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08404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2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 |
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金标准再次提高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再次调整。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比2014年提高了7850元、7610元、7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