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61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6-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第86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
罪犯林庆军,男,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于2014年2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评积分212.5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林庆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号
罪犯张道深,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于2014年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评积分213.34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道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张道深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周礼发,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抢劫、抢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于2014年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评积分203.1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礼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礼发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李成鹏,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3日止)。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99.2分,考核评定为四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成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李成鹏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