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开档案,眼前这本案例让人不寒而栗,斟酌再三认为案情应该让更多家长提高警惕,同时让明知法律不可触碰情况下,仍想逆行往深渊走的人敲打警钟。是什么样的案例,让我们一起走进以案说法。
“叮铃铃”下课铃声响了,某小学的学生们收拾着书本,准备回家。
“那个小红你把作业收齐放到我宿舍那里”,平淡的一句话,背后的魔爪早已等待伸向未满10岁,年小无知、天真可爱的小孩。那年是罪犯黄某第一次作案,他对小红进行了猥亵。第一次作案似乎藏到了甜头,越来越大胆,第二年罪犯黄某以同样的手段在同一地点,对小红进行了强奸。罪犯黄某任教以来,利用教师的身份胁迫学生,多次以检查身体或教学生写作业为由,分别在教学楼、宿舍、图书馆、一包谷地内,5年内分别对15名女学生进行强奸或猥亵。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罪犯黄某被判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黄某作为教师,知法犯法,利用老师的身份胁迫,使得年幼、对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匮乏的学生遭受了侵害。因为年纪小,对性知识不懂,同时也对老师存在畏惧,保持缄默,让“魔鬼”胆子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希望家长能高度重视,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强对孩子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学校则应强化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阳关下,安全、健康、幸福的成长。
王武监狱公职律师辜警官有话说: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