,2019年11月29日从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1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6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2月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自己一时冲动,杀害被害人,让其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服刑改造表现良好,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76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7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长期患病,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获1个表扬;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潘胜维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胜维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2号

罪犯周南东,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8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南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10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7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4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6年9月2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利欲熏心,走上贩卖毒品的道路,对社会产生巨大危害,让无数被害人家破人亡,能真心悔罪,服刑期间能积极服从干部安排,其决心努力改造,端正改造态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1次扣分情况,2024年8月29日,三监区四楼三号监舍进门左手边中间上铺罪犯周南东蒙头睡觉,被监狱指挥中心视频督查,扣8分。在干部教育下积极改正,之后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97分,技术教育98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5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7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能按规定完成内务卫生打扫。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执行55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获1个表扬;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获1个表扬;2022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8月29日05时13分,三监区四楼三号监舍进门左手边中间上铺罪犯周南东蒙头睡觉,扣8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周南东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南东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3号

罪犯万超,男,1997年6月21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3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02刑初416号刑事判决书,以万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退赔803557元,共同退赔101552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该犯认为,自己为了奢侈消费而去诈骗,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自己最终也承担了锒铛入狱的后果。该犯能在服刑改造中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根源是三观不正和法律意识淡薄,能够决心与过往不堪的自己挥别,斩断不正之心,树立守正之形。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于2024年4月24日,因内务卫生检查不合格被扣2分,后续在干警的教育下能积极改正,除此之外无其他扣分情况。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服从管理,团结同改,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3年思想教育考试76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1分,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8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车间从事质检岗位,无劳动定额。日常生产中,该犯能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积极规划生产计划,爱惜劳动原材料,劳动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100000元,退赔803557元,共同退赔101552元。履行700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4月24日,监狱组织对三监区二分监区罪犯内务卫生检查时,罪犯万超责任区域内务卫生不合格。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万超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万超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超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4号

罪犯成文军,男,1978年11月8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成文军犯组织卖淫罪,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3年2月2日起至2029年2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83.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4月18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2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识到自己组织、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给未成年人带来了身心上的巨大伤害,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2次扣分,1.该犯2023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34分;2、该犯2023年08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6.87分。在干部教育引导下能积极改正,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干部安排的任务,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2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3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9483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07月劳动定额6000,完成5530,未完成劳动定额7.83%扣分2.34分;2023年08月劳动定额2400,完成1850,未完成劳动定额22.91%扣分6.87分。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成文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成文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文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5号

罪犯景应海,男,1965年8月16日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12月25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景应海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44358.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2月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5年4月2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景应海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管教过程中,能对犯罪客观分析,多次表述要积极改造,悔过自新,树立了正确的服刑意识,确有悔改表现。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景应海在考核期间,能严格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内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管教,改造态度端正,无违规违纪的情况出现。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景应海在考核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与“三课”学习,积极参与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期间遵守课堂纪律,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的作业,学习态度端正。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2年思想教育88分、技术教育8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3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92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4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景应海在考核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目前该犯安排在狱内食堂洗菜组劳动岗位,主要进行狱内食堂蔬菜清洗加工、送餐、外来物资卸货等劳动,能服从劳动岗位安排,劳动态度端正,无违规扣分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44358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放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酌定:无期徒刑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景应海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景应海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景应海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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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6号

罪犯李杰,男,1981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9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12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4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及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该犯能够服从判决,认识、忏悔自己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该犯在周期内无加扣分。

三、教育改造方面: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该犯2023年至2025年三课教育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劳动岗位为事务犯,属于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听从警官命令,服从警官安排,较为积极的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未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李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7号

罪犯杨正祥,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5年10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正祥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月13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9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23年9月26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现刑期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2042年3月23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正祥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罪犯杨正祥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并抱有侥幸心理,故而铤而走险做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更给家人带来沉重的伤害,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该犯表示,接下来改造中将一如既往好好表现,以实际行动来洗涤自己曾经犯下的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正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不迟到、不早退,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学习态度端正。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罪犯杨正祥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目前该犯为无劳动定额岗位,在日常劳动中能较好完成警官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1个表扬;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1个表扬;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酌定: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正祥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祥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8号

