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9-1841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19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瓮安监狱第三次假释建议书 |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蒋震,男,199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15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396号刑事判决,认定蒋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02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0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评表1个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蒋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李松,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小学文化,汽车修理工,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20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12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2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个1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评表1个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松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4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余令,男,1999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道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5刑初13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8月6日至 2020年8月5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评个1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评个1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余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令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5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申亚林,男,1995年10月3日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1月22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4刑初字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申亚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7月30日至2020年 7月29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2月15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申亚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亚林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36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钱震,男,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二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15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7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钱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31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6日。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4月1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元、赃款2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钱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震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减字第037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辽,男,1992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12月10日,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8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月11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陈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辽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黔瓮监减字第038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曾火旺,男,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11月30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火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2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3年3月4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6年1月27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27刑更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94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26日)。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曾火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火旺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黔瓮监假字第039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陈永帅,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平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3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6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永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7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6刑终12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8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9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无。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陈永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帅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0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魏灿阳,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02刑初318号刑事判决,认定魏灿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594号刑事判决,改判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10月9日至2020年4月8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8年1月8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赃款8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无。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2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魏灿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灿阳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1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龙兴军,男,1977年3月24日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6年12月1日,贵州省松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62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17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1月13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20000元、赃款20000元均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4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龙兴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兴军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2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黄伦权,男,1972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龙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2年3月6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伦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1年11月5日至2023年5月4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2年4月6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18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2015年5月2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南刑执字第9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7年11月24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27刑更24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4日止)。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评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黄伦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伦权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贵州省瓮安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9)黔瓮监假字第043号
一、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张绍兴,男,1976年5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五监区服刑。
二、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罪犯刑罚情况
2017年2月28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2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绍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7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3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三、刑期起止:自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止。
四、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时间:2017年7月17日
五、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5000元已履行。
六、刑期变动:首次减刑。
七、罪犯改造表现情况概述
(一)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情况。在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教,主动向干警汇报思想,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矫正恶习,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给家人、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劳动改造情况。能积极主动的参加劳动,坚守劳动岗位,踏实肯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
(三)接受教育情况。能自觉接受和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100%,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从不迟到和早退,按时完成作业,在思想教育考试中成绩合格。
(四)奖罚情况: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评1个表扬;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获评1个表扬,共计3个表扬。
综上所述,罪犯张绍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兴提请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