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63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6-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第63号)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王华东,曾用名王华冬,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09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经贵州省高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王华东,曾用名王华冬,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09年8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曾与2014年12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端正了改造态度,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华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华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袁道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袁道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袁道成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郭权禄,曾用名郭浪浪,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曾于2014年12月18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之后端正了改造态度,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权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权禄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罗维才,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维才撤回上诉。于2013年8月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维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罗维才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蒙平,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人蒙平承担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蒙平已支付30000元,从其自愿)。于2013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4年3月至今从事嵌线加工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蒙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蒙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张金卯,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4年3月至今从事嵌线加工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金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金卯档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吴长林,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4年2月至今从事嵌线加工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长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吴长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董和平,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1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董和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董和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邓生杰,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仡佬族,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生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邓生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谢晓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从事手工工种,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晓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谢晓伟档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王修勇,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7月20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修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修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31号
罪犯熊真虎,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抢劫罪于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2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真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熊真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张成举,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成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成举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胡江,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胡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丁学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丁学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丁学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李云峰,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云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李云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叶龙华,曾用名小木、水木,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1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叶龙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叶龙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朱兴忠,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朱兴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朱兴忠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熊恩龙,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熊恩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曾以发,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以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曾以发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李贤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强奸罪于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六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贤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李贤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刘勇,男,1989年3月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424.03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鞋帮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谢兴龙,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6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鞋帮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兴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谢兴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郭昊东,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8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0年5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7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2014年11月4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昊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昊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郭桥林,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桥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桥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王庆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庆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庆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宣建达,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1年3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8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2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宣建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宣建达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令狐飞,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綦江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9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获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令狐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令狐飞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黄生银,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含已赔付的1万元)。于2013年9月16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生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黄生银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易金山,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1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7月2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易金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易金山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杨世勇,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1年5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7月20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世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杨世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王松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14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2014年7月3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松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松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张仕忠,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上诉后,于2011年1月25 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1年4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仕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仕忠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陈开华,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于2011年6月1 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开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陈开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王鑫,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鑫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兰俊,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开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7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老年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兰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兰俊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张善华,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善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善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刘林志,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3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林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林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徐川林,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筑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于2007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于2008年5月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5日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处罚;2014年9月26日又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川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徐川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刘顶,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2009年7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09年7月3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曾于2014年3月4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在减刑考验期内,2014年3月20日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处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6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撤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减刑。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顶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伍永福,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南省安化县人,因抢劫罪于200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2009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09年8月2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2013年12月5日因违规使用一类违禁品被处禁闭处罚。后经民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伍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伍永福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许绍荣,男,1980年2月1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后于2013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于2014年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211.68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绍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许绍荣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苟福贵,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罪犯苟福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于2014年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96.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苟福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苟福贵档案卷
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曾与2014年12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端正了改造态度,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华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华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袁道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袁道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袁道成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郭权禄,曾用名郭浪浪,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85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曾于2014年12月18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之后端正了改造态度,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权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权禄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罗维才,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罗维才撤回上诉。于2013年8月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维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罗维才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蒙平,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被告人蒙平承担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蒙平已支付30000元,从其自愿)。于2013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4年3月至今从事嵌线加工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蒙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蒙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张金卯,男,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8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4年3月至今从事嵌线加工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金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金卯档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吴长林,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实际应支付人民币30000元),于2013年8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4年2月至今从事嵌线加工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长林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吴长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董和平,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0)筑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1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董和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董和平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邓生杰,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贵州省织金县人,仡佬族,小学文化,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邓生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邓生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谢晓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9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从事手工工种,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晓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谢晓伟档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王修勇,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7月20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修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修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 31号
罪犯熊真虎,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因抢劫罪于2009年9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2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真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熊真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张成举,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成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成举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胡江,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胡江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丁学勇,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丁学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丁学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号
罪犯李云峰,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云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李云峰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号
罪犯叶龙华,曾用名小木、水木,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2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1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叶龙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叶龙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朱兴忠,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于2013年10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朱兴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朱兴忠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熊恩龙,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熊恩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熊恩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曾以发,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以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曾以发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李贤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强奸罪于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六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该犯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贤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李贤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1号
罪犯刘勇,男,1989年3月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424.03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9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鞋帮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2号
罪犯谢兴龙,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6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鞋帮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谢兴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谢兴龙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3号
罪犯郭昊东,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68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0年5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7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2014年11月4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昊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昊东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4号
罪犯郭桥林,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7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桥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郭桥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5号
罪犯王庆军,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庆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庆军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6号
罪犯宣建达,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人,因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11年3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8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2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宣建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宣建达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7号
罪犯令狐飞,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綦江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9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获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令狐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令狐飞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8号
罪犯黄生银,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含已赔付的1万元)。于2013年9月16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生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黄生银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9号
罪犯易金山,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元,与同案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1年6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7月2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易金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易金山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0号
罪犯杨世勇,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0年10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1年5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7月20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世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杨世勇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1号
罪犯王松林,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文盲,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五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14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2014年7月3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9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松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松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2号
罪犯张仕忠,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0元。上诉后,于2011年1月25 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1年4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64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仕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仕忠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
罪犯陈开华,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于2011年6月1 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9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8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开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陈开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号
罪犯王鑫,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8月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王鑫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号
罪犯兰俊,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开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7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老年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兰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兰俊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号
罪犯张善华,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3)成铁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7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善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张善华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号
罪犯刘林志,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瓮安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3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林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林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号
罪犯徐川林,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岳池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筑刑一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于2007年9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于2008年5月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0年1月2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刑执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5日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处罚;2014年9月26日又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川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徐川林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号
罪犯刘顶,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镇远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2009年7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09年7月3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曾于2014年3月4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在减刑考验期内,2014年3月20日因违反监规被处禁闭处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6日以(2014)黔高刑执字撤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减刑。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刘顶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号
罪犯伍永福,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南省安化县人,因抢劫罪于2009年4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二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2009年7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 2009年8月2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1年10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刑执字第60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2013年12月5日因违规使用一类违禁品被处禁闭处罚。后经民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伍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伍永福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号
罪犯许绍荣,男,1980年2月1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后于2013年12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于2014年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211.68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绍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许绍荣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号
罪犯苟福贵,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罪犯苟福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于2014年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2014年5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96.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苟福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罪犯苟福贵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