罪犯韦聪瑞,男,1992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3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303刑初369号刑事判决,认定韦聪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30年12月1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0元,退赃退赔人民币437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5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3刑终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8月23日交付执行,2023年9月26日从贵州省黔北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该犯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诈骗行为对被害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自己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痛和伤害,同时对社会正常秩序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该犯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在日常服刑改造中该犯能在行为举止上严格要求自己。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熟记《服刑人员管理条例》并以此来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时刻谨记自己服刑人员身份,能与同改和睦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秩序,尊重干警教师、自觉爱护教学用具,对课堂上所授优秀传统文化知识能感兴趣且认真听讲,对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该犯能主动进行学习,在半期及年底的考试中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干警分配的劳动改造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自觉遵守劳动现场秩序和生产操作流程,该犯在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共计7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获得劳动改造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未缴纳);退赃退赔人民币437800元(未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韦聪瑞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韦聪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聪瑞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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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39号

罪犯张丑林,男,1985年8月1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7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3 刑初16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丑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6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30年8月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9月27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一时冲动犯下了难以原谅的强奸罪,给受害者带来严重伤害,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次呈报减刑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拉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张丑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丑林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0号

罪犯龙剑峰,男,1998年10月24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8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剑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10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30年3月21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服刑改造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后,该犯能够深挖自己强奸犯罪行为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不可磨灭的身心创伤,对自己的罪行感到深深的羞愧与后悔,同时,自己的行为也给家里人蒙羞,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希望在服刑改造生活中通过现实改造表现,达到认罪悔罪的实际目的。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和睦他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服从干警管理,能严格做到令行禁止,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教育学习过程中能认真听讲,能自觉维护课堂纪律,尊重干警教师,爱护教学用具,够按时完成干警教室安排的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文化教育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和认知,以此纠正自身陋习和不良认知,争取让自己能够成为一个有良好习惯的合格公民。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干警分配的劳动改造任务,且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觉遵守劳动现场秩序,劳动改造态度端正。2023年2月至2025年6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8次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剑峰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剑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1号

罪犯向勇,男,1997年3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0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30年7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向勇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给社会和家人带来的伤害,时常反省自己的错误。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向勇基本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但在2024年3月因打水问题发生争执,与同改打架斗殴,被扣20分,除此外,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向勇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7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7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80分、技术教育77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77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向勇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2023年4月,2024年9月,2025年3月、4月、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获劳动改造加分0.53分、0.63分、1.44分、1.42分、1.76分,考核周期内累计获劳动改造加分5.7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3月13日19时38分左右,罪犯向勇与罪犯杨小念在监舍饮水机处因打水问题发生争执打架斗殴,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扣分20.00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勇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2号

罪犯戴聪,男,1990年7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10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戴聪犯强奸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3月5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10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5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黔06刑更8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32年4月27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一、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该犯认为,由于自己三观不正、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该犯深知自己所犯的强奸罪、开设赌场罪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严重伤害,也给自己的家人带来痛苦,其决心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5年8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经干警批评教育引导,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后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上半年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均达标。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合腰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完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5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8月11日,因违反生活卫生标准化管理规定被扣3分。

从严情形:法定:强奸罪被判处10年以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戴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3号

罪犯刘涛,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沙市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09年2月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12月1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9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22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刘涛自入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积极追求改造,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清自己所犯罪行给他人身体带来的伤害,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给自身家庭带来的伤害,在今后的改造中,将继续努力,深刻反省自身,改掉不良习惯,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合法公民,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刘涛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除2022年9月与罪犯发生矛盾被扣监管改造分35分以外,无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无其它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刘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1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0分;2022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3分;2022年度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0分;2023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8分,技术教育90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6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1分,技术教育92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1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刘涛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1年3月因超产加0.42劳动改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已全部执行)(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获1个表扬;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获1个表扬;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获1个表扬;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1个表扬;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8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9月5日下午13点58分许,罪犯刘涛在其劳动岗位上劳动态度消极,被质检多次提醒,导致两犯发生争执,罪犯刘涛存在语言挑衅的行为,进而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扣分35.00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毒品再犯;酌定:无期罪犯 ;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刘涛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涛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4号

