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理论研讨会征文
浅论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
执法权益保障问题
【论文摘要】刑罚执行工作是最能体现监狱工作性质的主体业务,监狱人民警察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主体,既是监狱的管理者,又是国家刑罚的执行者,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当前,“执法办案质量终身制”等责任追究机制的执行,加重了办案民警的履职风险,如何有效保障监狱民警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面临的执法权益困境出发,深剖原因,探索解决的方法。
【关键字】监狱 人民警察 刑罚 执法 保障
警察执法权益是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1]长期以来,公众眼中的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处于强势地位,拥有绝对权威的权利,对监狱警察执法权力的行使和在执法过程中对罪犯的安全维护比较重视,而对警察自身执法安全保障问题却鲜为关注。本文拟从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出发,重点研究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权益保障问题,力争通过执法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民警执法树立起一道有力的保护屏障。
一、保障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执法权益的必要性
(1) 是加快监狱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途径
监狱的刑罚执行部门作为基础业务部门,在履行法律、推行法治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近年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环节承办人、批准人严格落实“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度,在有效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同时,也体现出执法民警在推动监狱法治化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然而,监狱的法治化发展水平并不能仅由民警的执法水平决定,还与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障力度息息相关。只有真正维护和保障了民警的执法权益,才能有效避免民警出现“不愿管”、“不敢管”的情况,从而真正维护执法环境的公平公正。
(二)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根本保障
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监狱工作的主体,是保障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角色,而刑罚执行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执法民警的素质、执法水平、履职能力直接影响到所办理案件的质量,关系到罪犯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犯群的稳定,关系到监狱的安全。新形势下,执法要求高、工作环节细,担负起刑罚执行重任的民警在工作中的出错几率大、执法风险高、保障措施小,加上罪犯日益增强的维权意识,监狱民警的执法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对此,监狱民警只能用专业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扎实的业务基础应对执法困境。此外,监狱所给予的执法保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民警执法的“安全感”,进一步为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3) 是提高民警执法水平的客观需要
公正执法是监狱工作的灵魂,这是由监狱工作职能决定的。监狱能否实现公正执法,归根结底要通过执法主体——监狱警察的管理活动来体现。监狱“从优待警”的政策内容并不应仅包含经济、福利、政治待遇,还应当从权益保障方面体现。作为从事监狱基础工作的刑罚执行办案民警,在法律法规的认识、形势政策的解读等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需求,监狱只有通过为其提供执法保障,优化执法环境,才能不断提高民警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升刑罚执行工作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二、当前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权益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一)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
一是缺乏保障力度。我国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虽然有《刑法》《人民警察法》和《监狱法》作为法律依据,但相关条款非常少,且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相关保护性条款规定得较为笼统和原则,不够有力。二是缺乏实践的操作性。《监狱法》实施至今仍未健全或完善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使监狱在执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指导性和具体的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质量。
(2) 缺乏严谨的程序保障
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增大了刑罚执行工作的难度,不仅是难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方面,更是难在对执行程序的把握和履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收押、释放等工作虽然有着法律程序的规定,但因客观原因在很多细节上还没有进行明确、严谨、细致的规范,致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怎么做、采取何种形式去做、做到什么程度”等方法和标准不够清晰,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法的随意性。
(3) 缺乏对执法保障的重视
近几年,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将罪犯作为弱势群体,尤其关注其服刑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有时甚至将矛头直指监狱,严重影响了监狱的执法形象。而监狱对执法民警过于强调履职义务,较为注重执法监督,较少关注民警执法的保护,加上民警对当前犯情缺乏正确、客观的认识,在办案过程中和家属的沟通方法上有所欠缺,对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未能够完全做到“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造成了不必要的纠纷和困扰。同时,在风险如何防控、权益如何维护等方面也缺乏具体的态度和思路,为执法埋下了隐患。
(4) 缺乏及时的跟踪监督
监狱的监督职能部门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刑罚执行工作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当前监狱执法内部监督一直以纪委、监察部门的静态监督、事后监督为主,缺乏事前的有效防范性监督,且监督环节只停留在监狱评审委员会会议一级,不能完全做到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瑕疵并把握案件纠错的最好时机,这使得“跟踪”监督无法落实,加上监督部门负责人员对刑罚执行业务的不熟悉,使得此环节的监督力度略显不足,最终的执法风险仍由刑罚执行工作的民警自行承担。
三.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权益保障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专门的制度保障体系
结合当前执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监狱民警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权益保护规定,要紧紧围绕构建严谨、规范、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制度体系,以统一刑罚执行体制下监狱机关自身所具有的刑罚执行权为主前提,以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为主攻点,健全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标准化运行机制,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等相关配套制度。
