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0948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27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刑建议书(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减 |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吴正波,男,1986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德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7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吴正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2023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核154986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24年1月19日从贵州省北斗山监狱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吴正波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因为情绪的一时激动就犯下了如此严重的罪行,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伤害,同时也给其家庭和自己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痛苦,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表示通过改造来矫治恶习,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吴正波在服刑期间,听从干警指挥,服从管理,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按时到课,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在2024年上半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4年“三课”教育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优秀等次;2025年“三课”教育期末考试中思想教育被评定为良好等次。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吴正波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目前在一车间二分车间服装生产打模板机岗位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劳动态度端正,能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在本考核周期内没有因欠产被扣分,并且多次超产,因劳动超产累计加分13次,累计加分13.67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获1个表扬;2025年3月至2025年8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该犯在2024年6月10日与罪犯王震在开饭时发生争吵,罪犯王震辱骂罪犯吴正波,罪犯吴正波推搡了罪犯王震一下,被扣10分。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吴正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吴正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波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郭正国,男,1975年6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7月3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郭正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本案无上诉、抗诉,2023年10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形核80356129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6刑初2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正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1月23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郭正国能服从法院判决,真诚的认罪悔罪。该犯认为自己以前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警官的教育与指导下,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错误的,给被害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影响,给家人带来无尽等待,内心后悔不已,悔不当初。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郭正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能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尊重干警,团结同改,内务卫生保持较好,本考核周期内无违规违纪情节发生。
三、教育改造方面:三、罪犯郭正国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8分,2024年下半年思想政治86分、技术教育74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84分。“三课”教育均考核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罪犯郭正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能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干警安排,在服装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出现欠产行为。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3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郭正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郭正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国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限制减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张羽,男,1997年2月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4月24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考验期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3年12月27日交付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执行,2024年1月19日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张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过民警教育转化,该犯转
变思想观念,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对受害人及家属造成了严重伤害。该犯表示会积极参与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张羽在服刑期间,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2025年 07 月 06 日,因在晾衣间晾晒衣物时未按规定分类晾晒被扣 3 分,经批评教育后改正。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无行政处罚,没有故意犯罪,总体表现合格。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其中 2024 年上半年思想教育成绩 84 分;2024 年下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 77 分,技术教育考试成绩 77 分;2025 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成绩 84 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死缓考验期内于2024年3月因欠产31.67%被扣9.5分,2024年4月因欠产30.21%被扣9.06分,2024年5月因欠产12.96%被扣3.88分,2025年8月因欠产51.26%被扣15.37分,共4次欠产受到扣分,累计扣37.81分,经干警教育引导后该犯及时改正,超产1次加1.49分,其总体劳动改造情况合格。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3年12月至2024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物质奖励1次;共获得1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5年7月6日,罪犯张羽在晾衣间晾晒衣物时未按规定分类晾晒。扣分3.00分;4 次欠产受到扣分,累计扣 37.81 分。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死缓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羽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羽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羽提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杨顺达,男,1966年7月24日生,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0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顺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6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杀人的罪行,由于自己一时冲动,与醉酒的被害人发生冲突,当场把其杀死,让其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有6次扣分,1、2021年9月23日违反劳动现场定置管理规定的,扣5分。2、2022年04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4.29分。3、2022年05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3.08分。4、2022年0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45分。5、2022年0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22.44分。6、2023年0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13.82分。在干部的教育引导后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尊重干部,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其中2021年思想教育89分,技术教育96分;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72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6分,技术教育70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4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86分,技术教育75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8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68分,技术教育73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8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获1个表扬;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获1个表扬;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获1个表扬;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1个表扬;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获1个表扬;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2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1年9月23日违反劳动现场规定扣分5.00分;2022年4月30日该犯2022年04月劳动定额266000,完成50600,未完成劳动定额80.97%扣分24.29分;2022年5月31日该犯2022年05月劳动定额308000,完成71000,未完成劳动定额76.94%扣分23.08分;2022年6月30日该犯2022年06月劳动定额320000,完成80500,未完成劳动定额74.84%扣分22.45分;2022年7月31日该犯2022年07月劳动定额352000,完成88700,未完成劳动定额74.8%扣分22.44分;2023年2月28日该犯2023年02月劳动定额280000,完成151000,未完成劳动定额46.07%扣分13.82分。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酌定: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杨顺达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杨顺达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达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张光友,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1年11月22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6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光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2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22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对自己杀人的罪行表示深刻忏悔,因感情问题,与妻子发生离婚纠纷,自己怀恨在心,一时冲动,持刀朝其颈部、胸部猛刺数刀致当场死亡,让家庭破碎,表示在今后的改造中端正改造态度,真心弃恶向善,积极追求改造。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无扣分,能遵规守纪,服从管理,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言行举止,在改造中爱护公共卫生,遵守教育活动纪律,积极追求改造。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1分,2022年下半年思想教育60分,技术教育69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7分,2023年下半年思想教育76分,技术教育77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教育86分,2024下半年思想教育72分,技术教育7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1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没有参加生产劳动,长期卧病在床,在分监区没有担任岗位。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2年4月至2023年1月获1个表扬;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
违规及扣分情况:无。
从严情形:法定: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酌定: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张光友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张光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光友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6)黔铜监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樊学军,男,1974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1995年12月22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樊学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1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黔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以樊学军犯抢劫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认识到自己犯下的抢劫罪行不仅害人也害己,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自己受到了刑法的审判,自己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司法秩序,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地影响。自入监以来该犯时常反省自身,从消颓后又重新振作起来,积极参与各项改造,努力洗涤自身罪行。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于2022年10月8日,因同监舍罪犯打架时在现场未及时报告和制止。被扣2分,经干警指出后能及时改正,后续无其他扣分情况。该犯在平时改造中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能积极按照干警指令完成各项交办的任务。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考试,各科考试成绩合格。2022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78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70分,技术教育考试77分;2023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92分,2023年度思想政治考试76分,技术教育考试88分;2024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2分,2024年度思想政治考试6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政治考试65分。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下队时患有脑梗,行动不便在老病残监区服刑改造。该犯努力锻炼身体,后监区成立生产队时该犯主动申请下队参与劳动改造,改造过程中该犯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爱护生产设备,无劳动欠产情况。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获1个表扬;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获物质奖励1次;2023年2月至2023年7月获1个表扬;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1个表扬;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获1个表扬;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6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
违规及扣分情况:2022年10月8日上午10:20分许,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二楼11号监舍里罪犯樊学军,在罪犯谯云万、罪犯王明学发生打架时,在现场未及时报告和制止。扣分2分。
从严情形:法定: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酌定:无期罪犯。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樊学军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综上所述,罪犯樊学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学军提请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