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狱务公开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1-第256号)

  • 字体:
  •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索 引 号: GZ000001/2016-01179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12-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1-第256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1号

罪犯赵永书,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关岭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9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0月27日起2016年10月26日止)。于2016年5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服装加工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5入监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 13.2分,考核被评定为五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永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十二

 

 

附罪犯赵永书档案卷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2

罪犯穆开伦,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习水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8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0月14日起2016年10月13日止)2014年10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2015年1月至今先后从事数据线加工、电子元件装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过程和熟悉掌握相关操作工艺,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1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220.4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穆开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十二

 

 

附罪犯穆开伦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3号

罪犯李俊,男,197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0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4日起2016年11月3日止)。于2014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劳动改造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基本能完成各项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11入监至减刑呈报时共获累计考核积分223.74分,考评等级被评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十二

 

附:罪犯李俊改造档案共  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4

罪犯杨小荣,男,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小学文化,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五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33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7日起2016年11月6日止)。于2014年11月13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较好。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91.9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小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十二

 

 

附罪犯杨小荣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5

罪犯李光辉,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族,初中程度,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筑刑一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于2014年9月2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36-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2014年11月14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该犯系限制减刑罪犯。2015年3月起至减刑呈报时考核积分154.6分,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光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十二

 

 

附罪犯李光辉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6号

罪犯夏洪伟,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11日起2016年11月10日止)。于2014年11月14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2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201.3分, 考核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夏洪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十二

 

附罪犯夏洪伟案卷

 

分享: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