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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依法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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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瓮安监狱一名保外就医服刑人员因违反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收监执行。

罪犯赵某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年12月投入瓮安监狱服刑改造因该犯患有严重疾病,贵州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了对该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2016年12月6日,由瓮安监狱移交给金沙县司法局沙土司法所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赵某某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多次擅自离开居住地,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多次警告拒不改正金沙县司法局向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提出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建议。经监狱调查核实,某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贵州省监狱管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由瓮安监狱将罪犯赵某某予以收监执行。2017年10月10日,赵某某被依法收监。

 

此次对赵某某的收监执行,是监狱贯彻落实《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典型案例,体现了监狱与司法部门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上的无缝对接,有效避免了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增强了工作实效性,有力地促进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对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具有积极意义。(葛海 蔡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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