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64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7-1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第172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0号
罪犯陈渊,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渊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1号
罪犯吕玉友,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交纳20000元)。上诉后,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9月2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2015年3月1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0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吕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吕玉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2号
罪犯郭林,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上诉后,2011年8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于2011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4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3号
罪犯孔欢,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2011年9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2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2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孔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孔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4号
罪犯袁万荣,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2011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1月2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3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袁万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袁万荣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6号
罪犯李秋,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9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11年12月20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6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7号
罪犯罗付权,男,23岁,贵州省惠水县人,苗族,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20000元)。于2013年12月12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从事数据线成型、电子元件绕线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付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罗付权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8号
罪犯廖钰昆,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重庆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服刑期间已履行完毕,附缴款书复印件)。上诉后,于2011年8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2011年10月2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钰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廖钰昆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9号
罪犯万本彪,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2013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缝纫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万本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万本彪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0号
罪犯游祥荣,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游祥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游祥荣档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1号
罪犯周祖贵,别名周鑫,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从事磨工工种,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祖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周祖贵档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2号
罪犯王孝勇,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16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孝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孝勇档案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3号
罪犯严啟荣,男,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0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啟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严啟荣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4号
罪犯陈宾,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宾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5号
罪犯曾强勇,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三万元。于2011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2011年12月2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民警的管理和安排,努力去完成各项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强勇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曾强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6号
罪犯王江,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7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赃物继续追缴予以发还,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1年11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8月2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7号
罪犯黎明,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贵州省贵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于2009年9月23日因故意伤害、抢劫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筑刑一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7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10年8月16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刑执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5月9日,该犯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2014年10月10日,又因违反监规被处记过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黎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8号
罪犯朱少容,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朱少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朱少容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9号
罪犯陈国刚,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金华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国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国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0号
罪犯聂波波,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强奸罪于2010年9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0年12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月至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月至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聂波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聂波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1号
罪犯胡华义,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胡华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胡华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2号
罪犯邹泽,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杀人、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7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带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 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邹泽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3号
罪犯左光午,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左光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左光午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4号
罪犯彭志友,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8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志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彭志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5号
罪犯易金坤,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8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11年11月18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易金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易金坤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6号
罪犯严东平,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严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严东平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7号
罪犯陈胜,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胜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8号
罪犯陈勇,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9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1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9号
罪犯李义,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穿青人,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11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12月2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0号
罪犯陈佳佳,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于2014年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佳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佳佳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1号
罪犯邱伟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0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79号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4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伟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邱伟源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2号
罪犯张易刚,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开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2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于2014年3月14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易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易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3号
罪犯廖付军,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3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廖付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廖付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4号
罪犯黎开兵,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因抢劫、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兴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10月1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2月7日兴义监狱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开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黎开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5号
罪犯常长贵,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9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2月2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常长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 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常长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6号
罪犯梁晋豪,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万元(服刑期间已支付完毕,后附证明)。 2011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晋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梁晋豪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7号
罪犯贾忠林,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万元(含已支付一万五千元)。上诉后,2011年6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7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贾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贾忠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8号
罪犯陈永兴,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2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管理,积极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要求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永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永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9号
罪犯梁昌成,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布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安顺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4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2011年8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于2011年10月2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9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昌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梁昌成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0号
罪犯李财兵,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财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财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1号
罪犯鲍德贵,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于2014年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鲍德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鲍德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2号
罪犯何成文,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于2011年9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0月2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7号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何成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何成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3号
罪犯田贵华,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田贵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田贵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4号
罪犯邹波,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邹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5号
罪犯罗来勇,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来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 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罗来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6号
罪犯许刚,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开阳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30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许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许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7号
罪犯沈阳,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3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8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沈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沈阳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8号
罪犯刘长江,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通江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50000元。于2014年1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长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长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9号
罪犯陈林,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0号
罪犯蒲大荣,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2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1月25日因脱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余刑无期徒刑未执行完毕,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3月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蒲大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蒲大荣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1号
罪犯樊龙中,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7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元。于2014年3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樊龙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樊龙中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2号
罪犯郭伟,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9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郭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郭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3号
罪犯杨石友,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于2011年10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8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石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石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4号
罪犯王恒,男,1993年9月7日出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清镇人,因抢劫、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罚金8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恒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5号
罪犯李培强,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于2011年10月2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曾于2012年12月21日因违反监规被严管,2013年1月7日解除。2014年11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培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培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7号
罪犯吴道祥,小名吴云,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 2011年5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曾于2015年2月16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6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道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吴道祥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8号
罪犯黄伟,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罗甸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黄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9号
罪犯付兴,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抢劫罪于2011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4年3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付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付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0号
罪犯苏玉富,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1年6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7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苏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 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苏玉富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1号
罪犯林文彪,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茂名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同案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31日作出(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于2012年6月2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曾于2014年3月7日因违反监规,2014年8月26日被处警闭处罚。后经干警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该犯系艾滋病携带者。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林文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林文彪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0号
罪犯汪斐,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镇宁县人,因贪污罪于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赃款8465910元继续进行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于2012年9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中政委(2014)5号文件“三类”罪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现从事工种为穿耳档,属于耳机生产一线加工工种。该犯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装壳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获月表扬10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汪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汪斐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1号
罪犯贺正伟,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0年3月27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安市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2年6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中政委(2014)5号文件“三类”罪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现该犯从事事务犯值班员工作,负责医院监区精神病房白天值班。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正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一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贺正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2号
罪犯余军,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小箐乡全兴村庙坎上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3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于2014年5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保洁岗位要求,努力去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4 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71.15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军予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罪犯余军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