罪犯周浩,男,1996年8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永川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6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02 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2032年12月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述,2022年10月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刑终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17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周浩自入监改造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深刻反省自己所犯运输毒品如果流入社会,将对社会和国家造成巨大伤害。在今后该犯表示会继续努力学习,深刻反省自身,坚定改造,认罪悔罪,重新做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对国家有用的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周浩服刑改造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干警管理及安排,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无监管改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周浩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2023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8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92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87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4分,各科考核成绩合格,无教育改造扣分情况。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周浩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岗位安排,严格遵守要求,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多次获得劳动能手,无劳动改造扣分情况,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因超产获13次加分共计加90.6分劳动改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部分缴纳3500元)(法院执行情况:部分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周浩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周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浩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5号

罪犯杨长青,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8月10日,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长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6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26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服刑改造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后,该犯能够深挖自己盗窃犯罪行为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了危害。希望通过现实改造表现,达到认罪悔罪的实际目的。该犯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和睦他人。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2023年4月因不能熟记自己联组联号的罪犯名字,被扣除2分。经干警耐心教育后,该犯能认识到自身错误并及时纠正,在之后改造过程中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教育学习过程中能认真听讲,能自觉维护课堂纪律,尊重干警教师,爱护教学用具,够按时完成干警教室安排的各科课堂作业。积极通过文化教育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和认知,以此纠正自身陋习和不良认知,争取让自己能够成为一个有良好习惯的合格公民。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干警分配的劳动改造任务,且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觉遵守劳动现场秩序,劳动改造态度端正。2023年6月至2025年9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15次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6260元(未缴纳)(法院执行情况: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3年4月6日早上分监区抽查该犯联组联号情况,该犯不能熟记自己联组联号的罪犯名字。扣分2.00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长青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长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长青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6号

罪犯雷廷刚,男,1992年8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1月13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雷廷刚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终4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准许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30年7月6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2月5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9年12月6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雷廷刚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改造期间,经管教民警教育,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犯罪危害,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做出了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这不仅严重妨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更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感到非常后悔。该犯表示,感谢政府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改造,以此来矫正自身存在的恶习,并争取早日出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雷廷刚在本考核期内,在2024年7月25日,因着装不规范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后经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行为,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犯,内务卫生保持良好,再无违规违纪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雷廷刚在本考核期内,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专心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0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72分、技术教育79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2分,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雷廷刚在本考核周期内,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项目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本周期内因劳动超产加分8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11.28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4年7月25日,因着装不规范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雷廷刚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廷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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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7号

罪犯杨彪,男,1981年1月2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2年1月12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浙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杨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四万四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5月17日入浙江省第五监狱交付执行,2023年10月10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浙刑执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2023年10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监服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服刑期间,经民警教育,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由于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矛盾,一时冲动做出将人杀伤致死的犯罪行为,不仅非法剥夺了受害者的生命,也给受害者家人带来沉重的伤害,自己也因此身陷囹圄。该犯表示,在今后改造中将一如既往的好好表现,用实际行动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自2023年10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监服刑以来,能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规守纪,服从干警安排,在本考核期间,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无扣分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自2023年10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监服刑以来,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做好课堂笔记,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尊重教师。该犯2023年度至2025年上半年罪犯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考试。其中,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语文90分、数学92分),技术教育89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语文62分、数学75分);2024年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自2023年10月10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收监服刑以来,劳动中能服从安排,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节约原材料,努力提升技能水平,尊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目前在分监区服装加工项目打枣工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244000元(已部分履行25000元)。

