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省唯一收押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机关,近年来,我们时常收到罪犯亲属对于减刑假释相关问题的咨询,部分罪犯及其家属对减刑、假释条件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强化法治文化建设,深化狱务公开,“小未”进行简单科普: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九)
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链接:对于不同犯罪类别、不同刑期的罪犯,其减刑假释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都是不一样的,具体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相关规定。
小未普法:
“确有悔改表现”是“可以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核心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获得减刑、假释,不需要额外向监狱交钱,千万别弄巧成拙;不需要请律师代理,如罪犯家属有减刑、假释的有关疑难问题,建议先向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咨询,不要病急乱投医。罪犯减刑假释不需要找关系,民警无权帮助罪犯多减刑几个月。
民警有话说:
监狱依法、公平、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不会私自对某一罪犯设置额外条件故意刁难,减刑假释没有捷径可言,更没有法律之外的“人情”!唯一的“潜规则”是服从管理,积极改造,遵规守纪,才能重塑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