1.完善立法。以法律来明确民警在刑罚执行工作方面的执法条件和程序,做到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执法的保障,必须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紧紧围绕新时期监狱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及时修订和完善监狱工作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力度,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程序和标准,根据新型监狱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现有的规章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更新和完善,努力做到政策性、时代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使各项执法活动有章可循。
2.规范执法工作流程。制定完善具体细密、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将各执法岗位、环节的执法行为都纳入规范之中,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都有据可依、有所遵循。构建落实罪犯收押、监管、释放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各个执法环节之间的流程管理机制,推进民警执法流程化。绘制各项执法程序流程图,印刷成册发放到民警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民警对手册内容进行测评,并将成绩作为民警自身考核的重要依据。
3.细化执法工作标准。健全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各个环节的标准化运行机制,细化执法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弥补执法漏洞。建立刑罚执行工作沟通协作渠道,随时收集和掌握基层执法信息动态,整理办案民警在办理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执法环节的案件中提出的新难点、新对策和新思路,为进一步规范执法细则、完善执法依据创造有效途径。
(二)进一步加强业务交流培训,提升民警思想意识和业务水平
1.建立民警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民警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是执法的基础,为提升民警履职效能,强化民警业务素质,应建立培训长效结合需求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民警进行法律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监狱要在增强刑罚执行工作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注重“理论结合实际”的学习方式,让民警能够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切实提高民警刑罚执行工作的业务水平,不让学习培训流于形式。
2.丰富民警学习途径。刑罚执行工作涉及的内容广、程序多,加上近年来上级的政策和精神指示变化较大,及时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保障从事刑罚执行工作民警权益的重中之重。为大力提高学习的实效性,监狱可适时以开展交流会、学习培训、现场观摩等活动形式或通过电子传媒渠道,如组建微信群、QQ群等,为各监狱单位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民警及时交流工作心得、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共同探讨工作困难、解决问题搭建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
3.提升民警执法风险防范意识。由于监狱民警职业的特殊性,民警既要清醒的看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同时更要坚信执法风险的可控性。刑罚执行工作虽然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但民警要认识到不能为规避风险就消极对待工作,必须要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对监狱警察执法的要求,加强自身执法素质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在切实保障好罪犯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保护好自身的执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大信息化建设,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步跟踪监督作用
1.搭建刑罚执行信息化监督平台,设立刑罚执行工作专门台帐。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监狱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之间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刑罚执行工作民警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在执法监督专门台帐上及时录入数据和信息,监狱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可随时掌握案件办理的动态信息,立足于“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的原则,注重“风险预警、风险防范”机制,结合监狱评审委员会成员提出的专业意见,通过部门信息互通比对,及时发现问题、指出漏洞,督促办案民警纠错和整改,把业务运行中的偏差和违纪苗头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2.建立健全执法证据保全制度,促进执法民警对执法依据的有效使用。为严格履职,降低执法风险,应建立健全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除了在执法活动中根据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进行摄录存储外,还要切实履行好对办案程序的登记管理和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存放工作,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以保护监狱警察的正当合法权益。
3.加强对监督部门民警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实效性。为切实履行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与纠错,最大限度地降低民警执法风险,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良好执法环境,监督职能部门除了通过参加刑罚执行基础工作业务培训外,还可通过轮岗学习等方式来熟悉刑罚执行工作的各项办案流程,为构建专门的刑罚执行监督体系、有效找出执法漏洞,最大限度为刑罚执行民警排除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好监狱的安全稳定奠定基础,这既是民警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监狱正常运行的需要。
4.健全狱务公开机制,注重舆论宣传。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狱务公开机制。进一步规范对监狱门户网站上公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执法文书的管理,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确保执法公开。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发挥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公正、客观地报道监狱民警的执法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维护监狱民警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监狱警察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执法权益保护,既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也要依靠社会、公众及媒体的理解与配合,更要靠民警自身业务能力的支撑。只有真正平衡好“权责相当”和权益保障,为民警执法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平台,才能有效激励监狱民警在公正执法的道路上迈开步伐,为建设“法治监狱”、“平安监狱”,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做出贡献。这既是当前监狱法治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执法严明、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安全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监狱的必然趋势。
作者信息:
单位:贵州省王武监狱办公室
姓名:韩笑
职务:科员
通信地址:贵阳市小河区松花江路37号
联系电话:13511901346
[1]1 倪丽宏,赵予.谁来保护监狱人民警察——新形势下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护研究[C],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