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GZ000001/2017-06207 | 信息分类: | 狱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7-03-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提请假释建议书([2017]黔王监假字第001号—011号)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1号
罪犯叶盛刚,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2日作出(2008)黔钟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2008)黔六中刑三终字第00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
2012年5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九个月;
2014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1月2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22017年3月15日,已服刑八年八个月,余刑三年八个月。
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1月至今在一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搬运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12月;
2015年1月~12月。
2016年1月~12月获考核奖分213分。
由其妹妹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09年8月12日因违规生产导致监区设备损坏停产,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盛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叶盛刚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2号
罪犯徐强,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捕前系农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成铁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8年6月1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4日止。
2011年6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2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8月4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47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1月年3月15日,已服刑九年三个月,余刑三年五个月。
没收财产10000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2年7月至2016年5月,在三监区一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2014年2月;
2014年3月~2015年5月;
2015年6月~2016年6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span>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强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徐强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3号
罪犯唐全,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小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于2009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
2011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0月20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32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1月17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一个月,已服刑八年五个月,余刑三年七个月。
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在三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库房保管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2016年2月。
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全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唐全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4号
罪犯郑智欣,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义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
2011年6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3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0月29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9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12017年3月15日,已服刑八年十一个月,余刑三年七个月。
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2年12月至2016年1月,在六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缝纫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智欣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郑智欣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5号
罪犯赵发举,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保险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金人民币343221.93元。上诉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2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
余刑日期:2017年11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1月1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日,已服刑三年四个月,余刑九个月。
赔偿金人民币343221.93元,履行完毕,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7月至2016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火石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E由其弟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旮: 16pt">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发举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赵发举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6号
罪犯陈刚,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捕前系个体驾驶员。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09年8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
2011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六个月;
2014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7月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5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0月31日月15日,已服刑九年四个月,余刑三年四个月。
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在九监区二分监区从事电子原件加工工种。2014年7月~2015年6月;
2015年7月~2016年6月。
由其哥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陈刚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7号
罪犯陈贞文,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捕前系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1月4日起至2023年1月3日止。
2012年11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5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11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截止至监狱长办公会时间2017年3月15日,已服刑九年二个月,余刑三年八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从事辣椒加工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2015年6月~2016年5月。
由其女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贞文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陈贞文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8号
罪犯张崇国,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筑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1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2011年6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2013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八个月;
2015年7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8月1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1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1月11日,该犯已实际服刑八年六个�%6pt">日,已服刑八年十一个月,余刑二年五个月。
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履行,缴款证明附后。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12月~2015年11月在十六监区从事值班。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姐姐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崇国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张崇国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09号
罪犯韦秋汕,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捕前系农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09年9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
2014年9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法院裁定减刑十五个月。
余刑日期:2020年6月3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26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6年11月年3月15日,已服刑七年六个月,余刑三年三个月。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2014年1月至2016年5月以来因病住院治疗。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秢2>由其父亲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2011年8月15日因打架被严管教育三十天,2011年9月13日解除严管,后经干警教育能认识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秋汕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韦秋汕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10号
罪犯张冀黔,男,195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烟莱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205035元予以追缴,此款暂存于莱山区人民检察院财政托管账户,判决生效后由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上诉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烟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3月3日投入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6月23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
2014年6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个月。
余刑日期:2019年7月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8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7)黔王假字第011号
罪犯荆子亚,男,195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捕前系贵阳市农业局副局长、贵阳市督察局调研员(正县级)。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受贿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于2011年4月12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
该犯在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2017年2月21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王武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荆子亚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17年3月15日
附:罪犯荆子亚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