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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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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5-24916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7-2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会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服刑人员会见管理,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刑人员会见管理工作应当以分级处遇为基础,坚持有利于监管安全的原则,有利于服刑人员教育转化的原则,实行依法、文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服刑人员会见的条件、次数和形式,按照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的规定执行。会见管理工作由狱政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监区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服刑人员依法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以下简称亲属)。
  亲属是指因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非本条所列人员不得会见服刑人员。确因服刑人员改造需要需进行社会帮教的,按社会帮教的规定办理,由分监区长或指导员提出意见,监狱授权给监区领导审批。
  第五条 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会见亲属一次;获两个监狱级行政奖励或获一次刑事奖励的的服刑人员每月可以会见亲属二次。
  第六条 亲属首次来监会见服刑人员时应当办理《会见证》。亲属办证时本人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并附一张本人一寸免冠相片,经监区审查后方能办理《会见证》并做好登记,免冠相片一张贴于《会见证》。
  第七条 亲属会见服刑人员时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和《会见证》。负责会见的干警应认真核对、查验会见人身份以及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经核查无误进行详细登记后方能允许会见。
  第八条 亲属只能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前来会见服刑人员,会见一律在会见室进行,会见时服刑人员一律着囚服,会见时亲属人数不得超过三人,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严禁在会见室外的其他场所会见。
  第九条 非规定时间不得安排会见服刑人员。
  第十条 前来会见的人员必须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会见。
  (一)无《会见证》或《会见证》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
  (二)无有效《身份证》或无法证明与服刑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三)携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摄影、摄像、录音机、及其他影响监狱安全的物品进入会见场所的;
  (四)有明显精神异常的;
  (五)会见前饮酒的;
  (六)与服刑人员案情有关的;
  (七)有其他影响监管安全和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情形的。
  第十一条 正在被集训、严管、禁闭、涉嫌又犯罪正在侦查期间的服刑人员暂停会见亲属。因改造或特定工作确需亲情帮教或会见的,须经监区提出意见经教育改造科或狱政管理科审核后,报经监狱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准予会见。
  第十二条 服刑人员与亲属会见前,负责会见的干警应向亲属了解其家庭变化、会见目的等有关情况,宣讲会见中的禁止性规定、监狱的方针政策,并做好会见中相应的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会见中必须认真做好监听工作,掌握谈话内容,在监听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监管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会见,及时逐级上报处理,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会见时亲属可以赠送给服刑人员近视眼镜、内衣等生活必须品、学习用品和现金。赠送的生活必须品、学习用品经仔细检查后交给服刑人员本人,现金由会见室的干警登记后,开具服刑人员、服刑人员亲属、存档备查各一联的三联单并及时入账。
  第十五条 服刑人员亲属不得带药品给服刑人员。如确需服刑人员治病所需非处方药品,必须由该服刑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狱医院审批,通过亲情电话联系其亲属在会见时带来,经干警登记后转交监区查验和保管,由医务干警监督指导该服刑人员服用。负责会见的干警应当此情况详细记载,事后将此情况书面报监区狱内侦查员备案。
  第十六条 亲属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类服刑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服刑人员、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中的首犯和主犯、涉毒犯、顽危犯、艾滋病犯时,所属分监区应派一名干警与负责会见干警必须全过程监听。
  第十七条 非亲属人员会见须由监区报狱政科审查后,监狱授权给监区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亲属和服刑人员会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中止会见并记录在案,视情节暂停1至6个月内的会见,并及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服从干警管理;
  (二)使用隐语、暗语或外语交谈的;
  (三)谈论内容有碍监管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
  (四)私自传递手机、毒品、现金、信件、非法书刊等违禁品的。
  (五)其亲属有摄影、摄像、录音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港、澳、台以及外国籍(无国籍)亲属会见服刑人员应当由监狱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条 律师会见服刑人员,由狱政管理科严格按照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按有关法规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会见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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