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38558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3-20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26)黔铜监假字第6-10号 | ||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6号
罪犯田航,男,2001年10月20日生,汉族,专科文化,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4月24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7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2023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12月27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5月29日交付贵州省铜仁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无申诉情形,能够深挖自己盗窃行为的犯罪根源,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他人造成了危害,让被害方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并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示范作用,希望通过积极改造,矫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来达到认罪悔罪的实际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端正自己的改造态度,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注重自身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服从干警管理,做到令行禁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尊重干警教师,自觉维护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能爱护教学用具,完成各科课堂作业。每年度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能积极通过文化教育提升自己的文化水平和认知,以此纠正自身陋习和不良认知。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服从岗位安排和干警分配的劳动改造任务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觉遵守劳动现场秩序,和安全操作规程,劳动改造态度端正。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8次获得加分,劳动改造表现较好。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田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航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7号
罪犯金启林,男,1993年9月22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4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02刑初368号刑事判决,认定金启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8月27日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调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无申诉缠诉情况。入监改造以来,该犯能深挖犯罪根源,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通过法律、道德及思想文化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聚众斗殴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更在社会上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不良示范。该犯深刻反省自身行为,决定通过积极改造来纠正自身陋习、端正不良思想、树立正确的改造观,以实际行动达到认罪悔罪的目的。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注重良好习惯的养成,与同改能够和谐相处,积极参与文体活动,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干警管理,改造态度良好。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参加“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注重自身法律常识的学习,能够按时完成干警教师交代的各项学习任务,自觉矫正自身陋习,积极参加“三课”考试,其中,2024年思想教育85分,技术教育90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62分;2025年思想教育74分,技术教育72分,各科成绩均合格。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服从干警劳动任务安排,积极加入劳动改造,自觉遵守劳动现场秩序,按章操作不违规作业,自觉爱护劳动现场卫生、爱惜劳动工具,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改造态度端正。在本考核期内,因劳动超产被加分一次,奖励4.5分。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8月至2025年4月获1个表扬;2025年5月至2025年10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金启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启林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8号
罪犯杨胜军,男,1960年8月29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3年12月21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黔06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3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刑终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5月29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杨胜军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也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不良影响,也给自己的家人和受害人带来了痛苦。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杨胜军在服刑期间,拥护宪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能够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尊重教师,遵守学习纪律。
四、劳动改造方面: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生产管理,尽自己努力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已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5月至2025年1月获1个表扬;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杨胜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胜军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9号
罪犯石曜铭,男,1985年12月8日生,土家族,本科文化,深圳市龙华区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4月26日,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曜铭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6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32974.64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6月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7月26日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罪犯石曜铭在服刑期间,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罪犯石曜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接受法治、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
三、教育改造方面: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
四、劳动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爱护设备、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已全部缴纳),没收退缴涉案款项人民币1232974.64万元(已全部缴纳)(法院执行情况:全部履行)。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石曜铭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曜铭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9日
贵州省铜仁监狱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6)黔铜监假字第10号
罪犯刘鹏,男,1989年1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2024年3月14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68元。该犯不服,提前上诉,2024年6月17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黔06刑终79号刑事终审判决,判决刘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868元。刑期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24年7月26日投入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方面:该犯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自投入改造以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经济,同时自己也失去了自由,从而深刻剖析犯罪根源,表示通过认真改造来弃恶向善,知法守法、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团结同改,时刻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
三、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2024年度思想教育考88分,技术教育考82分,2025年上半年思想教育考76分,2025年度思想教育考86分,技术教育考69分,均能达到合格及以上。
四、劳动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服从岗位安排,遵守劳动规程,劳动态度较为端正,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五、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全部缴纳)。
六、考核奖励情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获1个表扬;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获1个表扬;共获得2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假释。
综上所述,罪犯刘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关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监狱经综合评估预测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提请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