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5-26028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5-12-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王武监狱会见管理制度 |
一、亲属可以依法会见服刑人员:亲属是指:因血亲,父母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配偶、岳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非以上人员不得会见服刑人员。
二、办理会见必备资料:本人身份证、户口及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办证人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入监通知书。
服刑人员亲属应当在监狱会见日会见,等级时须出示身份证会见证。
三、 服刑人员亲属须服从监狱警察的管理,禁止将易燃、易爆、通讯工具、摄影、摄像、录音机、包类及其其它影响监狱安全的物品带入?厅和会见室。
四、会见室监狱依法进行监听录音,发现有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将立即终止会见,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五、服刑人员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监狱不安排会见。
1、 无会见证或会见证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
2、 无有效身份证其与服刑人员有亲属关系的。
3、 扇子将通讯工具带入会见场所的。
4、 有明显精神异常的。
5、 会见前饮酒的。
6、 与服刑人员案情有关的。
7、 有其他影响监管安全和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
六、服刑人员正在禁闭的,严管的,涉嫌又犯罪正在侦查期间的,暂停会见亲属。
七、亲属会见时,不能从会见室传递任何物品给服刑人员。
八、特殊情况须会见,监狱按先关规定执行。
注:会见日安排
星期一:二监区、四监区、十监区。
星期二:一监区、三监区、十二监区。
星期三:九监区、十一监区、十四监区、医院。
星期四:六监区、五监区、十三监区、十六监区。
星期五:七监区、八监区、十五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