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59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6-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第102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9号
罪犯杨朝进,绰号贵友,又名杨轻进、杨朝平、杨仁杰,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并依法限制减刑。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于2014年4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服从调配,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137.4分,考核评定为四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朝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朝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0号
罪犯杨家勇,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因抢劫罪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2015年4月3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8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累计142.9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家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杨家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1号
罪犯谢兴启,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平坝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25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限制减刑。上诉后,于2014年3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于2014年4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累计183.49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兴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谢兴启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2号
罪犯何大江,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488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2014年6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累计积分208.6分,考评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大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何大江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