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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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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有不少专家学者将传统文化运用于教育改造罪犯进行了研究。许多监狱,也用传统文化对罪犯教育改造进行了实践。当前,大部分专家、实践人员认为传统文化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具有促进作用的。可研究对象主要是成年犯,对于未成年犯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是否可行暂无定论。为此,本文从传统文化内涵角度,并结合前人关于传统文化在罪犯改造方面的研究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地域不同的四家未管所作调研,以对传统文化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中是否可行作探讨。
 
关键词:传统文化  教育改造  未成年犯  可行性研究
 
一、前言
20世纪初至今,中国对传统文化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五·四”时期对传统文化的全面批判;二是“十年浩劫”时期对传统文化的全盘否定;三是改革开放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来,尤其是“十五大”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逐步形成的传统文化的重建时期。[1]
随之而来的是,声势浩大“国学热”的出现,不仅超出学术讨论的范围,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还走进了监狱。“把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纳入罪犯思想教育的范畴,都是这些年来监狱思想教育的创新。近几年来,海南、福建、安徽、江苏等省不少监狱都开始了中国传统文化课,教育内容以传统教育经典《弟子规》为主,同时以《孝经》、《论语》等经典著作内容为辅。在讲解经典中揭示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价值,使罪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从内容深处忏悔,从根本上培养起道德情感和正确的改造态度。”[2]从犯罪与改造研究新成果中得知,研究人员们认为“传统文化与监狱‘改造人’的宗旨是一至的”。[3]
然而,大部分研究的对象几乎都是成年犯,对于未成年犯运用传统文化改造是否可行,理论和实践都还没有这方面的定论。因此,笔者拟从传统文化内涵角度,并结合前人关于传统文化在罪犯改造方面的研究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抽取北京、广东、广西、贵州4家未管所进行调研,以对传统文化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中是否可以进行论证。由于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望专家学者们批评指正。
 
二、关于传统文化
中国传统文化作为概念,不仅是指“文化”,更是强调“文化”与“传统”的结合。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区别于动物,人类社会区别于自然界的本质特征,是人类生活的总和,包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极其广泛的方面。狭义的“文化”,则是排除了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活动及其成果的部分,既只包括精神创造成果,是意识、观念、心态和习俗的总和。我们通常使用和研究的文化,主要是指狭义的文化。中国文化是中华民族在生息繁衍中形成和创造的文化。所以,这里我们要突出中国文化的传统性。
“传统”是指世代传承的具有自身特点的社会历史因素,是历史延传下来的思想文化、制度规范、风俗习惯、宗教艺术乃至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的总和,具有时间上的历史性、延续性以及空间上的拓展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将“传统”与“文化”有机结合起来的中国传统文化,从纵向分析主要指我国传统社会的文化,到清朝晚期之前的文化。横向来看主要指中国传统社会中民族的整体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除儒家、道家、法家、和佛教学说外,还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各个门类,如艺术、法律和哲学、道德等以及历史、地理、医学、天文、农学等古籍文书。
总之,中国传统文化可以概括为“以中华民族为创作主体,于清晚期以前,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特点和稳定结构的、世代传承并影响整个社会历史的宏大的古典文化体系”。[4]在此,笔者赞同赵洪恩老师对传统文化的概括。但本文所指的“传统文化”则指优秀传统文化中优秀的那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三、传统文化运用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可能分析
单从字面上理解,是难以明确“传统文化”内涵的。在此,笔者拟透视“传统文化”内在含义和深掘教育改造未成年犯要旨为切入点,以洞悉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与传统文化的契合点。
文化最根本的属性在于它的精神性。“文化”是由“人文化成”简化,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人施以文治教化,把不懂事理的人培养成为有教养的文明人的过程,它主要强调人的内在教养、德性,因此,文化一开始就蕴涵着教育改造的因素。许慎在《说文解字》字曰:“文,错画也,象交文。”“化,教行也。”“文化”最早的含义是指对人施以文治教化,虽然它与现在我们说的文化含义有所不同,但是,它已经蕴涵着对人进行教育改造的因素。[5]
