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6-0117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2-1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6]黔王监假字第5024号—5026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假字第5024号
罪犯李朝鱼,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院于2000年5月11日作出(2000)成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3日作出(2000)川刑终字第56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人民币10000元。于2001年4月26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2003年4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9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2009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四个月;
2010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9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5年9月23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五年五个月,剩余刑期三年。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6年12月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十五年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十一个月。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赡养费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在十三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1.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0.5分。
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12月;
2014年1月~2015年1月;
2015年2月~2016年1月。
2010年9月8日因顶撞干警被严管三十日,2010年10月7日解除严管。经干警教育,能认识自己的错误,后改造表现积极。
由其儿子李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鱼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12月5日
附:罪犯李朝鱼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假字第5025号
罪犯蔡俊杰,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捕前系无业。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黔钟刑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对民事赔偿总额50000元负连带责任。于2010年7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6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8月1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四个月,剩余刑期二年十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6年12月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七个月。
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0元,对民事赔偿总额50000元负连带责任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3年6月2016年6月在十监区从事质检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2.5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3分。
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014年5月;
2014年6月~2015年5月;
2015年6月~2016年6月。
由其母亲李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俊杰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12月5日
附:罪犯蔡俊杰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6)黔王假字第5026号
罪犯赵连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黔方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3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
2014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18年10月26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4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9月12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六年七个月,剩余刑期二年二个月。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6年12月5日,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十个月,剩余刑期一年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1月2015年12月在十监区从事跑线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三课学习:思想教育95.3分;文化教育免学;技术教育95.5分。
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12月;
2015年1月~12月。
由其妹妹赵某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反监规纪律记录,2016年11月25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连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6年12月5日
附:罪犯赵连强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