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04360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4-09-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基本退休费现行计算办法 |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职) 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职)费: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
4、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以下规定计发:伤残等级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4级及以上的,在执行本款1、2项规定的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或5%。其中:伤残等级为1至2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90%;伤残等级为3至4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80%。
5、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且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100%。
6、人民警察的警衔津贴纳入退休费基数,按退休费计发比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