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定县司法局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因违反监管规定,贵定县司法局依法提请县公安局对张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贵定县首例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案件。
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使其在不脱离社会、不脱离生活的情况下,借助政府、社区、社会爱心人士以及亲人的帮助下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并且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接受社区矫正≠无法无天
未管所派驻贵定县司法局挂职民警吴玉进积极参与了这起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协助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工作,加强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矫正力度。
案件回顾: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女,2017年6月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按规定在贵定县司法局报到后由户籍所在镇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
张某某自接受社矫以来,虽然能坚持每星期按时到昌明司法所汇报思想和参加学习、社区服务。但是她在2019年5月以来,在司法所日常报到后思想有所滑坡,认为接受社区矫正可以率性而为,故意将应该使用的定位手机关机,造成人机分离不接受监督管理的严重违规行为。贵定县法局于2019年5月29日对其走访,并予以谈话警告教育,希望其能立即改正。然而张某某在2019年6月3日依然让定位手机处于停机和关机状态,继续放任自己的行为触犯社区矫正监管管理的规定。
鉴于张某某在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故意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贵定县司法局向县公安局提出对张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经过贵定县公安局调查取证,认为情况属实。
目前,贵定县公安局对县司法局提请的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三百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此次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切实增强了对不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威慑作用。对其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例,为司法行政机关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加大社区矫正监管力度,完善社区矫正惩处机制,进行了成功探索。(文/图 吴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