长期以来,用中国传统文化研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人不在少数,但将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融为一体并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和独立系统的,却并不多见。白焕然教授在对传统文化和罪犯改造这一重大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实证之后,提出以传统文化介入罪犯改造念,搭建了一个由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及罪犯改造学诸理论基础支撑的罪犯改造的崭新平台。[6]他在《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提出传统文化最本质的东西是人性的回归。它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焕发出道德和精神的力量来维系整个社会人与人的关系。文化、思想、道德、风俗、艺术、心理、制度就像传统文化链条上的链结,所有社会成员都要自觉不自觉地接受这种传统文化链条的维系。没有链条的维系,很难想象社会是个什么样子。而罪犯恰恰是脱离了传统文化链条的维系,迷失了人性,才走上了犯罪道路的。因而,正确理解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的关系,运用传统文化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帮助其找回迷失了的人性,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是非常有意义的。[7]
恩格斯指出: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8]恩格斯所说的“社会秩序”,属于行为文化的范畴,包括制度、法规、道德、风俗、信仰等文化内容,我们说,犯罪行为具有直接的文化意义,那么,也为我们提供了改造罪犯应该从文化介入的值得深思的课题。[9]
我国对罪犯的改造方针:“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中,则为:“‘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相比成年犯增加了“感化、挽救”和“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字眼,不难看出这是党和政府对未成年犯的格外关心。更是要求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上,要运用多种方法从心灵深处帮助犯罪青少年们焕发“新生”。
显然,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投入上,相比成年犯而言标准要高得多。若仅从传授知识、教授技能着手显然不能够充分对他们的感化和挽救。因此,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少不了教化于人的过程,而这恰恰又是传统文化所具备的功能之一。所以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与传统文化之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
再者,如果把未成年人比作一张涂满各色墨迹的纸张,未成年人就是一张涂色极少、画面单纯的白纸,即使着墨也容易擦拭修改。未成年犯一方面具有不同于成年犯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具有更强的可塑性,这是未成年犯文化改造的基础视角。
未成年犯具有未成年人普遍共有的一系列生理和心理特点,如自我意识增强,青春期成人感出现等。随着年龄的增长,青春期的情感世界比过去显得广阔和丰富,内心世界悄悄展开,个人的行为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思想、意识、情绪和能力呈现出极大的探索性、迷茫性、发展性和不确定性,这些综合而成即为未成年人的强烈可塑性。未成年期是一个情绪体验最激烈的时期,群体意识、义务感、道德感、美感等均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性情未定,常闯入误区,故未成年人亟需理想的培育、健康文化的熏陶、宏观思维的构建。[10]
在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中第三点的第10条明确指出:“要对罪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使罪犯了解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和良好的民族礼仪。”可见,在罪犯的教育内容选择上,国家是将传统文化纳入其中的。亦即,运用传统文化不单是实践中的自我尝试,更是法规赋予管教民警的义务。
不难得出,改造未成年犯要旨是:把未成年犯改造成为有一定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和懂得道德的守法公民。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在这个庞大的文化体系里,“蕴涵着丰富的如何做人、怎样做人的道理。”[11]而这如何做人、怎样做事,恰恰是我们教育改造罪犯的根本目的,这样,我们在这个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之间就找到了共同点、交汇点和结合部,因此,传统文化为罪犯改造提供了可能。[12]监狱在履行改造使命中将目光投向文化,这既是客观使然,也是主观应然,更是历史与发展的必然。舍弃文化,监狱的改造将形同置身荒漠,一切思想和精神的诉求无从谈起;选择文化,监狱改造就有了源头活水,有了深化发展的深沉基础和底蕴。文化是监狱改造罪犯的新选择,新方式,定能激发作为,开辟新天地。[13]著名教育家吕型伟说:“人类最伟大的残疾是心灵的残疾,教育不仅仅是文化上的传递,更是人格心灵的唤醒”[14]
综上,笔者认为,未成年犯当属罪犯系列,在接受教育改造上不享有法律赋予的免除权,其改造要旨与传统文化对人的教化作用是不谋而合的,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应该是一种科学和理性的选择。
 
四、调查分析
为探究在实践中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否可行,笔者分别对未管所民警、未成年犯进行了调研。为使研究具有广泛代表性,本次调研挑选了北京、广州、广西、贵州4家未管所为调研点。通过随机取样的方法对 4个未管所的民警和未成年犯进行问卷调查。其中,共发放民警问卷 180份、未成年犯问卷 350份。收回有效问卷分别177份、342份,有效率分别为98.3%、97.7%。为确保调查对象具有针对性,调查问卷全部发放给一线管理岗位民警,及为保证未成年犯能够准确理解问卷内容,发放问卷民警具体对问卷信息作了讲解。
