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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监狱第三次假释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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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9-1841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08-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瓮安监狱第三次假释建议书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蒋震,男,19986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215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2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0223日至20208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0111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83月至20189月获评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2月获评表1个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蒋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松,男,19855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小学文化,汽车修理工,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20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89日至20218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12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4月至20179月获评个1表扬;201710月至20182月获评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评表1个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令,男,1999917日生,汉族,贵州省道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122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86日至 202085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2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82月至20188月获评个1表扬;20189月至20192月获评个1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余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令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申亚林,男,1995103日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1月22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4刑初字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申亚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7730日至2020 729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215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82月至20188月获评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1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申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亚林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钱震,男,1998718日生,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31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钱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33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2016817日至2020816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414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赃款2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6月至2017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1月至20186月获评1个表扬;20187月至20181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钱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减字第0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辽,男,1992228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121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515日至20205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1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83月至20189月获评1个表扬;201810月至2019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陈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辽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黔瓮监减字第0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火旺,男,19591226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11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火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2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2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2327日至20233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3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1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1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726日)。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4月至20178月获评1个表扬;20179月至20182月获评1个表扬;20183月至20188月获评1个表扬;20189月至20191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曾火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火旺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黔瓮监假字第0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永帅,男,197532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平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327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7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2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81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818日至20208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913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11月至20185月获评1个表扬;20186月至201811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帅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灿阳,男,19861113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72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灿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10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594号刑事判决,改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12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109日至20204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18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赃款8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魏灿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灿阳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兴军,男,1977324日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121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12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618日至20216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113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赃款20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龙兴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兴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伦权,男,197261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36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伦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31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1115日至20235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46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4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黄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伦权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绍兴,男,19765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228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绍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5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6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627日至20216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717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奖罚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张绍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兴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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