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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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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6208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4-0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第40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号

罪犯王军军,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穿青人,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21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4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止)。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军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0号

罪犯唐征红,曾用名唐红,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上诉后,2014年1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征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1号

罪犯赵云寒,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含已支付的2600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赵云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2号

罪犯瞿广初,又名张大云,绰号“老温”,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3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瞿广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3号

罪犯 加富,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6月1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2014年1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 加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4号

罪犯唐本亮,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唐本亮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撤销对被告人唐本亮限制减刑。维持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本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5号

罪犯管保元,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4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管保元限制性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管保元限制性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管保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6号

罪犯邹云飞,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0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安市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从2015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止)。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邹云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7号

罪犯吴文刚,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6080元,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8日止)。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吴文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8号

罪犯唐朝文,别名李志,男,1987年2月8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贵州威宁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于2015年1月8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唐朝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19号

罪犯罗校,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纳雍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1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0号

罪犯王永才,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织金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5月1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永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1号

罪犯贾金涛,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5日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贾金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2号

罪犯林俊捷,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14日起到2017年1月13日止)。于2015年2月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林俊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3号

罪犯杨应朝,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4月2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杨应朝限制减刑。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对被告人杨应朝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13日起到2017年1月12日止)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应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4号

罪犯敖成云,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2月13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核准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止)。于2015年1月13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曾于2015年11月28日因违反监规被处警告处罚,后经干警正确引导,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敖成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5号

罪犯鲁剑,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4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十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于2015年2月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鲁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6号

罪犯洒开林,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0967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19日起到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2月9日投入安顺监狱服刑,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洒开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7号

罪犯潘磊,曾用名潘国顺,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18日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安市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潘磊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8498.35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8号

罪犯车保德,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彝族,文盲,贵州省盘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复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于2015年2月11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车保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29号

罪犯刘顺,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20日起到2017年1月19日止)。于2015年2月9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0号

罪犯余晓峰,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修文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筑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4年12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余晓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1号

罪犯陈正义,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5年1月1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于2015年9月8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正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2号

罪犯罗凯,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黔西县,因抢劫罪于2014年6月2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该犯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于2015年2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3号

罪犯陈永前,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县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0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于2015年2月9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永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4号

罪犯杨长发,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贵州省平坝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以(2014)安市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于2015年2月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二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0日止)。2015年3月10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长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5

罪犯卯乖能,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65427.22元。于2014年11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刑复字第73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于2015年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卯乖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6

罪犯吕小明,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因抢劫罪于2014年7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2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于2015年3月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吕小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7号

罪犯汪建忠,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镇宁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五万元。上诉后,于2014年12月1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刑一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上诉人汪建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汪建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8号

罪犯徐飒,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贵州纳雍人,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于2013年11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后于2014年7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2014)刑二复9106741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2015年3月13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徐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39号

罪犯曾继新,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荆州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7月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于2015年1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2015年3月13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曾继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40号

罪犯黄初云,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盘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含已支付的1万元)。上诉后,2015年2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三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止。)2015年3月11日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调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黄初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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