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34542 | 信息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03-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行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 |
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3、机关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 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机关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8年的。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