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01809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桐州监狱假释建议书(2019)桐监假字第13-14号 | ||
文 号: | 无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桐监假字第13号
罪犯唐成洪,男,1985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12月13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5月12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认定唐成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3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7月10日送白云监狱服刑,2017年10月10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退赔经济损失300元。已履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干警的管理教育下,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能遵守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遵守卫生及作息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及环境卫生。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好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认真学习技术,在干警的分配下,该犯能做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按照要求积极完成干警下达的产品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唐成洪共获表扬2个(2017年10月19日至2018年4月30日获1个;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成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4月29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桐监假字第1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陶元洪,男,1971年9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石阡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5月2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2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陶元洪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0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9月14日送凯里监狱,2017年12月1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履行完毕。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追求自身的改造,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自觉遵规守纪,入监以来重大违规行为发生。
思想政治、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各科作业,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陶元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该犯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经监狱综合评估预测没有再犯罪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接收纳入社区矫正。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元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11月21日止)。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