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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4-24605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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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桐州监狱罪犯会见制度
文  号:
贵州省桐州监狱罪犯会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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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管理,维护监狱场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强化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罪犯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亲属是指与罪犯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其他亲属要求会见的,必须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所会见罪犯属亲属关系的证明,经监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与罪犯会见。

  第三条 罪犯会见亲属必须在监狱会见室进行,不得在其它场所会见(经诊断身患疾病不能行走的罪犯除外)。会见室由监狱狱政科负责管理。

  第四条 罪犯会见亲属每月不超过两次,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的亲属,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条 会见的管理

  (一)罪犯亲属与罪犯会见前,一律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办理会见手续,会见室干警应进行审核,符合接见规定的可办理贵州省桐州监狱会见卡。

  (二)会见室干警办理会见手续后,应及时通知监区带出罪犯,并安排罪犯亲属于候见厅等候,待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后,通知罪犯亲属至指定位置会见罪犯。

  (三)罪犯会见由本监区干警带领。监区干警签字登记、并对会见罪犯进行搜身后方可带入会见室,每一名监区干警只能带一名罪犯会见。监区干警必须作好所带罪犯的监听、监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会见,并通知会见室干警。会见完毕后认真填写《会见监听记录》。

  (四)会见室干警负责会见现场巡视管理,并随机监听罪犯谈话,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会见,并通知监区干警带回罪犯。

  第六条 会见的有关规定

  (一)罪犯亲属可以为罪犯存入钱款,但不得送入其它物品。罪犯存款由会见室干警负责办理,并出具收据。

  (二)罪犯会见亲属时,禁止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交谈。罪犯与亲属谈话不得涉及串通案情、泄露国家机密或不利于改造的内容,否则监听干警应立即停止该次会见。

  (三)罪犯亲属在会见过程中应当听从干警安排,不得携带武器及手机、照相、录音类器材进入会见室,禁止在会见现场使用手机。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现场管理干警有权予以暂扣调查,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会见:

  (一)正在禁闭反省或戴戒具的;

  (二)正在隔离审查的;

  (三)政法机关通知停止会见的;

  (四)违反会见规定、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会见的。

  第八条 会见时间,一监区为每周一,二监区为每周二,三监区为每周三,生活卫生科、监狱医院为每周四,周五、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一律不安排会见。

  第九条 本制度由监狱狱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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