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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861064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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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2021年4月桐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文  号:
2021年4月桐州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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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6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锋华,男,1976年7月13日生,苗族,文盲,贵州省松桃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30日,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碧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刑期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共计17429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6年1月14日送贵州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3月29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单位共计174295.5元,均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8年8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15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6日止)。

七、刑期至: 2021年9月26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累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数据线操作工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数据线加工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吴锋华共获2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锋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刘治平,男,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5年12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遵市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治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退缴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7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黔刑终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6年8月10日送贵州省忠庄分流中心服刑,2016年10月25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100000元,已履行;退赃继续追缴,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4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7日止)。

七、刑期至: 2021年9月17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数据线操作工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数据线加工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刘治平共获3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治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冉亚林,男,1991年9月13日生,瑶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6月2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31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冉亚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0元,撤销(2012)惠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冉亚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8月2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7年9月12日送贵州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29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80000元,已缴纳3000元,未履行完毕。

六、刑期变动:2019年11月19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2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9日止)。

七、刑期至: 2022年2月9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9年11月26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服从干警分配,入监投入劳动生产以来, 主要从事库房分料收发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能按照产品款号、订单数,来料清单,认真清点核对主料、辅料,确保产品款号一致,数量配发齐全,并根据产线任务要求分发到位,为产品上线投入生产做好准备。且每月均按时完成干警下达的分料收发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冉亚林共获3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亚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石攀,男,1989年5月5日生,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榕江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2月25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628刑初2号刑事判决,认定石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8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年3月18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5月29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3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车机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石攀共获3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建议在监狱评审委员会的减刑幅度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肇国,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镇远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该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2月11日,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625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认定魏肇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随案移送60元予以抵扣,继续追缴254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年3月18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5月29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随案移送60元予以抵扣,继续追缴2540元),上缴国库,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数据线操作工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数据线加工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魏肇国共获3个表扬(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获1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建议在监狱评审委员会的减刑幅度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肇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桐监减字第7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陆,男,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5月17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81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违法所得(详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26部、电脑8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年9月10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2月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40000元,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车机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张陆共获2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吴佐金,男,1993年12月8日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9月9日贵州省三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3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吴佐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年10月15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20年1月7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车机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吴佐金共获2个表扬(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佐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代顺林,男,1997年3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9年6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115刑初92号刑事判决,认定代顺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脏款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受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9年8月8日送白云分流中心服刑,2019年11月4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脏款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受害人,未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申请刑事奖励。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自入监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车机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代顺林共获2个表扬(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获1个表扬;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顺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王先举,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1月2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先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原判无期徒刑)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06年2月20日送贵州省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3月2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3000元。

六、刑期变动:2008年11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2011年1月21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44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9月30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9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4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19日止)。

七、刑期至: 2022年4月19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能服从干警的分配,踏实肯干,作为监区电工和生产安全员,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学习提高电工维修技术本领,充分发挥个人专长,认真对生产设备,生产用电线路,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及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并完成好干警安排的其它设备维修及监内用电线路的维护等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王先举共获4个表扬(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获1个表扬;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获1个表扬;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获1个表扬;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建议在监狱评审委员会的减刑幅度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先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许明杰,男,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9月8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01刑初3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许明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5786.5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

刑期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17年10月17日送凯里分流中心服刑,2018年1月3日调入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5786.55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9年12月2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35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4日止)。

七、刑期至: 2021年10月4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9年12月30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生产线辅助工种,劳动中责任心较强,能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协调好产线各工序间的衔接配合,在产线工序发生缺料、堆料时,能够合理调配疏通,产线岗位因生产需要临时调整出现人员空缺时,能及时补位,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转。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许明杰共获2个表扬(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获1个表扬;2020年2月至2020年7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明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7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钟运华,男,1981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荣昌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9月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筑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钟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2005年12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复字第68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筑刑一初字第171号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钟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原判死缓)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06年1月24日送贵阳监狱服刑, 2006年3月2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4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29年7月31日止)。2012年12月8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5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4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南刑执字第2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41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七、刑期至: 2025年1月31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生产线辅助工种,劳动中责任心较强,能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协调好产线各工序间的衔接配合,在产线工序发生缺料、堆料时,能够合理调配疏通,产线岗位因生产需要临时调整出现人员空缺时,能及时补位,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转。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钟运华共获5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1个表扬;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获1个表扬;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获1个表扬;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建议在监狱评审委员会的减刑幅度基础上再从严一个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运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桐监减字第8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顾怀永,男,1986年9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05年11月1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怀永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2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黔六中刑一初字第10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顾怀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原判死缓)

四、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

2006年2月20日送贵阳监狱服刑,2006年3月21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2008年7月25日调入都匀监狱服刑,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服刑。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2008年10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刑执字第9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2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刑执字第10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8年12月16日止)。2013年3月14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因在减刑考验期内,违反监狱管理规定,2013年9月13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南刑监撤字第4457号刑事裁定,撤销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黔南刑执字第1572号刑事裁定,减刑撤销后刑期至2028年12月16日止;2016年9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24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8年12月26日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刑更33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12月16日止)。

七、刑期至: 2026年12月16日止。

八、上次裁定减刑送达时间:2018年12月29日。

九、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听从监狱干警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言行,认真参加监狱开展的各项文体、教育活动。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认真搞好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考核能达到规定标准。

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到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劳动改造上,服从干警分配,投入生产以来,主要从事缝纫机平车机工种。劳动过程中,积极肯干,认真学习缝纫机操作技术,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照产品质量和工艺要求,认真完成干警下达的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顾怀永共获5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获1个表扬;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获1个表扬;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怀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1)黔桐监减字第8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雷林,男,1968年11月2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现在贵州省桐州监狱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3年8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116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0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3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5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4年1月10日入白云监狱,2014年3月21日调入都匀监狱,2018年8月13日调入桐州监狱。

五、附加刑履行情况:未履行。狱内月均消费143.72元,账上余额223.93元。

六、刑期变动:2017年6月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9年6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27刑更13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2月25日止)。

七、减刑裁定送达时间:2019年6月19日。

八、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该犯严重刑事犯罪罪犯,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能认罪服判,真诚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遵守生活作息制度,讲究卫生,考核达到规定标准。参加思想、心理健康教育学习,能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参加监区开展的集中教育、节日文娱、升国旗等活动。劳动服从安排,在腿伤基本恢复后,参与老病残分监区值星、打扫卫生、包夹他犯等杂务劳动,劳动认真负责,能完成安排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罪犯雷林共获5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1个表扬;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获1个表扬;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获1个表扬;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获1个表扬;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获1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我监检察室审核,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章)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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