(一)民警对传统文化相关描述统计分析
(1)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兴趣程度
表1,94.9%的民警对传统文化是了解且感兴趣的,说明未管所民警的传统文化底蕴是不错的。对未管所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有着较好的基础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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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传统文化运用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效果认识
各种途径查阅到的关于罪犯教育改造运用传统文化的诸多资料显示,调研对象几乎都是监狱民警,并无严格区分监狱与未管所民警。此调研对象所得出的结论,对未管所运用传统文化没有指向性。本调研专门选择未管所,强化了结果针对性。表2,83.05%的民警认为,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有作用的,说明运用传统文化在未管所民警中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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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用传统文化频率
表3,经常和偶尔使用情况分别是24.86%和51.41%,加上一直使用比例,民警对传统文化的使用率是91.52%,一定程度说明了传统文化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上成了大势所趋。因为行之有效,方被选择,这个道理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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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文化类型的选择
白焕然教授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也得出了丰硕成果,但他调研的对象主要是监狱,对未管所而言没有针对性。表4-1,在文化类型选择上38.42%的民警选择传统文化,与白教授在《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14页,如表4-2)中的研究结果59%,民警对传统文化的选择是有差距的。但二者对传统文化类型的选择,在表中的分布情况来看大体走势是相似的,这说明未管所民警和监狱民警对传统文化的选择是有着一定共性的。在此,笔者认为差异则主要是来自于未成年犯自身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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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犯对传统文化的基本认知
表5-1,99.41%的未成年犯对传统文化是有所认知的。表5-2,75.73%的未成年犯对传统文化认知是不系统的,表明传统文化在未成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特点的表现,这点也说明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必须结合他们的接受程度,以通俗易懂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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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仁、孝、忠传统道德的态度
尽管他们年纪轻轻就走上了犯罪道路,但就表6可知,85.96%的未成年犯脑海中依然是残留有传统文化烙印的,10.82%的人还有基本的价值判断,这应该是传统文化与教育改造的契合点。96.78%的未成年犯,有如白焕然教师在《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第12页)中所讲到的链结。他们犯罪,只是暂时断链,运用传统文化以修复,是可以重新让他们的心灵步入正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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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传统观念存留
为了解未成年犯意识中残存的爱国、善恶价值情况,问卷使用白焕然教授设计的两个问题展开了研究。表7-1,91.52%的人希望中国队赢,说明了绝大多数未成年犯是有爱国思想的。表7-2,83.04%的人对善恶是有基本的判断标准的,16.66%的人不愤怒、无所谓则体现了有的未成年犯价值是不健全的。透过表7-1和表7-2分析可知,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中运用传统文化是有导向性作用的,可以帮助他们健全人生观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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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传统文化态度
表8-1,71.93%的人是愿望学习、19.01%的人想了解传统文化,有学习打算的则为 90.94%,这一点也印证了未成年犯较强的可塑性。表8-2,对警官运用传统文化的态度,44.44%的人非常喜欢、28.07%的人比较喜欢、24.56%的人喜欢,而喜欢以上所在的比重是97.07%。据实践经验也可知,若是对他们没用或者是作用不大,又比较枯燥的东西显然是得不到他们喜欢的。因此,可以更进一步说明,传统文化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是有积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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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化类型的选择
