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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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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1161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6-17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号-第86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

罪犯林庆军,男,1980217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上诉后,2013年12月20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2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210日起201629止)。于2014212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4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评积分212.5分,考核评定为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林庆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〇一二十五 

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

罪犯张道深,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3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2月20日起2016年2月19日止)。于2014年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评积分213.34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道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张道深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号

罪犯周礼发,男,199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抢劫、抢夺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000元。上诉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字第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2月20日起20162月19日止)。于2014年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评积分203.1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礼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周礼发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号

罪犯李成鹏,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3月4日2016年3月3日止)。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99.2分,考核评定为四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成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罪犯李成鹏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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