六、考核奖励情况:2017年4月至2023年10月获1个表扬;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1个表扬;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获1个表扬;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期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杨彪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彪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8号

罪犯郑旭刚,男,1988年12月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6月11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旭刚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37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郑旭刚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教育引导,该犯能深挖自身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因自身法律意识单薄,为满足一己私欲, 做出抢劫被害人和实施性侵害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较恶劣的影响,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该犯表示,非常后悔犯下如此恶劣的罪行,会通过改造不断矫治恶习,真心弃恶向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郑旭刚在服刑期间,于2021年9月30日入监教育阶段,与他犯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处记过处罚,延长入监教育一个月,经过教育引导后,能知错改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身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郑旭刚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按时完成作业,利用空闲时间学习法律知识,2021年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0分、数学89分,2022年思想教育85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0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75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3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63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6分,2024年思想教育77分、技术教育78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67,“三课”考试成绩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郑旭刚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生产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多次因劳动超产获得劳动改造加分,累计29次加分共加174.2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获1个表扬;2022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1个表扬;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获1个表扬;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9月30日01时50分许,罪犯郑旭刚在入监教育期间,与他犯因监舍值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给予记过处罚,延长入监教育期限一个月。

从严情形:法定: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郑旭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旭刚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49号

罪犯黄永山,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14年1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永山犯贩卖毒品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8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14日交付贵州省王武监狱执行,2019年11月29日从贵州省王武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3年4月27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黄永山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教育引导,该犯能深刻反思为谋取不当利益贩卖毒品的错误行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表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反思错误,用改造修正不良人格缺陷。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黄永山在考核周期内,于2021年7月29日与他犯发生抓打,扣除监管改造分55分,经过批评教育,能及时反思错误,积极检讨,在之后的改造过程中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再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黄永山在考核周期内,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与监区、分监区组织的文化教育活动,主动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升自身文化水平,2021年思想教育90分、技术教育94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2022年思想教育92分、技术教育9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2023年思想教育84分、技术教育84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0分,2024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6分,2025上半年思想教育76,“三课”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黄永山在考核周期内,于2023年6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扣除劳动改造分14.41分,经批评教育和引导,该犯能主动学习、请教劳动生产操作要点、难点,主动参与监区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后能保质保量完成每月下达的劳动定额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劳动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获1个表扬;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1个表扬;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获1个表扬;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获1个表扬;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获1个表扬;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7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7月29日16时许,在八监区二分监区二楼监舍,罪犯黄永山与罪犯常帮礼因拿货问题发生口角,黄犯起先用手勒住常犯的脖子,随即俩人发生抓打,打架情节轻微。扣分55分(该情节已在前一次减刑呈报中考量);2023年6月30日该犯2023年06月劳动定额5880,完成3055,未完成劳动定额48.04%扣分14.41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黄永山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永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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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0号

罪犯田小波,男,2000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2月7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7刑初183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小波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6年8月15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田小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的情况。通过教育引导,深刻认识到因自己无视国家法律,为满足一己私欲,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行为感到懊悔,给被害人带来不可逆转的身体和心理创伤,在社会上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表示会在改造中认真反思错误,纠正不良人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田小波在考核周期内,能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规范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田小波在考核周期内,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课后认真总结学习心得。在教育和引导下,纠正恶习,重塑三观。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8分、数学75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4分,文化教育中语文考72分、数学考75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8分,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6分。各年度考试成绩均合格,教育改造态度较好。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田小波在考核周期内,能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在进行劳动改造过程中,能保持工位环境整洁,工位物料处理得当,严格按照劳动操作规程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累计10次加分共加54.25分,劳动改造态度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表扬和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田小波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小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1号

罪犯石金荣,男,1993年5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黄平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26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认定石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6月24日交付贵州省黔东南监狱执行,2024年7月24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金荣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在改造中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经济上带来了损失,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因犯罪服刑也不能照顾到家庭,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深感后悔,决心将刑期当学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改造、反思悔罪,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合格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金荣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和帮助同改,认真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石金荣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教师,上课认真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2024年下半年度思想教育80分,技术教育95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82分,各年度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石金荣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履行劳动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分配的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劳动态度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6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无;余刑不足。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石金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金荣提请减去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2号

