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8556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3-2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书(2026)黔铜监撤减字第1号 | ||
(2026)黔铜监撤减字第1号
罪犯赵永文,男,1966年11月4日生,侗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0年12月20日,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621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永文犯诈骗罪、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800000.00元。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10月1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5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4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刑更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永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4月17日止)。
经查,该犯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让其女儿赵某钊先分别给罪犯梁某松上账2次,给罪犯杨某上账6次,给罪犯史某辉上账1次用于个人狱内消费。监狱于2025年12月22日给予该犯扣45分处理。现鉴于该犯在获得(2024)黔06刑更488号减刑裁定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采取借名手段在狱内进行消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不予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结合2026年2月2日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铜检建〔2026〕1号检察建议书的意见,监狱拟提请撤销2024年12月2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黔06刑更488号对罪犯赵永文减刑六个月的刑事裁定,并于2026年3月3日征求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未发现提请撤销减刑建议不当,建议贵州省铜仁监狱按程序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26年3月19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建议提请撤销贵院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4)黔06刑更488号对罪犯赵永文减刑六个月的刑事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