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瓮安监狱一名保外就医服刑人员因违反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
罪犯赵某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年12月投入瓮安监狱服刑改造。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2016年12月6日,由瓮安监狱移交给金沙县司法局沙土镇司法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赵某某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多次擅自离开居住地,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多次警告拒不改正。金沙县司法局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经监狱调查核实,赵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瓮安监狱将罪犯赵某某予以收监执行。2017年10月10日,赵某某被依法收监。
此次对赵某某的收监执行,是监狱贯彻落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典型案例,体现了监狱与司法部门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上的无缝对接,有效避免了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增强了工作实效性,有力地促进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对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积极意义。(葛海 蔡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