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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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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Z000001/2017-06210 信息分类: 狱务公开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7-08-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提请减刑建议书([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号-第92号)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3

罪犯邱兴宇,男,1983124日出生,汉族贵州瓮安人,因抢劫罪于2014813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5万元,限制减刑。上诉后,201541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终字第2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514日起至2017513止)。于2015年616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2016年2月24日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兴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 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4

罪犯陈德虎,男,197786日出生,族,贵州省毕节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万元。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5日作出(2015)黔高刑终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55日起至2017年54日止)。于2015年7月1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德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5

罪犯张永智,男,19648月2日出生,族,贵州开阳人,因故意杀人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73日以(2014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2015年4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15年521日至2017年520日)2015年6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得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调入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疼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监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张永智予以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6

罪犯罗金龙,男,1986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人2014年8月29日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5万元经济损失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528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610日起至2017年69日止)于20156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罗金龙予以减为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7

罪犯彭明兵,男,197581日出生,,云南镇雄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筑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上诉后,于2015年5月1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9日止)。于2015年6月15日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2017年1月25日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间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彭明兵予以减为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8

罪犯李新民,男,19701015日出生,汉族,湖南邵阳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上诉后,于2015年3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黔高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从2015年610日起到2017年69日止)。2015年6月15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新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59

罪犯李阳贤,男,1973年1225日出生,族,贵州省水城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611日起至2017年610日止)。于2015年6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阳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0

罪犯刘小军,男,1982年226日出生,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33日以(2015黔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3日作出(2015)黔高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617日起至2017年616日止).2015年7月14日入安顺监狱,20161227转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的考核中: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刘小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1

罪犯周光勇,男,1979122日出生,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625日起至2017年624日止)。于2015年7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光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2

罪犯申庆灿,男,19886月12日出生,族,云南镇雄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2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625日起至2017年624日止)。于2015年8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申庆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3

罪犯周祖军,男,198255日出生,族,贵州织金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2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12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625日起至2017年624日止)。于2015年71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周祖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4

罪犯李培,男,198819日出生,族,四川兴文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3日作出(2015)黔高刑一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自2015年625日起至2017年624日止)。于2015年7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该犯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5

罪犯安伟,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修文县人,强奸罪、抢劫罪于2010年7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后,于2010年12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1年3月18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4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死缓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近期考核中2013年4月~2014年3月、2014年4月~2015年10月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安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6

罪犯蒲建,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初一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于2010年5月6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0年6月17日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7月3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死缓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2014年10月曾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被评为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蒲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7

罪犯冯占明,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少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40000元(已支付)。于2014年7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冯占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8

罪犯阿学,男,1987年9月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缅甸国腊戌货伯,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1月27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黔高刑二终字第2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14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阿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69

罪犯袁士虎,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1月5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4)成铁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9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袁仕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0

罪犯潘义飞,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筑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景国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该犯于2011年10月2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0月23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潘义飞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1

罪犯牛天纬,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静乐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安市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于2015年114日送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牛天纬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2

罪犯王永庆,男,19731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因拐卖妇女2008年12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筑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诉后,2010年7月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书核准原判。于2011102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2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2014年11月曾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3月至2016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永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3

罪犯杨国武,男,1995年2月2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因故意伤害罪2014年8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以(2014)筑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已支付)。于2014年11月12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2月至2016年0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国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4

罪犯江兴海,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2013年7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于2014年3月17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2014年12月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05月至2016年0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江兴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5

罪犯焦晓健,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因运输毒品罪2013年12月4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1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2月至2016年0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焦晓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6

罪犯王忠静,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因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筑刑二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26日投入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4年10月曾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6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忠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7

罪犯王顺朝,男,1983517日出生,族,贵州省惠水县人,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87日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南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2000元(含已支付的8千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1118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1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顺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8

罪犯陈俊,男,19864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人,因运输毒品罪于201411月26日经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成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1215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3月至2016年1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79

罪犯邱忠波,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故意伤害罪2010年11月9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1.56元(未履行);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以(2011)黔高刑一终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1年7月20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9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5年11月曾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2年8月~2013年7月获得综合记功;

2013年8月~2015年3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邱忠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0

罪犯王发发,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因抢劫罪2010年5月21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筑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于2010年9月2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黔高刑三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于2010年12月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2月22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4年3月曾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后又于2015年12月因违反监规被严管。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7月~2015年6月获得综合记功;

2015年7月~2016年6月获得综合记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发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1

罪犯高长合,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因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3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2015年2月16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高长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2

罪犯姚小勇,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12月1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2015年12月交贵阳中院的7000元收条复印件)。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18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0月至2016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姚小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3

罪犯兰润林,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8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并与同案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后,于2014年5月21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13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的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兰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4

罪犯李占才,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广元人,因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2月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民事赔偿8000元。上诉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民事赔偿8000元(已缴纳附收据复印件)。于2015年1月13日入安顺监狱,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占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5

罪犯方琦峰,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人,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未履行。2015年1月14日入安顺监狱,于2016年12月27日调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方琦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6

罪犯杨晓平,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因抢劫、盗窃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以(2013)筑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于2013年12月11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的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2015年9月因拒不参加劳动被处警告处罚,后经民警耐心教育引导端正劳动态度。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3月至2016年8月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杨晓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7

罪犯洪吉海,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因故意伤害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筑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1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18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的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2月至2016年6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洪吉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8

罪犯王昕,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筑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以(2014)黔高刑三终字1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14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核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的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王昕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89

罪犯梁超,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因故意伤害罪2014年3月28日经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29070.4元。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25日以(2014)黔高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于2014811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梁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0

罪犯李国云,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故意伤害罪2014年7月29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黔六中刑一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0000元。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黔高刑一终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2015年2月9日入安顺监狱,20161227日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方面: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在各级干警的正确引导下,通过学习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从而深挖犯罪根源,表示要痛改前非,积极追求改造,能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李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1

罪犯黎鸿波,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因抢劫、盗窃罪2009年8月18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黔六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以(2009)黔高刑一复字第34号刑事裁定核准。于2009年12月23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4年12月曾因违反监规被禁闭处罚。后又于2015年5月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5年04月至2016年03月获综合记功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黎鸿波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7)王武监狱死缓、无期减字第92

罪犯蔡荣,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因抢劫罪2009年9月17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筑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以(2009)黔高刑三终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0年1月6日送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3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2014年5月曾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后又于2014年7月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2015年03因违反监规被警告处罚,2016年01因违反监规被严管。在干警正确引导下,端正了改造态度。

在“三课”学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在生产劳动方面:该犯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积极肯干,劳动态度端正。

在近期考核中:2011年01月至2011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01月至2012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01月至2012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驻监检察室参与审核,建议对罪犯蔡荣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王武监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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