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6206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2-03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第8号) | ||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号
罪犯余国营,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06月0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评积分241.4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国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余国营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号
罪犯刘玉涛,男,1980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清镇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06月0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0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于2014年12月11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评积分197.1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玉涛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刘玉涛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号
罪犯堵世刚,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1月1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于2014年12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能够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劳动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评积分242.5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堵世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堵世刚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号
罪犯彭云华,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2014年11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方面,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尚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5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63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云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彭云华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号
罪犯侯占发,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0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于2015年1月12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熟悉掌握成型操作工艺,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 2015年4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94.02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侯占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侯占发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号
罪犯邹寿传,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4年10月1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于2014年12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配合治疗,认真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3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155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寿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邹寿传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号
罪犯杨兴然,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2月10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 2015年5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分216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兴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杨兴然档案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号
罪犯李能华,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大方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于2015年8月17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
无故意犯罪,尚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
在“三课”学习上,能按时到课,积极参加学习,做到尊重教员,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认真努力。
在生产劳动方面,能服从干警管理和安排,劳动中积极肯干,服从调配,努力去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劳动态度踏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 2015年11月至减刑呈报时获考核积112.6分,考核等级评定为三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能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罪犯李能华档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