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4-24602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
名 称: | 贵州省监狱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 ||
文 号: |
为规范罪犯立功、重大立功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坚持依法、严格、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体评定、分级负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区审核。
直属分监区或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三条 监区收到分监区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材料后,应当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四条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拟认定罪犯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事实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情形。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拟认定罪犯“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的,除符合重大立功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系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完成;
(二)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系罪犯本人构思并完成;
(三)提供设计图纸、资料等原始记录证明;
(四)将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过程形成日志;
(五)申请专利的须经监区(分监区)审核,由教育改造部门代为申报,获得专利的提供专利证明书。
第六条 刑罚执行部门对拟认定罪犯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材料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
第七条 对因检举揭发狱内罪犯的罪犯拟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相关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对因检举揭发狱外罪犯的罪犯拟认定立功的,其材料中应当附线索来源、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和证明材料,或者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 罪犯的判决(裁定)书;拟认定重大立功的,应当附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公函、证明材料和终审法院对被检举揭发罪犯的判决(裁定)书。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对罪犯立功进行审核审定,罪犯重大立功进行审核。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重大立功予以审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审核、审定罪犯是否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可以邀请驻监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评审委员会审核罪犯是否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重大立功表现,可以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经审核后,应当将拟认定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在监狱内公示(监管法规有特别规定除外)。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 异议的,罪犯即获得立功奖励。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认真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复核结果。
对因检举揭发认定立功、重大立功的罪犯名单及具体事实不宜公布的,在其获得奖励后与本人见面,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拟认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评审报告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由监狱长主持召开。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罪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由监狱长在《罪犯奖励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