罪犯罗善,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12月23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 0628刑初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罗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11月20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3672.07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罗善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经教育引导,深刻认识到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杀伤被害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伤害和经济损失,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改造中表示会用改造重塑人格,回归社会后做一个守法、学法、知法、敬法的良好公民。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罗善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做到令行禁止,没有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罗善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提升知识水平。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80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7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0分,数学69分,技术教育87分。2025年上半年度思想教育70分。各年度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罗善于2025年5月因未能完成劳动任务扣3.03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端正劳动态度,主动学习劳动技能,不断提升劳动效率,在之后的劳动过程中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83672.07 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05月劳动定额5880,完成5285,未完成劳动定额10.11%,扣3.03分。

从严情形:法定:无;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罗善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罗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善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龙大顺,男,1980年10月9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0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8刑初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龙大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元,责令退赔人民币66864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2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龙大顺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通过入监改造,能深刻认识到盗窃变压器内铜芯线圈等物品严重侵害被害人财产与安全,破坏公共秩序与社会风气,扰乱生产经营,在服刑期间将刑期当学期,决心积极改造、反思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龙大顺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个人言行,服从管理教育,树立了正确服刑意识和改造态度,无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龙大顺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课堂作业,积极参与分监区、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3分,文化教育中语文82分、数学92分。2022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1分、数学82分,技术教育82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85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0分、数学83分。2023年年度思想教育69分,文化教育中语文74分、数学68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0分,文化教育中语文68分、数学70分。2024年年度思想教育82分,技术教育81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5分。各年度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龙大顺于2022年11月、12月、2023年1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任务分别被扣6.42分、6.69分、7.1分,经批评教育,该犯能转变劳动态度,主动学习换产后的劳动技能,逐步掌握并熟练劳动生产需求,后能严格按照劳动操作规程完成分配的劳动定额任务,多次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加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66864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2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获1个表扬;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获1个物质奖励;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获1个表扬;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获1个表扬;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1月劳动定额198000,完成155600,未完成劳动定额21.41%扣分6.42分;2022年12月劳动定额184500,完成143300,未完成劳动定额22.33%扣分6.69分;2023年01月劳动定额198000,完成151100,未完成劳动定额23.68%扣分7.10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建议监狱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要件指南》的通知(黔高法〔2025〕199号)有关规定对该犯重新确定减刑幅度提请减刑。

综上所述,罪犯龙大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大顺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4号

罪犯安心心,男,1996年9月23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4月28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心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9年1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31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2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8年6月1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安心心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申诉缠诉情况。经教育引导,深刻认识到为非法获取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组织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严重破坏国家边境管理秩序,在入监改造中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悔过自新,不断纠正不良人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安心心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教育,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况。

三、教育改造方面:罪犯安心心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分监区、监区组织的教育活动,各年度考核成绩合格。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6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83分,技术教育81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94分;2024年度思想教育94分,技术教育9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安心心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岗位技能培训,遵守劳动纪律及劳动岗位操作规程,服从岗位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规程,劳动态度较为端正。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31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获1个表扬;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获1个表扬;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获1个表扬;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安心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安心心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心心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减字第55号

罪犯段周友,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2年9月15日,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628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段周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2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8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段周友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的心理创伤,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深感愧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段周友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能与其他罪犯和睦相处,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2分;2023年度思想教育考92分,技术教育考95分;2024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6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81分,技术教育考76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70分。“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岗位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在2023年10月、11月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分别被扣3.64分、1.13分,共扣4.77分;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共5次,共加11.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不用于减刑;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4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因未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在2023年10月被扣3.64分,2023年11月被扣1.13分, 共扣4.77分。

从严情形:法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酌定:无。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段周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段周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周友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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