表9,和民警一样的问题也得到了相近比例,有39.47%的未成年犯选择传统文化。透过不平衡的数据可知,他们对选择何种文化显然是迷茫的。这一结果与白焕然教授《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14页),100%的罪犯选择传统文化是有较大差异的,这点应该是恰恰体现未成犯思想没有成型,有待进一步塑造的一个重要表现。相比成年犯稳定成型的思想,未成年犯教化转变的可能性是更大的,这一事实也是业界毋庸置疑的。在包含有传统文化的选项中占76.32%,这说明相比西方文化,未成年犯还是倾向于传统文化。这说明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在传统文化的选择上是有共性,也有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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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得出,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不是民警或者未成年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双方相互的自我选择和自我需求,运用传统文化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可行的。
 
五、实践建议
为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传统文化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促进作用,笔者就当前未管所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建议如下:
1. 强化教育保障机制推进
毫无疑问,没有物质的保障空谈精神建设无异于纸上谈兵。因此,要想通过运用传统文化在未成年犯教育改造中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自然少不了对必须的教育基础设施和相关运行制度的逐步完善。
2. 教育内容从实际出发
鉴于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这一实际,以及每一未成年犯个体自身文化功底的差异导致的理解吸收能力的差别,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传统文化对教育对象的接受能力反差。因此,笔者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遵循循序渐进规律,让不同层次的未成年犯都得到有效的受教育机会。而不是,大排场、大众化的一体化单一授课模式,更应该考虑“吸收”和“消化”能力。
3. 效果的潜移默化
传统文化对人的教化,不像学习技能和知识一样立马会有立杆见影的效应。这就要求我们的管理者和教育者,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在对成效的考核上不可急于求成。把价值定位放在一个教育者对一个“新生”生命的塑造上,并有要协调处理好投入与效果间的辩证关系。
4. 知行合一
对未成年犯运用传统文化进行教育,不应该仅停留在形式上的授课、学习方面上,在管教过程中应该将相关传统文化精神贯彻于行为操守上。让他们在传统文化的熏陶中逐步顿悟,从而渐渐养成良好的自我人格修正习惯,从根本上发挥传统文化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功能。
结语:本文从传统文化内涵、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要旨方面探讨了传统文化与未成年犯改造的契合点,并进一步通过调研分析论证了传统文化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是具有可行性的。对运用传统文化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而言是一次在前人基础上的深化研究,对厘清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在运用传统文化方面或许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值此,对本次调研提供帮助的北京、广东、广西未管所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各位同仁对课题研究所作提供的一切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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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鹏.浅谈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思想教育[J].中国监狱学刊2010(3):107.
[3]孙温平 王海峰.论中国传统文化对罪犯的思想教育[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6(7)56.
[4]赵洪恩.中国传统文化通论[M].6.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5]白焕然,张雅静.论运用传统文化改造罪犯的可能性[J].中国监狱学刊2002(6)60.
[6]焦集群.以传统文化介入罪犯改造理念的启示[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04
[7]白焕然.传统文化与罪犯改造[M].12.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9]白焕然,张雅静.论运用传统文化改造罪犯的可能性[J].中国监狱学刊2002(6):62.
[10]郝文体.未成年犯文化改造新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5):77.
[11]邓球柏著. 中国传统文化与思想政治教育[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09.
[12]白焕然,张雅静.论运用传统文化改造罪犯的可能性[J].中国监狱学刊2002(6)60.
[13]郝文体.论文化对改造罪犯的意义与实现途径[J].中国监狱学刊,2015(1)45.
[14]吕型伟.品德不好则是“危险品---关于德育的思考”[J].大江南北,2005.(9)37.
(作者:吴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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