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6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9-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王监假字第3696号—3705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696号
罪犯杨乃欣,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即墨市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2年5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4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6月15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月25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九个月,现余刑四年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1.5分;文化免学;技术92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4年12月~2015年11月二次被核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儿子杨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山东省即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乃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杨乃欣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967号
罪犯杨玉波,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云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8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0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7月1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3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六个月,现余刑四年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分;文化免学;技术95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7月~2014年6月、2014年7月~2015年6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舅舅叶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玉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杨玉波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968号
罪犯江世强,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贵阳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贵铁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于2007年5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0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2013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余刑日期:2018年7月1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4月1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现余刑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3.67分;文化免考;技术97.66分。
二、行政奖励:
2012年6月~2013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5年5月三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儿子江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金沙县司法局禹漠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江世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江世强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699号
罪犯张海,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六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4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3年5月2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06年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
2009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三个月;
2010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月;
2012年5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5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5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3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5月18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五个月,现余刑三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分;文化免学;技术88分。
二、行政奖励:
2014年1月~12月、2015年1月~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母亲胡某某,现年58岁,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老凹坝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海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张海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700号
罪犯黄明富,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日作出(2003)保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7年6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05年8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5年8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止。
2008年5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09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1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3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10月11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4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5月3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三年二个月,现余刑三年五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5分;文化免学;技术90.5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5月~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4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哥哥黄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贵州省纳雍县司法局乐治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明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黄明富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701号
罪犯王光富,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县人,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6日作出(2003)安市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10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06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
2009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0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2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9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二年八个月,现余刑三年四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7.3分;文化免学;技术90.5分。
二、行政奖励:
2014年3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6年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弟弟王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紫云县司法局板当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光富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王光富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702号
罪犯丁忠朝,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黔织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6090.64元。民事赔偿人民币16090.64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8年2月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1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2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21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一个月,现余刑二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6.5分;文化免学;技术84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5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5年7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哥哥丁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织金县司法局八步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丁忠朝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丁忠朝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703号
罪犯陶振宇,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花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2007)筑刑一终字第3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8年1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0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2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4月15日经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18年4月27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2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九年一个月,现余刑一年十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5分;文化免学;技术93.5分。
二、行政奖励:
2014年4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2016年3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父亲陶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陶振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陶振宇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704号
罪犯王明武,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义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10年2月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2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4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4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2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十一个月,现余刑二年十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85分;文化免学;技术89分。
二、行政奖励:
2014年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6年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妹妹王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云岩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明武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王明武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监假字第3705号
罪犯祝开华,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收财产5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于2008年5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曾于:
2011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5月1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6月3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九个月,现余刑二年十一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从根源上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对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附加财产刑,以踏实、端正的态度改造和赎罪,服从民警的管教。
遵规守纪方面,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真遵守《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未因违反监规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
劳动表现方面,该犯在改造中表现一贯积极,踏实肯干,努力完成民警交办的各项劳动改造任务。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
一、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0.7分;文化免学;技术89.5分分。
二、行政奖励:
2013年6月~2014年5月、2014年6月~2015年5月两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担保人系该犯的母亲余某某,根据担保人的情况及罪犯本人服刑期间一贯表现,且六盘水市钟山区司法局荷泉司法所社区矫正机关经综合评估后同意纳入社区矫正,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祝开华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8月19日
附:罪犯祝开华改造档案共 卷 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