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70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5-第250号)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5号
罪犯史贵华,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2年1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4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史贵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史贵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6号
罪犯马显清,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4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马显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马显清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7号
罪犯孙伟,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孙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孙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8号
罪犯赵立宏,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8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9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立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赵立宏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9号
罪犯张文胜,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人民币20000元。于2014年3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文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张文胜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0号
罪犯王传书,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抢劫罪于2011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于2011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传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王传书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1号
罪犯周礼军,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8月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于2011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8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9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礼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周礼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2号
罪犯周祖林,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5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1年10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1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祖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周祖林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4号
罪犯洪晖湖,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平阳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许该犯自愿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3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4年4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洪晖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洪晖湖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5号
罪犯刘欢,男,199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刘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6号
罪犯陈宾,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陈宾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7号
罪犯邢宇,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发群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邢宇家属自愿赔偿80000元,从其自愿)。2011年12月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作出(2011)黔高刑一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6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邢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邢宇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8号
罪犯卜升华,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程度,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6月11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卜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卜升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9号
罪犯龙世兴,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苗族,小学程度,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于2014年5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前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6月13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龙世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龙世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0号
罪犯杨洋,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龙里县人,系聋哑人,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4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聋哑人。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杨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1号
罪犯姚能胜,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6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能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姚能胜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2号
罪犯李翔,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4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李翔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3号
罪犯罗辉,男,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罗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4号
罪犯陈永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后于2012年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4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永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陈永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5号
罪犯章明义,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4年6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尚能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章明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章明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6号
罪犯葛兴建,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于2014年6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葛兴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葛兴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7号
罪犯丁开贵,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 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7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0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丁开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丁开贵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8号
罪犯曾凡强,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 2014年4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6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凡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曾凡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9号
罪犯王怀明,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2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5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怀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王怀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0号
罪犯李明国,男,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大足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万元(含已支付的2.5万元)。 上诉后,2012年3月3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5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14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明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李明国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1号
罪犯刘永,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元。 上诉后,2014年1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周期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刘永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2号
罪犯徐佳,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岳阳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上诉后,2012年3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6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完成作业。2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徐佳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3号
罪犯向军,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抢劫罪于2012年11月26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元(含已支付的4000元在内),并与同案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3年11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2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等教育中,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向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向军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4号
罪犯贺朝宝,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竹山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1年10月3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1年12月2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2014年4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曾于2014年5月4日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经教育后,端正了改造态度。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定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贺朝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贺朝宝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5号
罪犯屈超武,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万元。上诉后,于2013年12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屈超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屈超武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6号
罪犯彭黔坤,男,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0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一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后于2012年3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9号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4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8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黔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彭黔坤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7号
罪犯高增才,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故意杀人、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3年3月14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50000元。上诉后,2013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1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高增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高增才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8号
罪犯岑明友,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28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加上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罚金三万元。与其他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00元,岑明友承担15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6月21日兴义监狱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7月至2015年10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岑明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岑明友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9号
罪犯罗贵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月5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22日遵义监狱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曾于2015年5月14日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分。经教育后,端正了改造态度。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贵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罗贵强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0号
罪犯李绍昌,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独山县人,因强奸、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27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2014年3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27日由未成年人管教所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绍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李绍昌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1号
罪犯费孝生,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于2014年6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费孝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费孝生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2号
罪犯罗超,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黔西县人,因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0000元。于2012年4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54196.62元。于2012年7月2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规则,努力去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罗超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1号
罪犯罗斌,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斌、洪吉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森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14年9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2016年3月16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07.3分,考核评定为四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罗斌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2号
罪犯陈兴学,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8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于2014年9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203.1分,考核被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兴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陈兴学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3号
罪犯冷和浪,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8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于2014年9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80.6分,考核被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冷和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冷和浪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波,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5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8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于2014年9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5年1月至今先后从事数据线加工、电子元件装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
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215.9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刘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5号
罪犯汤福兴,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231.2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汤福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汤福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6号
罪犯吴刚,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于2014年9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23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吴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7号
罪犯陈玉才,男,1970年9月4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2014年9月16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227.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玉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陈玉才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8号
罪犯常发亮,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常发亮限制减刑。上诉后,于2014年8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于2014年10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79.4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常发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常发亮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9号
罪犯史开发,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于2014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曾于2016年3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经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47.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史开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史开发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0号
罪犯甘大中,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文盲,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较好。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56.1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甘大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甘大中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1号
罪犯罗斌,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中专文化程度,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罗斌、洪吉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森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于2014年9月1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2016年3月16日曾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07.3分,考核评定为四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罗斌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2号
罪犯陈兴学,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8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于2014年9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203.1分,考核被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兴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陈兴学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3号
罪犯冷和浪,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8月1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于2014年9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80.6分,考核被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冷和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冷和浪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4号
罪犯刘波,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5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8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于2014年9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5年1月至今先后从事数据线加工、电子元件装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215.9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刘波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5号
罪犯汤福兴,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于2014年9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231.2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汤福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汤福兴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6号
罪犯吴刚,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于2014年9月16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累计23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吴刚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7号
罪犯陈玉才,男,1970年9月4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2014年9月16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学习成绩良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2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227.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玉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陈玉才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8号
罪犯常发亮,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常发亮限制减刑。上诉后,于2014年8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于2014年10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79.4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常发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常发亮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9号
罪犯史开发,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7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于2014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曾于2016年3月4日因违反监规被处严管。经教育,端正了改造态度,尚能认罪服法,尚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尚能能认罪服法,尚能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47.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史开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史开发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0号
罪犯甘大中,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文盲,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较好。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4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56.1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甘大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甘大中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