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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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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劳动改造手段 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探索,贵州省王武监狱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统筹推进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结合监狱实际积极探索新时代恢复性司法实践内涵和工作方法。

恢复性司法实践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修复被犯罪所侵害的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并以此来减少犯罪、安抚受害者和教育改造犯罪人,彻底恢复和保障法律所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状态。主要是通过协商给被害人以精神上或经济上的补偿,达成双方的和解的司法模式。

目前全球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的研究方兴未艾,方式方法也较为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势,即和解、协商和圆形会谈,还有两种由犯罪人提供的弥补方式,就是恢复性补偿和社区劳动。

恢复性司法实践的过程

从监狱的实际来说,恢复性司法实践的过程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修复与被害人的关系

教育引导罪犯,通过悔过、赔礼道歉和用劳动报酬赔偿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财产性判项等物质或精神方面内容,向被害人承担个人责任,最大限度的寻求被害人谅解。比如我监罪犯李XX,经监区作教育引导后,有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意愿,监狱与当地司法所取得联系,目前正在协调办理中。当然,后期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李XX,我们不得而知,在当今罪刑法定原则和中国传统刑法认知的基础上,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确较难,除非犯罪人能对被害人承担一定的经济或民事赔偿,但目前处于服刑之中的罪犯,大多没有这个能力。不过可以鼓励罪犯利用劳动改造获得的报酬,定时或不定时寄给被害人家属作为弥补,以自己的行为向被害人家属表示真挚、诚心诚意的忏悔,以期时间长了,能逐渐感化被害人家属,最终得到谅解。让犯罪人心灵回归平静,同时为以后回归社会创造和谐环境。

(二)修复亲情关系

通过参与监狱的劳动改造实践,引导罪犯利用劳动报酬补贴、温暖亲属,主动担负家庭和社会责任,修复亲情,激发亲人对罪犯的关心帮助,配合教育改造罪犯,促使罪犯认罪悔罪,安心改造,改过自新。十一监区罪犯李XX刚入监时,由于其父是同案犯,也被判刑入狱,妻子抛弃三个年幼的孩子出走,家中只有体弱多病的母亲照管孩子,李XX曾一度消沉。监区了解情况后,联系当地政府和村委,为该犯家属申请了低保,该犯思想开始稳定下来。经监区教育引导,该犯开始认真改造,积极完成自己的劳动任务,并连续几个月达到小组月产量的前三名。11月份,他申请将自己获得的劳动报酬下账寄回家作为补贴家用和孩子的入学费用。虽然这笔钱数量不多。但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慢慢地亲情得到修复,罪犯李XX的负罪之心也逐渐趋于平静,家庭的牵挂和责任,激励他在希望中积极改造。

为了修复受损的亲情关系,今年以来,王武监狱共组织罪犯寄给家属慰问信件3750封。为了稳定罪犯的思想,促进他们安心积极追求改造,王武监狱2019年共计对罪犯未成年子女开展“阳光助学”31人,金额36000元;狱内帮教活动206人;利用罪犯劳动报酬资助家人20人,金额67700元。通过以上一系列帮扶活动,这些罪犯的家庭稳定了,他们也就没了后顾之忧,从而促进了他们的改造。

(三)修复人的社会属性

开展文化教育、心理矫治、技能培养等活动,使罪犯养成良好的心态和劳动习惯,改造罪犯主观世界,让罪犯明白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社区造成的巨大损害,要修复这种社会关系,必须要先改变自己的主观世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发自内心真诚悔过,变被动改造为主动改造。由于新的减刑政策要求必须先履行财产刑,监狱鼓励罪犯用劳动改造获得的劳动报酬分期履行财产刑,今年共有14名罪犯使用劳动报酬115432.19元上交罚金,在顺利减刑的同时,也培养了罪犯自食其力,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刑释后融入社会回报社会的能力,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使之成为一名守法公民。

(四)培养罪犯劳动技能

积极争取上级领导部门支持,建立、健全罪犯职业教育和劳动教育体系,建设监狱劳动改造技能培训中心、实训基地等,王武监狱劳动改造科根据劳动改造项目和社会用工需求,科学设置培训项目,今年投入到劳动竞赛中的资金为10.5万元,调动了罪犯学习技能的积极性,增强了罪犯刑释后就业创业能力,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目的。

恢复性司法实践是通过恢复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被害人、犯罪人及社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系列制度。作为监狱,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对恢复性司法实践作一些有益的探索,对稳定罪犯思想,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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