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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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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1164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7-1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第172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渊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吕玉友,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20000元)。上诉后,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9月2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66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2015年3月1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吕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吕玉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

罪犯郭林,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上诉后,2011年8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于2011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3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4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

罪犯孔欢,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2011年9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2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3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2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孔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孔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

罪犯袁万荣,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1月2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3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3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袁万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袁万荣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

罪犯李秋,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11年12月20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3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6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罪犯罗付权,男,23岁,贵州省惠水县人,族,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17作出(2013黔南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201312月1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从事数据线成型、电子元件绕线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5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付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罗付权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

罪犯廖钰昆,男,198416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518(2011)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附缴款书复印件。上诉后,2011817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011年10月24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钰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廖钰昆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9

罪犯万本彪,男,1965520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贵阳市人故意伤害201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50000元。20131125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9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缝纫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万本彪予以减为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万本彪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0

罪犯游祥荣,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5年11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游祥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游祥荣档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1

罪犯周祖贵,别名周鑫,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从事磨工工种,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2月至2015年12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祖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周祖贵档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2

罪犯王孝勇,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16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5年10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孝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孝勇档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3

罪犯男,1959527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0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5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4

罪犯陈宾,男,198364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7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5月至2016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宾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5

罪犯曾强勇,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于2011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2011年12月2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民警的管理和安排,努力去完成各项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强勇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曾强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6

罪犯王江,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7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1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7

罪犯黎明,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于2009年9月23日因故意伤害、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10年8月16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5月9日该犯违反监规被处严管2014年10月10日又因违反监规记过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黎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8

罪犯朱少容,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朱少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朱少容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9

罪犯陈国刚,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国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国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0

罪犯聂波波,男,198355出生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强奸罪于2010年9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0年12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322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月至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月至2014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聂波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聂波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1

罪犯胡华义,男,1989623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5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华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胡华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2

罪犯邹泽,男,198713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于2013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5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邹泽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3

罪犯左光午,男,19811119出生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于2013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5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左光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左光午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4

罪犯彭志友,男,1981428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上诉,于2013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3月至2015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志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彭志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5

罪犯易金坤,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8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20111118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易金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易金坤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6

罪犯严东平,男,19691222出生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0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1月至2015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严东平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7

罪犯陈胜,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3至2015年9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胜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8

罪犯陈勇,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9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9

罪犯李义,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人,因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2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0

罪犯陈佳佳,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盗窃罪2013年11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佳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佳佳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1

罪犯邱伟源,男,1973103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4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伟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邱伟源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2

罪犯张易刚,男,196142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2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于2014年3月14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易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易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3

罪犯廖付军,男,1993315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3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付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廖付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4

罪犯黎开兵,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因抢劫、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2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兴刑初字第8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2月7日兴义监狱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12月至20155考核周期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开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黎开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5

罪犯常长贵,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9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2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1月至2013年12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1月至20156考核周期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常长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十八年零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常长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6

罪犯梁晋豪,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3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服刑期间已支付完毕,后附证明)。 2011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212月至2013年11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12月至20155考核周期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晋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梁晋豪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7

罪犯贾忠林,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少刑初字第1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含已支付一万五千元)。上诉后,2011年6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7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28月至2013年7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8月至20151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贾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贾忠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8

罪犯陈永兴,男,1977719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2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5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永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永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9

罪犯梁昌成,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4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0月2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昌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梁昌成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0

罪犯李财兵,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2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财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财兵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1

罪犯鲍德贵,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于2014年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鲍德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鲍德贵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2

罪犯何成文,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于2011年9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0月2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7号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三课学习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成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何成文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3

罪犯田贵华,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贵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田贵华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4

罪犯邹波,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邹波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5

罪犯罗来勇,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来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罗来勇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6

罪犯许刚,男,19752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开阳,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1130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月16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许刚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7

罪犯沈阳,男,1988412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1213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上诉后,201386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8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沈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沈阳档案卷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8

罪犯刘长江,男,197811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通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1010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50000元。于2014年1月9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长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长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9

罪犯陈林,男,19931128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市人,因抢劫罪、盗窃罪20131016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31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512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0

罪犯蒲大荣,男,1951915出生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2年12月1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25日因脱逃罪,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毕,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3月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2月至2015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蒲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蒲大荣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1

罪犯樊龙中,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7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于2014年3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樊龙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樊龙中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2

罪犯郭伟,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9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石友,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于2011年10月18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3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12月至2013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石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石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4

罪犯王恒,男,199397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人,因抢劫、盗窃罪20131016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2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31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恒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5

罪犯李培强,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10月2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34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曾于2012年12月21日因违反监规被严管,2013年1月7日解除。2014年11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培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培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7

罪犯吴道祥,小名吴云,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 2011年5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722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曾于2015年2月1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服从管教,尚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道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吴道祥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8

罪犯黄伟,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黄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9

罪犯付兴,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4年3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付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付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0

罪犯苏玉富,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1年6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922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苏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苏玉富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1

罪犯林文彪,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茂名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于2012年6月2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曾于2014年3月7日因违反监规,2014年8月26日被处警闭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该犯系艾滋病携带者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林文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林文彪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0

罪犯汪斐,男,19701128出生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因贪污罪于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8465910元继续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于2012年9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中政委(2014)5号文件三类罪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现从事工种为穿耳档,属于耳机生产一线加工工种。该犯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12月至201311月考周期获月表扬10,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获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汪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汪斐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1号

罪犯贺正伟,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0年3月2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2年6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中政委(2014)5号文件三类罪犯。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现该犯从事事务犯值班员工作,负责医院监区精神病房白天值班。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正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贺正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2

罪犯余军,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全兴村庙坎上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3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49日起2016年48止)。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保洁岗位要求,努力去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 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71.15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军予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余军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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